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华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062)
语言交换的经济与符号权力:图绘布迪厄语言理论
朱国华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上海200062)
摘要:布迪厄在批判传统语言学理论基础上,指出应该从外部条件而非语言形式内部来理解述行句的意义。并不存在普遍的语言实践,但是存在着合法语言,其合法性是由国家体制担保的。理解语言实践,必须既要考虑社会行动者的语言习性及其所拥有的语言资本,也应该考虑行动者所置身其中的语言市场。惟有综观此三者的互动关系,话语分析才具有有效性。语言市场具有各种形式的权力关系。命名可以生产建构世界的符号权力。对布迪厄的语言理论具有进一步批判性思考的可能性。
关键词:述行句;语言市场;语言习性
一、述行句的社会条件
早在20世纪50年代,布迪厄还在进行阿尔及利亚人类学研究的时候,就开始注意到了语言学问题*参见Snook I.,Language,Truth and Power,in Harker R.,Mahar C.,and Wilkes C.,(eds.),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The Practice of Theory,Houndmills,Basingstoke and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90,p.167.。语言问题在布迪厄总体理论中占据着一个绝非可有可无的位置*布迪厄的一位研究者分析了布氏语言研究的四个方面:即一,布迪厄关于阿尔及利亚与贝恩亚的早期著作中就关注到语言的使用,以及这些使用所被赋予义的意义;二,他运用语言分析来对学术场进行批判,尤其是索绪尔传统;三,还要提及布迪厄自己的理论语言,他创设了许多他称之为“思考工具”的概念,如习性、资本、场域等,他也用这些概念结合社会语境来进行分析;四,语言被描述为“语词权力”自身,语词并不是价值中立的东西,总与权力、社会空间有关。他要发展自己的语言,使之与语言的日常使用断裂,从而能够表征乃至带来社会动力。见Grenfell,M.,Introduction,in Grenfell,M.et al (eds.),Bourdieu,language and linguistics,London: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11,p.2.。实际上,布迪厄的重要著作都程度不同地关注到了语言问题*参见格朗菲尔对此问题的梳理,见Grenfell M.et al(eds.),Bourdieu,language and linguistics,pp.35-45.,虽然集中思考语言问题的是《语言与符号权力》一书。布迪厄对语言问题的重视并不奇怪,因为西方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语言学转向不可能不在他身上留下深刻的烙印,特别是因为,结构主义在某些方面可以视为语言学家索绪尔的一个结果,而布迪厄的思想又显然在许多方面是法国结构主义的一个结果。
与布迪厄文化理论的其他方面一样,他关注的不是语言学的句法结构或规则,他考虑的是语言的运用。这不是说他不关心语言学内部的规律,而是因为他认为一般人说的那种语言学内部的规则——布迪厄实际上是反对内外之分的——并不能解释语言学的事实。所以,布迪厄首先把批判的矛头对准了现代语言学大师索绪尔和乔姆斯基:无论是索绪尔对语言(langue)与言语(parolre)的区分,还是乔姆斯基对能力(competence)与操演(performance)的类似区别,其共同之处都在于,这两组对立概念的第一个都预设了一个自足的代码或言说系统,都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言说者-倾听者的交流关系。实际上,他们二者都强调语言的逻各斯,也就是把语言视为研究的客体,而不是视为实践*在一个较为次要的程度上,布迪厄也对哈贝马斯提出了类似的批评。在献给哈贝马斯的七十寿辰的祝词中,布迪厄以对其基于语言规范的交往行动理论提出猛烈抨击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他的由衷敬意:“像他那一代的所有思想家一样,哈贝马斯将语言置于其思维的中心,语言构成了一种乌托邦视角的基础。在语言中,他看到了一种规范的潜能,这种潜能将通过无压抑的交往,消解社会的统治关系。从人必须以语言的方式进行交往和相互作用的事实出发,他试图指出,通过语言交往而达成的共识,将为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关系创造出可能性条件。