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2015-03-18 13:20:50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财务部李新云
财政监督 2015年32期
关键词:营业税高新技术筹划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财务部 李新云

浅谈“营改增”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财务部 李新云

“营改增”使得归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等业务活动,由之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既有有利影响也存在不利影响。作为纳税人应在熟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和可抵免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实现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营改增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的实施意义

我国自2011年批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先后在上海等地正式开始了有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正式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序幕。此次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有关经济结构调整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一)减少重复征税,推动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我国经济的第三产业,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此次“营改增”从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对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来说是一次很好的转折点和突破口。“营改增”最突出的特点是避免了部分服务业和制造业由于同属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范畴而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是国家从民生出发的一次重大减税改革。据试点的统计结果来看,实行营改增以来,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所缴纳的税负以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税负下降达15%之多。如此巨大幅度的减税,降低了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和营业成本,进一步推动了服务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增加抵扣,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值税区别于营业税的最大特点是存在进项抵扣环节,因此,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不仅较少了征税环节,同时也享受到了增税税的抵扣优惠,进一步降低税负,提升市场竞争力。据试点统计数据分析,营改增后企业可抵扣的税款相当巨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对于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拓宽了营改增企业的市场空间。

二、“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科学创新和研发,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是以自主研发为经营活动主体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所涉及的业务包括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培训等都是现代服务业的典型代表。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性质,而增值税属价外税性质,存在进项抵扣特点。“营改增”之后,对于归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不仅可以享受抵扣减轻税负,而且也避免了改革前的重复征税,对部分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2012年实行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之前,高新技术企业设计的大部分技术开发业务属于5%的营业税纳税范畴,在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该部分现代服务业归属6%的增值税纳税范畴,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对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一定的不良影响,具体来说:

(一)“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正面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业务的特点,大部分涉及现代服务业,是“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受众。而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价外税,存在可抵扣优惠,这有效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在原有税制规范下,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部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作为营业税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优惠,作为此类业务辅助的购入材料等只能计入营业成本,其中计税的进项税金也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营业税金进行抵扣,对营业成本原本就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不利于企业更好的利用资金进行其他业务拓展。通过“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制造、贸易企业一样,可以对购进的进项税收进行抵扣,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征税,利于企业更好的节约成本。此外,“营改增”从某种意义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是一次可以拓宽客户市场的契机。具体来说,对于进行交易的客户而言能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最终目的,因此,此番改革之后,对于进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高新企业来说,在对外出售相关服务时也可以为对方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减轻客户成本,随之而来会吸引更多的客户与之进行交易,促进贸易往来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负面影响。“营改增”从主体上看对所有企业而言是一次减税降成本的有利改革,但若具体研究,此次改革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其一,“营改增”从另一方面也是对客户忠诚度的考验。具体来说,对于尚未与高新技术企业签订合约的客户而言,之后进行相关交易均遵循“营改增”抵扣原则。由于存在抵扣可降低对方客户的营业成本,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协商某种技术交易合同时可较之前稍稍提高成本。而对于在“营改增”改革之前就已经签订协议或者正式商定交易价格的客户而言,若该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必然会与交易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意见分歧,并要求享受此类优惠,不易于今后长期的合作;而若该客户为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由于其对现代服务业中的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可抵扣条件,也会因额外的负担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议价的压力。因此,在享受与不享受税收优惠之间,往往是对客户忠诚度的考验以及双方建议的贸易关系的挑战。其二,虽然“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进行税收抵扣,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较窄。作为以研发和推广新产品为主的企业,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支出部分,占总成本的比重可达50%,但该部分无法抵扣只能全额计入成本。在高新技术的所有支出中只有购进的原材料可以抵扣进项,其余如物业管理费、餐饮费、办公用品、通讯费等都不在可抵扣范围之内,只能全额计入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可抵扣的范围较少,实际上是与之交易的客户方享受的可抵扣范围更广。

三、“营改增”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是一次范围较广、力度较大的结构性减税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但就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情况来说,作为其主营业务的提供技术类服务,由之前5%营业税率转为6%的增值税率,且可抵扣进项税范围较窄。综合而言,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是增加了税负,而非减税。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情况,并结合具体的业务环节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一)事前筹划

