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睦伦理以坚守诚信底线的国家责任
——国家治理须应对伦理分化深层的天伦分化及其冲击

2015-03-19 03:50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100088
关键词:天伦人伦底线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088

敦睦伦理以坚守诚信底线的国家责任
——国家治理须应对伦理分化深层的天伦分化及其冲击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088

几十年来由表及里、由单维而多维加速加深加剧的伦理分化利中有弊,比如伦理分化深层的天伦分化就冲击诚信底线;治理诚信危机、坚守诚信底线是当务之急,有道、有术。其道,在确认敦睦天伦和整个伦理本体,以从本根坚守诚信底线:伦理因发生分天伦和人伦,天伦生诚信,是诚信之本,诚信是天伦之果;诚信结人伦,是人伦之因,人伦是诚信之果;因了诚信兼任天伦之果、人伦之因,天伦和人伦一体共生,内生中华伦理永恒、传统中式信仰;敦睦天伦,就坚守诚信底线,进而从根本敦睦人伦乃至整个伦理,维护社会本体、中华伦理永恒,赓续传统中式信仰。其术,在对共睦天伦和整个伦理,国家责任比有关各方责任更重大。

伦理本体; 伦理分化; 诚信底线; 敦睦伦理; 国家治理

伦理分化几十年来由表及里、由单维而多维加速、加深、加剧。稍后或几乎同时,诚信大范围屡失底线甚至频发危机,挑战久已严峻。由此背景上,国家治理运行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及其自洽、互洽、共洽的体制机制,管理并调谐国家事务,以期生态和谐、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公正。这一切及其全部进程、所有层面都亟须治理诚信危机、坚守诚信底线。

那么,伦理本体及其分化*伦理是本体性社会关系,一如“五伦”及其千年一脉之所指。此理解和界定贯穿本文和本人近年研究;论证暂略。伦理分化很复杂,本文从其表层(参见张国钧:《利益关系和实体态伦理分化——当今中国伦理分化的表层》,《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深入天伦分化。和诚信脱底甚至危机之间有无关系?若有,是什么关系?对此关系,国家治理须如何面对,有无国家责任?若有,是何种责任?本文由此切入,基于伦理本体及其有关传统,从伦理分化及其复杂结构、丰富内容、复杂影响背景上,从其表层深入天伦分化及其对诚信底线的冲击,细分问题、深化研究。

研究表明:其一,伦理因发生分天伦和人伦,其对应显示,人伦分化从根本冲击诚信底线;其二,天伦和人伦与诚信的生态化关系中,天伦生诚信,是诚信之本;诚信发自天伦,是天伦之果。诚信结人伦,是各种人伦之因,并从人伦中发育;人伦是诚信之果;其三,为治理诚信危机,坚守诚信底线,确认天伦生诚信和诚信结人伦、因敦睦天伦而敦睦伦理,是治本之道;国家比有关各方履行更重更大的责任,是治本之术。

鉴于伦理是中国社会本体,本乎伦理是中国传统,“本立而道生”(《论语·学而》),须悉心敦睦,否则会埋下系统性深层隐患,而缺乏应有关注和悉心敦睦,甚至立法中至今仍“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1]“大义灭亲”*初步研究表明:大义灭亲所涉义、亲(或天伦及其人之常情,下同)、法律三者关系大致是,亲·义·法律:其一,义,论发生,原自亲,“父子亲,然后义生”(《礼记·郊特牲》),“情见而义立”(《礼记·乐记》);论地位,表征人的本质,不同于万物,“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论内容,“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义者,宜也,尊贤为大”(《礼记·中庸》),“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62页);论建构,原情而制义,即“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孔子家语·刑政》)。简言之,亲生义,乃义之本;义是亲之果。其二,“依义制律”(《唐律疏议·名例》),法律源于义,自须体现义、维护义,即必须体现并切实维护亲。由此发自天伦、本乎伦理的生态中,若不幸陷入亲、义两难,却大义灭亲,则自陷悖谬:出发点是维护作为亲之果的义,结果却消灭作为义之本的亲,“灭亲害义”(欧阳修语,朱熹编《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三。转引自(宋)洪迈:《容斋随笔》卷4《张浮休书》,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5页),两败俱伤。若如此破坏伦理、违背人性,就得不到普通人奉行,势必破坏义,“人如能灭亲,也就无大义可言了”[桂裕(1902-2002,现代法学家)语,转引自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显而易见,大义灭亲即便迫于具体危境而政治上甚至法律上亟需,也因割裂中国传统、破坏伦理本体、违背人性、脱离公民行为能力、违背逻辑,并不能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反而加剧甚至恶化,代价惨重,就没合法性合理性,不能进入立法思想,不能制度化为法律;当然,守宪守法前提下、具体危境中,不禁止个人自由选择、政治或行政上为消除危机而行权宜之计。、破坏伦理的有关研究薄弱*中国大陆现代版的国家治理研究始于2000年,2014年以来加速细化深化;其伦理维度始于2013年,成果仅见刘诗贵:《国家治理的伦理之维》,《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该文认为,“国家治理概念”须“伦理属性”才合法性充分、生命力强,体现为“目标价值”、“主体德性”、“制度伦理”。其伦理指规范、德性、价值等,而非本体性社会关系,没涉及国家责任。,此研究对扬弃传统而本乎伦理、消除诚信危机而坚守诚信底线、促进敦睦伦理和国家治理良序互动,当有积极意义。

