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铮
论新时期不同性质媒体的话语权博弈
——以厦门城管被泼硫酸事件为例
王 铮
[摘 要]新闻是具备相当客观性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权威性,但它同时也是人类通过思考并加以生产的思想的产物,有着无法摆脱的主观倾向性。新闻媒体由于其本身所在立场不同,必然导致在报道同一事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方向的偏差,而媒体之间不同偏向的报道正是其话语权或者说是其背后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博弈的过程。充分满足媒体本身所在的利益群体的诉求,是媒体生存的基础之一。
[关键词]话语权;媒体;城管
[作 者]王铮,西南交通大学。
“媒介话语”是指以新闻媒介为载体的各种信息内容的话语总体,尤其是与广义的“新闻”(事实与意见)紧密关联的多种传播话语以及所关联的话语权力和权利主体。换句话说,媒介的话语权力大小受到了其背后利益群体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自身话语的影响力,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更偏向于其所在利益群体的意愿。所在利益群体不同的媒介,在对同一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便会出现不同的“重点偏向”,这便是媒介话语权的博弈。
2013年10月16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厦门市同安区的城管人员在强行拆除一栋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被房屋主人泼了硫酸。微博一经发出便引来了一定的关注度,主流媒体随后便进行了相关的报道。“城管”与“村民”“小贩”的矛盾早已从个体化的民众境遇,被放大成了公权力与私权益的博弈。此时,不同性质的媒体受“非平视效应”①非平视效应:大众传播组织者对被传播者之间的不对等。的影响,引发了“放大效应”和“缩小效应”,导致站在不同利益群体立场上的主流媒体,在对此次事件的报道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和落脚点。
参与此次事件报道的媒体主要有《京华时报》和《环球时报》等精英话语媒体代表,以及《成都商报》《南方周末》和央视《新闻1+1》栏目等公共话语的媒体代表。从两方话语性质不同的媒体对此次事件的报道中,能明显看到其报道的重点各不相同。
“精英话语”在话语操作上的特点是:以理性思辨的科学态度来对事件进行报道和评判。在“城管被泼硫酸”事件被微博曝出的第二天,最先对此次事件进行报道的主流媒体是《京华时报》,它先后发表了《厦门城管执法被泼硫酸》和《泼伤19名城管,厦门父子被控制》两篇文章。从其标题和描述中可以看出,《京华时报》主要阐明了城管执法的正义立场,并突出村民行为的暴力违法性,消息主要突出了城管人员在此次事件中所遭受到的村民邵某恶性行为的伤害,两篇报道均未对城管方在此次拆迁行为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任何正面或侧面的描述,城管在此处被置于弱势地位。
19日,《环球时报》发表了题为“朝城管‘泼硫酸’是犯罪,无争议可言”的评论,《环球时报》上的评论文章点出,此次事件为恶性伤人事件,性质极为恶劣,必须严惩。在针对网友不理智言论的问题上,该评论也指出,即便是城管,当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评论中还强调,法治是解决社会不同立场人群之间矛盾的关键,而法律也是判断一切人行为对错的唯一标准。
“精英话语权”的掌控者,始终主张以高度理性的思维判断是非对错,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精英话语”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是公众思维的“向导”,承担着为社会大众答疑解惑的责任。但从社会精英话语权的发展脉络中却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在如今信息高速流通的时代,社会精英的话语影响力是随着其在社会中的位置而定的,当他们作为社会中心而存在时,其具有极为强势的话语权,但当其观点无法被草根民众所接受或认可时,他们的语言说服力便会大打折扣,一旦出现任何更加符合民众“口味”的话语,“精英话语”便会被迅速淹没。
公共话语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公众权利为中心的批
判性话语,它以公众及公众意志为主体,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冲突”或习惯被认为是“负面”性质的各种现象进行深入探讨。由于公共话语背后的利益群体是公众,因此其报道内容往往更偏向于为“公众利益”服务。如今“村民”“小贩”等身份已经在媒介报道中被符号化和形象化,它们的语义被无限量扩大,在公众的潜意识中,他们成为“公众权利”的代表。因此,作为“公众利益”对立方的城管,自然无法在此类媒体的报道中占据优势地位。
最先将此次事件的报道重点从“城管被泼硫酸”转移到“城管打人”上的媒体是《成都商报》。《成都商报》刊登了名为《强拆现场,酸液泼伤19名城管——事发福建厦门,泼酸者儿子称被城管打了,城管执法人员予以否认》的报道。其无论是在报道的篇幅还是报道的重点上,都更倾向于“犯罪嫌疑人邵某及其家属受到城管方的暴力对待”这一观点,此外,此篇报道中,缺乏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观点,在“罗生门效应”①“罗生门”一词出自日语,现在通常指:事件当事人各执一词,分别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表述证明或编织谎言,最终使得事实真相扑朔迷离,难以水落石出。的作用下,导致事件的真相并不明朗。而城管方为了回应受害人所说的“打人行为”,也在10月21日当天,发布了一个长达57秒的视频,而画面中并没有出现“城管打人”的内容。
但就在10月21日晚,央视“新闻1+1”节目组,就对此次事件进行了题为《“镜头”下的执法!》的报道。节目开头,便用“一分钟镜头之外是否还存在着事实的另一面”的解说,对城管方用来证明“清白”的视频资料提出了质疑。“新闻1+1”在此次事件的报道中偏向性更加明显,节目并未讨论村民邵某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反而将大段篇幅都放在了城管所提供“视频的不完整性”上做讨论。而节目对于施暴者邵某家属的采访篇幅,也要明显大于对官方部门的采访。在该节目播出的第二天,其文字版被各大媒体网站转载,并改题名为《厦门城管被泼硫酸,嫌疑人称老母亲被惊倒地》,一时间,舆论攻击的矛头顿时转向了“受害者”城管们。除了《成都商报》和“新闻1+1”外,对此次事件进行报道的另一家“公共话语”代表媒体是《南方周末》。《南方周末》的报道主要结合了《成都商报》和“新闻1+1”的报道内容,将报道的侧重点放在了“视频的可信度”以及“城管方疑是打人的不当行为”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之于《京华时报》和《环球时报》等主流媒体,作为“公共话语权”掌控者的媒体,显然不愿意接受向来“盛气凌人”的城管,有一天会被“弱势群体”暴力对待。同样,公众自然不愿意看到与自己有着相同利益倾向的群体们,会有“非正义的行为”出现。在消费主义文化的影响下,我国的媒体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新闻的“可消费性”极为重视。作为公众利益群体方的公共话语权掌握者,三家媒体在针对此次事件的报道中,为了迎合公众需求,便会在报道的过程中,通过偏颇侧重点的方式,将村民邵某的“非法行为”合理化。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话语权已然由原先的高度集中逐步演变成为多元分化的不同话语形态结构。但各类话语权掌握者之间,却不是各自为政,而是形成了一个网状的连接关系,它们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精英话语”受到“公共话语”的牵制,让其必须从根本上保证其话语的高度公正性;而“公共话语”则必须通过学习“精英话语”所表现出的理性与公正,来保证自身的权威性。媒体要保证自身影响力,就必须秉持媒体“公正、客观、权威”的传统美德,接受公众监督,才能为公众所信任。
【参考文献】
[1]黄晓钟.中国媒介话语秩序的重构[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2]詹姆斯·库兰.大众媒介与社会[M].华夏出版社,2006.
[3]阿瑟·伯格.媒介分析技巧[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