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

2015-03-11 08:49曾长秋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当代价值马克思

摘要: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英国古典经济学有关价值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立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和局限性之后,须从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的角度,对其进行有益的补充。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6-0009-05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所处的年代对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起了巨大的指导作用。然而,马克思主义又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深入认识和创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一、应当历史地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的经济学家一般认为,海外商业贸易是国家财富之源,这种认识后来发展成为重商主义理论。重商主义依据商业资本家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经验去观察和说明社会经济现象,从流通领域研究了货币——商品——货币的运动。到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期间,另外两个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通过论证“劳动(特别是产业部门的劳动)是创造人类财富价值的源泉”,从而确立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其中,斯密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1]但他所说的劳动是一般劳动,难以解决价值的真正来源问题。李嘉图则认为,可分配的只能是商品价值,商品价值可划分为工资、利润、地租三部分,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各得其所。他讲的价值分配也不能说明利润和地租的真正来源,同样使其劳动价值理论陷入了困境。马克思认为,斯密、李嘉图的理论都不彻底,在批判地继承他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研究《资本论》时发现,在一切商品上都凝结着一定数量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既是具体形态的劳动,例如种田的劳动和纺织的劳动;又是抽象形态的劳动,即人的劳动力——脑力和体力在生产中的耗费。由于存在着这种抽象形态的劳动,才使各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能够在同一测度标准的尺度下进行比较和交换。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而决定商品价格变动的终极原因便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马克思系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及其市场经济活动,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便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坚实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能够创造价值。也就是说,他用“劳动价值一元论”代替了当时风行的“价值二元论”(土地、资本)、“价值三元论”(土地、资本、劳动)、“价值多元论”或“价值泛论”等。应当说,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在经济理论史上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今天有些情况是马克思在当年预料不到的。如果一味机械地照搬马克思所设想的具体论断,就不可能全部回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今天已遇到或将要遇到的现实问题。例如,马克思认为资本家获取利润主要依靠延长工人的绝对劳动时间和相对劳动时间。今天,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过去之后,由于规定了法定劳动时间和普遍实行法定工资,许多经济部门增加利润的办法主要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改进经营管理,以及降低设备和原材料的成本。此外,马克思当年设想的按劳分配,要以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为前提,而今天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却仍然保留了部分私有制。这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生产力水平呈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呈多样化,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保存的分配制度,并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上找到现成的答案,而应该根据其基本原理及其方法论,对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给予理论联系实际的回答。

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只讲计划,不讲价值规律;只讲劳动,不讲劳动价值,却以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其实,我们是把马克思主义当成教条在坚持。今天,我们要打破僵化的思维定式,需要用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和价值规律。马克思当年为什么要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创立剩余价值论,其目的与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根本不同。他不是为了替资本主义制度唱赞歌,而是为了揭露资产阶级如何利用资本来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使人们认清“谁养活谁”的问题,以此来唤醒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拿起批判的武器,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创立的剩余价值论,完全是用来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的,可称为“革命的劳动价值理论”。如今,我们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创立的剩余价值论,并非是以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而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即用它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完全可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理论聚焦每个栏目名称曾长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问题

在《资本论》出版了147年之后(从第1卷1867年在德国汉堡出版算起),世界发生了巨变,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所依据的材料——19世纪中后期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情景几乎不见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给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第一,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其理论是否符合当前的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范畴和劳动价值的变化,拓展了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一方面,由于现代产业部门中“机器替代了工人”,生产性劳动大幅度地削减;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白领(知识分子)和铁领(机器人)”,各种非生产性劳动大量地增加,这些不同形式的劳动(如管理性劳动、科技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等)是否可以看作“生产要素”,它们能否创造商品价值以及如何与生产性的劳动进行换算?以上这些,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年没有直接回答的。在我国当前所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都并存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它们都通过市场机制来体现对商品价值的创造。这就得承认市场分配的作用,也就等于承认了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创造价值,从而表明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商品价值的理论与现实不符。同样,我们也不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看作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物,它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之中。

