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超,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形同质异:进城农民务工经商的分殊
陈文超,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农民工”概念融合劳动生产与社会生活于一体,有效凸显了进城农民的身份及其劳动形式,但也因此消散了群体内的边界,不能适时厘清进城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化状况及其特质。通过对比进城劳动形式,进城农民群体中的自主经营经济活动和打工经济活动在劳动过程、劳动收益以及劳动境遇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社会认同机制作用下,“形同质异”的进城农民群体已经分化为自主经营群体和打工群体,并且自主经营群体的社会身份地位明显优越于打工群体的社会身份地位。因此,本文认为,在有关进城农民的深化研究中以及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采取分类的视角,重视和深挖自主经营群体的优势,增促进城农民研究的向前推进以及政策效益的最优化。
农民工; 自主经营; 社会认同机制; 形同质异
进城农民的身影遍布于城镇社会中各个角落,他们的职业形式也呈现着多样化的状态,有工厂车间内流水线旁的普工、建筑工地的劳工、市场中的小商小贩、规模各异的实体经济创办者等。在理性认识的科学话语表达之中,当面对进城农民群体的外部差异时,我们习惯用“农民工*经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农民工”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初。在早期的概念界定过程中,主要强调“农民工”的临时性质,特别与固定工进行比较,一方面突出“农民工”在户籍制度安排中具有农业户籍身份,另一方面强调他们在劳动安排过程中有着较大的灵活性,如农闲时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农忙时回到农业生产之中,等等。”[1]的标示符号一概而论[2],相对忽视了进城农民群体中的内部差异性。随着社会流动速度的加快以及进城农民群体规模的扩大,进城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化现象也愈益明显。如在2014年有关进城农民状况的统计报告中指出,当前进城农民数量已达26 894万人,其中83.5%的进城农民为受雇就业,16.5%的进城农民为自营就业,受雇就业的进城农民65%从事第二产业,自营就业的进城农民82.1%从事第三产业[3]。在实践中,由于未对并非“铁板一块”的进城农民群体进行分类认识,致使诸多有关进城农民的政策收效甚微,甚至对当前加快推进市民化战略有着相应的阻碍作用。因此,无论基于政策制定的需要,还是强调对进城农民群体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的学理需要,目前非常有必要重视进城农民群体的内部分化现象,展开对进城农民群体分类研究工作。本文将从上世纪80年代农民进城活动开始进行梳理,寻找进城农民群体分化的方向和类型,厘清群体内部子群体的身份边界与特质,为深入认识新时期进城农民群体现状以及分类治理或管理提供相应的基础。
随着进城谋生经济活动愈演愈烈,政府在《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首次以公开化与合法化的形式赋予农村劳动力进城劳动的权利,如“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并在1985年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等。倒逼状态下的政策安排不仅激起了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经商的浪潮,而且明确了农民进城的路径及其在城市中的活动形式。
面对着规模化与浪潮化的农民进城现象,分析和研究进城农民群体的特质也就成为复兴中的社会科学回应国家重大现实需求的基本问题。回顾有关进城农民群体的研究,在流动研究的主流话语之外,研究进城农民群体的内部特质也成为社会科学界较为关注的话题,如崔传义通过对温州农民外出就业状况的调查发现,温州农民外出就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立经营而不是打工,即不是单纯作为劳动力向雇主提供劳动,获得工资,而是以“劳动力+技艺+或多或少资金”的形式,在外地自主经营,向别人提供商品和劳务,取得经营利润。实质上是走出来搞个体经营[4]192。如果说崔传义的研究是从流出地进行归纳分析,那么李培林的研究则根据对流入地调查资料的分析,并按照收入高低将进城农民划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占有一定资本并雇佣他人的业主,二是占有少量资本并自我雇佣的个体劳动者,三是除了劳动一无所有的打工者[5]263。这三者之间收入呈现出高低差别,前两者之间主要是资本收益和资本收益率方面的差异,后两者之间则主要是资本收益和劳动收益以及技术劳动与非技术劳动之间的差别。随着研究的深入,进城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化在归纳分析之中也逐渐被界定在自主经营与打工两种劳动形式之间,并以此将两者之间的差异予以具体化和细化,如李培林等在《近年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态度》中将身份的制度安排与劳动的收入形式相结合,重新划分了进城农民群体中的内部边界,并强调“同是农业户籍的非农产业劳动者,但雇员与雇主或自我雇用者在劳动方式、经济境遇和社会地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6]。理解此类分析,不难发现所有研究明确指向进城自主经营者与打工者间的差异,即虽然同样具有农业户籍身份,从事着较为相似的二、三产业工作,但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形式不一样。打工者的收入分配形式是“工资”形式,而自主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形式则是“利润”,以此将传统观念上同质性较高的农民工群体区分为“打工者”和“自主经营者”两种不同的类型。
