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5-03-17 02:27张显伟张书增贺秋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边民跨国权益

张显伟 张书增 贺秋梅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张显伟 张书增 贺秋梅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在中国广西边境地区,存在有大量的基于非法越境、非法居住、非法婚姻而产生的跨国婚姻现象,越南妇女们由于地理、历史、文化和经济原因嫁到中国,但她们在中国却遇到了来自“身份”和“福利”问题的双重困扰。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维度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不仅具有理论必要性还具有实践可操作性,进而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建议,具体可以实施分阶段、分步骤的“三步走”战略以解决其所面临的“身份”和“福利”难题,并应当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来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越南妇女;法律保护

进入20世纪末期以来,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相关问题开始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及研究,并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是运用了田野调查及实例分析的方法对中越跨国婚姻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该现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有的学者从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着手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分析跨国婚姻的现状及存在的原因[1];有的学者专门研究了跨国婚姻的婚姻模式,认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现有的事实婚姻[2];有的学者以制度模式为视角,研究影响边境跨国婚姻的正式及非正式制度[3];还有一些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跨国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并就此提出解决问题的构想[4]。总体而言,已有的关于边民跨国婚姻的研究集中于“现状—问题—对策”的探讨,同时强调社会环境结构,即区位、人口变迁、社会稳定形势、经济等客体性因素对跨国婚姻行为的影响,学者们就应当承认当前生活在中国的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们的事实婚姻并应当给予她们相应的制度保障的问题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当前的研究缺乏对基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影响跨国婚姻的非正式制度的关注不够,比如对民族习惯、民族传统文化等研究不够深入。而学者们针对当前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困境所提出的一些对策往往缺乏一定程度上的可操作性,缺乏更深层次上的运用法律原理来分析造成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原因,个别对策往往体现在建议修改法律和行政规章等,但由于修法活动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在现实实践中确是个难题。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随着法治国家的进程及户籍改革制度的推进,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权益给予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避免的紧急任务,其应当成为当前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对她们进行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分条件、分步骤、分阶段来实现。而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发展,中越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现象也会更加普遍。本文以位于中越边境、同时存在有大量跨国婚姻现象的宁明县爱店镇为研究视角,以第二作者张书增曾经发表的一篇名为“对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中‘三非’妇女权益的行政法保护——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5]的论文为理论基础,在实地调研基础上搜索了大量有用的资料共同完成了文章的写作。

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现状

宁明县爱店镇位于中越陆地边界公母山下,与越南峙马县相对。往南距越南绿平县17千米,谅山省34千米,海防市200千米,越南首都河内180千米,边境线长25.5千米。全镇下辖3个行政村(社区),20个自然屯,户籍人口8912人。根据笔者对该镇的调研发现,截止到2010年11月21日,爱店镇共存在中越边民通婚人数196人(仅指越南女方嫁入中国的情形),占全镇人口的2.20%,其中经过合法登记结婚1人,其余195人均属于非婚同居,占总数的99.5%。以3个行政村之一的堪爱村为例,该村共存在64对跨国婚姻,女方全部来自越南,占全镇跨国婚姻人数的32.7%,且全部未进行婚姻登记,均属于非法越境、非婚同居。其中丈鸡屯作为瑶族聚居地,与位于越南公母山下的瑶族族人由于作为同一族群,血缘相近,且经常互相交流,该屯共有30户家庭,其中20户都存在跨国婚姻现象,占该屯人数的66.7%。可以预测,随着爱店镇在2015年被国家升格为双边性常年开发公路客货运运输口岸即国家一级口岸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战略位置的提升,广西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广西的地理战略位置越来越重要,这些因素必将会吸引更多的越南妇女们嫁入到中国,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现象也会越来越普遍。

