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涌
(1.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2.铜陵学院外国语学院,安徽铜陵244000)
晚清来华传教士对西法的译介研究
张 涌1,2
(1.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2.铜陵学院外国语学院,安徽铜陵244000)
因列强各国的外事交涉,晚清政府由最初被迫接触西法知识逐渐走向主动效仿西法规制。传播西法的主体是来华新教传教士,他们在鸦片战争之前就通过译介西史和编纂词典等方式陆续输入西法概念,之后重点译介国际公法,促成晚清新式外交理念的形成,甲午战后则偏重部门法和宪政类法律著作的译介。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引入,对动摇晚清传统律例观念的影响可谓沦肌浃髓,对清末法制改革的贡献可谓居功至伟。
西法东渐;传教士;万国公法;预备立宪
从19世纪初开始基督新教传教士陆续来华,强调传教活动的人道主义目标,致力于改善人的现世生活,他们在传播教义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事务,成立慈善团体,建立医院和学校,创办报刊杂志,译述西方科学,开启了新一轮的西学东渐活动。这一时期清政府对外交往渐多,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奇变”,深感“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1]接触了解西法知识、学习通晓国际法规以应时局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种宏观背景下,西方的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逐渐被译介传入晚清中国,促成了中国近代法学的萌芽、诞生和发展,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制史进程。
自“礼仪之争”导致康熙禁教以后,清王朝逐渐固步自封,依旧沉浸在夜郎自大的民族优越感中,对外来思想文化的排斥心理越演越烈,基督教被视为于中国圣人之道无甚裨益的邪教,传教士被视为居心叵测的危害风俗之徒,教案不断,就连培养“译远方朝贡文字”的翰林院四译馆也被并入礼部,中国自己关闭了中西交流的大门。与此同时,基督教宗教改革后的新教已具有浓厚的世俗化色彩,它的普世价值观不仅为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等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且在理性主义影响下实现了与近代科学文化的调和,尤其是“自由派”传教士,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圣俗协商,把建立人文主义社会秩序作为神圣职责。基督新教传教士们跟随殖民扩张和贸易输出的历史洪流冲破了清政府人为设置的屏障浮厝东来,他们先期立足南洋诸岛,传道救世,1807年马礼逊(Robert Morrison)第一次登陆广州,随后裨治文(Elijah Bridgman)、郭实腊(Charles Gutzlaff)、米怜(William Milne)和麦都思(Walter Medhurst)等人接踵而至,他们在中国大陆开始兴办学堂,著书办报,译介各科西学。西方法学知识的输入开始依附于对世界地理历史知识的译介,要想了解泰西外土的司法状况、法律内容和议会制度等,必先确立时空坐标,知晓天下各国基本国情沿革。这一时期传教士刊印的很多中文著作,都是以介绍世界地理历史知识为主的综合性书籍,内容都涉及到政治和法学,如马礼逊的《西游地球闻见略传》(Tour of the World)、麦都思的《地理便童略传》(Geographical Catechism)和《东西史记和合》(Comparative Chronology)、米怜的《全地万国纪略》(Sketch of theWorld)、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过志略》(Brief Geographic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以及郭实腊的《万国史传》(General History)和《大英国统志》(History of England)等。这些书刊登载了丰富的近代西方政法知识,包括世界各国的名称、主要欧美国家的政治情势与法制概况、英美国家的议会制度“自主之理”与英美的司法审判制度以及近代西方的监狱状况与狱政改革等。
西方法学知识早期输入的最大障碍仍然是中西语言的差异,很多法学概念缺乏先天性的中西语言对等词。诚如明末清初来华耶稣会士一样,克服语言隔阂也是新教传教士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他们刻苦学习中国的语言文字,编纂了一些英汉对照的双语词典,其中著名的就有马礼逊的《华文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1815-1823)和麦都思的《英华字典》(《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1842-1848),另外还有一些语言工具书,如马歇曼的《中国言法》(1814)、戴尔的《中文最常见三千字》(1834)和郭实腊的《中文语法指南》(1842)等。作为来华新教第一人,马礼逊根据《艺文备览》和《康熙字典》编译出《华文字典》共六卷,合计四千五百九十五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英汉汉英字典,努力确立英汉语言的对应关系。这部字典主要是帮助西人学习汉语,同时也为中西法学概念之间的双向理解和应用提供了有益材料,他在字典中列举梳理了很多与法律相关的汉语词汇及其英文释义,如“法律(the law)”“原告(the accuser or plaintiff)”“被告(the accused or defendant)”和“公司(term by which Chinese designate European companies)”等。