然而,在我看来,促使哈贝马斯将一切现实交往的尺度和规范作为一种理想来表述的前提,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这一前提使他无视那种作为潜在因素内在于一切交往的权力结构和统治形式,而这种统治形式正如迄今为止对人际交往所作的分析,恰恰是通过交往活动并在交往中确立起来的。”布迪厄:《争论长存―贺尤尔根·哈贝马斯七十诞辰》,载《南德意志报》,1999年6月18日。转引自: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解读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页。布迪厄的一位追随者指出,像《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一样,哈贝马斯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将真实世界的诸多条件加括弧的,由此正义注定是可以实现的,但只能在社会真空中。见Crossley, N., On systematically distorted communication: Bourdieu and the socio-analysis of publics, in Crossley, N. et al (eds.), After Habermas: New Perspectives on the Public Spher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4, p.110。。当然,布迪厄并不否认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语言事实,即一个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人能够向一个具有解码能力的人说出合乎语法规范的语句,但是他认为仅仅分析这样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并不能解释日常语言交流中的实际情形。一方面,从某种极端的情况来看,正如弗雷格所指出的那样,词语可以无需指代任何东西而仍然具有其意义*布迪厄本人提及了这个观点,见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褚思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页。;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结构、群体的不同,语言总是会出现差异并且制造差异。因为社会空间永动不居地发生着各类资本的争夺和符号斗争,这显然会影响话语实践的具体意义。所以,应该关注的是言说者的实践上的话语能力,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特定环境下能够表达什么样的适合他表达的话语的能力。比如说,一个英国老派贵族跟他的仆人说:“约翰,你不觉得今天有点冷吗?”约翰就会马上去关上窗子。再举一个稍有不同的例子是,说“我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这句话,除非是演员,换了毛泽东其他人都不合适在一个庄重的场合说。要是有人真这么说了,也不过被理解为孩子气的胡闹。这里重要的是,语言实践不能从语法本身中引申出意义,必须结合其社会条件来加以分析:“将言说行为从其实现条件那里分离出来的逻辑运用,作为一种抽离,它会导致种种荒诞不经。这就表明,作为一种体制行为,述行性言说(performative utterance)就社会学逻辑意义而言的存在,不能独立于赋予其存在的理由或目的的体制之外;假如它不管三七二十一还是发生了,它也将丧失任何社会意义。”*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ed.),Tompson J.B.,Cambridge:Polity Press,1991,p.74。由此,布迪厄就转向了奥斯汀的语言理论*需要指出的是,布迪厄对索绪尔和乔姆斯基的读解有简单化之嫌。伊克正确地指出:“索绪尔认为,语言概念作为一种差异系统,适用于任何符号系统,无论是标准化的语言,被轻视的方言,甚或服饰风格的内涵。而乔姆斯基普遍性语法也就是普遍性的。他总是争辩说,每一语言系统后面都有一个语法,掌握它的发展过程大致上与婴儿从天下任一社会群体所习得的过程遵循的是同一秩序。这也就是说,语法是与生俱来的。”