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白果,蒋先进,电子科技大学 中山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2
孙中山法治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①
——两岸四地第四届孙中山法治思想研讨会述评
欧阳白果,蒋先进②,电子科技大学 中山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2
2014年11月13-14日,由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清华大学近代法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依法治省办、中山市委宣传部、中山市依法治市办、中山市孙中山研究会、广东省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基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联合举办,中山市依法治市办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承办的“孙中山法治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两岸四地第四届孙中山法治思想研讨会,在伟人故里广东省中山市隆重举行。来自两岸四地著名大学法学院系、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的特邀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150余人,深入研讨了孙中山法治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之基础理论、宪政理论、部门法思想、司法变革与法治实践等专题。研讨内容涉及孙中山法治思想与法治中国梦、党治与法治、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地方自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司法变革思想与实践,以及孙中山在刑法、经济法等领域的部门法思想等。
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孙中山法治梦的延续。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李贵连教授认为,孙中山革命伊始的梦想就是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当前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继承与实现孙中山法治梦所做的努力。尽管实现法治中国梦还要走很长的路,但中国正在逐步地实现和完善法治梦。同济大学郭世佑教授认为,推进法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亦如“变法”涉及诸多方面,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
孙中山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蒙者和奠基人,法律至上、“以人就法”、“众人之治”以及“法前平等”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澳门理工学院研究员王禹博士认为,孙中山领导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实践是对封建专制的决裂,孙中山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启迪意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肖飞教授、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王海艳等认为,孙中山的法律至上思想蕴含了法治中国建设所追求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对建设法治中国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杭州师范大学范忠信教授认为,依法维权就是“维稳”,阻扰依法维权就是破坏稳定。因此,“维稳”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处理好“维稳”与法治、民主、人权的关系。
孙中山法治思想富有时代价值,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贾清教授认为,孙中山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实践影响深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辩证地吸收、借鉴孙中山法治思想。孙中山法治思想对规避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陷阱具有启迪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宇博博士认为,孙中山法治理论的现实指引作用与规范意义只有经过审慎客观的评价和服膺当下中国国情的改造,才可作为校正国家治理思想与理论的现实反思。
