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楠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国际合作办学模式梳理与探索①
——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
杨晓楠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随着教育国际化、一体化,国际合作办学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补充国内知识供给、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国际合作办学过程中,学科的差异对合作办学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法律人才培育为视角,梳理现有的主要国际合作办学模式,分析不同模式间的优劣,可以为我国高等院校未来国际合作办学模式和国际化法律人才培育探索提供有益参考。
国际合作;办学模式;国际化办学;卓越法律人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信息通讯产业迅速发展,各国知识产业和教育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学者越来越便捷地共享知识网络。我国高校将国际化办学作为补充国内知识供给的主要手段之一,促进国际间人才交流与合作成为国内高校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我国高校在20世纪末开始了国际化办学的有益探索,部分高校发展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合作模式,学者也对国际合作办学的模式和路径进行了理论研究。不过,大部分理论探讨主要从学校管理和宏观发展层面出发,对办学路径进行整体性分析,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学科间差异会对国际合作办学的要求和效果产生影响。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我国法学人才培育中的国际合作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需要在知识领域的互换和交流,还要培养人才的国际视野和实务能力。同时,法学作为一种人文社会学科,其学科知识的本土性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自然学科,知识的普遍适用性较弱,国际合作办学面临的问题也比自然学科复杂。
无论是教育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还是教育基础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在教育全球化的浪潮下都逐步发展自身的国际化办学机制。教育水平较高、具有优势教育资源的国家主要以扩大本国教育及意识形态影响、进行教育经济化为目的[2],以教育、知识输出为主要办学模式,而发展中国家或者教育后发型国家则为了在国际合作中引进和吸收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本国的办学水平,成为知识和教育的输入国,主要采取引进型或吸收型的办学模式。然而,各国在实践中具体实施国际合作办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学生的派出和引进,也包括高校教师和相关研究人员的国际交流和合作。采取何种办学模式不仅受该国教育理念和发展水平、经济环境、社会环境、语言和文化等因素影响,还受高等院校自身经费来源、国际知名度、学科办学特点、学校所处地域等因素制约。有学者以学生培养机制为
研究对象,将合作模式具体划分为国际分校、特许经营、课程衔接、联合学位等类型[3],也有学者根据合作程度不同分为融合型、嫁接型和松散型等几大类型。[4]本文以学生培养和知识流动方向为标准,将我国高校国际合作办学分为派出型和引进型两大类。
(一)派出型合作模式
派出型合作模式主要是指将学生选派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学习、研究,我国高校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合作对象是教育发达地区的高水平院校。国内高校可以通过校际合作协议与国外高校进行合作,以双方互惠、互换或者单向交流等方式进行,包括学生无需向国外院校支付学费和学生需支付国外院校学费或者优惠学费等不同类型项目。以法律人才培养为例,大连海事大学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南安普顿大学、美国杜兰大学等国际一流海运院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办学关系,合作采取优惠学费方式,学生仅需支付部分国外院校的学费,可在国外高校进行全日制学习。派出型合作模式分为学位型派出模式和非学位型派出模式。
1.学位型派出模式
学生通过国外学习,在满足合作方要求的情况下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的学位。由于本科学位课程管理规定比较严格,大部分院校的学位型派出主要适用于研究生培养阶段,让学生在本科毕业后以奖学金或者联合培养的方式在国外高校学习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如武汉大学-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博士生联合培养项目;也有少数院校与国外院校进行了较深入的合作办学,在本科阶段也采取双学位认证模式,如宁波大学-加拿大汉伯学院管理本科“2+2”项目。随着我国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逐渐提高,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地位逐渐对等,国内一流院校也再只是知识输入国,如清华大学-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硕士生联合培养项目,既有清华大学学生参与,也有德国学生参与以获得清华大学的学位。大连海事大学在办学实践中采取了本硕连续培养方式,即“3+1+1”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两年,获得本校的本科学位和国外合作学校的硕士学位。
2.非学位型派出模式