Eick D.,Foucault and Bourdieu,in Grenfell M.,and Kelly M.,(eds.),Pierre Bourdieu:Language,Culture and Education:Theory into Practice,Bern,New York,Frankfurt and Berlin:Peter Land,1999,pp.90-91.同样类似的批评,可见哈桑的相关文章,他指责布迪厄轻视话语实践种语言的相对自主性,过度将语言予以社会化,导致已经取得成效的语词的符号学和语法形式这些维度遭到忽视。见Hasan R.,Bourdieu on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a Response to my Commentators,in Linguistics and Education,10(4),1999,pp.441-58.以及:The Disempowerment Game, in Linguistics and Education,10(1),1999,pp.25-87。。
奥斯汀作出了述谓句与述行句的著名区分。他认为,像诸如婚礼上的对答、遗嘱上的遗言,以及诸如“我将这条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我打赌明天会下雨”等句子并不存在真假值,也并不是描述、报告或者断言某事情,它实际上只是一种以言行事的方式,奥斯汀把这样的句式称之为述行句*参见:J.L.Austin:《如何以言行事》,顾曰国导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但是在布迪厄看来,奥斯汀并没有充分理解自己提出的这一概念的重大意义,因为奥斯汀把述行句的适切性只是与某些语言上的约定性程序(conventional procedures)联系起来。这就是说,当奥斯汀把述行句视为约定性行为的时候,他仍然是从语言分析的逻辑来思考问题,而不是从它赖以发生的社会条件方面加以考察。奥斯汀所未曾考虑的是,话语的适切性实际上乃是从外部被强加的:某个集团的代言人如果说话被认为是具有权威的,那不是因为其发言比别人更符合语法规则,从而以此创造了权威,而是因为他被授权可以这样说:“述行性话语之所以具有魔力,其真正根源存在于职位之谜之中,或者说,存在于某种授权之中,个人(国王、牧师或代言人)通过这种授权可以代表某一集团来说话和行动,因而魔力就在他身上得以构建并且通过他来加以构建。更准确地说,魔力存在于职位体制的社会条件之中。通过任命代理人(agent)作为集团与社会世界之间的媒介,这一体制把合法代表构建成为能够通过语词作用于社会世界的代理人;而且,它实现这一目标,所采用的方法是:除了其他手段之外,通过让代理人拥有某些符码和徽章,旨在强调这一事实,即他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和凭籍自己的权威而行动。”*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75。
二、国家体制与合法语言
如果说话语并无普遍的适切性,或者说其适切性总是和体制或者确切地说与权力联系在一起,那么,可以推知,超越特殊历史语境和社会条件的语言共同体从未可能真实地存在过。我们以为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语言实践,作为一种“语言共产主义的幻觉”(the illusion of linguistic communism),其实乃是某种统治性语言向整个社会成功地将自己强加为某个社会所认同的合法语言的产物。举例来说,北京话将自己强加为一种官方语言,变成“普通话”或所谓“国语”,它将别的汉语种类区隔为地方性方言,常常使我们忘记了,北京话本身原本也不过是一种方言。而围绕着北京话所构建起来的汉语言理论,其实并不是对汉语本身的理论阐述。但是包括各种大众媒介在内的语言载体却众口一词地强使我们无意识地相信,以北京话为主体的“普通话”才是汉语语言学的合法对象。合法语言,也就是所谓官方语言,实际上乃是由官方体制所保证的语言,这一点可以通过对于合法语言的历史化加以理解:“不论就其起源而言还是就其社会使用而言,官方语言与国家有着紧密联系。正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官方语言所支配的一体化的语言市场得以构建的条件被创建出来。”*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45。伴随着作为抽象群体的“民族”的形成,标准化的语言也同步形成,并同时催生了相应的语言习性。辞典的编撰正是编码化和规范化劳动的一个典型产物。合法语言的建构导致了它能发挥普遍化代码的功能,也就是说,规范化语言即使在脱离了一定的体制强制的语境之外,即使不借助于特定情境,在两位互不相识的代码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它也能发挥使双方进行沟通的功能。