《英华字典》则是以英语词汇为编排基准,而用汉语词汇比附、状写、释义或会通。一是英汉语中有直接的对等词汇,如Adopt-立嗣,Banker-银铺,Code-律例,Court-衙门,Crime-罪过,Judgment-审判,Police-衙役,Punishment-刑罚,等等。二是缺乏汉语对等词的则用近似的汉字组合或进行描述性解释,如Liberty-自主之理(今译“自由”等),Politics-衙门之事(今译“政治”等),再如President(今译“总统”等)一词,字典里只是说明这是一个有权威的人,若不知他的正式称呼,则可称之为“长”或“头目”,等等。三是在汉语中没有相应指称对象,存在词位意义空缺,如今译“陪审员”的Jury,编者先指出清政府缺乏对应的职位,然后阐释汉语的“乡绅”(Country Gentleman)有时具有与之类似的功能,再如今译“辩护人”的Advocate,编者也说中国衙门里没有这个角色,但有拟写状纸的的“讼师”,而中国的“书办”则类似于律师(Lawyer),等等。西法观念的输入也促使中国士大夫的“放眼看世界”,并开始零散地介绍西方法学知识。魏源一直认同并提倡西方“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的政法制度,[2]他在《海国图志》中就介绍了英、美等国的联邦制度、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西方政法知识。梁廷枏则在《海国四说》中系统考察了美、英、法、荷等西方国家的政法制度,其中的《合省国说》详细介绍了美国的独立历程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等,阐述了诸如宪法(Constitution)、行政(Administration)、立法(Legislation)、司法(Judicature)以及权利(Right)等西法概念及相关知识。
两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被迫与英法两国签订了条约,在诸如互派使节、外交文书的各种程式以及其文本的语言和禁止使用歧视性称呼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求中国必须面对和接受西方近代的国际法知识。郑观应在《易言》中说:“欧洲各国,动以智勇相尚,我中国并立,不得不函思控制,因变达权,故公法约章宜修也”。[3]其实早前林则徐就为禁烟需要,曾聘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袁德辉等人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国际法》中关于战争、封锁和禁运等法律条文,后编辑出版成《各国律例》,得以在与外国打交道时有理有据。从外部条件看,国际法的引入归功于在华的西方人包括政客和传教士的劝说建议和躬亲译述,如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自己翻译了惠顿《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书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内容,建议清廷外派使节,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随后积极帮助丁韪良全部翻译此书,解决互驻使节中的程序。从内部条件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称“总署”)和其他洋务机构的设立起到了制度和载体的保障,尤其是京师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对于西学西法的引进贡献巨大。恭亲王奕与桂良、文祥等大臣上奏认为,办理与外国的交涉事件,“必先识其性情”,而“欲悉各国情形,必先谙其语言文字,方不受人欺蒙。各国均以重资聘请中国人讲解文义,而中国迄无熟悉外国语言文字之人,恐无以悉其底蕴”。[4]1862年7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官办的以培养外文翻译为目标的语言学校——同文馆成立了,通过西书翻译和著述,西方的国际法得以走进中国,而翻译主角则是担任同文馆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恭亲王等人于同治三年(1864年)的一份奏折有这样记载:“臣等因于各该国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知有《万国律例》(即《国家法原理》,编者注)一书,然欲径向索取,并托翻译……丁韪良以无赀刊刻为可惜,并称如得五百金,即可集事”。[5]在蒲安臣引荐下,丁韪良得到了总署的资助和中文校订帮手,译作很快定稿,1864年8月30日朝廷批准总署刊刻该书,由京都崇实馆分四卷刊刻,第一卷“释义明源”,第二卷“论诸国自然之权”,第三卷“论平时往来”,第四卷“论交战”,由张斯桂和总署大臣董恂各撰序文一篇,年底正式出版时定名《万国公法》。1867年同文馆教习科目扩大后,丁韪良被任命为新设“万国公法”教习,1869年他在耶鲁大学进修国家法后回到北京,于9月16日担任同文馆总教习兼国际法教习,此后身兼二职长达25年之久。在丁韪良的主持下,同文馆以译书为要务,公法教学亦以译书为主,还译述了《公法便览》、《星轺指掌》和《公法会通》等国际法著作,并纳入教学内容,“携之于中国而课诸馆生”,“即以洋文课读,复令译以汉文”。[6]