二、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产生的原因

(一)边境地理位置特殊

宁明县爱店镇位于中越陆地边界公母山下,与越南峙马县遥遥相对。用“山水相依”一词来比喻中越两国之间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是再恰当不过的。如大新县德天瀑布所在的中国板约村与越南高平省的里板村,其界河归春河的水是相“依偎”在一起的;在东兴,中越两国的界河——北仑河,河宽仅10多米①罗文青.和平与交往:广西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问题初探[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1).。但特殊的地理因素也加大了两国对边民管理的难度,对于这些非法入境的越南妇女,我国政府管理部门曾一度采取遣返的措施,但正是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因此就出现了上午遣返回越南,下午她们又从山林小道返回中国的现象。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以爱店镇爱店社区为例,全村共存在69对跨国婚姻,其中1对经过合法登记,68对属于非法的跨国婚姻,且曾被遣返过的有65对,占其中的95.6%。她们几乎都是白天被遣返,晚上偷偷地从山路小道回来。笔者更有机会亲自采访了瑶族村落的赵有林组长,他说:“我每次去越南岳母家都是走小路的,因为走小路不需要办理任何的手续,当天就可以到达。”可见,边境特殊的地理位置既方便了跨国婚姻逃避法律的规制又为两国边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因此其是跨国婚姻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两国公民通婚历史渊源深厚

由于地域相连,文化相似,语言相通,致使中越边民的跨国婚姻自古以来就存在。自1940年以来,越南就一直处于不断的战争之中。50年代越南人民在胡志明的领导下,解放越南北方,中越之间是“同志加兄弟”的亲密关系。据笔者从一位丈鸡屯的村民口中了解到,他的母亲就是那个时候嫁到中国的,在当时中国是承认她们的身份的,政府允许她们上户,发给她们身份证,在当地享受和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并由政府划分了一定的山林土地,他母亲现在仍然保留着她的第一代身份证。从6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现象依然较多,主要表现是跨国婚姻中的女方由中国嫁入越南。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中越两国关系恶化,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曾一度停滞。等到了80年代后期,两国的关系慢慢好转,中国随之加大了对边境地区的开放程度,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也开始恢复。再加上当时由于战争的原因,越南国内呈现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多男少的现象,许多越南妇女就进入中国境内结婚。据笔者的调研发现,从1984年至2010年爱店社区总共的69对跨国婚姻中,其中1984、1985两年内未有一名跨国婚姻出现,1986、1987、1988三年平均每年有2对,到了1989年就骤然上升到了16对,1990、1991、1992三年平均每年7对出现。在爱店镇的丈鸡屯,由于是瑶族聚居地,与公母山下的越南瑶族通婚现象十分普遍,几乎100%的家庭都与越方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

(三)边境地区经济交往活跃

随着中越关系的正常化,特别是中越两国分别进行“改革开放”和“革新开放”以来,两国在边境地区都增设了用于经济发展的口岸,爱店镇就是最早的一批获得国家二级口岸资格的边境地区。在这里,双方边民可以进行日常的交易活动,比如越南人经常在爱店镇卖她们当地的芒果、香蕉、龙眼等特产。这样的经济活动不仅加快了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更是促进了边民间的相互交流。据笔者从调研中了解,当地的一些年轻人就是通过这种经济交往活动才认识了越南女方,之后经过谈恋爱,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国更是成为亚洲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也是吸引越南妇女嫁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广西是与越南接壤最近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地理优势,其享受着国家的特殊优惠政策,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升级以及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爱店镇为例,其作为国家一级口岸,截止到2013年人均纯收入达到7168元,其边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比越南边民的生活水平高。从爱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处获悉,当前位于公母山下的越南人的生活水平大概相当于爱店镇居民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这也是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边境地区民族文化相融合