如果说国家体制(学校、公共管理、政治体制等等)在背后担保了合法语言的合法效用,那么,教育体制在其中就发挥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体制的执行者或者代言人,教师通过考试等形式,使得合法语言成为一切语言实践的标准,使得言说主体将其特定的语法规则内化为普遍的语法规则。正是因为这样,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存在的辩证关系就表现为,教育(语言)市场的一体化为后者提供了全国通用的、不受阶级、地区特性限制的教育资格证书,而劳动力市场(包括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的一体化又为排斥方言、建构语言实践的新等级扮演了一个关键性的角色。换言之,教育系统再生产了合法语言的合法性,因此也有效地支持了支持合法语言的国家体制,另一方面,国家体制利用劳动力市场为就业者提出的语言要求预先排斥了方言潜在的挑战,并保障了合法语言的统治地位,使得方言成为一种地方性的、不登大雅之堂的次要语言。不仅如此,统治性语言使用的普遍化同时还是符号商品的市场的一体化过程的一个维度,它与经济的和文化的生产与流通的一体化过程是同步的。正因为如此,合法语言与其他符号统治形式一样,也呈现为一种既是认识又是误识的无意识接受状态:“官方语言的合法性认同与明确宣称的、深思熟虑并可以撤除的信念并无共同之处,或者与接受某一‘规范’的蓄意行动也并无共同之处。在实践状态上,它铭刻在这样一些性情之中:这些性情是经由一个既长且慢的习得过程,通过语言市场的裁决而被不可言传地灌输获得的。因此,这些性情毋须任何玩世不恭的计算或者有意识经受约束,就会调适到物质的和符号的利润的机会中,而此利润乃是构成某一给定市场特性的价格塑形规律客观地提供给拥有某一给定语言资本的人的东西。”*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51。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仅仅把合法语言理解为某个国家的官方语言,这会极大地削弱布迪厄语言理论的挪用潜力。我们可以把合法语言视为在某个特定时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语言系统,这既可以理解为语言的诸多要素本身(例如语音,语法,语词),还包括对这些要素的支配性征用方式。一个例子是,上海人民自嘲自己城市语言的地理分布为:内环讲英语,中环讲国语,外环讲沪语。这样的描述无论是否准确(它显然过度夸张,完全不是事实描述),它显示了这样一幅想象中的语言等级秩序图:内环的合法语言是英语,而且它也使得整个上海的合法语言为英语,但是在中环、外环,英语的符号权力一方面会仍然具有重大影响,但另一方面,如果有高级白领在外环跟比如商店服务员说话的时候夹带几句英文,交流过程很可能会产生不快。梁山泊好汉们的合法语言可能是江湖黑话,这时候文绉绉的汴梁话可能会被英雄们讥笑。异端话语在统治力量无法达到的地方有可能具有合法语言的地位。
三、语言市场、语言习性与价值预期
为了更具体地讨论语言的社会使用,布迪厄引入了语言市场的概念。什么叫语言市场?简单地说,“无论什么时候,当有人发言,其接受者能够对其发言进行评估、赋值并确定价格的时候,就可以说存在着一个语言市场。单是语言能力知识并不能使人预知语言操作在某个市场上的价值将会是什么。某个给定能力的产品在一个给定市场上将会获得什么样的价格,取决于与此特定市场相关的价格塑形的法则”*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79。。其实市场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空间,与场域的逻辑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异。语言实践可以理解为一个拥有一定语言资本的行动者其语言习性与语言市场发生互动关系的产物*关于语言资本,布迪厄说:“语言资本是控制语言价格塑形机制的权力,这一权力使得价格塑形的法则以符合人有利条件的方式运作,以及,以能够获取特定剩余价值的方式运作。”Bourdieu,P.,Sociology in Question,p.80.在布迪厄理论话语的实践运用中,“语言资本”往往基于掌握合法/官方语言形式的能力。拥有一定的语言资本,意味着拥有相应的能力,即可以将作为一系列审查、禁制结果的官方语言予以合法化和普遍化。