学生在国外合作大学进行交换、交流学习,学习结束后采取学分制的方式转化为国内学校认可的成绩和学分,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的文凭或者学历证明或者课程认证或者短期培训证书,但不能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的学位。非学位型派出模式可以采取暑假或寒假、3-4个月的短期课程形式,也可采取一个学期、一个学年甚至一个学年以上的中长期形式,这是国际上本科学生交流、交换最常见的方式。我国高校在本科阶段通常以“3+1”、“2+2”等方式进行,但就法学教育而言,由于法律知识的本土化程度较高,获取国内法学学位需要修完国内16门法学核心课程,因此绝大多数院校采取“3+1”的国际合作模式。大连海事大学与英国斯旺西大学进行海商法专业学生交流合作、与英国诺丁汉大学进行国际法专业学生交流合作,后又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美国杜兰大学建立了此类型的合作关系,由学生自主报名,国外合作院校根据录取条件进行筛选,主要考虑学生的英语水平(雅思或托福成绩)和本科学习成绩。相比之下,研究生阶段交流的时间较为灵活,可采取课程式、项目式进行短期或者长期的交流方式,对于研究型的研究生培养,甚至可以进行两年以上的交流学习,但不在交换学校获得相应学位。美国的海外学习基金会(SAF)近年来与国内部分高校展开合作,为学生提供短期、专业、职业、研究生交流等不同类型的课程,大部分国外合作院校通过与SAF合作为中国的交流学生提供学费减免的机会。国内高等院校也可以以SAF为渠道,在缺乏与国外高校校际合作协议的情况下给本校学生提供到国外知名院校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二)引进型合作模式
引进型合作模式主要指国内高校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引进高水平专业教师和实践工作者进行教学和研究,为本校学生提供国际化学习机会,提升国内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引进型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分支式引进型合作模式
这是最紧密型的校际合作方式之一,是指国内高校通过与国外高校的校际协议,以分设二级学院、分设(联合或者特许)学位教育等方式将国际教育资源本土化的一种模式。新加坡在高等教育发展初期大规模地引进了国外学位课程教育以发展
其本地教育,截至2009年,国外院校在新加坡提供了逾千种学位课程。我国在20世纪末逐渐在一些重点院校开展了分支式国际合作的尝试,在我国高校内设立独立的二级学院,如上海交通大学–密西根联合学院[5];或者在现有的学院内分设学位教育、文凭教育,如中山大学与法国里昂第三大学国际贸易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中法MBA项目)和中山大学–牛津班等。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可以通过国内院校学习,获得国外高校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认可。
2.课程式合作模式
在未能开设分校、学位教育的情况下,通过校际合作协议,邀请国外合作院校的教师以教学单位为基础进行部分课程的学分式授课。课程式教学模式主要以校际、院际合作方式推进,由国内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建议开设课程,然后国外合作方决定人选,较容易形成固定的课程模式。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是获批的唯一一所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具有非常突出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外10几所知名大学进行深入合作,邀请国外高校的教授为学生提供固定的欧洲法课程。国内高校学生无需出国,大部分院校也不需要付出额外的学费或者课程费用,即可享有国际化课程教授的机会。
3.客座教授引进模式
相对于分支型、课程式合作而言,这一模式的校际关系最为松散,部分合作甚至基于与国外教授个人的合作关系,因此形式比较多样,既可以以个人为对象邀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和国外法律实践工作者来国内高等院校进行短期或者长期的访学,在访学期间独立或与本校教师合作,向学生提供可获学分的专业课程,或对研究生进行专业知识指导;也可以让交流学者在几天、一周或者几周内在国内高校进行专题讲座、沙龙、工作坊等不同类型的教学活动。和课程式教学模式相比,客座教授模式多出于访问学者个人研究意向决定课程形式和类型,短期访问学者流动性大,难以形成长期、固定的课程。
(一)派出型国际合作模式的优劣分析
在实践中,派出型合作模式的优点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学生角度来看,首先,学生可以在国外进行学习,有利于培养情景化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外语能力;其次,学生可以在国外培养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社交能力和生活能力,提升其自身竞争力;第三,学生可以从学习中了解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升学选择,拓宽未来的学习和就业途径;第四,合作学校一般会大幅度减免交流学生的学习费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其他的基金项目也为优秀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些项目比学生自行申请留学更有吸引力。此外,由于国内高校和国外高校间的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申请程序和要求会有相应的简化和降低。各高校外派模式的时间长短不一,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业要求和经济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因此,外派型模式在学生中的认可度较高。从学校合作角度来看,各国高校推行非学位型派出模式合作的历史较长,有较成型的国际交流学生管理经验,相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等引进型模式,大部分的派出模式对合作院校的教学和管理负担不重,尤其对于非豁免学费的校际合作而言,国外高校也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扩大国际影响,因此,国外院校校际合作的意愿也比较强烈,校际协议较容易实现,这是我国高校现今国际合作办学最主要的方式。