总体上看,在中越跨国边境线上生活的具有相同民族的边民众多,主要有苗族、瑶族、汉族、京族、哈尼族、拉祜族等少数民族。而在爱店镇,瑶族村落的跨国婚姻现象十分典型。赵有林组长告诉我们,他的爷爷、爸爸以及叔叔都娶了越南妇女作为妻子,他们使用同样的语言——瑶语,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都不成问题。在瑶族村民眼里,由于地处偏远山区,信息不灵通,缺乏相应的知识,其对国家及法律的认可远低于对族群及其习惯的认可程度,因此他们并不认为结婚需要进行登记,只要在男方的家里宴请亲友,同时请来师公①民间用以称道教正一派的道士。亦指男巫。做见证人,这样婚姻关系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自然就算是正式婚姻。同时,受瑶族的风俗习惯影响,本族的男性不能娶异族的女性为妻,这就大大缩小了瑶族男子配偶的选择范围,所以迎娶生活在越南一方的瑶族女子为妻成为大多数瑶族男子的选择。爱店镇丈鸡屯是一个纯瑶族的村落,全屯有将近70%的男性都娶了越南的女子为妻。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如果他们通过边境关口到越南省亲,只要穿着瑶族的服装,越南的守边士兵便让她们快速的通过,不会强制对她们的身份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表明,民族之间的文化不断融合,交往不断加深,使得这些生活在边境地区的人们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同一族群的人和亲属在感情上往往超过其他观念和意识,因此跨国婚姻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三、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后,成为中国男子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她们与当地居民语言、习俗相通,实际与当地媳妇相差无几,因此在族群文化适应方面几乎没有什么问题。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文化的适应方面,她们却普遍面临一些难题[6]。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主要分析由于制度和法律因素导致的这些跨国婚姻中“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同居、非法居住)妇女群体权益的两种最突出难题——“身份”问题与“福利”问题。

首先导致了有关“身份”问题的出现。因为中越两国不论在制度上还是法律上,都存在有很大不同,根据笔者与其中的一位越南妇女访谈中了解,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一旦查出其国公民没有经过任何登记程序来到中国且三个月未归,则其就自动丧失了越南国籍。而当他们嫁到中国后,由于没有办理正当的入境手续、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在中国就不能取得居住证,也不能取得户籍,就导致了所谓的“三非”妇女的出现,这注定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这些“三非”妇女要施以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从笔者的调研中了解到,爱店镇被遣返过的越南媳妇人数为190人,占全部跨国婚姻人数的96.9%。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些妇女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来自制度的和法律的因素导致她们经常面临被驱逐出境的“危险”。

其次导致了有关“福利”问题的出现。由于“身份”问题的存在,这些“三非”妇女无法享受到作为一位正式的中国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但她们确是我国“事实上的公民”,其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几乎无法享有。比如,在爱店镇的一些靠近越南的偏远村屯,村民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其日常的基本生活只能依靠少量的山林土地来维持,主要表现为割松脂,卖八角等经济手段。但是,基于这些“三非”妇女的身份原因,她们自然不会分到山林土地,也就无法获得有关的国家针对边境地区有关的山林补贴政策。同时,基于身份问题,她们也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她们患有重大疾病时,本来家庭经济就差,这对其生活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根据和越南妇女的交流,笔者发现她们有时连一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利都没有,比如当她们从爱店镇到宁明县城经商,假如一天时间赶不回来,其因为没有身份证,就不能住宾馆,只能露宿街头;更有甚者,她们可能就过不了设置于通往宁明县城中间的那道边防武警检查的防线;而她们假如因业务需求要办理金融业务,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也不能办理银行借贷业务等。同时跨国婚姻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功能也相对弱化,另外其社会身份的不明确导致其地位低下的现实,这多少在孩子心中形成阴影,也影响了孩子身心的成长[7]。

四、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跨国婚姻中随着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基于其“三非”的身份问题所导致的无法加入中国国籍、无法享受社会福利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两国法律规定不协调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的。笔者归纳为以下几个领域:

(一)从立法层面上分析,问题首先体现在中国对越南边民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与越南方面的实际做法不一致。具体规定为:根据2012年民政部出台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①《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可是,对于这些“三非”妇女来说,这些由中国的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几乎都无法从越南政府方面得到,这是导致其加入不了中国国籍的直接因素。

其次,在越南边民入籍方面的规定上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为:《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尽管《国籍法》已经实施了三十五年之久,但由于具体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一直没有出台,因此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就导致了这些越南妇女想加入中国国籍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入不了的情况出现。再次,在涉及越南边民出入境管理及有关临时居留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广西目前针对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其中第八条规定: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到本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必须持有本国主管机关签发的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从双方规定的出入境口岸、通道(含便道)出入境;前往本自治区边境地区以外地区的,须向自治区边境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前往目的地属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的,须同时申领旅游证件;前往本自治区以外的地区的,须持有效护照和签证。第十条规定: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到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正当商品交易,当天不能出境的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可以在本自治区境内住宿;需要停留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入境后三日内到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外国人临时居留证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第八条、第十条。。

