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璞道(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自然选择与社会需求
——论先秦儒家人伦观的产生
陈璞道
(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原始社会人伦观念的萌发,奴隶制社会人伦思想的发展,为春秋时期先秦儒家人伦观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春秋时期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引发思想的变革,这为先秦儒家人伦观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所以,先秦儒家人伦观的产生既是人类发展的自然选择,又是社会发展的需求。
先秦儒家;人伦观;自然;社会
“人伦”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随着人类的繁衍,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发展,人伦原则是自然选择的产物,适应人类发展的需求。
社会使人与人产生关联,对人与人关系的思考是人伦产生的原因。人伦产生并非是思想的层层递进,只有在原始人类智力不断提升、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人类文化在生产生活中不断积累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思考人伦问题。原始社会人伦观念的萌发既受原始宗教的影响,又与原始社会性禁忌观念的产生紧密相关。
原始社会属于蒙昧时代,原始人类对未知的自然现象具有敬畏之心,这是原始宗教产生的原因。[1]图腾崇拜作为一种原始宗教,当原始先民与自然斗争时,面对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原始先民便将自然事物人格化,赋予其超自然的力量,祈求这种力量可以给予自身帮助,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不只是迷信,在原始氏族社会中还起到了维系氏族内部各成员团结的作用。原始宗教表面是解决人与神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原始社会在宗教与人伦两种力量的调解下实现了发展,宗教让人伦规范可以持久发挥作用,使个体开始自我规范,为人伦规范增加了神秘与神圣色彩,人伦规范的认同感在宗教的作用下加强。[2]
原始氏族人口的增减关系氏族的发展,氏族人口的增长对氏族的延续至关重要。原始社会分为原始人群、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三个阶段。原始人群中,男女无禁例,原始初民实行乱婚,乱婚时期未出现人伦概念。伴随生产力的提高,原始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乱婚被血缘群婚取代,当血缘群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发现血缘群婚会给人类后代的繁衍带来严重危害,便设立性禁忌。性禁忌的设立使人类社会形成了人伦规范,通过一定的形式实现性结合是原始社会中人伦观念萌发的一种体现。[3]随着母系氏族公社发展,群婚发展为“对偶婚”,婚姻有了明确的对偶,夫妇间的人伦概念开始出现。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社会中趋于主导,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生产者与所有者,原先的“对偶婚”逐渐过渡至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夫妇之伦开始出现。至此,原始社会中的“伦”观念逐渐清晰,并在后来的奴隶制社会中进一步发展。
夏商时代,奴隶制国家建立,原始宗教的自然宗教理念被“天命神权”的宗教观代替,宗教改革确立了对“上帝”、祖先及天地神祇的信仰,“德”的人伦观念出现,新的社会秩序建立并被认可。然而,夏商时代出现的“德”并非后世儒家所说的人伦观意义上的道德,而只是道德的原始形态,是神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人伦道德的胚胎已开始孕育。夏商时代的人伦观念是建立在德、神观念一体化的特征之上的,“德”“孝”“礼”被当时的统治者视为维护统治的得宜行为。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到奴隶制社会,人们在探索自然中形成的原始宗教观促进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人伦观念的萌发,夏商时期在形成“绝地天通”的神权垄断思想后,又进一步建立了“德”“孝”“礼”相结合的人伦观念,为后来周初宗法制人伦观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
周朝在继承商代人伦观念的基础上进行变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维新”,在人伦观念上表现为周人进一步强化了血缘在人伦中的作用,建立宗法制体系下的人伦观念,将所有社会成员纳入至宗法网络中。在西周人伦思想体系的指引下,中国传统社会中所强调的孝、友、恭、敬、刚、柔、温等人伦观念已出现在周人的生活中,“德”以具体行为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并被人们所普遍认可,人们遵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人伦原则,惩处违反该原则的人。西周人伦观念在后来的春秋战国时期被孔子、孟子等儒家学者继承发扬,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伦观,对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社会影响深远。
春秋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大变动时期,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引发社会意识形态的转变,在孔子创立儒家人伦观之前,社会中人们对“天”与“人”以及对“礼”的看法都有不同的认识。受以上思潮的影响,春秋时期的人伦思想抛开玄远虚幻的神人关系,更加关注现实中人与人的关系,众多反映各种社会人伦关系的道德范畴也随之出现,西周时期就备受关注的人伦观念再次被人们提出,这为春秋后期儒家人伦观的建立做好了理论准备。
[1]王美凤.先秦儒家伦理思想概要[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0.11-46.
[2]刘泽华.中国古代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7.
[3]焦国成.中国伦理学通论(上册)[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198-201.
[4]关健英.先秦秦汉德治法治关系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2-34.
【责任编辑: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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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2-0222-02
2016-11-30
本文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硕士重点项目“先秦儒家人伦观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6-040HLJU)的研究成果。
陈璞道(1990-),男,甘肃兰州人,主要从事中国伦理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