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1 0月1日起施行:生产不安全食品严惩重处

2015-03-17 12:29
长江蔬菜 2015年17期
关键词:惩罚性安全法生产者

记者8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

最高法通知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

通知表示,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1 000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通知指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猜你喜欢
惩罚性安全法生产者
1月巴西生产者价格指数上涨3.92%
惩罚性赔偿探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2019德国IF设计大奖
家禽福利的未来:生产者能期待什么?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及基本建构
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续)
日本修订劳动卫生安全法(ISHL)
《食品安全法》修订应瞄准三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