最后,缺乏必要的保障这些越南妇女基本社会权利的地方性立法。对于这些“三非”妇女来说,由于她们无法获得中国法律上的公民身份,因此她们得不到来自中国法律的保护是一种意料之中的事情。具体表现为,首先在宪法权利层面,对其基本政治权利与基本社会权利而言,这些妇女属于自动丧失越南国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又无法获得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体。其在中国的民主选举、民事活动、社会生活中,也无法获得中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所以她们普遍对社会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领域因不能参与而表现出不关心,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这种消极态度直接影响到跨国婚姻中“三非”妇女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权益保护的问题,她们及其家庭也容易因此受到来自外界的歧视。同时由于这些“三非”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因此在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中国农村,被分配山林土地的权利自然无法得到保障。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其他基本社会的权益,比如医疗、社会补助、就业等,都由于受到了来自“身份”问题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也都没有完全得到保障。

(二)从执法层面上分析,首先是对于这些没有合法的中国公民身份的“三非”妇女,现有的中国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况如何适用,当她们作为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不依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履行公务。其次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合作不足,缺乏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使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无法有效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次由于受地理条件、文化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制约,这些“三非”妇女的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对法律的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又缺乏必要的说理教育过程,因此导致她们对自己的行为异常谨慎,生怕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严重影响了她们的正常生活方式。最后,我国行政机关缺乏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由于两国制度上的差异和法律上的缺陷导致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出现,如果不加强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机关的交流与合作的话,那么对这些渴望早日获得合法身份与权益的“三非”妇女来说这个梦想太遥远。

(三)从司法层面上分析,由于这些越南妇女“三非”身份的存在,导致了其在现行的中国司法体制内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在司法领域首先表现为这些越南妇女在作为行政相对人存在时,假如其不服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无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有时在这些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时,更会遭到被申请复议机关的反调查,后果不堪设想,以至于这些人不敢寻求行政复议。其次是由于这些弱势群体不具备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不论是由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还是基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行政纠纷,或者是因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权益遭受到来自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侵害而产生的刑事纠纷,使得当她们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只能选择忍受,而不能寻求诉讼法上的救济。再次,在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侵犯了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其无法享受到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护。最后,考虑到边境地区经济不发达,边民法律意识浅薄,当与别人发生司法纠纷时,她们往往因为“身份”问题不能成为原告,同时因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司法费用,而只能妥协地采取不经过司法审判程序来救济自己的权益的方式选择忍受各种不公正的情形。

五、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对跨国婚姻中“三非”妇女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必要性上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式把其由法律原则上升到了法律规则的高度上。而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他部门法律都是其具体化的体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自然成为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往往表现为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她们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人身权、财产权等。结合本文,考虑到这些由于制度和法律因素导致所形成的跨国婚姻中的妇女的“身份”与“福利”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她们虽然是我国“事实上的公民”,但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她们并没有享有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有时更是不能享受基本的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因此,给予这些“三非”妇女以法律上的保护,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她们由于身份问题在当前所遇到的困境。“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话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8]可以说,“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9]

(二)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

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法治国家不仅仅指国家的一切工作运行必须依据现有的宪法、法律,由于权力与责任是紧密相联的,其还应包括法治国家同时是一个服务性的国家,一个有责的国家,一个诚信的国家。其次,针对多元的社会,法治国家同时要求治理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应当结合道德、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结合本文,考虑到跨国婚姻的妇女们本身已经基于“三非”而处于一个极为尴尬的处境,其基本的社会权利和福利几乎无法享有。但一方面由于她们已经是“事实上的中国公民”,其除了在家庭内部做到了相夫教子外,还参与了当地的日常生产劳动,为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尽了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跨国婚姻往往发生在我国的边境少数民族聚集地,而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所具有的特殊情形,在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及村规民约在当地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这样的跨国婚姻是被当地村民认可的,因此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

