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芳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走出媒体报道的伦理困境
——以厦门公交纵火案为典型个案
徐芳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在实践伦理学关怀现实的立场上,文章以厦门公交纵火案媒体报道为典型个案,探讨媒体报道的伦理困境,并引入伦理抉择框架提供思考工具,最后提出媒体报道类似事件需从完善推理过程与推进伦理对话两方面优化伦理思考。完善推理过程包括以公众利益为报道动机,报道时承担微观责任并秉承最小伤害原则。推进伦理对话包括同行对话和与公众的互动对话。
关键词:公交纵火案;媒介伦理;伦理困境;伦理抉择
“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传播真相是媒体的道德准则。但在报道实践中,媒体职业价值受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隐私等其他价值观的掣肘,如何在这些同样道德的价值观之间取舍成为媒体伦理抉择难题。2013年厦门特大公交纵火案就凸显媒体的伦理困境。
一、公交纵火案媒体报道的现实伦理困境
文章所指媒体,不仅包括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也包括博客、论坛等网络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在人人都是媒体的媒介环境下,忽略任何一种媒体形式都不能反映媒体全景。在对纵火者陈水总的报道上,同情者有,谴责者有,更让人困惑的是,同情者有人质疑,谴责者有人质疑,这就是媒体在纵火案报道上遇到的伦理困境。这不禁让人发出疑问:对于陈水总,我们到底应该谴责还是同情?
(一)纵火者是否应该谴责
在谴责声中,将纵火者定义为“敌人”的报道时现报端。厦门公交纵火案后,《厦门日报》发表评论《如此丧心病狂,全社会必共诛之》。文章指出,网络中以及极个别网民对陈水总的同情转移了法律问题的定性,掩盖了社会矛盾的本质。宜宾公交纵火案后,《钱江晚报》社评的标题就是《对公交纵火犯,标记为社会公敌足矣》,文章特别指出媒体对纵火者故事的叙述构造放大了一个人的极端情绪,媒体的炒作丢失了媒体的底线。
媒体此后展开了关于应不应该谴责的舆论交锋。四川在线发表了《<厦门日报>如何代表全社会“共诛之”?》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媒体的良知是分析社会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而不是划成分、贴标签。中国人民政治大学教授张鸣微博也谴责这种只会谴责的做法,称“厦门日报的社论,是猪的杰作。”[2]
(二)纵火者是否值得同情
同情的声音则主要来自网络,网络中的评论将对陈水总的同情与对社会的不满勾连起来。基本逻辑可以归纳为:要不是逼不得已,谁会铤而走险。网络上个别网民甚至将陈水总化身为对抗政府的英雄。其中网络大V们也积极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将陈水总和房姐的遭遇做对比,认为这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现实写照”[3]。
在陈水总值不值得同情的问题上,舆论同样有争议。《新京报》发表了《任何理由都不是戕害无辜的理由》的社论,媒体人石述思则在博客上发出《为啥有人同情陈水总?》的疑问,文中他用恐怖主义者来定义纵火者。网络时评人亦忱则针锋相对发表《为什么我们必须饶恕陈水总?》。
由此我们发现,在纵火案报道中,不管媒体是谴责还是同情,都声称自己站在了善的道德高地,并把对方划定为恶的一方。问题是,他们真的如自己所说的那样代表善,而对方一定就是恶吗?
二、媒体伦理抉择参考框架
“伦理学的主要中心已经从研究转向床头、转向刑事法庭、工程实验室、新闻编辑室、工厂和少数族裔街区。”[4]图尔敏倡导的实践伦理学认为善恶不是抽象的,而是立足现实语境同时又借鉴理论分析推进的结果。对纵火案报道的伦理分析可以引入伦理抉择框架——波特方格和博克模式。
(一)波特方格
波特方格由哈佛大学神学家拉尔夫·波特创立,它通过四个严密的推理获得伦理判断,包括:(1)理解事实;(2)概述决定的内在价值观;(3)运用相关的哲学原则;(4)清楚地表明一种忠诚[5]。
按照波特方格的逻辑思路推论同情者和谴责者,发现相同的逻辑推导出不同的忠诚。谴责者理解的事实是纵火者制造的损害公共安全、伤及无辜生命的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是它的内在价值观,为了社会整体的稳定和谐必须要谴责那些破坏者。谴责者忠诚于社会,社会的善是谴责者的落脚点。同情者理解的事实是纵火者在实施犯罪前也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普通人实施犯罪肯定有原因。如果这类事件一再发生,社会需要反思并给人以最基本的同情。同情者忠诚于个人,对个体的善是同情者的落脚点。
(二)博克模式
哲学家西塞拉·博克在《撒谎:公共与个人生活中的道德选择》一书中提出了博克模式:(1)询问自己的良心,正确的行为是什么?(2)寻求专家意见,是否有其他方式替代会带来伦理问题的行为。(3)进行一场伦理谈话,谈话的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卷入这次事件的人,目的是发现具体行为将如何影响他人[6]。在该模式中,伦理对话非常关键。如果以陈水总事件为例,这场伦理对话可能是这样的:
媒体:发生了公交纵火案,我们就要报道,满足读者信息需求是媒体的责任。
政府:媒体除了报道之外,还要承担引导舆论的责任。我国媒体承担着宣传主流价值观的政治功能,统一口径很关键。对陈水总这样的人,当然要是非分明地谴责。
读者甲:媒体是要好好谴责这样的行为,要不然我们以后哪敢坐公交车?