国际法的译介对近代中国法治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是提高了清政府对国家外交关系的认识。在1864年的普丹大沽口事件中,奕与普鲁士公使交涉时,就援引国际法关于中立国不受侵犯原则,使得对方同意放行在我国港口扣留的丹麦船只。二是作为近代发展起来的处理主权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国际法与中国传统夷夏尊卑观念和以朝贡制度为核心的对外交往相去胜远,它打破了晚清以天朝自居的傲慢陈腐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国人新的国际外交思想,有助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三是国际法的传播刺激了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变法图强意识,其中的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促进了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为核心的现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郑观应认为公法虽有价值,但“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7]谭嗣同阅读《万国公法》后的危机感,促生了他的变法维新思想,“即如《万国公法》,为西人仁至义尽之书,亦即《公羊春秋》之律。惜中国自己求亡,为外洋所不齿……中国不自变法,以求利于公法,使外人代为变之,则养生送死之权利一操于外人,可使四百兆黄种之民胥为白种之奴役!”[8]
从甲午战争到“预备立宪”的前后十余年间,是西法东渐的重要延续时期,西方各国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大量被译介引入。同文馆执教的法国传教士比利干早在1880年就将《法国法典》译成中文,出版时定名《法国律例》,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部西方民法,系统地介绍了法国民法的体系与内容,对传统民、刑法律不分的中国影响巨大,其序言曰“民律系制定民间一切私利之事也,而民律总为三纲,共计二千二百八十一条,其中一纲论人,二纲论资财,三纲论以何法能获资财利益”。[9]甲午战败对中国政局和社会的震动沦肌浃髓,实业救国合群保种成为当务之急,士大夫阶层逐渐认识到“旧法自不能不量加变易,东西各国政法,可悉者亦多,取其所长,补我所短,揆时变势,诚不可缓”。[10]1902年广学会将英国人甘格尔的《泰西民法志》译成中文,求实斋在同年也翻译了《泰西商律》,修订法律馆则在1905年组织翻译了《德意志民法》和《民法要论》等。二十世纪初,国内外形势之趋迫使晚清政府考虑实施新政以“预备立宪”,为此“著派沈家本、伍廷芳等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11]4864在沈、伍二人主持下,修订法律馆先后翻译了以刑法为主的书籍,如《美国刑事诉讼法》《德意志刑法》《意大利刑法》《俄罗斯刑法》《荷兰刑法》《瑞士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和《日本监狱法》等三十余部。此外还有一些法理学和宪法学的西书也陆续引入译介,仅1902年就有文明书局出版的《民约论》和《美国宪法提要》,广智书局出版的《政治学》和《万国宪法考》,以及译书汇编社出版的《国家学原理》等。这一时期的西法译介多是“西译中述”式的中西两人合译,而西人多是来华传教士,他们归因宣教,圣俗协商,积极参与翻译、创刊、出版、办学等各种社会事务。傅兰雅在《佐治刍言》(序)中就西书翻译过程说过:“西人先熟览胸中而书理已明,则与华士同译,乃以西书之义,逐句读成华语,华士以笔述之;若有难言处,则与华士斟酌何法可明;若华士有不明处,则讲明之。华士将初稿改正润色,令合于中国文法。有数要书,临刊时华士与西人核对;而平常书多不必对,皆赖华士改正。”[12]
“预备立宪”到辛亥革命前后是西方宪政类法学著作译介的高峰期。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归国后编译了《列国政要》,介绍了美、俄、德、意、奥等国有关宪法、行政、司法、官制、军事和警察制度的设置内容,为晚清的预备君主立宪提供借鉴。1907年奕奏请“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并提出“现在入手办法,总以研究为主,研究之要,不外编译东西洋各国宪法,以为借镜之资历”。[11]5714这一时期译介的法学著作有上海作新社出版的《法学通论》、新民译书局出版的《英国地方自治》、文明书局出版的《英国通典》、开明书局出版的《普通选举法》以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宪政研究书》和《宪法大纲》等。这些西法书籍的译介推动了晚清的法制改革与社会发展进程,1905年清廷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中说“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细甄核,仿行宪政”,[11]55631908年清廷还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了“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的基本原则。[13]这一时期的西书翻译力量发生了变化,以传教士为主体的西人日益势弱,新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走上翻译前台,主要是由于很多留洋学生陆续归国,他们在西学储备和语言能力上逐渐胜任西学东渐的工作要求。另外从二十世纪开始西法的译介多是由日本转口输入的,日本明治维新引进西学西法取得的成功给中国人极大的启发,加上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且风俗、文字相近,两者当时都是君主政体,留日学生每年达数千人,日本又是清末海外立宪党人和革命党人聚集之处,这些都使得经日本消化的西法东渐成为晚清中国西法输入的一大特点。1904年,张元济翻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日本最全面的法学专著,内容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25类。随后译介的日本法律还有织田万的《法学通论》、户水宽人的《法律学纲领》和高田早苗的《国家学原理》,另外通过日文转译的西法著作有英国希西利洛度利科的《英国地方政治》、法国美佐的《代议政体原论》以及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等。