中国梦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有关治国理政的重要指导思想。在2013年3月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习近平表示“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中国梦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实际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①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7/c_ 115055434.htm.根据习总书记的讲话我们可以知道,中国梦理应为每个中国人的梦,就像李克强总理谈到的“改革红利应该公平地惠及每一个人”。结合本文,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虽然没有中国的合法身份,但其婚姻成立是基于当地的村规民约形成的,并得到当地居民的一致认可的。在法理层面,国家既然在立法上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地方客观实情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基础上变通法律规定的权限,地方人大和政府是可以在当地基于民族习惯和村规民约知道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有效的自治条例和政府规章以保障这些群体的权益。在现实中,假如不能给予其足够的法律保护,那么由于她们作为中国丈夫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法律上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持其家庭内部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

(四)是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需要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的不断迈进,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确立了户籍改革的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其中以人为本原则强调尊重群众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因地制宜原则强调不同地区要区别对待,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统筹规划原则强调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同时《意见》在创新人口管理上规定取消暂住证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并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政策正在逐渐浮出水面。而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们作为“三非”人员其身份问题是导致所有问题的根源,据笔者调研发现,几乎100%的越南妇女们都希望加入中国国籍并渴望能够得到和中国公民一样的待遇,户籍问题是困扰她们当前所有问题的根源之所在,她们十分希望户籍改革制度能够使她们取得合法的居住证,进而在中国能够取得相应的医疗、就业、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

其次,从实践可操作性层面上分析,由于我国原有的针对跨国婚姻中妇女权益的法律存在明显缺陷与不足,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对这些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当完善对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的权益进行立法上的保护。而在与此问题相关的立法方面,目前全国做的比较好的和值得借鉴的是云南省德宏州市政府出台的《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它们分别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权益保障、办理程序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德宏州的《规定》,对于这些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妇女们应当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在办理程序上,体现出了便民高效以及尊重村规民约等习惯法的原则。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具有中国国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证明。受理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籍申办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权益保障上,持有该证的越南妇女,可以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居住、医疗、就业等各项基本的社会权益。而根据防城港的《办法》第二章有关参保范围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居住在防城港市范围内并已与有防城港市户籍的居民育有子女的外国籍人员及所育子女属于应当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距离边境线0~20千米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等(以下简称“特殊人员”)所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特殊人员”须提供相关部门有效证明材料;居住在防城港市范围内并已与有防城港市户籍的居民育有子女的外国籍人员及所育子女,需提供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有效证明材料。从《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中越边境的“三非”妇女被表达为“特殊人员”和“居住在防城港市范围内并已与有防城港市户籍的居民育有子女的外国籍人员”。以上两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从不同角度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权益进行了开创性的规定,其符合了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同时又兼顾了我国的特有国情社情,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矛盾的各种表现形式,这不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更是一种社会综合层面的进步。

六、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进行法律保护之框架构思

通过上文对跨国婚姻中“三非”妇女权益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指出应对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还具有实践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原有的针对跨国婚姻中妇女权益的法律因其存在明显缺陷与不足,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对这些弱势群体提供足够的权益保障。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完善在立法上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的权益进行保护。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完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越南妇女婚姻登记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并出台有关《国籍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何保护已经在中国生活一定年限的且存在事实婚姻的越南妇女以及怎样高效便民地方便她们加入中国国籍。其次,为了实现对越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笔者建议可以实施分步骤、分阶段的“三步走”策略。第一步:参考广西防城港出台的《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德宏州出台的《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首先保障当前跨国婚姻中部分越南妇女的基本社会权利,这部分特定主体主要指已经嫁到中国,并在中国境内生活了许多年且一直存在着事实婚姻而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越南妇女,即使在该阶段不能够完全承认其合法身份问题,但仍可以采取备案登记制度,使那些已经登记的越南妇女们在本行政区内可以行使一些作为“人”的基本社会权利,比如医疗、出行、劳动、养老等;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然后基于《宪法》和《立法》授权立法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在不违反国家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地方特色,抓紧时间制定和出台具有跨区域性效力的地方性政府法律和规章,统一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法规适用问题,进一步扩大有关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利的范围,比如行使选举权、赋予其诉讼中的原告地位、承认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确认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对象等法律权益;第三步: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可以修改《国籍法》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允许那些在中国居住一定年限、一直存在事实婚姻且无不良表现的越南妇女加入中国国籍,并且降低有关边民婚姻登记的要求,继续完善户籍改革制度,使其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以方便其进行婚姻登记和入户,早日取得结婚证和居住证。因此早日促成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的形成。

