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治理”
——一个精神史的考察

2015-03-19 03:50王晓升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4
关键词:希亚合理化意义

王晓升,华中科技大学 国家治理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从“管理”到“治理”
——一个精神史的考察

王晓升,华中科技大学 国家治理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在任何一个社会,一群人都必须接受某些命令的支配。各种支配方式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正当性。管理作为一种现代支配方式所遵循的是合理性的原则,它为资本主义的现代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合理化管理模式中所出现的矛盾引发了当代资本主义管理方式的变革,治理是以自我管理和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支配模式,它使资本主义获得了新的正当性,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新精神。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模式也贯彻了这种新的精神。作为一个现代转型中的国家,中国应该根据社会各个领域的具体特点分别采纳治理或者管理的模式。

治理; 管理; 资本主义精神; 正当性

要正确理解“治理”概念的内涵和特点,就必须把它放在人类所进行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的历史进程中来考察,特别是把它放在现代社会“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中来加以考察。只有这样,“治理”方式和“管理”方式的差别才能凸显出来。

一、管理:一个现代性观念的出现

当一定的权力组织出现的时候,人和人之间就会出现一定的支配(统治、管理)的关系。按照马克斯·韦伯对于支配(herrschaft)的定义,支配即“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1]297。他根据正当性而把支配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传统型、魅力型和法制型。传统型统治建立在传统的神圣性的基础上,魅力型统治建立在个人的超凡魅力的基础上,而法制型统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是因为在韦伯看来,在法制型统治(管理)中,一个人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服膺一个依法制定的一些客观的、非个人的秩序。在这里,“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根据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或两者并列)的基础,经由协议或强制手段来建立,并且至少可以要求该组织的成员对它服从。”[1]308这里所说的目的理性,也就是后来法兰克福学派所说的工具理性。而这里所说的法律也是广义上的法律,它既包括一个国家的法律,也包括一个公民自治团体的规章制度,一个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而韦伯在这里所说的法制型统治就是现代社会各个领域中所出现的“管理”。韦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说明现代社会中的管理。

第一,有持续不断地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与正式经营。这里所说的经营并不局限于商业企业的经营,在韦伯看来,特定的、持续的理性行为都可以被称为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活动是经营,政府活动甚至外交活动都是经营。

第二,具有明显范围的权限。这些权限包括,由系统分工分化出来的需要得到执行的特定义务;在职者的必要权力;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手段以及对于使用这些强制手段的限制等。在进行强制的时候,就有某些“机关”,这些机关在各个行业中都存在。

第三,各个职位是按照官职层级制确立起来的,每一个较低职位都受到较高职位的控制。

第四,节制一个职位行为的原则可能是技术性的法规或规范。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员是受到专业训练的,是行政干部。

第五,就理性的组织而言,行政干部的成员必须绝对地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发生分离。组织的财产必须与官员的家计分开。

第六,在理性的组织中,在职者的行为是客观的、中立的。

第七,行政措施、决议和规令必须以文字的形式记录。见之于文字的资料和官员的持续管理共同构成了“办公室”。这是组织行为的核心。

第八,这种法制型的统治有一套完备的官僚制度。而狭义的管理就是指官僚体系内部的管理。这里的“所谓的管理”就是“支配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和执行”[1]307-312。

以上内容大体上概括了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一些基本特征。可以说,现代管理体系必须是一个有规则的、价值中立的、高效率的运作体系,而贯彻于其中的核心理念就是合理性(rationality)。可以说,现代社会中的管理所贯彻的就是这样一种合理性的原则。当一个社会按照这样的原则组织起来并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就把这种社会看做是现代社会,它具有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管理”是一个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概念,它所体现的是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