关于语言习性,布迪厄说:“存在着一些社会建构的语言习性的性情,它指的是某种说话的倾向,说某些确定事物(表达利益)的倾向,以及某种确定的说话能力,这种能力既包括表达无数语法上正确的话语的语言能力,也包括适合于在一确定情境中运用这一技能的社会能力。” 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37。。言说活动不是某种既定的语法规则机械的具体化,而是一个接受语言市场塑形的非常复杂的创造性过程。言说者的言说活动是由语言习性所引导的,而语言习性作为身体化的素性或性情系统*所谓身体化的素性,最直观地表现为说话者的音调,手势,态度等风格特征。例如一般认为,比较有修养的人说话的声音文雅低柔,而工农大众说话则可能粗声粗气。下文会具体展开。,又受到语言实践的价值预期的牵制,这种价值预期取决于语言产品在别的领域所获得的利润可能性*这里的所谓受制于语言产品获得利润可能性的价值期待,与他别处说的受制于客观可能性的主观期待,其实是一回事。,比如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或者在教育体制中语言活动得到的评估程度。正是因为这些外部领域对于特定语言行为的供求关系,造成了语言市场本身的等级系统,也就是说,社会差异系统在语言市场中被重译成语言差异系统。
各人的语言习性由于自己的家庭熏习、教育习得、阶级属性等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状况。当然,总体上说,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尤其出身即为上层而非新贵时)的语言习性乃是规范的实现,“他们可以表达出所有的自信,而这些自信是与生产环境相关的,在这种生产环境中,评估准则与生产准则达到了完美的和谐一致”*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第72页。。也就是说,大多具有上层社会背景的人,其拥有的语言习性使他们在大部分正式场合发言时能够做到从容不迫,他们具备的语言资本使他们的语言习性能够和正规市场需要相吻合。实际上,统治阶级喜欢用过度修饰的冗词赘语进行表达。从交流经济的角度来说,这当然导致了语词的通货膨胀,但是它发挥了重要的区隔功能:不仅仅由于其多余而证明了该阶层语词资源的丰富程度,并且由于其富足,该阶层对它们抱无所谓的态度(就好比富人对山珍海味并不会食指大动一样),而且还使这种语言变成了某种实践上元语言的要素,也就是使得其他语言成为自己的派生物,它自己是中性化的,普遍的,与其他语言保持均等距离的*就好比女性主义者攻击的那样,男人们用“man”一词既指男人又指人类,从而以让男人中性化的方式完成了使男人变成支配性性别的目标。。
下层背景出身的人则正好相反,他们推崇男性化的或者说“自然”的表达式,讨厌装腔作势,也就是拒绝形式的强加与风格化。其实强调的是身体性的话语方式,他们说话的时候使用嘴巴与喉咙的方式,例如节奏,声音洪亮程度,口型、发音方式,让统治阶级觉得比较不够温文尔雅。至于说话的内容,之所以会被认为比较粗鲁,往往是因为与身体相关。语言市场的审查制度以礼貌的名义强加以一种语言禁忌,要求不得出现与身体相关的某些词汇(屁股,肚子,蛆虫,内脏,大便,更不必说性器官),而被支配阶级(尤其是男性成员)往往无视这些规则体系。巴赫金所描述的狂欢节庆典活动,其指向对于社会世界的颠覆,首先就是语言的颠覆。炸毁语言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炸毁日常生活的秩序。
在两者之间的是小资产阶级的语言习性。小资产阶级与自己的语言生产之间存在着紧张的甚至不愉快的关系,因为他们其实要使用的是本来不属于他们的上层阶级的语言。统治阶级对合法语言的认识,是通过对于合法形式的实践掌握来获得语言上的认识的;但是小资则仅仅是认可这些知识,实践上并不掌握。由于对自己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忐忑不安,所以贯穿在小资产阶级的语言表达中的习性其实就是体现为刻意校正的矫饰的逻辑:“他们对于市场的紧张程度尤其尖锐敏感,并且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语言正确性也极为敏感,这使得他们刻意校正;他们的不安全感,通过可以矫正或者故作自信而导致的尴尬鲁莽的言谈,造成了‘不正确性’——所有这些全都是生产体系与评估体系相脱节的结果。可以这样说,小资产阶级自身产生了分裂,他们就是那些既最清楚自己产品的客观价值,又最决心拒绝它、否认它、并且努力反驳它的人。”*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第71页。引用时有很小的删改。小资产阶级总是让自己处于一种不断迎头赶上的紧张状态。
四、语言市场的权力关系