但是,就法律人才培育而言,派出型国际合作办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学教育的本土性较强,尤其对于英美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其完全不同,法律基础理论相去甚远,所以,直接进行学分转化以豁免国内课程学习可能不利于学生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体化学习,长期派出会影响国内法律必修课程的学习。大多数法律学生(除国际法和外国法专业)交流的时间也比较短。第二,派出型模式主要取决于国内高校与国外合作院校的校际互惠政策,所以派出学校大多是教育水平和地位相对等的院校,国外学校在选择合作学校时也会考虑我国高校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影响,除国内著名院校和北京、上海等地的部分院校外,大多数国内高校可选择合作的国外院校比较有限,学生选择机会较不均衡。第三,本科学生最多选择的方式是“3+1”模式,这种方式无法提供学位认证,而且整体花费对普通家庭而言并不低,与其他非法学类专业提供的双文凭交换模式相比,投入产出比不高[6]。第四,大部分国外著名法学院校的教学和评价体制不同,对学生成绩要求较为严格,对短期学习的交
流学生而言,也容易出现学习不适应等问题。
(二)引进型国际合作模式的优劣分析
与派出型相比,引进型模式对学生而言最大优势就是其经济性,在校学生均有进行国际化课程学习的机会,因而可以受益的学生范围较大。学生不需要离开熟悉的环境,也不必支出额外的巨大费用,同时可以以外语为教学语言、获得高质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在学习国外法律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国内法的学习和实践,保持与国内一致的评价体系,这些都是引进型模式的主要优点。从学校层面上看,与一次性输入的派出型模式相比,引进型模式更有利于学习国外高校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融合国际高质量的教学团队,也有利于本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培养,促进本校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方法改革。而且,从学校的整体投入成本来看,除了分院合作模式外,大多引进型模式是更为经济的。而且,现有的大部分分支型引进合作目的是为了吸收专向性人才或者提供较高水平的国际化教育,所以,学生的收费标准一般也要大大高于普通教育项目,这样不但可以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办学的吸引力,也不会带来过大的经济投入。因此,长期看来,引进型模式整体上是一种经济高效的国际合作模式。
但是,引进型模式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明显的:首先,最为松散的客座教授型合作方式往往是国内院校采取最多、也最受国外访问学者青睐的方式。这种模式下,教学时长、频次、内容大多取决于教授个体,课程内容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于给学生提供可预期的惯常性、体系性课程学习来说是比较不利的。同时,课程式的紧密合作虽然可以提供较为固定、长期的教学途径,但需要国内院校和国外合作院校进行深入的院际合作,与一些地处北京著名的综合性大学相比,其他国内高校的国际合作办学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7],最紧密、有效的引进型合作莫过于设置分院、许可学位或者联合办院,这种方式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而且在资金、土地、人员方面要求较高,一般高等院校实现紧密合作的难度较大。而且,就法学教育而言,紧密合作办学的目的通常是为我国培养专门的国际律师,这与国内绝大部分法学院的现状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实践分支教育或联合办院等方式也有相当大的困难。
为满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育计划”要求,实现培育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为目的,建议从以下方面对国际化合作办学进行探索。
(一)进一步调整国际合作办学的理念
当前,国际合作办学的理念已被我国大部分高校接受和认可,尽管不同高校国际化的程度和层次不同,但国内高校都逐渐认识到国际合作办学在发展本校管理、教学、科研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科技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国内高校的国际合作办学理念也应有所调整。首先,我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输入国,我国部分高校、部分学科的科研水平已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一流高校,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合作更应是互惠、互利的,以交流和合作为国际化办学的主要目的。例如,新加坡在教育水平提高后就迅速转变了国际合作观念,2003年推行了“环球校园”计划,将国际合作模式成功转变为优势学科输出型,从而迎合了知识经济时代对教育产业的要求,推动本国经济、教育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其次,国际合作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学科的特殊性,针对不同的学科制定具有特色的合作机制。国内高校也应该在国际合作机制探索中厘清自身发展特色,不应盲目地照搬其他兄弟院校的合作模式,而是按照自身的学科特色,选择符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如大连海事大学涉海专业的学科优势比较明显,我国在亚洲地区的涉海教育也比较先进,那么,在发展与传统海运强国的输入型教育合作同时,可以调整我校的国际办学理念,在亚洲地区输出我校涉海特色的教育资源。
(二)进一步拓展合作的层次和途径
对于国内大部分高校而言,如何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办学的渠道仍是国际合作办学探索的主要议题。首先,不同类型的合作模式有自身的优点和劣势,因此,应尽量为学生提供多层级、多样化的国际化办学选择,将学位型和非学位型合作相结合,将派出型和引入型相结合,将短期合作和长期合作相结合,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其他资助项目拓展学校的经费资源,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的提升。其次,拓宽现有的国际合作途径,与更多的