但是,这个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管理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就开始受到人们的批判。其中最突出的批判者之一就是卢卡奇。卢卡奇把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出现的这种合理化趋势称为“物化”。这就是说,如果整个社会都按照这种合理化的方式组织起来,并按照这样的合理性的原则来进行管理,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显得和物一样,或者说,这个社会变成了物。首先,从生产过程来说,生产过程的合理化就是要按照最有效率的方式来组织劳动。在这个劳动过程中工人的个体特性,甚至人的特性都被否定了。他说,“如果我们纵观劳动过程从手工业经过协作、手工工场到机器工业的发展所走过的道路,那么就可以看出合理化不断增加,工人的质的特性,即人的个体的特性越来越被消除。”[2]149在机械化的大生产中,人的个性特征不仅不是生产中所需要的,而且是错误的来源。如果一个人不按照机械程序的要求来活动,那么这就会降低效率。在这个机械化的系统中,人们相互分工、相互合作,所有人都是生产系统中的一个环节,他只能按照角色的要求来行动。这种机械化协作系统的典型形式就是“泰勒制”。

这种“泰勒制”的管理形式并没有局限在生产领域,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可以被扩展到社会其他领域。在卢卡奇看来,如果这种合理化的管理方式被局限在生产领域,那么它就难以真正地产生效果。这就是说,只有当整个社会按照这种合理化的方式进行管理的时候,生产中的合理化管理才能产生这种效果。他说,“要使资本主义生产完全产生效果的前提成为现实,这种变化过程就必须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形式。”[2]158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是按照这种合理化的形式而组织起来的,法律是按照合理化的原则而制定的。在这里,他接受了韦伯的观点:一个企业就是现代的国家。或者说,国家也像企业那样运作。比如,在国家中,法律机构和管理系统按照一定的合理性原则被组织起来,因此,法律机构和管理系统的“职能至少在原则上能够根据固定的一般规则被合理地计算出来。”[2]159在这样的系统中,一个人也可以计算自己的犯罪所产生的“效益”。在这样的合理化管理的社会中,整个社会就是按照一定规则运行的机器,而人就是这台机器上的零件,各自发挥功能。在其中,人像物一样成为受控制的对象。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成为通过契约维系的法律关系、理性化的关系。正是从这个合理化的立场出发,康德才会忽视婚姻中人和人之间的情感关系,而只看到其中的契约关系。在康德看来,婚姻就是结婚的双方合法使用性器官的契约[2]164。

这种合理化的管理方式也受到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对于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来说,合理化的管理,就是按照同一性逻辑对人进行的控制,就是把不同的人都等同起来,并把他们作为控制的对象。这种管理表现为人的自由的丧失。

二、治理:一个后现代观念的凸显

在合理化管理的模式中,所有人都是被控制的对象,人没有自主性,是被动的。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转型,在合理化的管理模式中所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合理化这一资本主义精神已经无法为资本主义社会管理制度提供合法性基础,它也面临着左派思想家的猛烈批评。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强调自我管理和自我实现的新的管理模式出现了。在博尔坦斯基、希亚佩洛看来,这种以自我管理、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新精神”。

通过对管理思想的有关资料的梳理,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发现,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管理之中的官僚制度就受到了冲击。他们说,“20世纪60年代的计划,旨在解放干部和放松官僚主义,那是越来越大的公司集权和日益整合造成的。20世纪90年代的计划是继续这一过程,提出反官僚主义斗争和自主的主题。”[3]76这就是说,20世纪60年代以来,官僚制度开始削弱,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官僚制度则受到了批判。在这里,我们先从微观的、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说起。

在官僚制度中,管理是被区分为若干等级的。这是一种层次管理的模式。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变革,即从层次模式向“网络模式”转变。这种网络模式,就是把公司“作为一大批参与者的网络来运作,把工作以团队和项目来组织,意图在于顾客满意,以及因领导人的眼光而把工人普遍发动起来。”[3]81