一、伦理分化深入到天伦分化而冲击诚信底线

伦理因发生分天伦和人伦:天伦,是基于血缘因本能而天然生成、本然存在、自然演化的伦理,如亲子伦理、兄弟姐妹伦理;人伦,是从血缘和天伦向外,为不同目的,视需要和可能,随时分形同气而建构甚至重构的伦理,从夫妻、收养、朋友到各种职业伦理、社会伦理。天伦和人伦同气分形,一体共生,内生中华伦理永恒,是传统中式信仰。

天伦和人伦对应中,论结构,天伦简单,人伦复杂;论形态和功能,在传统中国,天伦错综复杂,人伦却至简——天伦有亲子(从父祖上推到曾祖、高祖,从儿孙下延及曾孙、玄孙)、兄弟(由骨肉兄弟推至从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有服兄弟到无服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姑表舅表姨表,还有嫡庶亲疏,并规制以系统化的婚礼、出生礼、成人礼、寿礼、葬礼、祭礼等诸多礼制和各种年节庆典。《仪礼》细密记载这些复杂礼制,令今人惊叹。结构复杂的人伦则只以君臣、朋友笼而统之。于是,全国无异于由天伦衍生。

这种情况三十多年来随伦理分化加快、加速,与日俱变:天伦逐渐结构简化,更因30多年独生子女政策,对独生子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这一类天伦急剧萎缩、迅速消失;地位和作用上则让位于人伦,甚至有衰落之势。典型表现为:亲子伦理让位于夫妻伦理;朋友和“朋友”影响开始超过亲属影响;人伦越来越复杂、强化、凸显,等等。仅就天伦分化,冲击诚信底线:

1.人工生育。生育,从一定伦理中,从成年男女合法婚姻的人伦中,由共同主体共造新天伦,这是常态。为应对夫妻生理缺陷,随辅助生殖技术、无性生殖技术发展,又遭婚内忠诚衰减、市场冲击等推波助澜,开始“分化”出夫妻外。

比如,夫妻关系内人工授精。有同质的,同一夫妻的精子和卵子经医疗技术而人工授精,怀孕分娩;有异质的,丈夫以外供精者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或丈夫的精子和妻子以外供卵者的卵子,或夫妻以外供精者的精子和供卵者的卵子受精,由妻子怀孕分娩。针对异质的有规定,每个健康男子最多只能捐精给5对夫妻;供精者、供卵者严格保密,严禁子女父母获知,只能经司法机关查询。但随之而来的尖锐问题是:子女有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生父、生母?供精者、供卵者子女和受精者子女彼此有血缘,或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他们常不知情,若恋爱结婚,则陷入乱伦,“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遗传病概率、人口素质降低的风险都在增大;即便强制异地供精、供卵,但在大规模人口流动、伦理分化中记录血缘的家谱传统百年来被打破,现代法律则阙如,也只治标不治本。类似情况概率虽小但已出现,且不是个案,而尚无对策,更是法律盲点。

再如,“代孕母亲”。夫妻关系外,由妻子以外的女性代理怀孕分娩。有同质,丈夫的精子注入代孕者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代孕者体内怀孕,生育后,妻子以生母身份抚养。有异质,都由代孕者怀孕生育,区别是,或者精子来自丈夫,卵子来自妻子以外的供卵者;或者精子来自第三方,卵子是妻子的;或者精子、卵子均来自第三方。代孕有母亲代女儿、姐妹彼此代,未必是商业行为,但遗传母亲、孕育母亲、抚养母亲等复杂身份易混淆因子女而生的新天伦,引起孩子归属纠纷。有些则是商业行为,破坏天伦,亵渎生育的尊严,严重冲击诚信底线。

