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芬,程 敏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 750021)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
王桂芬,程 敏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 750021)
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时间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于“十二五”末完成,建筑业、金融业作为比较特殊的行业,“营改增”的时间一推再推,建筑企业行业协会自2012年初开始,已号召地方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调研工作,并将调研结果通过住建部提交给财税部门,为建筑业“营改增”做积极地准备工作。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将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需要积极面对和解决。
营改增;建筑业;税务风险;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全国已经试点了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时间表,将在2015年底完成全部行业的“营改增”工作,建筑业“营改增”就在2015年的计划范围之内。由于建筑业是微利行业,且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存在许多实际困难,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许多税务风险。本文拟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营改增”在全国试点的行业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了,但是也有少数行业企业税负增加了。建筑业“营改增”前缴纳的是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改交增值税,建筑业首先要确定的就是纳税人的身份,按照其他营改增行业的经验,“营改增”前的连续12个月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就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 000元以下的就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人的身份不同,税负也将有所不同。
1.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分析
如果一般纳税人税率比照交通运输业确定为11%,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到底是降低还是增加,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用当期的销售额乘以11%,进项税额为购买材料、购买固定资产、支付运费时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当建筑业企业当期销售额一定时,税负的高低主要是取决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比如,一家建筑公司“营改增”后销售额为600万,销项税额为66万(600万×11%),当进项税额有67万时,企业当期不用缴税,且多余进项税额1万元。当进项税额为61万时,企业要缴纳增值税5万元。所以,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企业“营改增”后如果有充分的进项税额就可以降低税负。
2.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也为3%,虽然税率都一样,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的销售额比营业税的营业额要小,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就比营业税额小。比如,一家“营改增”的建筑业,如果向下游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是20 000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为600元(20 000×3%),“营改增”后销售额为19 417元(20 000/1+3%),增值税为583元(19 417×3%)。所以,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将会下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职能,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加强发票管理非常重要。建筑企业为客户提供劳务,在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可能会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建筑企业从供应商购买材料、固定资产时可能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包括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无论是善意还是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建筑企业如果将善意或者非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且抵扣了增值税额,就会带来税收风险,一经税务机关查证,将会面临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为了防止建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建议建筑企业应认真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通过真实的交易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真实的交易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项税抵扣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
第一,超范围抵扣。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是,由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是有界限的,在“营改增”初期一些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抵扣范围,以为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如果判断错误,把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了,被税务机关查处后,不但不能为企业节省税收,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税法对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的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熟知:对于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服务的成本。[1]
第二,未按规定时限认证扣税凭证或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没有按期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已经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如果是由于规定的客观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申报抵扣。[2]所以,建议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按照规定的时限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并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要错过认证、采集、抵扣的有效时机。
3.纳税时间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
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3]也就是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过程中收取的或者工程完工后收取的价款。并规定,建筑业收讫营业款的凭据为书面合同写明的付款日期,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注明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完成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4]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如果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确定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建筑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确认收入金额与工程结算单的金额是不一致的,另外竣工结算时间普遍滞后,而保证金收回的时间是确定的,建筑企业很可能会垫资纳税。所以,为了避免建筑企业垫资纳税的情况发生,建议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应以收到发包方工程价款为开票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偷漏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由于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比原来的营业税复杂,建筑企业需要全面了解增值税。“营改增”后,很有可能出现一些企业在新旧政策交替期间乘机钻空。建筑业计算营业税时,以建筑企业全部工程造价为征税依据,“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从建筑业“营改增”来看,税负的终端可能会转移给建设单位,但在初期可能不会很明显。建筑业为了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可能会采取少计或者不计收入的方式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比如,收到的营业款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入形式转到“账外账”上。所以,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初期进行有关政策宣传,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另外,在“营改增”过程中,应加大税务检查力度,采用一定的稽查手段遏制企业偷漏税行为。
5.税务核算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增值税与营业税差异很大,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都十分复杂,以目前税务环境已经发生的变化及已经实施的新规定来看,“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营业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程序变化较大,增值税征收由于使用金税系统,税款计算、纳税申报比营业税更为复杂。第二,新政策、新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差异较大。这些改变要求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必须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法规政策的学习,以应对新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建筑企业特点设计规章制度和业务相关流程,建筑企业可建立研发、设计、制作、安装、检测为一体的产业链,以合理减负为核心,建成一套有特色的增值税业务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建筑企业为了应对“营改增”应该进行增值税的业务流程演练,将“营改增”之前的年度业务按照征收增值税进行大致的测算,掌握“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变化,以此为契机设计企业的相关制度。
总之,建筑业的“营改增”将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筑业应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正确认识和看待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严加防范。当然,对于我们宁夏回族自治区来讲,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积极面对和解决。
[1]李雪婷.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4(6):25.
[2]张地.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4(6):16.
[3]刘东辉.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J].经济师,2012(5):36.
[4]孙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3(6):14.
Tax Risk and Strategic Suggestions on the Shift from Sales Tax to Value-added Tax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WANG Guifen,CHENG Min
(Ningxia Polytechnic,Yinchuan,Ningxia 750021,China)
According to the schedule of national tax system reform,a shift from sales tax to value-added tax will be accomplished by the end of 12th Five-Year Plan.The practice has been put off again and again in such relatively special industries as building and finance.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dustry association has,having started in early 2012,encouraged loc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research on the shift from sales tax to value-added tax,and then submit the research report to finance and tax sectors via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fully prepare for the shift in building industry.There would be tax risk due to the shift,so great efforts will be made to solve the problem.
shift from sales tax to value-added tax;building industry;tax risk;tax
F812.42
A
1008-469X(2015)01-0055-03
2014-11-13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14NXBYJ06)
王桂芬(1974-),女,江苏铜山人,管理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及税收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