在打工者和自主经营者两类进城农民子群体比较方面,重庆市劳务办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在2007年年初展开了有关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就业与生活状况调查,并具体呈现了进城打工者(农民工)与自主经营者间在劳动和生活两方面的差异,如自主经营者进城不仅仅是“多挣钱”,更在于“未来”的发展,自主经营者就业满意度、生活适应度较高于进城打工者,生活水平超过城市居民,对政府政策安排期望不同,等等,以此强调自主经营者是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工向城市居民过渡的中间阶层。同时也指出自主经营者主要通过自筹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营规模较小,全年收入在5 000—50 000元者居多,在城市生活和劳动中也遭遇着诸多与进城打工者不同的发展瓶颈等[7]。随着研究方法的改进,特别是量化分析方法的深入,有关进城农民诸多主题的研究多建立在进城自主经营和进城打工等两种经济活动的比较基础之上,如李树茁等对进城农民的居留城市意愿的研究,通过对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认为进城自主经营者与进城打工者在城市居留意愿上存在显著差异,与进城打工者相比,自主经营者更倾向于居留城市等[8]。由此可见,进城农民群体的客观分化事实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共识,并且,随着进城流动规模的扩大化,以及进城农民群体的研究日益深化,有关进城农民群体内的分化共识将愈益显化,特别是以劳动形式为标准将进城农民群体划分为进城自主经营者和进城打工者两类子群体。回顾当前诸多有关进城农民的研究文献,许多研究多建立在两类经济活动差异的基础之上,或者建立在两类子群体的多维度比较方面。这些深入的研究也进一步强化了我们对两类子群体间差异的感性认识。
无论是从现实生活中的感性出发,还是从科学话语表达中的理性出发,进城农民群体内的分化作为社会客观事实已不容置疑,并且在当前人口大流动时代得以凸显。适时掌握进城农民群体的特征,需要正视进城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化,归纳自主经营与打工两类经济活动中的差异。基于经验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进城自主经营群体与打工群体的异质性表现已经从劳动形式的差异走向经济收入层面的差异,从经济收入层面的差异逐渐走向社会结构层面的差异。
(一)劳动过程中的分工差异
进入城市之后,农民多从事着与现代工业相关的产业。与传统社会中的农业生产劳动形式相比,无论是工作地点,还是工作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农民所从事的是一种非农性质的工作。然而,在非农性质劳动形式中,由于和经营实体的关系不同,自主经营者和打工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劳动过程中所担负的内容方面。
在劳动过程中,无论对于规模较大的经营实体而言,还是对于较小规模的经营实体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分工,规定着自主经营者和打工者不同的劳动目标和任务,否则劳动生产过程中将因为缺少必要的劳动秩序而处于劳动工作低效率的状态。对于自主经营者而言,因为他们拥有经营实体的所有权及经营权,所以他们的目标和任务是从整体层面负责经营实体的有序运行,这也意味着他们需要从宏观层面入手对经营实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对于一些较小规模经营实体而言,在经营实体的运转过程中,自主经营者既要负责经营实体的内在生产工作,同时还要兼顾产品的外在销售工作,即将老板、工人、销售员等身份融为一体,不仅需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生产组织工作,同时还需充当劳动过程中的打工者,和打工者一起生产产品,最后将产品放入市场中销售。与之不同,不管是处于大规模的经营实体之中,还是处于小型经营实体之中,打工者只负责生产中的某一环节,或者生产或者销售,即使负责组织生产的工作,如生产流水线旁边的线长、拉长或组长等,也仅仅只是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如果说,在劳动分工中,自主经营者类似传统社会中的家长一样安排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而打工者则属于家庭中的成员接受各类工作安排。从劳动过程中的角色而言,自主经营者处于一种劳动过程中的主导型角色,而打工者则属于参与型角色。当在劳动过程中遇到困境时,自主经营者需要对相应的问题进行负责,同时也需要对解决问题的方案拍板,而打工者则只需听从自主经营者的安排,努力执行相应的方案。对于自主经营者而言,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分工的制度安排形式作用,即使再不乐意从事劳动过程中的某项工作,他们也必须认真对待。如在一些小型生产作坊中,当劳动过程中因为劳累出现怠工现象时,需要自主经营者带头积极工作,以此产生示范效应,带动打工者积极参与劳动过程,否则,当自主经营者都带头消极怠工时,其打工者则相应出现更为严重的怠工行为。
由此可见,在劳动分工过程中,自主经营者负责主导型工作,拥有着相应的“自主性”,但同时要担负起经营的责任,对个人、经营实体以及打工者负责。对于打工者而言,由于缺少经营实体的所有权以及必要的经营权,在劳动过程中负责参与性与配合性的工作,所担负的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如果说进城打工者在劳动过程中负责部分工作,那么进城自主经营者在劳动过程中负责的是整体工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进城打工者即使拥有着较高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资资本等资本存量,但仍然不愿意“另起炉灶”。对于其中因果机制的解释,许多进城打工者则给出了“打工者省心”的答案。相对于打工者的“省心”,仅仅处理好被安排的事物,自主经营者则需要全面“操心”,为劳动过程中一切不确定性担负全部责任。因此,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致使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也出现显著的差异,并显著强化了进城农民群体中两类子群体的差异。
(二)劳动收益中的分配差异