对“分权”、“集权”与“民主”、“专制”之间关系的认识上,理论界长期以来形成的简单而机械对立的传统思维模式应加以转型。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认为,从历史维度和制度设计上看,专制并非一定排斥分权,“分权”并不影响“专制”的加强。民主、宪政与分权并非一定相关联,集权体制也并非就一定和民主、宪政相抵触。西南政法大学俞荣根教授认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最终归宿是走向社会本位的集权主义政制。赵晓耕教授认为,从孙中山的政治主张与实践可知,“集权”也能促进“民主”,而专制与民主则是对立的。孙中山的集权思想贯穿于当时革命政党发展演变的全过程,民主主义的集权制度对中国的政治和政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范忠信教授则认为,集权需要法律的有效约束,否则隐患无穷。集权制和法律约束力的关系问题,在近代史研究中没有得到解决,还值得深入探究。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论是近现代中国宪政道路和国家治理体系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陈容钦等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的批判性吸收,中国当下国家治理体系的某些方面也是孙中山分权理论的延展。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开启了中国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探索,对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影响深远。孙中山的“天下为公”思想源于儒家的“大同”理念。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蒋先进副教授认为,“天下为公”思想体现了“主权在民”的近现代国家观,是对国家现代化的有益探索,对完善国体的立宪表述有借鉴意义。东南大学博士生李鼎香认为,“平等”是孙中山倡导构建的大同社会之核心,传承孙中山大同思想所体现的人本理念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孙中山主张“民主共和”的实现要靠法治保障。中山大学博士生黎志慧认为,孙中山将“自由”和“平等”列为法治的终极目标,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之精粹可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开展法治修身提供精神财富。弘扬孙中山法治思想有利于营造法治思想氛围。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王继辉教授等认为,高校应开设孙中山法治思想概论课,加强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宣传教育。
孙中山注重“法治”也重视“德治”,充分肯定“德治”对“法治”建设的作用。范忠信教授认为,当代中国的部分法律缺乏道德滋养,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应倡导“以德育人”。俞荣根教授认为,孙中山是中华传统文化在近代发展的开启者,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汲取中华法系传统文化的智慧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梁文生博士认为,孙中山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并应得到法律保障,宗教不能干涉政治,因其富于道德之特征而可补政治之弊。孙中山主张加强政党和官吏的道德建设。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邓雪琳博士认为,孙中山的官德建设思想涉及重人性的养成教育以修身,重表率作用以立标,重传统文化以内化,重立规以约束等方面,这些思想对当代中国廉政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孙中山宪政理论具有首创、兼容、务实精神。俞荣根教授认为,孙中山首创“宪政蓝图”以求“救亡图存、民族振兴”之历史担当,理应得到尊重并弘扬。五权宪法学说兼容中西又超越中西,继承传统又勇于创新。一国的宪政法治必须与本国的“民情国史”相契合,我们应当尊重中华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宪政法治的滋养价值。孙中山宪政理论具有中西合璧特征。延边大学何云鹏教授、昆明理工大学丁国峰博士等认为,孙中山宪政思想既包含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又有中国儒家思想的仁政理念。当然,由于孙中山受其世界观的局限,五权宪法具有较重的主观性和幻想性。
借鉴外来制度必须结合本国国情,社会改革与建设必须循序渐进。俞荣根教授认为,孙中山宪政三阶段论之务实精神,贵在坦率真诚、稳步推进而目标明确。这也启示我们,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要有明确目标并要阶段性地推进,以务实坦诚的精神去动员民众实现民主法治的目标。孙中山对辛亥革命的反思在革命前后具有阶段性差异,郭世佑教授认为,这主要是体现在对辛亥革命结果的不同评判上。孙中山在训政、地方自治等方面,仍缺乏从制度设计源头来思考。孙中山也曾探讨临时约法的缺陷及其原因,后人是否吸取了孙中山总结的经验教训,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中国现代以保护民权为目的的约法观念,成于《鄂州约法》、《临时约法》的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饶传平博士认为,民主宪政之“约法”始于权力受约,若能终于民权保障乃至更进于人民主权,实为民主与宪政的循序之途。
“中华民国宪法”宪制是各方斗争与妥协的产物。河北经贸大学张振国教授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形式上采用了国民大会制、五权宪法制,但实质上是以五权之名行三权之实。“中华民国宪法”宪制之形成启示我们,良宪应体现各方利益要求,制宪过程应该让各利益主体参与博弈,宪制则重在遵守。中华民国的宪法文本贯穿着宪法理想与立法技术之间的纠葛。上海交通大学肖梦黎博士认为,“民权主义”是“五五宪草”中权利体系的指导思想、人民权利确立的直接渊源,考察制宪史应关注立法者的专业知识对制宪的贡献。范忠信教授认为,宪制的形成关键不在立法,而在法律效力。宪法要具有法力,必须推动宪法司法。
“地方自治”论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理论支柱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家红博士认为,孙中山主张地方自治是国家政治革新的基础,对共和宪政前途影响甚巨。反对“联省自治”乃基于其只为军阀割据利益服务,并非还权于民。由此以观,在国家统一、独立的前提下,遵循现代民主原则,重建地方自治,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联省自治,或可为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割找到一种根本解决之道。范忠信教授认为,孙中山关于基层社会自治是国家法治的基础之理念仍然没有过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重视加强地方社会自治和基层社会自治。