高校和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大连海事大学现有的办学途径主要集中在英国、美国,且主要与传统海商法院校进行合作,这限制了学校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因此,可以突破学科和学校特色的限制,与非英语国家、非涉海专业的国外院校进行合作办学,如中法、中德、中欧、中日项目都在其他高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且,合作办学的途径也不应局限于国外高校或者研究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一是培育职业型的复合人才,也可以通过与国外航运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船级社、非政府国际组织等相关行业企业、单位的合作提供给学生短期的实习机会,从而强化学生的涉外交往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在国内教学方面进行课程改革
对高校现有的课程体系进行一系列改革,不但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办学的实际效果,也有利于国内教学方法和水平的提高。以法学教育为例,首先可以在国内高校设置一些西方人文的通识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提供外国法(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基础知识,以解决因法系差异导致的学生交流后基础知识薄弱、融入难等问题[8]。其次,可以实现教学手段和方法的转变,增加互动型课程教学方式和实践性法律课程的比重,这不仅有利于学生适应国际化的法学教育,也有利于培养职业导向的法律人才,这也是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具体来说,可以改革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加大“互动型”教学的比重,引入诊所式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模拟法庭(mooting)课程、问题式教学(PBL)、案例小组讨论(tutorials)、研讨型课堂(seminars)、工作坊(workshops)等新型教学手段和方法,鼓励学生参与案例的学习讨论和实践,熟悉外国法的学习方法和讨论环境。第三,为了拓宽学生的交流途径,还可以在现有语言的课程基础上加入专业外语课程,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小语种的专业外语学习机会,这有利于与欧洲和亚洲其他非英语国家的交流和合作,拓宽国际合作办学的渠道。
[1]蔡宗模.论高等教育全球化范式[J].现代教育管理,2013,(8):1-2.
[2]蔡永莲.全球化趋势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关于国际合作办学的一点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2,(6):16.
[3]向亚雯.经验与启示:新加坡国际合作办学的发展[J].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3,(6):67-69.
[4]居毅,程刚.国际合作办学的模式与实践[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3):25.
[5]沃国成.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中推进上海大学国际化办学的对策与思考[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3(5):154-155.
[6]刘扬,赵婷婷.研究型大学国际化案例研究: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1):24-25.
[7]袁本涛,潘一林.高等教育国际化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清华大学的案例[J].高等教育研究,2009,(9):27-28.
[8]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2-33.
(责任编辑:李作章;责任校对:赵晓梅)
Internationalization Process of University Educ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Cultivation
YANG Xiaonan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Liaoning 116026)
Wi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means of keeping the intellectual suppl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discourse,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disciplines shall be given due atten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cultivation,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compares the methods and makes useful recommendation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cultivation methods;international education;excellent legal talents
G648.9
A
1674-5485(2015)01-0083-05
2012年辽宁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生创新精神与人文精神培育研究”(363168);2014年度大连海事大学教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互动型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探索”(2014Y2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3132014313);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基地专项课题“融入创新思维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GZXY11020)”。
杨晓楠(1979–),女,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基础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