劳动过程中的分工差异决定了进城自主经营群体和打工群体在劳动收益中的分配差异,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形式层面,正如前文分析所言,进城自主经营者所获得的收入被标示为“利润”,而进城打工者所获得的收入被标示为“工资”。对于两者之间差异的实质理解,“利润”强调收益,即在市场中的投入回报,其中包含着产品的价值和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等;工资则是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工作付出回报,而这之中并不完全包含打工者自身所创造的所有价值。从利润和工资两者的来源而言,“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市场,即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销售状态及价格高低决定了利润的大小;工资则取决于雇主,即按照合约或相应的制度安排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打工者的工资计算形式一般分为计时制,或以小时为单位,或以星期、月、年等为单位,以及计件制,按照劳动的量来获取相应的报酬等。对于自主经营者来说,他们的收入则没有相应的固定模式。因此,从收入形式层面来说,打工者的收入相对较为固定,自主经营者的收入呈现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进城自主经营者与打工者的劳动收入分配差异主要体现在经济收入的多少维度方面。从诸多研究资料来看,一些学者通过对重庆、北京、广州等地区的调查证实进城自主经营与打工间呈现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如万向东根据在广州的调查数据发现,进城自主经营者的毛收入是打工者的1.53倍(平均值是1.53倍,中位值是1.5倍)[9]。如果说局部资料所反映的差异有大有小,整体层面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更是证实进城自主经营与打工间的显著收入差距,并且这种差距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如国家统计局历年的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自主经营人员的工资与打工者的工资差距为448元,2010年的差距为571元,2011年的差距为669元。可见,进城自主经营与进城打工两类经济活动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与经验材料中的比较相类似,在现实生活中,进城自主经营与打工两类经济活动收益的差异经常被夸大化,认为自主经营的收益远远高于打工经济活动收益。特别在打工经济活动的“黑箱”被揭开之后,自主经营经济活动更是被社会成员贴上“来钱快”、“来钱多”等标签。因此,从经济计算理性的角度进行考虑,很多社会成员在经历过打工经济活动效益较低的状态下,多希望转向高收益的自主经营经济活动之中[10]。
由此可见,无论是基于客观经验比较,还是现实生活中从社会想像出发,进城自主经营者与打工者间的劳动收益呈现较为显著的差异化特征,并且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的收益明显高于打工经济活动的收益。
(三)劳动市场中的境遇差异
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视阈中[11],进城自主经营经济活动与进城打工经济活动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界限。回顾以往的研究可以发现,诸多研究将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自主经营经济活动视为非正规就业形式[12],将工厂、企业等部门内的打工的经济活动视为正规就业形式。对于进城农民群体而言,非正规与正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劳动过程稳定与劳动保障两个方面。在劳动过程稳定方面,由于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的劳动及收入状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如果遇到市场不景气的状态,那么自主经营的状况也将面临相应的困境。与之不同,打工经济活动虽然也受到市场的影响,但是更多表现为一种间接的关系。在社会保障方面,特别相对于体制内的正规的就业形式,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由于缺少必要的依托单位,劳动者的各方面保障都处于“无保障”状态,比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或者说,对于以上各类社会保障形式及内容只能由自主经营主体个人进行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在“单位制”传统等因素的作用下,社会成员较为重视劳动的稳定状态,尤其格外看重劳动保障形式及内容。当进入劳动力市场之中选择劳动形式的时候,首先选择的是体制内的正规就业形式,而自主经营经济活动也因此成为被动的选择。对于进城农民群体而言,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正式劳动部门内劳动岗位有限的状态下,一些进城农民由于自身各类资本有限而所能获得在正式劳动部门内任职的机会概率较低,所以只能被动地选择非正规就业形式的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由此可知,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下,自主经营经济活动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并不高,明显低于打工经济活动的市场地位。
随着情境的变换,特别在当前城市劳动力市场变动的状态下,“民工荒”的出现意味着正式劳动力市场部门中劳动岗位供大于求,改变了以往劳动机会分布状况。对于进城农民群体而言,在市场社会中,是否选择进城自主经营,或者是否选择进城打工所依据的标准已经不再是劳动力市场分割准则。根据相关研究发现,自主经营经济活动已经成为进城农民的一种主动选择[13]。究其劳动力市场中自主经营经济活动从被动选择转向主动选择的影响因素,关键在于当前进城农民的就业环境已经有所改善,特别是与工资收入者相比,进城自主经营者有更高的收入。在社会保障市场化与多样化的状态下,原有缺少单位保障依托的问题已经相应被高收入问题化解。与打工经济活动进行比较,进城农民自主经营活动中,农民虽然缺少必要的劳动稳定形式与社会保障,但是即使短时期的高收入仍然要优越于长时期的低收入状况,并且高收入还可以为其社会保障埋单。在比较分析状态下,随着社会结构与情境的变换,自主经营活动已经转换为进城农民一种主动选择的经济活动形式。从经济活动转变的外部性效果来看,对于自主经营活动的评价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特别与打工经济活动相比,在劳动力市场中,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相对处于优势的结构状态之中。