这些以网络形式运作的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公司的行政管理的等级级别大幅度减少。这与韦伯的官僚制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行政级别减少不仅意味着公司运行成本的减少,而且意味着,人对人的等级控制的减低。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指出,“那种精业的、‘精简合理化的’、‘瘦身的’公司减少了大部分等级级别,只保留三五个,让整个等级层次失业。它也排除了大量操作和任务,把不构成核心业务的任何工作分包出去,有时分包给已经成立自己公司的前雇员(好比蜜蜂分群)。至于它的投资,越来越多地通过‘联盟’和‘合营’使它们与其他公司协作。这已经十分流行,今天现代公司的标准形像是一个瘦小的核心,围绕它的是大批密集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供应商和临时人员,使它可以根据业务水平改变人力和联盟公司,所以称为网络般的运作。”[3]82

这些网络般地联系起来的公司内部运作不存在许多管理层次,“昂贵的等级制”被排除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使公司的一切运作直接为顾客服务,而不为顾客服务的中间管理层次被消除了。由于公司的运作直接面向顾客,所有人都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公司方向的提出无须靠命令,雇员们可以继续自行组织。”[3]84这是雇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公司,没有等级层次上的强制。当然任何一个公司都必须有领头人。现代管理论著常常把这些人称为“经理人”,以区别于官僚制中的“干部”。这些经理人能够适应公司所处的复杂的、不确定的环境。他们不试图监督或发号施令,他们知道这种方法已经过时。他们成为“团队领导”、“催化剂”、“幻想家”、“教练员”、“灵感之源”[3]86。这些经理人不再试图在官僚制的金字塔中获得升迁的机会。他们要团结一群人,而直接面对顾客,就如我们在工作中所组成的项目。“在他们的项目架构内,他们必须要各种人来工作,而他们对这些人并没有什么权力。因此,他们要靠自己的‘技能’和‘魅力’来表现,以他们‘人际关系网’的效果来界定行动者,这种关系网提供他们信息和援助,用他们的‘愿景’的力量来激励人们,用他们作为‘接生婆’的技巧来发现别人的‘才干’,以及作为开发者来发掘别人的潜力。他们以自己的个人素质而不是某个正式职位,获得成为‘领头人’的权威。”[3]87在这里,经理人是没有多少权力的联络人,是项目的组织者,团队的协调人。

对于整个团队来说,各种专业人才是关键。这些特殊人才要能够“精通无数任务,不断充实自己,适应能力强,善于自我组织及与不同的人共事。”[3]85这些人在公司能够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业务,发展各种能力。这些人都不是通过权力而受到控制和管理的。由这些人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自由派公司”。对于这种自由派的公司,人们显然不能采用传统的管理方法。在这里,人们面临着“控制不能控制者”的难题。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认为,“惟一的解决办法是让人们自我控制,这包括把约束从外部组织机制转移到人们的内部安排”[3]89。福柯所说的等级监视也属于自我控制。这里所谓的“内部安排”就是人们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这些自由而又自我约束的人通过相互之间的信任而组成项目团队。“信任能团结团队成员,团结公司和公司领导,团结教练和他支持的人,团结联盟中的合伙人。”[3]92在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看来,“信任是自我管理的另一个名称。”[3]93

我们知道,在公司的经营中,无论人们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调动公司的职员积极投入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或者说,人们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动员公司职员。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通过对比发现,20世纪60年代的动员方式是进步和职业保障,而20世纪90年代是“通过多种项目的个人自我实现”。这就是说,60年代的时候,人们之所以积极投入公司的运作,是因为人们的工作能够得到保障,人们的收入随着在公司工作时间的增加而增加,人在公司中还有提升的机会。然而,在网络的管理中,公司就如同完成某个项目的项目组一样,项目完成了,项目组就解散了,人们的工作没有保障,这时人们为什么还是愿意积极工作呢?同时,90年代以来所出现的小公司也不存在官僚制度体系,人们在公司中也没有提升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还是愿意积极工作呢?按照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的分析,新的网络模式之所以能够使人们积极工作,是因为,虽然在项目型的公司中,人们的工作不是固定的,但是一个人可以同时参加几个项目,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在家庭中工作。工作的机会增加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不同的项目,人的能力和才干增加了,这就是说,这种新的小型的、边界变动的小公司,鼓励人们创新,使人在公司的项目中获得学习的机会,获得新的能力。他们把人的这种能力称为“受雇能力”[3]105。因此,在新的管理模式中,人们所注重的不是能否得到职位上的提升或者工作的保障,而是“受雇能力”的提升。如果人们受雇能力得到了提升,那么人们就很容易从一个项目转移到另一个项目。他们说,“此后,人们就不会去搞事业,而是从一个项目转移到另一个项目,他们在一个特定项目上的成功,使他们能够进入不同的、更有意思的项目。”[3]104