陈水总家人: 陈水总死了,我们还要继续生活。不要随便把我们的住址和照片公布在网上。
读者乙:陈水总死了,指责陈水总于事无补,媒体这样也不人道。挖掘公交纵火案多发的深层原因才是媒体的责任。
媒体:我们不报道,其他媒体也会报道的,结果还不是一样。但如果我们不报道的话,我们就失去了读者。
……
这样的对话还能不断地进行下去,博克模式要求媒体人不断扩展思考视域,将各方利益与诉求理性统合起来,而不是偏于任何一方。
(三)波特方格与博克模式比较
比较两种伦理抉择框架,博克模式糅合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和功利主义伦理观的有益成分,以内心道德为出发点,不断外扩到通过伦理对话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以使决定更合理化。波特方格的哲学基础在于逻辑学,它寄希望于个人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达到类似效果。由于两者建立基础不同,因此可以互补。同时,两种模式也有相似之处,它们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纠缠于最后的结论,而是提醒媒体人,做伦理抉择时摒弃感性,高举理性。
但在纵火者媒体报道中,无论同情还是谴责,大量充斥着非理性的声音。同情者以同情纵火者来发泄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谴责者以强求统一舆论将纵火者判定为人类公敌绑架了舆论。本来同情和谴责都可以指向善,但当这种目的的善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达成时,本身已经消解了善的本意而代表了恶。塔尔德在《传播与社会影响》的最后一篇《公共舆论,大众传播与个人影响》中说“公共头脑有三个分支——传统,理性和舆论”[7]。在三者之中,舆论最后形成,最容易成长,而且它的成长要以牺牲其他两个分支为代价,但最终理性将战胜舆论。但我认为,失去理性的指引,舆论也将失去健康的土壤。没有理性的舆论将是冲垮堤坝的洪水,没有理性的舆论将导致媒介这个社会感应系统失灵。
事实上,经过不同观点的呈现与交汇,舆论也经历从非理性到趋于理性的成长。比如,到后期舆论对纵火者陈水总的评价,不再是同情与谴责的势不两立,而是同情与谴责的并行不悖。网易论坛上的观点认为:“谴责罪恶和反思问题不冲突,纵火案不应仅局限于谴责甚至诅咒杀人者,更不能因滥杀无辜就不反思其遭遇的不公。”[8]中国青年网题为《不能因为陈水总改变我们追求的价值观》中称,“需要真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建立疏导心理郁积者的社会机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让更多的陈水总正常地生活,让更多的无辜者免受伤害。”[9]当媒体的报道理性,不再是咒骂、愤怒、或是泄愤时,社会才能对这次事件进行理性的反思。
三、伦理推理与伦理对话在媒体报道中的运用
“新闻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则更大。”[10]为了新闻媒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总体善的远景,媒体人可以除了实际应用波特方格和博克模式进行伦理抉择外,还可以提取这两种模式中的精髓,通过严密伦理推理和开放伦理对话完善媒体的伦理决策。
(一)严密伦理推理
检视媒体的报道是否代表善,可以从媒体报道动机、媒体报道行为以及媒体报道后果三方面完善媒体报道决策的推理过程。
1.报道动机以公众利益为重
动机伦理学主张判断一个行为道德的准则在于行为人的动机。也就是说,如果报道动机不纯,那么报道就很难取信于读者。在厦门公交纵火案不断升温时,《厦门日报》发表了《让我们携起手传递正能量》的社论,文中除对政府和百姓大唱赞歌外,还不忘自我标榜,称自己“体现了一个主流大报的道义和责任,得到广大市民的充分肯定”,“是及时雨、正气歌,是有担当、负责任的主流媒体。”[11]该社论引发大众的反感情绪,反感的原因就在于报道动机不纯,将媒体的自身利益置于公众利益之上。
2.报道行为践行社会责任
媒体的责任不仅包括哈钦斯委员会总结的五类宏观责任,还包括记者、摄影师、编辑在采访、报道、写作中对报道人和读者、公众承担的微观责任。比如对报道对象的基本尊重,媒体不能为了自己的职业责任而不顾报道人的感受。《法制日报》在《陈水总清晰照和住所曝光,留绝命书劝妻另嫁》中有这样一段描述:“连日来,大量记者赶到这里,希望能进入这条窄巷,但均遭到陈水总家属驱赶,甚至发生冲突。”[12]笔者认为,被报道者不配合报道的原因更多在于记者:没有尊重被报道者不受打扰生活的基本权利。
3.报道结果秉承最小伤害原则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将减少伤害作为该协会的四大价值观之一。“减小伤害包括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受到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13],除非为了公众的利益,否则不要轻易侵入个人的隐私。杭州公交纵火案后,浙江在线的报道不仅曝光了纵火者包来旭父母的照片,还在文章最后称包的母亲因为儿子犯了大事“再也不想他了”[14]。笔者在想记者的这种报道角度是否伤害了一位年迈母亲的心,记者是否在报道中扭曲了母亲的感情。而这种对公交纵火者家人的伤害在类似报道中已成为盲点,也就是没有记者思考过这个问题:我有没有伤害到无辜的人?