因此,特定的语言实践是具有一定语言资本的说话人在自己的语言习性引导下,被特定的语言市场塑形的结果。词典上或语法书上描述的语言实践的理想形式在现实中并不常见。特定的语言实践是不可以化约为纯粹语言学规则的。换个角度观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布迪厄还进一步试图强调,言谈的发送与接受并不是一个言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编码与解码那样的简单问题;实际上,正如“市场”这一经济学用语所暗示的那样,在语言市场中,言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语言交换是一种经济交换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关系:“(除开特别情况),种种言说不仅仅是有待理解和解码的符码;它们还是希望得到赞美和欣赏的财富的符码,以及希望被相信和尊崇的权威符码。”*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66。言说是由语言市场赋值的,因而这就要研究语言市场的价格塑形法则。尽管语言市场总是某个特定的语言市场,它总是遵循适应于它自身的、不可以化约为经济原则的特定逻辑,而且有的地方,比如一些私人领域(情人之间,朋友之间),体现语言市场基本特性的支配关系也可能会暂时停止效用;但是,还是可以发现权力关系如何运作的一些普遍性的法则。
首先,语言市场的支配关系体现在合法语言与非合法语言的区隔,比如说标准巴黎音法语与贝恩亚法语的区隔。为了使得发言者可以遵守语言产品的价格塑形法则,语言市场具有统一性。无论一个贝恩亚农民是否了解标准巴黎音法语,作为一个操贝恩亚语者,他在客观上还是被巴黎法语所支配。由于广播电视无孔不入的渗透,巴黎法语占据了法国每一个合法体制的话语领域,甚至在日常交谈中也占据一个支配性位置,它使得贝恩亚语变成一种来自偏远地方的乡音。同样一个贝恩亚人,在遇到本地人时他会使用贝恩亚语,而遇到城市来的或有来头的人,他可能会使用拙劣的巴黎法语。但是,应该再一次重申,各种特殊环境中的合法语言并不一样。比如某种异端语言或亚文化中的语言风格也可以在某个特别的微观语境中获得圣化、合法化。当然,从全局的角度来看,最终定义合法化的权力毕竟还是取决于统治阶级,他们有足够多的手段来排斥异端语言,并推行符合自己利益的合法语言。
其次,合法语言的建构,总是有利于那些在特定场域占据支配性位置的人,也就是可以驾轻就熟使用这种语言的行动者或集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高等教育领域的语言运用:“许多大学生无法应付作为大学生应当掌握的运用语言的这一技术的和学术的要求。他们无法确定他们在讲座中听到的、自己也运用的那些术语的涵义。他们非常耐心地忍受着从观念的语言中提取出来的语词,但是却不恰当、不贴切地运用这些语词,他们以听天由命的木然态度承认自己的文不对题和鲁鱼亥豕。”*Bourdieu P.,Academic Discourse:Linguistic Misunderstanding and Professorial Power,Standford:Standford University,1994,p.4。事实上,教授正是通过无意识地设置一些晦涩难懂的概念术语,通过将这种学术语言预设为大学场的合法语言,通过必然会出现的语言误解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学术权力。同样的道理,各社会阶级在语言市场上所占据的位置与他们在权力场上占据的位置也有同源关系。
再次,特定言语的价格不是恒定不变的,它伴随着不同的市场与不同的权力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总的说来,权力关系所强加的合法性越是强大,语言市场的价格塑形法则就越是有利于拥有语言资本最多的行动者,合法语言的使用越具有强制作用,语言市场越具有规范性,语言实践越是依照合法语言的标准,而具有合法语言能力的人就越占据统治地位。谋求语言生产的符号利润最大化的诉求,在行动者的语言习性中具体化地表现为一种自我审查的价值预期形式,它规定了说话的方式和内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一切语言表达都是委婉化的话语,在表达之前就通过根据市场结构所制约的自我审查机制进行了事先过滤。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在有一些正式场合,贝恩亚农民会选择沉默。他们会说:“我不知道该怎么说。”他说这话的意思实际上是他在这些场合不具备说话的能力,换言之,他的语言能力在这种情境下在事实上已经被预先剥夺了。布迪厄写到:“一个情境越是正规,说话者自身就越是必须得到授权。他必须具备一些资格,具备正确的口音,所以他必须出生在正确的地方。情境越是正规,就越会被价格塑形的一般法则所左右。”*Bourdieu P.,Sociology in Question,London,Thousand Oaks and New Delhi:SAGE Publications,1993,p.84。
