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 鑫 李 斌
协商民主的理念在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中已经有所体现,公民在公共治理以及公共决策中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去,这种探索与实践为后来西方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约瑟夫·毕塞特《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即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随后协商民主得到了广泛关注,其主要目的在于修正自由主义存在的缺陷。
西方协商民主深入反思民主的本质,作为对代议制民主的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关于西方协商民主的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由古特曼和汤普森为代表的治理形式说,此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能够对多元文化间的沟通交流起到很好的作用。二是由库克和科恩为代表的组织形式说。此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社团组织。三是由米勒为代表的决策形式说,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想、高效的决策方式。上述三种观点均体现了西方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取向,反映出西方协商民主对公平、参与、柔性对话的价值追求以及协商民主在公共治理、公共决策中的发挥作用期待,同时也是对作为一种理想的、富有实效性的民主形式积极作用的肯定,但西方协商民主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质疑。如协商主体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缺乏统一的领导主体,现实绩效低下且成本较高,这些都是今后西方协商民主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总之,西方协商民主着眼于理性的公共协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选举民主中单纯少数服从多数的弊端,作为一种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民主形式,在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发展日趋多元的当代社会将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西方协商民主是植根于西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下的产物,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存在本质上差异,在研究、应用中应严格加以区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既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也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进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历史文化渊源。中国自古以来所倡导的“和”、“合”、“公”以及民本思想,在尧时期,就有通过召开“四岳群牧”会议对重大事件进行协商的传统,这种提倡和谐、融合、平衡的传统文化以及政治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思想都渗透着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协商、宽容、多元并包、互惠互利的核心价值,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创造性地建立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两次国共合作开创了党际之间协商民主的新形式,通过实行“三三制”使得边区政权建设取得卓著的成效,有效地进行了协商民主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萌芽和雏形。1946年重庆政治协商会议的举行,虽因专制者的遗弃而最终失败,但不失为一次有益的探索。尤其是1948年的“五一口号”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不仅继承了协商民主的传统,也为新中国的缔造鸣响了前奏。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形式最早可追溯到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是寓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于一身,实现中国政党之间、团体之间、界别之间、交流、合作、联合的人民民主新形式,大会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文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开始由理论形态、实践形态向制度形态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源头。虽然在十年动乱中,政治协商制度也遭遇停滞,但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事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理论也不断发展创新,取得系列丰硕成果,2006年,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得到了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十八大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总结中国近代以来革命、建设经验基础上得出的,这种民主形式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马克思理论中的“统一战线”理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为了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团结本阶级,并同一切可能联合的阶级、阶层、党派、集团和社会力量,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政治联盟。”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突出强调以民主、协商精神达成共识,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成果。在新时期,依旧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一直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的民主形式,力图将最广大人民纳入到公共治理体系之中,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两种不同的协商民主形式,它们都具备协商民主基本理念,两者都倡导柔性协商、理性妥协,这也集中体现了两者在基本理念上的相似性,但两者终究是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实践基础、理论渊源下发展形成的,因此,在内涵、价值追求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理清各自的发展、形成脉络及核心价值追求,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更不能片面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西方协商民主的舶来品,虽然我国没有首先提出协商民主的提法,但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早已展开。
(一)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相似性。
1.两者都提倡协商过程中的柔和性与理性。两者都将平等参与、广泛沟通、理性妥协等内容作为基本理念,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内涵式、实质性的民主形式在多元发展、矛盾凸显的现代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2.两者都提倡公民参与的平等性与有效性。两者均倡导协商主体以平等的身份通过主动、沟通、协商、理性参与到公共治理与公共决策中,从而提高公共治理效率。
3.两者都提倡协商程序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协商过程以及相应程序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保证,从而实现协商过程的组织性、实效性。
4.两者都提倡具体协商主体的理性妥协。协商主体在面临多种选择时,尤其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选择时,可以做出理性判断,适当妥协,最终做出以公共利益为重的决策。
(二)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差异性。一方面,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发展不同。西方协商民主作为对选举民主的一种补救和修正,是对近代西方民主发展的反思。而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协商民主的理念,以及总结近代以来新民主革命和建国以来的协商民主具体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另一方面,西方协商民主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不同。西方协商民主是是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具体操作中是力图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西方资本主义协商民主“从来都是少数人的特权,是资产阶级享有的统治、压迫劳动人民的权利。”这种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以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为目标,最广大的公民不可能成为协商民主的真正主体和最终受益者,而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目的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西方协商民主,究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构成要素具有其显著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必然结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是唯一合法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近代以来,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在全国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有资格而且能够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先锋,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推动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二是协商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因责任不明晰可能引发各个协商主体之间相互推诿与扯皮,也有可能出现在决策过程中的盲目、冒进等倾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协商民主在公共治理中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首先明确自身作为领导者的责任,同时帮助广大参与主体进一步明确自身责任,使得协商过程能够在主体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进行。三是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从她诞生之日起,就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天然、广泛且深厚的联系,就始终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价值标准。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与社会各方进行深入沟通、协调,最终将各方利益加以整合,制定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方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只有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才能健康发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离开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会误入歧途。