(二)提高行政机关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保护

以上的立法工作仅仅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这些“三非”妇女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依据,但其只有与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才能把这些规定落实到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即按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合理地履行职权,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加强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司法机关对相对人对其监督,形成完善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再次,针对这些偏远山区的弱势群体,执法者要做到除了是执法主体的身份外同时还应是法治宣传的主体。由于这些地区的边民法律意识薄弱,很多地方依靠的仍然是当地的村规民约来指导社会生活,笔者认为由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同时加强对法治的宣传是一种既符合实际又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管理方式。最后,把加强对该群体的保护视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的法治政府不仅指依法行政的政府,其更多强调的是福利政府、服务政府。因此要把加强对跨国婚姻中“三非”妇女权益的保护视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会谈会晤,强化信息通报、强化堵源截流、强化出入境管理,切实提高边民婚姻登记合格率,促进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司法机关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保护

司法救济是公民寻求权益保障的最后手段,因此仅仅通过抽象的立法工作和机械性的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足以完全保障这些越南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基于以上提出的有关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来解决其“身份”问题和“福利”问题以及行政执法领域中对有关问题改进的基础上,当其作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行政司法救济。其次,逐步赋予其具有三大诉讼的原告资格。不论是由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还是基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行政纠纷,或者是因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权益遭受到来自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侵害而产生的刑事纠纷时,她们都可以为了救济自己的权利而向司法机关行使作为原告的权利。再次,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该弱势群体的权益造成了侵害的情况下,她们就应当享受到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救济。最后,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地为其减免诉讼费用、提供律师援助等。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这些“三非”妇女权益其他法律途径的保护,包括调解、仲裁、信访等制度的建设。加强对跨国婚姻中越南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有利于增强她们的维权意识,增加她们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使得她们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七、结语

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与法律上的冲突导致了这些越南妇女们的有关“身份”与“福利”权益得不到认可与保障,但是,由于她们遵从少数民族习惯完成了婚姻仪式,并被当地熟人社会所认可,她们已成为我国“事实上的公民”,她们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和谐献出了自己的力量。对她们这一特殊群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是广西深入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发展战略,奋力实现“两个建成”宏伟目标的客观需求。对于她们,我们不能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而应该积极的去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实施分阶段、分步骤的“三步走”战略以解决其所面临的“身份”难题,并应该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来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以期最终解决她们的“身份”与“福利”问题。当然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同时注重对其在非制度层面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当前最有效的方式首先是在法律层次承认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的效力,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其次是大力发展边境地区的经济,努力提高边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再次是加强对边民进行职业培训扩展其就业渠道;最后是增强其法律意识,主要是促进其守法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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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闻刚

A Stud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Transnational Marriages on the Border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

Zhang Xianwei Zhang Shuzeng He Qiumei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Nanning,Guangxi530006)

In Guangxi,illegal transnational marriage is a very common phenomenon.Their marriages are based on geographical,historical,cultural and economic reasons.The conflicts of systems and the defects of Law cause these women’s identity and welfare problems.In this paper,through analyzing the existing issues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 Vietnamese women face with three dimensions of 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justice;putting forward that giving legal protection to them not only has the theoretical possibility also has the practical operability.And then the author advises some strategies,which can be implemented step by step to solve the problems. At last w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judicial work to further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border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transnational marriage;vietnam women;the legal Protection

D90-053

A

2095-3275(2015)05-0153-09

2015-07-01

张显伟(1969— ),男,山东微山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书增(1991— ),男,河南周口人,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贺秋梅(1992— ),女,布依族,广西西林人,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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