最后,语言的权力关系也必须从关系主义的视点来把握。布迪厄指出,作为被社会分类的生产性技能,语言能力确定了市场,而这些语言能力之间的关系又决定了市场上的价格塑形法则,“但是,语言权力关系并不完全是由占主导地位的语言力量所单独决定的:通过所讲的各种语言,通过运用这些语言的言说者,通过根据占有相应能力而得到确定的某些群体,通过所有这些,整个社会结构在互动之中(因而也处在所言说的话语之中)得以呈现”*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67。。为了论证这一点,布迪厄探讨了话语场上的一种“屈尊策略”(strategies of condescension)。他举的著名例子是在一次纪念贝恩亚语诗人的庆典上,波市(Pau)市长用贝恩亚语对当地公众发表了讲话,他“标准流利的贝恩亚语”得到了媒体的大力追捧。这是不是说明了被支配语言在公开场合其实也是可以得到合法地位的呢?布迪厄认为,其真实情况是:“屈尊乃是对于客观权力关系的煽情式运用。这是因为,为了否定等级秩序,屈尊者利用了它。正是当他否定它的时候,他从中得以渔利。”*Bourdieu P.,Sociology in Question,p.81.在另一个地方,布迪厄指出:“屈尊策略允许人们将对于社会定义的否定推至极限,与此同时却由此否定而仍然感知着此社会定义。屈尊策略乃是对于各种极限的符号逾越,它同时获得了遵守与违反社会定义这两方面的利益。”Bourdieu P.,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p.124。对权力关系的象征性放弃,可以加倍地获取符号利润。因为构成其象征性放弃基础的,是对于等级秩序的普遍认同。只有一个合法语言的合法言说者对自己在等级秩序中所处的位置无比自信,只有否定这种等级秩序的同时不会让自己显得颟顸无知,也就是只有像波市市长拥有体制代言人头衔或位置的人,在以这样的方式言说的时候才会使自己的话语价格得以增值。反之,如果是一个贝恩亚农民这样说话,那如果不是徒增笑料,也将会变得毫无意义。
五、命名与符号权力
对布迪厄来说,语言,尤其是合法语言,它总是在执行着一种符号权力的功能,它意味着一种无中生有的建构力量:“合法的话语是一种创造性的言语,它使其所要说的东西得以成立……语言生产着存在。”*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第13-14页。这是因为,通过命名或者表征,可以把某种意义强加于某一事物或另一种意义之上,并因此可以向社会行动者强加以某种对社会世界的认识、感知,在这种意义上,它可以视为符号暴力的源泉。而且,命名行为对社会世界的构建越有意义,也就会越是得到广泛认可,越会得到普遍授权。所有的社会行动者都渴望得到命名权,这实际上也是创造世界的权力。
那么,命名是以何种方式构成符号权力的呢?布迪厄围绕这一问题,从不同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具体化阐述。命名首先是一种认可,向被命名对象指认其本质,确定其社会命运,并因而也向被命名者提出了一条律令:即成其所是。合法命名往往是在公众面前,以某种权威方式告诉比如某人,“他是什么,他必须做什么,将这些东西既向他表明又强加于他。这在辱骂中非常明显,一种咒骂试图将其对象限定在描述了其命运的诅咒之中。但这在授权或者命名的行为——即一种对指定给相关者的社会定义中内含的所有属性的具体社会判断——中更为真实”*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第103页。。鲁迅的那篇著名文章,一方面向读者表明梁实秋是资本家的丧家的乏走狗,另一方面,又向梁实秋强加一种身份属性,指出他是资本家令人讨嫌的帮凶和不走运的代言人。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它又是一种对被命名者的一系列诫命和要求,要求被命名者做出一些艰苦卓绝的努力以使自己成为其应当所是。屠格涅夫的著名散文《门槛》就指出,如果一个人要跨进门槛,想变成圣徒,就应该接受这个特权称号所应该接受的种种牺牲,诸如寒冷、饥饿、憎恨、嘲笑、轻视、侮辱、监狱、疾病、孤独和死亡。这也意味着苦行和禁欲,意味着“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心”。