孙中山的民族自决自治观既继承中国传统的民族自治理念,又借鉴西方近代自治理论。四川民族学院陈光军副教授认为,孙中山认可少数民族拥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并以坚持中央政府管辖作为民族自治之前提条件,这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多民族国家法制的民族化和本土化不能仅仅从国家层面去理解和把握。宁夏社会科学院李保平研究员认为,在国家法制民族化、地方化过程中,民族地区出现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族宗教首领身份影响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现象,加剧了民族地区司法和行政执法的非规范化倾向,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民权初步》集中体现了主权在民和民主自治的基本原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张杰认为,孙中山视民权为国家富强之依托、社会建设之依靠、人民自由之依赖,期望《民权初步》之贯彻,引领国民养成民主参政与集会结社的自治意识和自觉自律、理性文明习惯,促进国家发展、社会建设和人民自由。孙中山的“人民阿斗论”与“人民皇帝论”相互关联。汕头大学吴正茂博士认为,二者分别从“权”和“能”两方面支持了孙中山的“权能分治”构想。“人民皇帝论”具有一定的空想成分,但对具体的“公民权利”问题有着创造性的论证和设计。“人民阿斗论”包含了对人民参政能力的质疑,但是仍然坚持了直接民权学说,并对唤起民众寄予厚望。
对民族共识的身份认同是立国之本,研究民族主义应重视民族文化认同视角。香港华润集团战略研究中心李浩然博士认为,落实民权首先要在民族主义上建立共识,特别是对民族的认同观念。香港社会随着回归而进行的身份认同再构建更接近宪法爱国主义的模式,形成民族共识对推进政制改革、建立实施选举制度至关重要。
孙中山刑法思想富有时代特征和革新精神。大连海事大学林乐鸣博士等认为,孙中山刑法思想充满理性主义与人文关怀,体现了民生史观和社会本位原则。孙中山关于改革刑制、以刑制促民权的主张,奠定了中国现代刑法的基础。孙中山的刑事程序改革思想具有“中西合璧”色彩。华南理工大学吴月红博士认为,孙中山的刑事程序改革思想为近代中国建立文明民主的司法制度做了可贵探索,对现代司法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的目的刑论、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在当时具有超前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季理华博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李亮等认为,孙中山刑法思想启示我们,推进刑事法治应注重人权保护,“刚柔并济”,强化刑法社会本位的工具作用。
孙中山部门法思想还涉及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行政法以及国际法等领域。财税金融法思想是孙中山经济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欧阳白果副教授认为,孙中山财税法思想主要涉及以土地增值税为核心的土地税制、双税制、国家实业收益分配及其开支制度、关税制度等,孙中山财税法思想在国家经济调控等领域具有较大的启迪作用。澳门科技大学黄明健教授认为,孙中山的环境保护法思想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显著的时代价值,对当代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启迪作用。台湾亚洲大学张庭彰副教授认为,孙中山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思想对劳工权益改善保障、企业用工策略调整以及职业灾害预防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生朱世文等认为,孙中山监察权理论对国民提高权利意识具有引领作用,继承并发展孙中山监察权理论可为现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注入新内涵。民革江门市江海总支唐远廷认为,行政无限必致倾斜,惟有监督方能公平,行政监察制度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孙中山国际法思想涉及维护国家主权、废除不平等条约、主张民族平等和倡导国际合作。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莫万友教授认为,这些国际法思想对当代中国制定外交政策和法制现代化产生了积极影响。
孙中山的司法改革理念具有鲜明的革命性、进步性和民主性,而司法党化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司法依法独立。华东政法大学龚汝富教授认为,孙中山的党治理论是国民党司法党化的思想源头,但国民党后期的司法党化运动偏离了孙中山党治理论的初衷。重温孙中山党治理论与国民党司法党化运动,有利于了解百年中国司法独立的艰难探索及其历史出口。
清末民初司法审判理念与传统司法审判已有明显差异,司法活动中亦有孙中山的积极参与和指导。广州大学副教授何莉萍博士认为,“姚荣泽案”不够理想的结局,反映出司法之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反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纠结不清、军政对司法的干扰等使得清末民初司法审判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上,新观念的践行较新机构的设立更为艰难。在法律革命化和政治化的背景下,清末民初司法审判实践既是个好的开端又预示着前路的艰难。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认为,民国元年上海审判模式出现的中立主义转型,体现了民国时期司法变革的基本大势,成为中国司法向中立主义和独立审判迈进的努力方向。范忠信教授认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及其监督的态势直接关系到司法体制的法治化转型。近代的司法独立过程是逐步摆脱政治影响和行政干预而实现价值中立的过程。复旦大学副教授韩涛博士认为,政治变革和司法转型导致传统法律元素与现代法律元素在汪兆铭谋刺载沣案中交错杂陈。以规范法学的方法解析这桩政治色彩遮蔽了法律属性的历史事件,可为深入诠释晚清司法转型的波折及近代宪政建设的困境提供一个视角。