1.充分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是建立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熟练掌握的前提之下,尤其是对于优惠政策较多且认定标准较为复杂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经济环境的变化带来国家政策的改变,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也会改变。在“营改增”的改革浪潮中,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相关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充分理解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所对应的税率、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可抵扣环节的注意事项以及有可能因“营改增”带来的企业纠纷。因此,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应时刻掌握相关税收改革动态,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制度,充分权衡在享受税收优惠与不享受税收优惠之前的成本效益,做出最有利于本企业的决策。

2.提高财务人员相关专业素养。“营改增”作为一项新兴改革措施,为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相关财务人员应尽快熟悉“营改增”的各项政策要求,并结合自身企业涉及的业务进行合理筹谋。在进行方案选择时要以立足全局和以长远的眼光对待,要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根本筹划目标,切不可为眼前的暂时利益而损害企业的信誉等长期性品牌建设工程。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税法合理范围内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途径,是一项较为综合性的工作,不仅要求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了解税收筹划的相关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过渡税收筹划而带来的被税务局稽查的风险。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营改增”税收筹划而言,更要求参与筹划的财务人员要结合本企业的具体业务,熟练掌握各业务对应的涉税事项,以及该涉税事项是否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畴之内,是否存在其他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此外,相关财务人员更要加强对其他关联税法的学习,是否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等进行增值税的筹划,从多角度入手进行全面规划。当然,最根本的前提是所有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建立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遵循我国相关财务核算准则,做好本企业的相关核算工作。

(二)事中筹划

1.销售环节。以现有的税法来看,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包括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分别为17%和6%。

对于销售货物而言,我国税法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商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先按17%税率计税,之后对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超过其销售收入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的两个基本前提是:一是该企业必须为软件企业;二是该销售产品必须为拥有计算机著作权的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因此,作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认证为拥有计算机著作权并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可以成为其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一种较好的途径。另外,在软件产品的开发上,还存在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著作权归属方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方为受托方,且产品开发之后著作权归属受托方所有,则按17%缴纳增值税;如果产品开发之后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则按“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的税率6%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并权衡享受优惠与不享受优惠之间的经济差异,选择最有利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方案。

“营改增”之后,原缴纳营业税的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6%的征税范畴,但如果该服务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则该收入可以直接免于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该优惠,纳税人必须准备较多认证资料,包括减免申请表、签订技术服务的合同原件复印件、专业审核部门出具的技术认定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资料文件,且在该审核未通过之前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抵免或者退税。对于该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还要结合企业所得税进行考虑。税法规定,如果仅为服务合同而不能认证为技术开发合同的业务,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就已经被直接认定为技术性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收入无法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对此类业务进行税收分析时,要充分权衡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之间的成本大小,做出最合理的筹划方案。

2.进项抵扣环节。“营改增”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增值税的可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针对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可抵扣范围较窄的现状,另外一种降低税负的选择就是尽量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抵扣范围,提高企业竞争力,所以将目前尚未列入可抵扣范围的劳务费、房租以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支出列入抵扣范围是最佳选择。为了使高新技术企业能更好的与客户完成交易,增加可抵扣额,在进行外购服务时要对涉及税务的条款作出规范细致的要求,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比如,“营改增”使得之前涉及营业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由之前缴纳价内税的营业税改为缴纳价外税的增值税,而税收的价内价外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如果数额巨大带来的影响更大。因此,就合同中这一价格的涉税性质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双方在实践中因理解不同造成纠纷。同时,为更好的享受可抵扣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要明确约定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保证该发票的合法性,若不能抵扣可向对方追求赔偿。此外,对于提供服务的供货商也必须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量避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业可抵扣发票,只能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专用发票,且税率为3%,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标准。这对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抵税损失,从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应从以上几方面进行行为规范,做好抵扣筹划的相关辅助工作,为企业实现最大的利益。

“营改增”作为我国继1999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较大的一次结构性减税改革,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基本国情的重大举措。鉴于此次改革涉及范围的广度,势必会存在对部分纳税人有利而有损其他纳税人权益的现象。因此,相关纳税人可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结合自身企业的业务涉税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我国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其自主创新,保护其知识产权。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利用此类优惠政策,在“营改增”的浪潮中充分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减税与企业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1.陈钢.2011.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J].中国外资,8。

2.林加德.2009.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

3.陆易.2010.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抽化研究[J].财务会计,5。

4、田志华、丁红卫.2009.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10。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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