简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之中,因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及市场空间的塑造等因素的影响,自主经营经济活动与打工经济活动间的差异显化,并且导致进城自主经营者和打工者之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差异。
劳动过程中的分工差异、劳动收益的配置差异以及劳动市场中的境遇差异无不证实着实践中进城自主经营者与进城打工者两主体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形同质异”的社会图景。
(一)同质性的“农民工”称谓
在形式上,进城自主经营与进城打工两类主体在流动过程、进城劳动形式以及城市身份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首先,在流动过程方面,无论是进城自主经营,还是进城打工,他们归属于现代市场经济活动,遵守着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流动规律,从农村进入城镇,从所谓的传统步入现代,从乡村劳动力市场转移到城市劳动力市场,从封闭的村庄生活方式转向开放的城镇生活方式,等等。其次,在劳动形式方面,从农业性质劳动的形式转换为非农性质的劳动形式。在流动之前,他们都处于较为封闭的村庄生活之中,以“土地”或“农业”为核心,从事的经济活动多与农业劳动生产或农村生活相联系。进入城镇之后,在缺少耕作用地的状态下,他们所围绕的核心因素也发生转移,从“土地”要素转向“工业”和“城市”等要素,多从事着非农业活动的劳动形式, 如上文所分析的建筑工、流水线边的技术工人、马路摊贩,等等。无论对于进城打工,还是进城自主经营,他们的经济活动都服务于城市工业生活需求,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最后,在城市身份方面,劳动形式的转变引起了他们身份的改变,脱离了原有的“农民”身份。由于隶属于进城农民群体之中,无论是进城打工者群体,还是进城自主经营者群体皆被贴上“农民工”的标签。在现实生活中,不论他们是否接受社会的建构,他们在城镇社会中都有着共同的流动身份——“农民工”,他们的子女也多被视为农民工子女。由此可见,从流动过程、进城之后的劳动形式以及在城镇中的身份方面进行评价,进城自主经营与进城打工两主体间有着较高的相似性。
(二)异质性的身份地位
在实质层面,自主经营和打工两者虽都为城市生活和生产中的某一环节,但是由于劳动形式的具体差异使得群体内部的认识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如自主经营者并不将自己划归于“农民工”群体,并强调自己较为特殊的地位。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分化》中,刘晴通过诸多社会事实分析了自主经营与打工等职业形式的分化,并强调虽然自主经营群体的比例较低,但在社会中已经形成相应的气候,他们这些年轻的“老板”无论是收入还是身份、地位都发生了改变,一定程度上已经告别甚至脱离了“农民工”群体,形成新的“集群”[14]。因此,对于劳动主体而言,进城农民群体间的同质性也将因为劳动形式的差异而被打破,逐渐走向身份地位分化的状态,具体表现在身份差异与社会地位差异两方面。
在身份差异方面,劳动形式的差异已经促成群体内部的相应身份内化,比如在实践中当某项工作难以抉择时,进城自主经营者和进城打工者的身份差异便得以体现出来。如果将两种劳动群体置放于一个场景之中,他们的差异将会更直接予以表现出来。举例来说,在一个城镇社会的商铺之中,当购买者询问有关某件商品的最低价格或在讨价还价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打工者经常会这样予以表达,“我是打工的,对于你说的价格,我要问去老板行不行。”可见,在劳动过程中,身份有别也意味着打工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而支配打工者的主体正是对经营实体拥有经营权等的自主经营者。相对于打工者来说,自主经营者则处于支配的地位,不仅可以决定产品出售的价格,同时还可以决定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工作劳动收益的分配方式,等等。简言之,进城自主经营者在劳动过程中扮演着统筹全局的角色,并且因为拥有充足的支配权利而处于自主的地位。
在社会地位方面,身份的差异在社会结构的作用下形成了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当前市场社会情境中,经济因素的作用更使得进城自主经营者拥有着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在社会主流判断价值之下,经济收入高低、支配权利大小等致使进城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的优势得以大大地凸显,甚至形成一种放大效应。如在日常生活中,无论在市场经济中经营什么内容,经营实体的规模有多大、经营效益有多少,多给经营主体冠以“老板”的称号。对于自主经营者而言,他们感觉很有面子,也较为乐意接受这一称呼。从这些社会事实中可以看出,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对于“自主经营”的社会认同,并且在予以内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社会中的一种“自主经营热”。由此可见,在客观分化的基础上以及在社会的建构过程中,进城农民群体中自主经营主体的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打工者的社会地位,并且在社会结构中被建构为象征中上层地位的符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地位符号差异也逐渐越来越明显。所以,对于进城打工者而言,为了摆脱“十年打工你还是工”的局面,很多打工者将劳动力市场中的自主经营经济活动形式作为自己努力的方向。在理性分析之中,劳动者的生活际遇和地位取决于他们在生产体制中的位置[15],身份的转换也因此成为一种向上社会流动的过程。
(三)劳动形式的双向转换
