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黎
河南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洛阳 471000
观察内镜下金属钛夹治疗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的疗效
李瑞黎
河南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洛阳 471000
目的 观察内镜下金属钛夹治疗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的疗效。方法 对54例非静脉曲张性消化道出血患者在内镜下实施金属钛夹治疗,回顾性分析患者的临床资料。结果 30例患者均即时止血成功,止血率达100%,术中平均使用钛夹2.4枚。术后均恢复良好,随访1~3个月,均无再出血及穿孔等病例发生。结论 内镜下金属钛夹治疗非静脉曲张性消化道出血。疗效确切,创伤小,术后恢复快,并发症少,值得临床应用。
非静脉曲张性消化道出血;内镜;金属钛夹
上消化道出血发病急、进展快,诊断困难,临床表现取决于出血病变的性质、部位、失血量与速度。与患者的年龄、心肾功能等全身情况也有关系。能否快速明确病因、定位诊断及有效治疗,直接影响患者的预后。2012-10—2014-01,我们对30例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实施内镜下应用金属钛夹治疗,取得良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本组30例患者中男21例,女19例;年龄23~68岁,平均42.12岁。出血部位: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12例,胃溃疡出血10例,胃肠息肉切除后出血4例,胃肠道活检后出血2例。
1.2 治疗方法 术前禁食、积极补液纠正低血容量,应用抑酸药、止血等综合治疗。选用HX-600.135金属钛夹[1],内镜直视下发现病灶后,经活检道插入钛夹推送器并伸出钛夹。将夹子头调整到与出血部位相垂直,张开金属夹,将金属夹对准病灶,加压后收紧合拢止血夹。钛夹释放后,将钛夹释放器退出,用生理盐水冲洗出血灶[2]。根据病情选用放置夹子数目。内镜下观察5min,明确无活动性出血方可退出内镜。术后继续抑酸、止血、补液治疗,密切观察患者血压、心率、尿量、血常规及有无呕血、便血情况。住院观察3~7d,如未发生再出血可判定止血成功。出院后随访1~3个月,必要时复查胃镜。
30例患者经金属钛夹治疗均即时止血成功,止血率达100%。术中使用钛夹1~4枚,平均2.4枚。追踪观察钛夹脱落时间7~30d。术后均恢复良好,随访1~3个月,无再出血及穿孔等病例发生。
急诊内镜检查明确病因并及时止血,已成为治疗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的首选方法[3]。内镜下应用的止血治疗方法有激光凝固法、电凝法、局部注射药物止血法、药物喷撒法等[4]。但多易引起局部组织变性,坏死,在止血的同时可导致病灶损害加重、加深。特别是溃疡出血,有穿孔的潜在危险,且坏死后继发的溃疡可能会诱发再次出血。近年来实施金属钛夹钳夹止血成为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的第一选择。钛夹止血机制同外科血管缝合或结扎,是利用钛夹闭合产生的机械力,将出血血管与周围组织一并压紧, 彻底阻断血流,从而达到止血目的。由于在内镜直视下操作,可根据病灶性质合理确定使用钛夹的数量。与外科手术相比,不仅操作方便,且创伤较小,治疗费用低[5]。本组患者在内镜下实施金属钛夹闭成功止血(即时止血率100%), 未发生穿孔等严重并发症,与文献报道一致[6]。注意事项:(1)治疗前应认真检查操作器、断离装置及钛夹功能,提前体外预试验,避免术中出现故障。(2)保证视野清晰,充分暴露出血病灶,以利于明确出血部位及性质,并合理作出选择。(3)术中操作规范细致,放置钛夹角度须与血管垂直,最低应≥45°,如角度<45°,钛夹仅夹于组织表面而致脱落可能性增大。故应合理把握钳夹力度及尺度,深浅适当,降低金属钛夹早期脱落和胃肠穿孔的几率。(4)如视野不清晰,可经冰去甲肾上腺素盐水冲洗至视野清晰,充分暴露出血点后再行钛夹止血。(5)对于弥漫性的黏膜出血[7],如急性胃黏膜病变,门脉高压性胃病等,由于视野不能充分暴露、金属夹打开困难,则不宜使金属钛夹止血。
[1] 邓传珍,朱惠明,张转好.经内镜放置钛夹治疗消化性溃疡大出血效果观察[J].广西医学,2004,26(3):324-326.
[2] 李宇,农春燕,吴立平,等.内镜下金属夹在消化道出血中的治疗作用[J].中华消化内镜杂志,2006,23(6):456-457.
[3]FredESilverstein,GuidoNJTytgal.胃肠道内窥镜检查学[M].3版.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2003:129-130.
[4] 邹晓平.上消化道出血的内镜治疗进展[J].新医学,2000,32(7):430-431.
[5] 季峰,徐萍,许国强,等.金属钛夹治疗急性非静脉曲张性消化道大出血[J].中华消化杂志,2005,9(25):567.
[6] 陆华生,钱俊波,陈天敏,等.急性消化道出血的内镜下金属钛夹治疗[J].中华消化内镜杂志,2004,21(3):197-198.
[7] 马正尧,付汉中.金属钛夹治疗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的临床应用[J].中国社区医师,2009,11(12):84.
(收稿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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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8991(2015)01-00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