西法东渐最初是晚清来华传教士圣俗协商译述西学的客观结果,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同时晚清政府迫于中外交涉的窘迫和压力,从开始被动而零散地接触西法意识和观念,进而译介引入国际公法书籍,后来为社会形势所驱使转为主动而系统地输入西方法学理论和著作。西法译介主体则由前期来华传教士为主转变为国内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及留洋学生为主,西法的传入和出版地也先以上海为中心,后来扩展到北京、广州和武汉各地。尽管晚清政府受制于诸多不平等条约而未能在对外关系中普遍适用国际法,但至少在形式上跨进了国际社会,并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因此西法东渐是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
[1]董小旬.万国公法序[M].同文馆,1864:2.
[2]魏 源.海国图志:卷59,外大西洋墨加洲思叙[M],美华书馆,1871:117.
[3]夏东元.郑观应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45.
[4]文 庆.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一[G].内府未格抄本,1856:25.
[5]文 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十七[G].内府朱格抄本,1856:26.
[6]吴尔玺.公法便览[M].京师同文馆,1877.
[7]夏东元.郑观应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389.
[8]蔡尚思,方 行.谭嗣同全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225.
[9]比利干.法国律例:凡例序[M].同文馆,1880.
[10]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37[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28.
[1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上海: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09.
[12]傅兰雅.江南制造局翻译西书事略[J].格致汇编:秋季号,1879.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153.
责任编辑:李 珂
On the Introduction and Translation of W estern Laws by M issionaries in Late Qing Dynasty
ZHANG Yong1,2
(1.School of History and Sociology,Anhui Normal University,AnhuiWuhu 241000,China; 2.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Tongling University,Anhui Tongling 244000;China)
With more and more dealing of foreign affairs with western countries especially under the pressure of force,Late Qing governmenthad to gradually touch and learn western laws.Missionaries in China had introduced western legislative concepts before the Opium War,and after that they mainly translated works of international laws,which helped to shape new diplomatic ideas in that era.From the Sino-Japan War to the end of Qing Dynasty,emphasiswas lai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various Department Laws and constitutional laws.The introduction and translation ofwestern legal theories,laws and systems had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cline of Chinese conventional lawsand the legal reformation.Itwas doomed with historical limitations but objectively promoted themodern legal process.
introduction and translation of western laws;missionaries;international law;constitution preparation
G206.3
A
1674-117X(2015)01-0125-04
10.3969/j.issn.1674-117X.2015.01.025
2014-11-03
铜陵学院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明清来华传教士与儒家经典译介研究”(2012tlxyrc11)
张 涌(1977-),男,安徽桐城人,铜陵学院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西文化交流、翻译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