第二,价值虽然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却不是所有的劳动都能形成价值。劳动产品的价值,既包含由生产资料转移和保存的物化劳动的价值,也包含在生产过程中活劳动追加到产品上的价值。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必须依靠活劳动才能发挥作用,通过一定的、有用的、具体的劳动成为一种新的使用价值,并使自己的价值转移和保持到新产品中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写:“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2]55根据劳动的有用效果,具体劳动可区分为有用劳动和无用劳动,只有“有用的、具体的”劳动,才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如果生产者的劳动不能够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例如生产了废品,这就是劳动的虚耗,这种劳动即无用劳动。就商品生产者而言,他所生产的商品必须满足别人的需要,即符合社会需求。如果该商品不符合社会需求,即使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再精美、所耗费的劳动再多,也属于无用劳动。在生产过程中,还有一种劳动与无用劳动的范畴很相似,那就是无效劳动,指没有达到预期生产目的劳动。可见,“无用劳动”或“无效劳动”尽管也属于“劳动”,却不能创造价值,商品生产者收不到回报。此外,还有一种有害劳动,是指生产出对社会有害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例如制造毒品,对资本家来说,它虽然能够带来价值,可以看作“有用劳动”和“有效劳动”,却属于“有害劳动”。

第三,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及其所作用的机制,在当前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与价值的关系时认为,生产劳动的主体是雇佣工人,只有工人的劳动才能成为生产过程中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企业主则是“剥削者”,剥夺他们的生产资料“天然合理”。然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形式及其作用方式表现出越来越丰富的现实性,与马克思当年的设想存在很大差异。以我国为例,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企业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个变动,使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有了快速提高,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背景下,怎样评价当前的私营企业主?他们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可以看作“生产要素”?能否创造商品价值并参与分配?私营企业主是不是“新型劳动者”?他们能否与工农劳动者和科技人员一样参选劳动模范?等等。同时,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矛盾形式也出现了复杂性,例如“工人参与管理”、工人持股特别是在本企业持股,从而使资本与劳动的刚性边界和利益对立出现了软化。此外,现代市场经济的活动形式越来越复杂,使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链条越来越长,劳动创造价值的因素日益显得模糊不清。

第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是否也创造了价值。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劳动已由体力劳动为主变为脑力劳动的比重逐年上升,凸显了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技术是人的劳动特别是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凝结,其迅猛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人的体力和智力,增强了人的劳动能力。据资料统计,发达国家经济增长贡献率有40-60%不是依赖于资本和劳动要素提供的,而是依靠科技创新因素的推动。这种情况,与马克思所描述的典型生产过程——“资本+活劳动”或者“生产资料+雇佣工人”大不相同。此外,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从事科技管理劳动,另一方面又要执行资本职能,二者是科技管理劳动和资本增殖劳动的统一。可见,在一个现代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如果没有人从事科技创新和精细管理,将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尤其是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人们应怎样评价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这类劳动能否创造更大的价值?对此,目前依然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应该从生产和分配两个角度,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建立和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甚至有必要重新评估科技、管理等生产要素,对企业领导人和科技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进行股权、期权的试点。

第五,日益崛起的第三产业,是否属于创造价值的行业?众所周知,马克思所指的“劳动创造价值”,是针对进行物质形态的商品生产(即第一、二产业)而言的。他在分析社会资本再生产的比例关系时,把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舍弃了。正如《资本论》所写,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则不能创造价值,即价值只在生产领域产生,不在流通领域产生,而在流通领域实现。根据这一观点,我国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重一、二产业,轻第三产业,不但造成了国民经济各部门长时期的不合理、不协调,而且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服务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成为一体化的劳动过程。有些种类的服务领域(如金融、邮政、交通、信息)是独立提供服务的,直接创造了财富。把它们一概排除在创造价值的劳动之外显然不合理,值得研究者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在现代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比重不断上升。西方国家已从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从而使第三产业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达到75%。在我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也在30%以上,对GDP的贡献率逐年提高。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该正确地看待第三产业。