又如,婚外生育、非婚生育、同性恋者或独身者通过生育技术或“代孕母亲”生育。无性生殖技术如克隆技术、人造子宫技术,等等,都提出一系列尖锐问题和挑战。

人工生育对不能自然生育者自是福音,却切断婚姻和生育的天然关系,改变受孕分娩的自然方式,打破基于血缘、人性、亲情,而会通生育、遗传的天伦和基于爱情婚姻的夫妻人伦,将冲击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其中亦必蕴涵一系列难以预知的严峻问题。比如,人工生育子女的伦理身份如何,法律地位如何,亲子关系如何说明?或认为,人工生育子女和父母有血亲关系,应按婚生子女对待;或认为,如用“供精”人工授精,精子不是丈夫的,只能视为或拟定为婚生子女对待;或认为人工授精子女应一律视为养子女或继子女对待,按拟制血亲对待;或认为应根据不同供精渠道,区别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不同类型[2]6-7。这些问题的生理、伦理、社会、法律后果如何,对可持续发展影响如何,目前都难预测,更难预防。仅就诚信看,从天伦之始,本体隐含的伦理危机与诚信危机亟须研究和应对。

2.留守儿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全国儿童总量27 891万,其中流动儿童3 581万,占12.84%。农村留守儿童6 102.55万,占儿童21.88%,占农村儿童37.7%;独居留守儿童近205.7万[3]。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之和超全国儿童1/3。留守儿童中57.2%父母一方外出,42.8%父母同时外出;79.7%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13%托给亲戚、朋友,7.3%则不确定甚至无人监护。

儿童成长中,父母最亲、最重要、最值得信赖,诚信从中自生,任何人都无法代替,这对留守儿童而言却是终生弥补不了的缺憾甚至创伤:人生关键期,父母远在天边,不能照顾,多是称谓,而不是最亲、最重要、最信赖的保护人。长此以往,谁能像父母那样值得信赖?诚信从何而生?若缺乏诚信,怎能健康顺利地社会化?祖孙隔代亲固然深,毕竟不同于父爱、母爱;若超过父爱、母爱,则势必淡化进而漠如亲子情,严重影响身心发育、社会化进程。比如荒废学业、非正常提前盲目步入复杂性社会却无正当或稳定职业,等等,甚至畸变出恨,引发儿童自杀甚至犯罪。

3.空巢老人、无子女老人、失能老人。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人20 243万,占总人口14.9%,其中65岁及以上的13 161万,占9.7%[4]。老人竟一半空巢,且不断上升,预计2050年将突破70%。无子女老年人数量庞大,随着失独老人增多、“丁克家庭”和“单身贵族”进入老年,2050年临终无子女老人预计增至7 900万。失能老人2013年底达3 750万,预计2050年增至9 700万,2053年老龄化高峰期超1亿[5]。儿孙绕膝、天伦之乐本是常态,经几十年大规模伦理分化,竟越来越匮乏,如此困境中,老人们寂寞孤独、思念担心、缺乏没安全感甚至引发各种事件。如此伦理危机强烈地冲击所有年龄段人口,甚至全社会,冲击诚信底线,放大诚信焦虑。

二、坚守诚信底线,道在确认并维护天伦生诚信和诚信结人伦

伦理本体中,诚信从各种社会关系中产生并起作用,自本乎伦理。具体看,伦理是可分的,比如,因发生分天伦和人伦,那么诚信源自哪里?

诚信针对并改变客观上无诚信、主观上不诚信这一类局面。为此,必须有人不仅从无到有,艰苦卓绝地劳动,而且从“不”到“必”不惜代价,甘愿为诚信的发生、发育承担责任甚至牺牲。这是诚信发生的主体间前提:在彼此关系初步但未完全确定,更无制度化保障规制之际,限于信息不对称,一方不了解另一方,包括对方是否诚信,自己诚信但对方是否回报诚信都没把握。尽管如此,有人仍基于起码信任,主动自加责任,向对方担责,并承担可能的不利甚至牺牲,甚至毕生如一日,甘之如饴,无怨无悔。这在常态中、对常人及其彼此关系*恩爱夫妻、知心朋友彼此愿承担一切,甚至牺牲自己。他们结为夫妻、朋友之前,须先有诚信:彼此间,诚信是流,不是源;是果,不是因。是理想要求,甚至奢望或苛求,缺乏普遍可能性和现实可行性。