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中,即使市场分割约束着进城农民的劳动形式选择,但是对于具有能动性和主动性的劳动主体来说,他们仍然有着较大的行动空间来实现劳动形式的转变。举例来说,在最开始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时候,进城农民选择进入工厂之中,或受雇于其他自主经营者开展打工经济活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打工者获取了相应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时,他们便可以以多样化的形式在市场中开店设坊,“自己当老板”,以此实现从打工者身份向自主经营者身份的转变*在市场化社会中,一方面,每一成员(个体)都具有相应的理性,或社会理性,或经济理性,或实践理性,等等。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人”,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他们还承受着社会结构性制约,如社会分层与流动机制,等等。因此,在理性选择以及社会结构因素的作用下,为了能够实现美好生活的目标以及向上社会流动,打工者以转向自主经营为目标。在实践中,这种劳动形式转换的逻辑也型塑了进城农民务工经商的分殊机制。。在现实生活中,从打工者身份转换到自主经营者身份的个案较多,并且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这种路径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如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对返乡创业的鼓励和扶持性政策等*在劳动形式方面,返乡创业属于自主经营的一种形式,都强调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性和支配性身份与地位;在劳动空间方面,两者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返乡创业的劳动空间有可能处于农村社会之中,进城自主经营则强调劳动空间置于城镇社会之中等。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为何产生,我们认为则在于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如“劳动—生活”均衡机制等。[16]。反过来说,进城自主经营者也可以从“老板”的身份转变为“打工者”的身份,即不再从事经营活动而转向为他者打工。因此,在理论层面,进城农民的劳动形式选择有一定的自主性,并且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形式转换也具有相应的自主空间。
在实践中,自主经营劳动形式与打工劳动形式的转换并非理论分析中那么简单。因为,劳动形式间存在着较大的异质性,那么也给劳动形式的双向转换带来了较为明显的差异。一方面,从身份转换难度层面进行分析,从自主经营者的身份转换到打工者的身份相对较为容易,因为在自我意愿的状态下只要寻找到相应的雇主即可实现,但从打工者的身份转换到自主经营者的身份则需要必要的资本,否则难以迈过“市场的门槛”,也仅仅只能停留在想像层面,不能付诸实践。事实上,很多进城打工者经过工厂的生涯之后,都期望着能够实现身份的转换,成为生活中的“老板”,可也正是受限于资本因素而未果。因此,劳动主体所拥有的各类资本存量的大小将影响着自主经营与打工两种劳动形式间转换的难度。另一方面,从社会认同的建构层面进行分析,从打工者身份转换到自主经营者较为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相反,从自主经营者身份转换到打工者身份则违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劳动形式主体将很容易被贴上负面影响的标签。在现实生活中,多数转向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的主体多被社会视为成功者,而从自主经营劳动形式转向打工形式的劳动主体多被视为失败者。所以,在社会认同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形式的转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简而言之,从自主经营劳动形式转换到打工劳动形式的技术路径较难,但社会路径相对较容易;从打工劳动形式转换到自主经营劳动形式的技术路径较容易,但社会路径相对较难。
“形式化”的概念来源于“他者”的努力。在“他者化”的作用下,“农民工”研究所折射出来的“新”信息越来越少,同质性不断加强,“农民工”群体也逐渐被建构为社会中的一个“铁板一块”的群体。事实上,“他者”长期的想像性建构,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异质性受到遮蔽和忽略,对理论和实践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形成了一种“混沌”的状态,不仅使我们的学术过于“乏味”,似乎有着难以突破的瓶颈,诸如农民工的市民化命题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规模性的检验,而且所提出的实践性对策也难以付诸实践,即使已经实施,政策成效也是极为微小。因此,打破当前农民工研究的僵化场面需要注重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异质性,重视农民工群体的主体性及其自主性,采取分类解读的形式分析和解释不同类型进城农民群体的特质。注重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则需要回归到较为复杂的社会实践中,从既定客观事实出发,在相应身份认同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研究。从实践出发,通过对自主经营劳动形式和打工劳动形式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两种劳动劳动形式间存在着较强的异质性,逐渐上升到群体内部差异化层面,特别在社会认同机制的作用下,进城农民群体内部已经产生了相应的分化。将这种分化置于社会结构之中,进城自主经营主体的社会身份地位较为优越于进城打工主体的社会身份地位,并且这种分化中的优势随着市场社会的发展将越来越明显。虽然进城自主经营主体群体规模较小,但是所展现出的优势却不容质疑。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对进城自主经营群体的特殊性予以重视,如在新型城镇化的战略中,要采取分类的视角,特别是在“三个1亿人”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主经营群体的优势,对于有能力及有较高意愿的自主经营者要采取重点服务,不仅有助于扶持他们实现良性经营,真正实现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而且有助于促进他们向市民的身份转化,以此提升城镇化的发展速度。
