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林源
加速折旧新政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林源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传统制造业产能过剩,企业科研创新能力低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难以进行。针对这一系列情况,国务院出台加速折旧新政,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注入了资金流动性,鼓励企业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本文分析了加速折旧新政策对企业财务决策和相关会计处理的影响,以便于企业能充分利用新政策获得最大的收益
关键词:加速折旧 财务决策 会计核算
2014年10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以下简称新政策),包括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个行业企业新购入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和所有行业企业新购入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等加速折旧办法,其中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以及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等内容。变化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财务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与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相关的企业财务决策,及相应会计处理方面。
加速折旧方法的提出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的使用效率比后期高,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用,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使用前期应计提较多的折旧费,后期应计提的折旧费较少;第二,固定资产使用时间段不同,其损耗程度也可能不同,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使用后期阶段生产能力下降,维修支出等相应增加,所以,在其使用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费用,这符合固定资产损耗的客观事实。
很显然,对于价值一定的固定资产而言,在确定的折旧期限内,无论固定资产是否加速折旧,其折旧费用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企业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也不会改变。但加速折旧使得固定资产前期折旧费用较高,利润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也较少;而随着其使用期的延长,折旧费用降低,相应利润增加,应缴纳的所得税会随之增加,反映出企业折旧费用、所得税、利润和现金流分布在一定的折旧年限内发生了相应变化,而且会因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而不同。显然,因为推迟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企业等于从政府手上获得了一笔若干年的无息贷款,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所带来的财务收益无疑是相当可观的,且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基于此,企业在进行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投资决策时,应根据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大研发设备的投资比重,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一些大型成套设备拆解成多项资产,使之单位价值下降到100万元以下,符合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规定,从而最大化地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带来的好处。尤其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利润微薄、急需发展却又缺乏资金,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虽然可以防止利润在某一年过于集中,但会使企业在前期面临较大的税收负担;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使固定资产在使用的前期尽快得到补偿,并使税收压力往后推移,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事实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无疑会促使企业经营者抓住这一契机,利用政策优惠去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加大科研投入来提升自身的生产技术,增强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能起到递延所得税的作用,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税收优惠期或者是亏损弥补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仅不能享受新政策的优惠,还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产生负面影响。
假如企业处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就可能使得企业只有少部分利润享受了减免征税的税收优惠,而大部分利润则面临全额征税的不利情况。当企业正处于5年弥补亏损期时,加速折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弥补完过去第五年的亏损额,失去了这个税收优惠。因此,当企业正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时,再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就会导致两种税收优惠相互抵消,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在进行相关财务决策时,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及如何去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在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政策优惠时,会计处理上是否也应采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政策,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条例,这使得企业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可选择性。但是,为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企业还是应该优先考虑按固定资产准则进行相应折旧处理,企业享受新政策所得到的税收优惠,则在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并作为递延税项进行相关处理。这样对企业的会计人员势必提出更高要求,不仅应该准确填报所得税申报表,还需要详细计算每一年度企业可以抵扣的金额。以科研设备为例,科研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优惠,且设备计提折旧形成的研发费用和无形资产在税法上还可以加计扣除,这就需要企业会计详细准确计算出研发设备的计税基础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避免和会计上的账面价值相混淆,从而准确计算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并在以后年度正确转回,避免企业陷入偷税漏税的危机
另外,根据新政策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以后年度不再计提折旧。此类固定资产的特点是数量多、价值低、易耗损,考虑到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较低,采用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计算过于繁琐和复杂,应允许企业在会计处理上采用与税法一致的做法,将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以后年度不再计提折旧。但是,为了方便企业对这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完整记录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数量,其会计处理上应有别于低值易耗品,可以考虑仍然借助“累计折旧”科目来结转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例如某企业购入一项价值4 000元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4 000
贷:银行存款4 000
借:成本/费用4 000
贷:累计折旧4 000
上述处理既保留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也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随之领用而减为零,一次性转入成本(费用)中。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企业增加资金流动性,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也相应地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明晰加速折旧新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决策能力和会计处理水平,才能最大化地利用好新政策所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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