对如此责任甚至牺牲,能担、愿担的,纵向上、理想地,有往圣先贤。如《史记·五帝本纪》所记黄帝、尧、舜,但只是史前传说,不是信史。至圣如孔子,从天伦一进人伦,即便对钟爱的弟子颜渊也不会像对儿子那样:颜渊死,其父请求用孔子的车给颜渊做椁,孔子不愿意,他儿“鲤也死,有棺而无椁;吾不徒行,以为之椁。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论语·先进》)横向上、现实地或世俗地,只有天伦及其至亲至爱,才至诚至信;诚信发生普遍可能,更普遍现实:彼此共享基因和血缘,从“生理的联系”生“共生的联系”,更生“契洽的联系”[6]157,内在认同,“荣耻相及”(《白虎通德论》卷5),不计利害、彼此诚信。父母对子女,更是天性无私,不惜一切,只为子女健康成长,幸福成功,别无所求,代价再大也自愿承担,全力以赴。曾子杀猪、孟母三迁这一类记载从先秦就昭明此理。“模范之初,贵得其正。”“如金之在镕,惟人所范;如泥之在钧,惟人所模。故视之以诚信,则诚信笃于其心矣;视之以诈伪,则诈伪笃于其心矣。”(邱濬:《大学衍义补》卷50)于是,天伦之外,在其他社会关系中有利未必诚信也会失信、恶信,没利则没诚信甚至失信恶信这一类困境,在天伦上,全没土壤、没可能;在全社会,终被克服、被摆脱——惟由天伦,诚信必生、自生,如涓涓溪流,而由此涓涓溪流,汇彼江海泱泱!

至亲间因血缘而天生伦理,是天伦。天伦生诚信,是诚信之本,对诚信发生,是本体和源头;诚信发自天伦是天伦之果。

诚信自从天伦中发生,就哺育出有不同诚信的人;从各自天伦向外,为各自需要、利益、愿望、信念、信仰,与他人多方面甚至全方位交往,广结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基于诚信、始于诚信、始终渗透着诚信、由诚信悉心调谐,分担、共担明确意识到的义务,彼此礼遇、尊重、信任甚至关心、热爱,一句话,“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始能有序、和谐、可持续,即成为伦理,其交往交易始有保障。只不过这种伦理是人为建构的,与自然形成的天伦不同,可名之曰人伦,从姻缘中夫妻、宗嗣中过继,由非血缘而拟制血缘的收养,经情缘中朋友,地缘中邻居、同乡,学缘中师生、同学,业缘中师徒、同门、同业、同行,到社会交往、市场交易中自主建构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都出于特定目的包括功利目的甚至利益交换而人为建构,这一点形形色色,不同形态间差异颇大,但深层次上,则共同基于礼遇、尊重、信任甚至关心、热爱,“信足以一异”(《淮南子·泰族训》),而同属人伦。诚信结人伦,是人伦之因;人伦由诚信发生,是诚信之果。

演化中,天伦生诚信,是诚信之本;只有出于诚信、基于诚信,人们彼此间才有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发生各种社会活动,从中实现各自功利目的甚至利益交换——诚信在天伦和人伦之间“一身二任”,使天伦和人伦分而合、合而分,通(联系)而隔(区别)、隔而通,共生伦理有机体,受其他因子和机制综合作用,“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穀梁传·桓公三年》),伦理和诚信共生:一方面,天伦及其圆满绵展是诚信之本;诚信乃天伦之果。这是演化过程,而非建构的。只有悉心敦睦天伦,才有诚信;欲诚信,须先有天伦,须优先悉心敦睦天伦。否则,如忽视天伦之本及其决定性作用,单就诚信论诚信、抓诚信,无论怎样用力都无济于事,即便公权力推动甚至直接“建设”,也不奏效。另一方面,从一定天伦向外,彼此因诚信而结各自越来越复杂的人伦,发育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展开各种社会活动,即诚信使人伦得以建构、存在、绵展、起作用——诚信作为天伦之果,又成人伦之因,对人伦及其正常建构、健康存续,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构件,从而对任何主体,都是日常的、持久的制度化需要。这是建构的过程,演化促进建构,建构基于演化。伦理中,始终诚信沛然;诚信则始终本乎伦理、浸润伦理——发育出伦理生态和诚信生态。