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是作为利益相关的政府、政党、社会组织以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政策决策过程中,需要将利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纳入协商主体系统之中,使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些主体包括政府、政党、社会组织以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他们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一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处在重要位置,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在与政府、政党以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中最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完善自身观点。二是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诸多主体中,不仅包括他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如政府与政党、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人民群众、政党与社会组织、政党与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还包括各个主体内部各团体、层级之间的沟通、协商。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广泛进行良性沟通。特别是政府、政党、社会组织都需要加强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与其建立良好的关系,及时了解他们的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构成具有多元性特征,是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四位一体”的有机统一体,而且各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呈现出多维互动的和谐状态。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旨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旨必须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的根本利益,这是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这就需要各协商主体充分了解、分析、明确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指向。只有在这一导向下,协商民主才能得到广大公民的认可。对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体指向的确定不是凭空想象可以得出的,只有真正深入人民群众中去,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的沟通,真正站在他们的立场为他们考虑,经过切身的调研、思考才有可能获得。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价值取向蕴含着朴素的公平思想。如果利益分配差距过大,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当前,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方式是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包括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层面的社会协商。
1.政治协商。政治协商主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各界代表针对国家的重大事宜进行协商讨论,听取各参会团体、代表意见,讨论协商,最终做出决定。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受历史检验的、正确的民主形式以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定。它在我国的民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需要创设出政治协商制度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予补充,尤其是社会协商的补充。
2.社会协商。社会协商的主体是公民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社会协商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较少,从理论上讲任何利益群体都可以通过建立社会组织来表达利益诉求。“作为政府部门应积极培育社会协商的组织载体,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的出现能够较好地将公共领域中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联系起来,他们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组织范围内的协商、沟通。这种形式不仅丰富了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的治理形式,也将极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展现了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政治协商更加强调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民主协商,这种制度使得国家政策不是由单一力量决定,而是由而多方讨论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社会协商则重点关注中、微观层面的民主协商,社会各层面,各个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广泛交流、沟通,达到相互理解,减少摩擦与矛盾,从而改善各方关系。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方式,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机整体。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主体参与。传统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途径主要是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协商制度也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这是中国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新的历史时期也需要继续坚持和发扬。在新时期,也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新的途径,开通、拓宽更多的渠道方便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近些年来各地出现的茶话会、居民论坛、民主恳谈会、公民评议会、社区议事会、听证会等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新的渠道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需要不断关注社会发展,不断改进、完善已有民主形式,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新的民主形式,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渠道。
(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是合法的理性表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需要合法的协商程序给予保证,只有在法律的庇护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有了存在和发挥良好作用的法律保证。在法律程序建构中,需对协商之前、协商之中以及协商之后的执行分别做出规定。在协商之前,需要对于协商之前的“之前”作出明确的时间界定,协商参与主体范围、参与人员组成比例做出规定,协商前相关组织、人员责任做出具体说明。在协商“之中”当出现不同意见时,怎样对这些意见进行汇总,整理以及怎样使这些意见在决策中得到体现。尤其是无法达成共识时该怎样进入决策程序,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体程序设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协商“之后”,需要建立明确的执行、监督机制,促使协商结果最终体现在实际行动之中且不走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过程是一个理性表达的过程。协商主体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理性思考商讨事件,对自己和他人观点进行仔细分析,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之时,适当放弃个人利益,选择集体利益最大化,这不仅可以推动协商过程顺利开展,还保证了协商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协商结果是综合理性审视和多元一致原则所得出的一致共识,需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只有具备这一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是有意义的,否则很难得到公众的支持与配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不仅需要个体在决策中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还需要参与主体、法律保证、渠道畅通等多个环节和步骤的配合,只有参与其中的各个人员、环节有序开展,公共利益最大化才有可能实现。一方面,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个体的差异性和利益的多元性以及目前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做到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实现所有人的利益诉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协商民主过程中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在面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抉择时,选择公共利益优先兼顾个体利益。因此,公共利益最大化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叠加,而是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个人决策的目标。另一方面,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各个环节、要素优化组合,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协商过程中的主体、法律程序等多个组成部分的协调配合,这种优化组合本身也会提高协商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政府、政党、社会组织以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等多种方式按照合法的程序渠道进行理性表达与协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继承中国传统“和”文化,总结中国近现代革命、建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理论概括。它虽然与西方协商民主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脉络,在具体内涵上与西方协商民主呈现出鲜明的差异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必须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宣传、应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念,进一步发挥其柔性协商功能,缓解社会矛盾,激发民众政治参与热情,集中人民智慧,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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