对孙中山在1917年南下广州建府的法理考究,可透视出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中山大学副教授李欣荣博士认为,孙派广州建府不尽符合《临时约法》,体现出权谋和法律工具化的一面。而北京政府亦以法为名,表面上遵守《临时约法》,实则暗中重建法统。南北双方均宣称守法而行动又不尽合法,难以在原有宪政架构下解决问题以致最终只能走向革命。孙中山有“保约法尊严”的理想,但其护法主张与实践确实存在差距。革命时期难以依法革命之际,非法治而行之亦为不得已之举,不然更无“暴力革命”之说,但和平建设时期的政治活动切不可同日而语。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李源认为,孙中山护法主张的法理依据充分,但召集不足法定人数之国会并产生军政府的护法实践路径不甚合法,这既有现实政治利益的考量,也有周围政治环境的影响。若简单地断定孙中山打着护法旗号却践踏法治,乃有失公允。
孙中山于1924年底提出召集国民会议的主张既有政治理想的诉求,也有着现实政治的纠葛。中山大学庄泽晞博士认为,既已卷入现实政治,引发争议亦在所难免。孙中山关于国民会议方面的理想与情怀,作为一种政治信念依旧有着恒久的启益。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在中国传统和西方思想之间存在着依违之困境。深圳大学副教授孔庆平博士认为,中国近代的法律变革与政治重塑是在政治冲突之中发生的,而道德、法律与政治之间多有冲突,这些冲突既限制也促成了革命。只有直面中西之间的观念冲突,政治重塑才可能成功。
孙中山探寻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制度之路,也是打破社会既有均衡、寻求新均衡的过程。中山大学副教授丁利博士认为,孙中山关于人民认识、治党理论、司法党化等方面的思想主张,都有着不同利益群体的策略性选择。孙中山的建党建国思想是留给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精神遗产。法学家做一个理性的建设者,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及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力量,因为这些资源和力量可限制各方博弈的策略和手段。
孙中山关于改良国民性的主张旨在创新中国传统文化,推进民主共和建设。惠州学院关威教授认为,孙中山主张从加强爱国思想、树立共和意识、培养团结精神、注意品德修养、提升公共道德等方面改良国民性,以铲除旧观念,培育新思想。人能改变历史,系客观环境与主观意志相互结合而成。台湾明新科技大学朱言明博士认为,孙中山推翻满清建立民主共和国与邓小平推动改革开放,均系客观环境与主观意志兼而有之。果欲臻中国于富强之道路,务必厉行法治、澄清吏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保障,“法治”靠“数”而非“幸”。范忠信教授认为,依法治国只能寄托于制度力量,不能寄托于领袖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力量。
孙中山关心政治青年并对他们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清华大学副教授陈新宇博士认为,以徐永煐、施滉等为代表的近代清华法政人探索政治救国之道,推崇又不盲从孙中山。孙中山与清华法政人在1924年初之畅谈,彰显孙中山的非凡气度和革命青年的纯白之心,至今仍值得追忆与缅怀。
深入开展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对弘扬孙中山法治文化与思想,促进两岸四地的学术交流、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实现法治中国梦,均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探究法史问题也要注重结合现实以解决现实问题。郭世佑教授、丁利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俞江教授等表示,深入研究孙中山法治思想,应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强化具体问题和价值层面的探讨。弘扬孙中山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亟待法史学、部门法学等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学者、实务部门工作者通过多种方式共同参与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
责任编辑 胡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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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2015年7月
①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3XFX0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6);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2013WYXM012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科研团队培育项目(412YT03)阶段性科研活动及成果。
② 欧阳白果,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蒋先进,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