陈 磊
国内关于新闻法治研究的文献综述
陈 磊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无疑也对我国新闻立法有重大的意义,对加强新闻法治建设指明了道路,对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法制体系提供了环境。基于这个大背景,就“新闻法治”研究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做一个整理和分析,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有关“新闻法治”研究的文献作为综述对象,归纳和分析“新闻法治”研究在国内2004至2014十年间的发展演变和特点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新闻法治”研究所遇到的问题做一个学理上的分析和解答。
[关键词]新闻法治;发展演变;文献综述
[作 者]陈磊,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新闻法治是指在新闻领域所涉及的法治,是法治国家对新闻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但是在中国,由于受许多原因的影响,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一直相对落后,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新闻法治的进程比较缓慢。然而新闻法治是新闻业正规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对新闻从业者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保障。所以新闻法治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尤其是现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政治背景下,这个要求正变得愈加迫切。
本文主要就“新闻法治”研究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做一个整理和分析,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有关“新闻法治”研究的文献作为综述对象,归纳和分析“新闻法治”研究在国内2004至2014十年间的发展演变和特点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新闻法治”研究所遇到的问题做一个学理上的分析和解答。在阅读和查阅了大量有关新闻法治的文献资料后,笔者发现,国内有关“新闻法治”的文献大体上可以概括分为以下几类,即对“新闻法治”基本概念的阐述、对“新闻立法”历程的梳理、对“新闻立法”的相关研究、对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研究。
笔者通过检索以下数据来确定本文的综述文献:
检索项:主题
检索词:把关人
时间:2000—2014
范围:全部期刊
匹配:精确
通过检索,笔者一共获得相关论文56篇,本文将针对这56篇论文进行分析归纳和综述。
吴慧娟发表在《新西部》的《如何理解新闻法治》①吴慧娟:《如何理解新闻法治》,《新西部(理论版)》,2012年第 Z6 期。概述了法治以及新闻法治的由来,解读了新闻法治涵盖的内容,从历史渊源和法理层面为全面阐述了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从而指出新闻法治是对涉及新闻领域的多方面关系进行管理与调控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新闻法治是对新闻从业人员与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而在张晶晶发表在《重庆社会科学》的《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与法治新闻的客观报道》②张晶晶:《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与法治新闻的客观报道》,《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一文中,从另一个层面指出,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对比两篇文章,虽说都对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做了阐述,但是角度不同,从而得出的相关解释也就有所区别:吴慧娟一文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出发,认为新闻法治是对两者的规范和保护;而张晶晶一文从司法层面和社会大众出发,认为新闻法治应该在上述权利方面定义其基本理念。在笔者看来,两文在自己的角度对新闻法治所做的概念定义殊途同归,都是对新闻法治这一概念的恰当阐述。再者,应该将两者的论述有所结合,即新闻法治是对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规范和对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所以,在笔者看来,新闻法治不仅是新闻界的目标追求,更应该是法治社会的目标追求。
(一)对“新闻立法”现状的宏观概括
新闻法治,归根结底是一个新闻立法的问题。没
有法律,何谈法治,所以要实现新闻法治,新闻立法是关键。然而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国家的新闻立法也仅仅是纸上谈兵,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付诸实践。我国有关新闻传播工作的只能在宪法的、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法律中找到相关条款,或是有专门针对新闻传播领域的若干司法解释以及党委、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机关的指示、指令。
(二)对“新闻立法”历程的微观梳理
对新闻立法的历史溯源和发展沿革的探索,可以从侧面看出新闻法治的进展情况。自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新闻法或与新闻法有关的议案,我国的新闻立法也由最初的酝酿到活跃再到停滞。通过对检索所得的56篇论文研读发现,只有一篇文章是对“新闻立法”历程进行梳理的,即孙旭培发表在《炎黄春秋》的《三十年新闻立法历程与思考》①孙旭培:《三十年新闻立法历程与思考》,《炎黄春秋》,2012年第2期。。孙旭培的文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简单的对新闻立法和新闻传播管理的现状做了梳理和分析,而将文章的侧重点放在后半部分即思考的层面上,这也其实是通过分析新闻立法的滞后和缺失,来说明我国新闻法治的无法可依,就如文中所说,“新闻实行法治,就先要从新闻立法做起。不解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我们永远只能在二三十度徘徊,我国新闻界想在世界上赢得公信力,那只是自话自说,是没有可能的”。文章的后半部分剖析新闻立法没有重大进展的原因以及新闻立法停顿带来的后果,对我国新闻立法提出了设想预期。这种梳理的方式,没有简单地只从时间线索上对新闻立法进行比较浅层次的叙述,而是通过深层次的思考,将新闻立法较为深入地进行梳理,把新闻立法停顿和新闻法治缺法可依所造成的后果展现出来,喊出了社会对新闻立法的迫切要求。