若悉心敦睦天伦,则诚信自生,不守而坚;守住、守好诚信底线,就在建构并悉心敦睦各种人伦,建构和谐良序的社会关系。这是坚守诚信底线之道。其落实,需制度化的各方责任尤其国家责任之术。

三、坚守诚信底线,术在各方有责任共睦天伦进而共睦伦理,国家责任更大

现实中,天伦分化冲击诚信底线。为应对此冲击,确认并维护天伦生诚信和诚信建人伦,因敦睦天伦而从根本上坚守诚信底线,是治本之道。对此,有关各方共有重大责任,国家责任则更大。

敦睦天伦进而敦睦伦理,是重大责任。天伦是诚信之本。传统中国发育出家制的父家长制、家系的嫡长子继承制、家产的诸子均分制;基于此,天伦和人伦一体共生,内生中华伦理永恒,是永恒家园甚至信仰本体。这一切,百年来遭理论否定、战争和政治运动破坏、文化扫荡,近几十年更兼伦理分化和市场冲击,屡结类似苦果:亲子间兄弟姐妹间反目甚至仇杀乃至自灭自门事件层出不穷;有前公公和前儿媳乱伦结婚,官媒竟认为“无关道德”*承建、陈咏:《六旬老汉与前儿媳结婚 孙子变成老汉儿子》,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s/2005-06-27/07586276235s.shtml,20050627/20141213;《疑为多领拆迁补偿公公与儿媳结婚》,凤凰资讯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2/24/34106521_0.shtml,20140224/20141213;韩玉印:《儿媳与公公结婚无关道德只关房价》,长江网http://news.cjn.cn/cjsp/wz/201402/t2432768.htm,20140224/20141213。事实上,前公公、前儿媳之间虽没血缘,似有法律上结婚“权利”,却因确定人伦始终存续(当然有道德),更因儿(前儿媳的前夫)而固化不变,若有孙(前儿媳的子女)则更固化,不因儿(前儿媳前夫)和前儿媳离婚而消失,从而绝无结婚权利。对此,法律关系及其法律绝不能无视。;有法院竟将破坏伦理的请求和做法“合法化”,比如剥夺祖父母对孙子的探视权[7],核准死刑犯其代理律师未接收死刑复核裁定书,法院未通知家属、未安排刑前会见家属就被处死[8],等等。类似行为事实上恶化伦理危机,恶化天伦分化对诚信的冲击。对此,甄别是非,妥为应对,兴利除弊,任重道远。

敦睦天伦而敦睦伦理,有关各方共有责任,责任重大。对个人及其家庭是天职。对各类组织,为达各自目标,尊重和维护其员工的天伦和有关人伦是分内责任。全社会有责任悉心敦睦每个人的天伦和有关人伦。对国家,责任尤为重大,“有国有家者,不恃无敌国外患,恃吾所以传国承家者足以待之耳。”其中,天伦乃至整个伦理健全是决定性因素,“抚骨肉以恩”即悉心敦睦天伦,从而“接大臣以礼,待物以信,遇民以仁,四者不失”,则“无忧矣”。(《资治通鉴》卷108)此话虽古,其思想智慧则与时俱新。鉴于天伦和整个伦理调谐方式特殊,随社会变迁和伦理分化而复杂化,国家责任凸显。