如果我们把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从资本主义精神史的角度来考察的话,那么可以说,传统的管理模式是合理化的官僚制的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的合理性以及效率。而网络模式的管理方式的正当性在于,人们从官僚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了自由,并能够有机会获得自我实现。正是资本主义的这种新精神才使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充满活力。

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把借助这种网络模式的管理而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系统称为“项目型城市”。他们说,“项目型城市”这个术语“模仿管理著述中经常出现的一个名词:项目组织。这是指一家公司的结构包罗大量联结各种人士的项目,有些人参加若干项目。由于这种类型的项目性质都是有始有终的,项目完成并相互接手,根据优先或者需要重组工作团队。用类推的方法,我们提出项目形式的社会结构或者项目形式的社会总体组织。”[3]117-118这就是说,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项目型组织构成的。一个人参加了许多不同的项目,许许多多不同的项目构成了社会总体。既然整个社会的总体就是一个“项目型城市”,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整个社会。这就是说,我们不能再按照官僚制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了。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的“项目型城市”的说法与拉克劳和墨菲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解是非常相似的。拉克劳和墨菲借助后结构主义的思想来解释他所说的“社会”。这种意义上的社会类似于“话语”。他们说,“我们把建立要素(elements)之间联系的实践称为链接(articulation),这些要素的身份(identity)作为链接实践的结果而被改变。我们把由链接实践所造成的结构化了的总体称为话语。”[4]105正如人们在说话时把差异符号结合在一起一样,社会中的各种差异要素也是结合在一起的。话语就是把这些要素链接起来表达意义,各种“要素”被纳入到“话语”中,并被“链接”起来,“说出”(articulation)要素的意义或者“身份”。一旦要素被链接起来,意义(身份)不确定的要素就有了相对稳定的身份,或者说,在话语之中它们的身份被改变了。这就如同多义的字词组成句子一样,在句子中字词有了相对稳定的意义。要素没有确定身份或者意义,而当这些没有确定身份的要素被纳入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话语)中的时候,其身份也就相对稳定了。但是被链接起来,社会要素不是固定在一定的结构中的,而是一种暂时性结合,如同日常生活中人们“说话”(articulation,链接)一样,这就如同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所说的各种项目。人参与各种项目,在项目中他们相互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人们之间没有等级关系,没有官僚制度的管理。在项目型城市中,人们的活动就是建立联系,把自己结合进网络。网络型城市中虽然没有官僚,但是却有“大人物”和“小人物”(类似于拉克劳和墨菲所说的“身份”)之分。“大人物”是适应项目型城市的人,而“小人物”是无法适应这种项目型城市的人[3]121。大人物不是控制小人物,而是吸引小人物,团结小人物,把小人物吸引到项目中来。在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看来,许多不同的东西都可以被看做是项目,开工厂、关闭工厂、演戏等都是项目[3]124。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展这个项目的范围,总统竞选是一个项目,制定法律是一个项目,游行示威是一个项目。今天这个人参加了竞选总统的项目,明天可能参加游行。既然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以理解为项目,那么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以按照项目的方式来管理。这种新的管理方式完全不同于官僚制的管理方式,我们把这种新的管理方式理解为“治理”。