(一)“对新闻立法”和新闻法治关系的研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在新闻界,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的呼声响起。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最初探索,然而到现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新闻立法仍然停留在立法规划的阶段。当然我们不能只以一部《新闻法》的确立与否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新闻工作好坏,但是结合近年来在有关新闻传播领域的行政管理实践来看,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弊端,而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一直滞后对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出现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发展呼吁新闻立法。如前文所述,有法才有法治,新闻法是新闻法治的基石和根本前提;反过来说,新闻法治又会促进新闻法的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自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提出后,学界对新闻法治进行了许多研究,这些研究一方面对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如解决法学理论上的一些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新闻立法带来的诸如削弱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的担忧,从某种层面来说,这些问题的困惑不能得到解答也阻碍了新闻立法工作。
(二)对新闻立法相对滞后的原因解读
虽说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以新闻法命名的单行新闻法,但我国的新闻法制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等各层次的新闻立法在内的新闻法律体系框架。但总的来说还是谈不上完备,而专门涉及新闻传播管理的法律就成了社会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孜孜追求。顾理平发表在《江苏社会科学》上的《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及推进思路》②顾理平:《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及推进思路》,《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指出,新闻立法的相对滞后,影响了新闻法治的进程,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更加务实的手段推进中国的新闻法治。具体说来,由于新闻这一特殊的精神产品与社会稳定的密切关系导致了政府竭力控制媒体报道内容,再加上既得利益者出于自身权益的自卫及其带来的舆论监督不力,使得新闻立法之路走得异常艰辛。从改革开放至今,新闻法治建设推进非常缓慢,然而导致中国新闻法迟迟无法诞生的原因有很多,在检索到的论文中,还有一些或多或少提到,新闻法治建设会影响新闻自由甚至限制新闻自由,或是担心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在笔者看来,这些担忧未免过于杞人忧天,新闻立法的推进只能加快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步伐,为我国的媒介舆论监督和社会大众的言论自由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对新闻自由没有限制,而是在法的保护下,真正做到新闻自由。再者,把我国全面推向法治,应该是我党的奋斗目标之一,新闻立法也应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符合国情和新闻规律的认识和做法凝结在新闻法中,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作用③崔明伍:《新闻传播法》,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所以说那种认为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三)对“新闻立法”操作层面的理论设想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单行新闻法,再加上我国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而新闻法治化是改革必由之路,而学界所做的这些研究努力,对于新闻立法的实际操作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司法的制度化建构必要性层面
根据检索到的论文,发现学界对于司法和传媒关系的研究比较多,大部分论文从法治的视角出发,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新闻制度,促进新闻媒介的法治建设,如吴敏发表在《新闻研究导刊》上的《完善我国新闻制度的法治视角》①吴敏:《完善我国新闻制度的法治视角》,《新闻研究导刊》,2012年第9期。一文就指出,新闻法治是媒体监督法治化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是对媒体监督的合理规制,也是对媒体监督权力的一种保障;另一方面,新闻法治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进行了制度化建构,让其在实践层面具有可操作性。
(二)法治与自由的矛盾层面
还有一些论文从新闻侵权或舆论监督和新闻法治的关系入手,即通过媒介舆论的影响力和媒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探讨了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主要是随着媒介的影响力逐渐增加,传媒与司法的矛盾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何处理好两者协调发展,成了我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姚斌发表在《中国报业》上的《浅析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基于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②姚斌:《浅析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基于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中国报业》,2012年第22期。一文认为,只有在舆论监督和新闻法治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我国传媒业和司法部门的现状,针对其表现出的具体矛盾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从而达到实现二者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