常态中,国家受伦理制约,对维护天伦和整个伦理有“消极”责任。人们对各自天伦自会敦睦,演化为伦理自治,且成本低、效益高、优势特殊,更有利、更得力。伦理自治当然有条件、有边界:切实敦睦伦理而不能损害伦理;履行对社会国家的义务。正如民间格言“孝敬父母不怕天,早完银两不怕官”高度概括而精准。于是,天伦和有关伦理与社会国家之间边界分明,“家宅乃个人最安全的避难及隐私之处所”[9]160,“是他的城堡,甚至国王也不能不请自入。”[10]720守此边界,“亲近是隐私和道德的范围;距离是疏远和法律的领域”[11]97。若破此边界,则破天伦和整个伦理;破坏者可能是个人及其组织,更可能是国家。个人及其组织想破坏,难以正当化、合理化,更难以合法化,易防止;国家要破坏,则极易正当化、合理化甚至合法化,最难防止,最需防止。为避免这一类危害,国家须维护伦理自治,不能直入,更不能楔入或嵌入,而须以制度正义保证和监督国家履行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对敦睦天伦和整个伦理有积极责任。尤其在伦理和政治法律关系两难之际,普遍情况是人们本乎伦理、出于人性、顺乎人之常情,自会优先呵护亲人、敦睦伦理,却危及政治法律关系;按法律和政策,则须维护政治法律关系,却破坏伦理,从而伦理和政治法律关系两难,使当事人和有关各方甚至社会国家都陷入两难。对此两难,任何个人及其组织几乎无能为力,国家及其公权力须介入,但只能从外部保障,不能嵌入更不能楔入。即使天伦内讧,国家及其法律救济、矫正、调谐确不可少,但只要一定天伦中仍恩续情存,国家一般只宜从外部提供制度化保障,不宜轻易进入。当且仅当内讧持续加剧而特急特险、危及天伦,天伦内部又无法无力解决时,国家才须依法调节甚至干预,以防酿成伦理悲剧甚至社会问题。但此调节或干预仍从外部,是间接的,只是手段,只为敦睦伦理,只为保障天伦圆满绵延。在此过程中,国家同样始终受伦理制约,须充分尊重伦理主体意愿,充分尊重天伦及其特点,严守伦理和政治法律关系边界,维护伦理自治。

综上所述,应对天伦分化冲击诚信底线,国家责任重大,须从制度上创造条件,并把握好角度力度、方式方法。传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此万古圣人制刑之本意也。可见刑之制,非专用之以治人罪。盖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伦之教,故制刑以辅弼之,使其为子皆孝,为臣皆忠,为兄弟皆友,居上者则必慈,与人者则必信,夫必守义,妇必守礼,有一不然,则入于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天下之人有见于此,其资质之美者,有所畏而一于为善;气秉之偏者,有所惩而不敢为恶。则彝伦为之益叙,而刑罚可以不用矣。”(邱濬:《大学衍义补》卷101)现代社会,天伦和整个伦理论结构、形态都在变,但敦睦之要并没变,且因社会变迁、天伦分化和整个伦理分化而更迫切、更艰巨。比如,“家庭越失去单一性,法律便越应该把那些支离分散的部分团结在一个共同的中心”[12]265。鉴于非婚生子女、婚外生子女引发婚姻危机、家庭危机,更导致天伦中恶性犯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解决类似问题,“需要有新型的家事法庭来处理家庭破裂问题。”[13]34这关乎“幼儿的最大利益”[10]682,更关乎从天伦初期着手,培养合格公民,坚守诚信底线,根治有关犯罪,调谐社会秩序。这是治本,有术,更有道。

这方面,中华伦理法本乎伦理,从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发育出上位阶制度——伦理豁免,直面伦理和政治法律关系两难,因优先悉心敦睦天伦和整个伦理,而从根本维护法律关系,从而以制度化机制圆满解答、彻底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而两全,且兼顾公序良俗美德而多全,从有限时空中会通和超越有限生命,从而融入中华伦理永恒,坚守传统中式信仰。其中谋求长治久安的智慧和制度元素值得汲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yj/201104/t20110411_19419.htm,20101222/20141218.

[2]陈明侠:《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http://www.hubei.gov.cn/mzgjc/gjcgk/201305/t20130517_449285.shtml,20130517/20141127.

[4]《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406/20140600654488.shtml,20140617/20141127.

[5]熊如梦:《中国空巢老人比例将达70% 女性老人超男性3 000万》,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924/c190970-25722340.html,20140924/20131127.

[6]费孝通:《生育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7]周文英、张长根:《探望孙子引发诉讼》,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25818,20021126/20140928.

[8]《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未见家属 法院:罪犯没要求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zengchengjie/content-3/detail_2013_07/13/27474653_0.shtml,20130713/20141219.

[9]郑玉波:《法谚》,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美)约翰·J.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1](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State Responsibility for Holding Based Credibility by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within State Governance

ZHANG Guo-jun

(SchoolofBusiness,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88,China)

For decade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re are disadvantages from advantages within ethical difference, such as their deep impacts on based credibility. It is urgent matter, which need both principle and operation to hold based credibility. As per principle, it is to confirm and promote ethical substance, especially to confirm and safeguard that Tianlun (natural ethical relations) is the base of credibility. As per opera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the most important within the relevant parties for promoting Tianlun and whole ethical relations.

ethical substance; ethical difference; based credibility; promote friendly relations; state governance

张国钧,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伦理、管理伦理和法伦理。

2014-11-20

B82-052

A

1671-7023(2015)01-0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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