三、要把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提高到新水平

鉴于当前现实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些人因此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真的过时了吗?这是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所导致的,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说明。

第一,对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再认识。西方经济学著作一般讲生产要素有三个:资本、劳动、土地,后来加上管理称“四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即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所谓简单要素,便是从原始人类到现代化的生产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他在这里没有单独讲土地,因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中包含了土地;他也没有单独讲资本,因为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才成为资本。他之所以在“要素”前面加上“简单”二字,表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会有新的生产要素加进来。今后,不但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会日益增大,而且信息也将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以上说明,马克思虽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但并没有只将生产性劳动作为分配依据。他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并不表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马克思还认为,资本主义商业店员的劳动尽管不创造价值,却实现了商品价值,他们不但应得到工资,还为资本家提供了商业利润。至于利润、利息可以看成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地租则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都体现了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经济回报。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应该允许和保护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管理、技术、信息等)参与分配。所以,当前我国存在的多种分配方式并不意味着否定了劳动价值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第二,脑力劳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创造价值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延伸。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着重考察了商品和劳动,其中有这么几句话:“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2]556换句话说,凡是参加了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人员,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如工程技术人员、供销人员、管理人员等),他们都是生产劳动者,都从事了商品生产劳动,也就创造了价值。不仅企业内部的脑力劳动从事了生产劳动,即使企业外部为商品进行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以及用于生产的科技发明,都从事了生产物质财富和商品价值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言,科技、管理、分工协作、知识信息等也是“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都在努力“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马克思还说,“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3]其中,“直接的生产力”用了醒目的黑体字。这表明,“社会知识”在发展社会生产力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和“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便是对其发展趋势的直接表述。

第三,突出劳动、知识、人才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作用。我国当前提出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因为这四者是相互联系而且统一的,其实质在于把全社会一切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保护他们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营造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我们强调以上“四个尊重”,就是重视从事科技、管理、创造等高级复杂劳动人员的价值。社会财富是由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缺一不可,从而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共同参与财富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劳动和社会总劳动中智力劳动所占的比重日益扩大,社会各领域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部门也明显增多。因而,充分地肯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并深入地探讨科技和教育创造巨大价值的内在机理,就很有必要了。

第四,要把新的社会阶层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马克思曾经说,“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4]可见,在生产过程中只承认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价值”而无视资本家的“生产要素”,显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据此,我们应该明确地指出,只要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活劳动就能够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活动也不例外,而且要看作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加上他们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其收入肯定要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从马克思的以上观点我们得到的启示:我国新时期的劳动主体不仅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和农民群体,也包括私营企业主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他们同样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者已经变成有产者,其个人财产还在不断地扩大。今天,我们不要把有无财产或占有财产多寡作为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或作为衡量先进和落后的尺度。我国对私营企业主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身份,是对他们劳动和贡献的肯定。如果继续把他们定义为“剥削者”,不但明显地违背了我国的国情,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五,要在法律上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在多种分配方式中获得的收入,有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之别。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对我国改革开放现实情况的尊重和对个人财富积累的肯定,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和发展。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所获得的工资和奖金、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合法的劳动收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主凭借投资、管理和技术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合法的劳动收入。我们既然在政策上允许私有资本的存在,也就应当容许它的所有者依据其所有权获取利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存在多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获得的利息、购买彩票中奖获得的收入、投资于股市获得的收入,以及受赠、继承等的非劳动收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不是保护剥削,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存在的剥削部分应加大税收调节,通过增收较高个人所得税,把剥削部分收归国家、造福人民。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从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进行有益的补充,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提高到新水平。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2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9.

[4]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50.

责任编辑:邓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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