三、商议民主:国家治理的另一典型模式

按照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的理解,整个社会就是一个项目型城市,那么国家的各种治理行动也可以被当做项目来理解。或者说,通过一种自主管理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的行动也是实施某种项目。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商议民主就是通过交往的方式治理国家的形式。在他们看来,这也是一种项目。他们说,“因此,‘项目’的复合观念(它扎根于我们社会成员的常识之中)包罗了借自于至少两套不同的范式:网络的范式,以及在同样强调交往与关系的同时,包括通过由交往理性所调节的交流中介对共同判断进行反省与聚合要求的范式,例如在哈贝马斯的著作中。”[3]119这就是说,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所提出的项目型城市是一种网络范式,而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范式是另一种范式。这两种范式的共同点都是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团结,都强调人们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随着道德问题和伦理问题的逐渐分化,以商谈形式过滤出来的规范内容也越来越表现为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这两个向度。”[5] 122-123从道德视角来说,每个人都是从自己的良知出发来决定是否从事某种行动,来判断某种行动是否道德。按照康德的观点,每个人都通过自我反思来确定一种社会行动所内在包含的道德规范是否具有普遍性。按照这个思路,人权就是人把自己内在的道德上的自我决定运用于外在的关系中。从这个意义上人权就是人的自我决定的权利。一个国家对于人的人权保障就是对于个人自我决定或者自由权利的保障。人不仅需要人权保障,而且还需要在一定的共同体中得到承认。如果一个人在伦理共同体中得到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他得到自我实现。国家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就是要承认道德上自主的个人的公民身份。这就涉及人民主权的问题。强调道德上自主性和强调伦理共同体的人民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政治思潮。哈贝马斯说:“我将把两种政治传统简单地称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前者把人权理解为道德性自我决定的表达,后者则把人民主权理解为伦理性自我实现的表达。”[5]123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各自角度来说,这两者构成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

在如何解决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的这种冲突的问题上,哈贝马斯提出一个商谈论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观念。按照这样一种民主法治国家的观念,“道德自主和公民自主是同源的,是可以借助于一条简洁的商谈原则加以解释的,这条原则所表达的,仅仅是后俗成的论证要求的意义。”[5]131这个商谈原则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才是有效的。”[5]132这个抽象的商谈原则对于所有的行动规范都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商谈原则对于我们探讨道德规范和伦理共同体中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都是适用的。在传统上,道德规范和伦理共同体中的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在传统的伦理共同体解体之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区分开来,并作为两个不同而互补的规范而出现。随着这种伦理共同体解体而出现的是自主性,这种自主性必须在抽象的意义上得到理解。这就是说,自主性这个概念必须在抽象的意义上被把握。在道德上,自主性意味着人的自我立法;而在法律上,自主性意味着民主的立法。正因为如此,“人权,体现于公民自决实践中的人权,因此也必须从一开始就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加以把握,尽管它是具有道德内容的。”[5]129从这个角度来说,道德意义上人的自主性(人权)从一开始就体现在公民的民主立法过程中,因此具有法律的意义。从道德意义上来说,人的自主性就是人权,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人权就是公民权。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和道德有意义上的人权是一致的。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公民自主立法,而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自主权,这两种意义上的人权是互补的。法律上的民主立法可以保障道德意义上的人权,而道德意义上的自主性又要求法律是公民自主立法的结果。正是在这种民主立法的过程中,人的自主性和自我实现同时得到了保障。

在这里,哈贝马斯提出人权和公民权同源共生的思想,这个思想表明,人的自由和自我实现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才有可能。在商谈论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中,立法以及法律的实施是按照遵循商谈原则来进行的,而民主法治国家是建立在商谈原则法律化的基础上的。通过商谈原则的法律化即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人的自主性和人的自我实现同时得到保障。如果我们把哈贝马斯的这个论证纳入到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有关资本主义新精神的论证中,那么当代资本主义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理性管理和效率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更好地实现人的自由和自我实现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国家必须从官僚制意义上的管理走向民主法治国家意义上的治理。