(二)引入伦理对话
个体的思考能力有限,逻辑再严密也可能有偏差。因此互动的对话不失为另一种伦理优化路径。主要包括:
1.同行对话
这也可以理解为媒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媒介在西方被称为第四权力,在我国则具有“党的喉舌”的宣传作用,担负着传递主流价值观的政治责任。在社会结构层级中,媒体处在其他组织无法匹敌的信息控制地位,因此特别需要引入同行批评。《新京报》题为《公交纵火案,媒体自我标榜不合时宜》的社论就是同行之间的相互批评和监督。当然,这种批评一般是自上而下,一般是主流大报对地方报纸的批评,而且以异地批评为主。但这种伦理对话有利于正本清源,有利于媒体整体伦理生态的清洁和循环。
2.与公众互动对话
伦理抉择是一个内在的抉择机制,并不外显于外。有时公众可能误读了记者的报道立场,这时公开的解释是必要的。《新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纵火者”陈水总》的报道后,网络舆论普遍认为对陈水总家庭环境的细碎描述体现了媒体对纵火者的同情。两天后作者王柳笛发文表明立场:“同情陈水总和同情纵火犯陈水总,是两码事。”[15]当然,并非所有的解释都需要在正规媒体上打开天窗说亮话。现在,随着记者微博等个人媒体的开通,记者们往往可以通过自媒体与读者互动就能清晰解释自己的伦理立场。
四、结语
如何适度报道公交纵火案在媒体实践中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继2013年厦门公交纵火案后,2014年全国共发生5起公交纵火案。媒体秉着从“从错误中学习”的态度,报道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趋向合理。2014年8月20日,山东龙口发生公交纵火案,这次媒体没有一窝蜂报道,除了消息外,只有《法制晚报》和《北京青年报》进行了跟踪报道,媒体更为节制和谨慎地报道了犯罪嫌疑人和其家人,唯一一张公布的照片经过眼部处理,尊重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报道也没有使用“全民公敌”,“共诛之”之类的字眼。同时,媒体不再只关注纵火案事件的过程,还特别凸显纵火应得的法律后果。2015年2月13日,有关杭州公交纵火案罪犯一审被判死刑的报道出现在《新民晚报》以及新浪、网易等网络媒体上。报道不仅法律知识性强,解释了包来旭为何被判纵火罪以及国家为何花费130余万元救治死刑犯,还不失人情味道,文中称包来旭为求社会原谅愿意捐献有用器官。从这篇文章达到的效果看,媒体是能够实现既追寻真相,又尊重个人权利同时维护社会稳定的三重目标,只是需要媒体人的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6.
[2]张鸣.陈水总已经死了[EB/OL].[2013-06-13]. http://t.qq.com/p/t/21840610988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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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等.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3.
[6](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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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彬.传播学引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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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柳笛.我并不同情纵火案里的陈水总[EB/OL].[2014-06-15]. 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3/06/15/268379.html.
Out of the Ethical Dilemma in Media Report of Bus Arson Case:A Case Study of Xiamen Bus Arson
XU Fang
(SchoolofMarxism,HangzhouDianzi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310018,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ttempts to, based on the media reality, by taking the media report of Xiamen bus arson as an example, discuss the ethical dilemma in media report and introduce the ethical option frame. The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wo ways to optimize the ethical thinking by perfecting the ethical reasoning process and improving the ethical dialogue. Perfecting the ethical reasoning process includes taking public interests as their report motivation, undertak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minimizing the damage, and improving the ethical dialogue includes the peer dialogue and the public dialogue.
Key words:bus arson case;media ethics;ethical dilemma ;ethical option
中图分类号:B822.9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46(2015)04-0053-05
作者简介:徐芳(1981-),女,浙江建德人,讲师,新闻传播学.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0CGZW10YB)
收稿日期:2014-11-04
DOI:10.13954/j.cnki.hduss.2015.0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