[1]庄启东、张晓川、李建立:《关于贵州省盘江、水城矿务局使用农民工的调查报告》,载《计划经济研究》198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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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培林、李炜:《近年来农民工的经济状态和社会态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7]陈清明:《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就业与生活状况》,载《重庆经济》2007年第9期。
[8]李树茁、王维博、悦中山:《自雇与受雇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差异研究》,载《人口与经济》2014年第2期。
[9]万向东:《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进入条件和就业效果》,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1期。
[10]叶荫聪:《摆脱束缚的都市经验与文化:珠江三角洲农民工家庭研究》,载《文化研究》(台湾)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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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宗智:《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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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晴:《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分化》,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5]Andrew Walder.CommunistNeo-Traditionalism:WorkandAuthorityinChineseIndustry,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16]陈文超:《经济行动的支配机制——“劳动—生活”均衡与农村外出打工者返乡创业选择》,载《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Homeomorphism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Employee Group and Self-Employed Population in Migrant Workers Group
CHEN Wen-chao
(DepartmentofSociology,HUST,Wuhan430074,China)
The concept of migrant workers which contains production and social life, effectively highlights their status and the labor forms, but also dissipates the boundaries in migrant workers group, and can not comprehend the subpopulations’ 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 in migrant workers group. By comparing to the labor forms, the paper finds that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on work process, income and circumstances in self-employed and employee groups . In the role of social identity, it is that the homeomorphisms group of migrant workers has been two subpopulations, such as employee group and self-employed group. And the self-employed population’ social status is much higher than that of employee group. Therefore, the article claims that the category perspective should be taken in the in-depth research and other related policy, and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advantage of self-employed population in order to move migrant workers’ research forward and improve policy efficiency.
migrant workers; self-employed; employee; homeomorphism
陈文超,社会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口流动与劳动力市场治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城农民自主经营行动研究”(14CSH023);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进城农民自主经营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5-01-06
C912.82
A
1671-7023(2015)05-0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