在民主法治国家的治理中,公共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来,在官僚制的国家管理体系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都是按照程序处理一切社会事务。哈贝马斯说,“政治系统之核心领域中的多数运作是一种例行公事。”[5]442而公共领域中的人们直接参与日常生活,能够及时体验日常生活中的痛苦,发现其中的问题,他们会把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在公共领域中放大,从而“把事件变成冲突事件”[5]443,以引起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重视。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讨论对于政治体系的运作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原来立法和行政机构所关注的是自身权力的再生产,它们一切行动都按章办事,而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却能够扭转政治体系运作的方向,使他们首先关注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社会问题,并处理这些社会问题。这就是说,公共领域引导着权力机关的运行,而不是权力机关按照程序办事。如果我们从管理到治理的历史进程来分析这种趋势的话,那么这就是权力机关的官僚制的合理化管理被公共领域的商谈模式所颠覆,走向一种公民自治的治理模式。

四、治理还是管理:中国的对策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博尔坦斯基、希亚佩洛的项目城市还是哈贝马斯的关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它们都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合理化的管理模式而提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都是解决现代性问题的某种方案。

然而在中国,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则相对比较复杂。一方面,我们的现代化过程仍然没有完成。在许多地方,合理化的管理模式仍然没有建立起来。虽然在社会管理中,我们在许多方面也学习西方的管理方法,制定了各种制度和规则,但是这些规范往往形同虚设,制定制度和规则的人往往自己优先破坏这些规则。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严格的官僚制度也导致某些地方官僚主义泛滥。在面对各种社会紧迫问题的时候,某些行政机构熟视无睹,我行我素。这又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显然,这是因为那些迫切问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无法得到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既需要合理化的管理模式,也需要具有后现代特征的治理模式。而合理化的管理模式和后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当我们国家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候,这里所说的治理不应该是后现代意义上的治理,也不应该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管理,而是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的广义上的“治理”。这里所说的“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既要进一步完善合理化意义上的管理体系,又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建立和完善具有后现代特点的治理体系。从原则上来说,在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而在管理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并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的地方,我们应该进行管理体系的改革,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治理体系。比如,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如果我们吸收博尔坦斯基和希亚佩洛的项目型城市的观念,在某些项目的管理上采用协商民主的方法,那么我们就能够较好地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比如,中国城市建设中的拆迁问题,这可以被当做一个“项目”来管理。在管理这个项目的时候,在遵循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建立某种程序,按照商议民主的范式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按照这样的分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首先要搞清楚在哪些地方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而哪些地方适合采取某些带有后现代特征的治理方法。另外,具有后现代特征的治理方法还有哪些?这都是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需要研究的。福柯所批判的“等级监视”就是一种具有后现代特征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就是,上级部门不是通过官僚制度的方式命令、控制下级部门,而是让下级部门自我管理、自我决策。但是,它却对下级部门的治理效果进行等级评估。通过这种等级评估而迫使下级部门努力工作,大学中所实施的教师等级制度,就是一种“等级监视”。在当代社会,等级监视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方法。当然,等级监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我们如何解决其中的问题?这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需要研究的问题。

[1](德)韦伯:《韦伯作品集Ⅱ》,康乐等译,南宁:广西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3](法)吕克·博尔坦斯基、夏娃·希亚佩洛:《资本主义的新精神》,高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

[4](美)恩斯特·拉克劳、查特尔·墨菲:《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尹树广、鉴传今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From “Management” to “Governance”——An Investigation of Spiritual History

WANG Xiao-sheng

(InstituteofStateGovernance,HUST,Wuhan430074,China)

In any society, a social group should be ruled by some decree. The efficiency of any kind of ruling depends on its legitimacy. Management as a modernized way of ruling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The legitimacy of the capitalist modernization is founded on this principle. Management as a rationalizing model of the ruling has met lots of difficulties, and has to make some reforms on its way of ruling. Governance as a new way of ruling takes self-rule and self-realization as its core ideal, and supplies the legitimacy for the capitalist development, and shows the new spirit of capitalism.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hich Jurgen Habermas suggests is invested with this new spirit. As a developing and transforming country, China should adopt model of management or governance respective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ocial areas.

governance; management; spirit of capitalism; legitimacy

王晓升,哲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2014-11-20

B516; D0-02

A

1671-7023(2015)01-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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