其次,这样的认可或本质确定,其实乃是强加以一种关于边界的新的合法定义,或者说强加以关于社会世界的新的分类标准,它突破我们视为当然的自然连续性,引入一种不连贯的、具有神秘性质的区分原则,使某种暧昧不明的东西具有可见形式,使所宣称的东西变成存在,使对于现实的表征变成表征的现实。命名实际上就是一种述行性话语,并通过话语的述行性,它使自己完成了一个社会巫术实践。命名行为就像一束探照灯的灯光,使得被黑暗所笼罩的某个社会存在从背景中凸现出来,并通过确认新的分类标准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秩序*所谓新的分类标准,意指同性恋并不是反常或者堕落的行为,它具有与异性恋同等的地位、权利和正当性,因此原来异性恋与同性恋的区分原则是:常态/变态,道德/邪恶,等等,而现在则是:多数/少数,具有压抑性的主流/被压抑的边缘等等。。同性恋政治示威,是通过标语、口号以及一些其他指涉手段,来展示同性恋人群及其文化,使得这个被掩盖、压抑、拒绝和忽视的社会群体,成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现实,成为被感知的存在,成为有权吁求平等对待的一种社会力量。文艺运动的种种宣言策略,民族主义者的独立主张,也遵循同样的逻辑。从另一角度看,命名使得它所确定的边界从连续性中区隔出不连续性来。高考分数即是一显例。一本线、二本线、三本线,北大清华线,复旦交大线等等,分数线所创造出的区隔,造就了巨大差异,分数线的顶端是赢家通吃的优胜者与社会精英,分数线金字塔的底座,则是一无所有的失败者。
比上述两点得到布迪厄更多强调的是第三,权威话语必须基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实际上,它要获得力量,必须获得体制背书,获得合法性授权。布迪厄如是说:“权威话语(例如报告、报道等)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需要被理解(在某些时候它虽然没有被理解但是仍然具有力量),而且它仅在被认可为权威话语的时候才能发挥其特殊的效果。这种认可——无论是否伴同着理解——只是特定条件下以一种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方式给与的,也就是说,这些条件界定了合法的用法;它必须由法律许可这样的说的人说出,即拥有权杖的人,被认知为能够生产和被许可能够生产这种特殊类别的话语的人:牧师,教师,诗人等;它必须在合法的环境中说出,也就是说它必须在合法的接收者面前(谁也不可能在内阁会议上宣读一篇达达主义的诗歌)说出;最后,它必须依照合法的形式(句法,语音等等)说出。”*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第88-89页。布迪厄这里强调了权威话语必须要获得合法性授权,这种合法性来自体制的担保(法律许可,拥有权杖)。体制的意义在于认可事物的特殊状态或者既定秩序, 使之神圣化。而授权则是通过得到认可,而使在命名或仪式过程中确定的区隔得到承认和尊崇,使出现的这种区隔得到永久化和自然化。
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鲁迅如果谈及例如魏晋文章及药与酒的关系,那就具有一定的符号权力,因为他是当时文坛的领袖,具有相当多的文化资本,而且在影响广泛的报纸上刊发大量文章。但是,他对梁实秋的命名,对他社会身份的判决,总体上来说,并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权威,因为他虽然具备了足够多的文化资本,却缺乏足够的政治资本,也缺乏权威话语所依赖的一系列要求*因而,被鲁迅批评过的人由于这番缘故颇有一些在文革中命运不佳,但是这些无疑值得同情的悲剧却不应该由鲁迅的言论为之负责。。
第四,命名行为作为一种社会巫术,其能否成功,看上去取决于权威话语的代言人,但实际上取决于体制和信众。这是因为:“合法代表(如获得授权的发言人)乃是获得担保的信念的对象,他被认证为正确。他在现实中表里如一。他确实就是人们相信他该是的那个人,因为他的现实(无论是牧师,教师或是部长)并非基于他的个人确信或矫饰(这总容易受到拒绝和奚落:他玩什么?他以为他是谁?等等),而是基于集体信念,这种信念受到体制的担保,并通过一些资格和诸如条纹、制服和其他一些特征的符号使之具体化。”*Bourdieu, P., 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 pp. 125-126。所以命名最终是一宗教行为,合法发言人非但没有控制和主宰权威话语,相反,只有他服从了体制的内在逻辑,因而获得了授权的时候,他的言说才能获得符号效力。信众对于权威话语的信从完全取决于这一点。甚至,当一位政治哲学家在大会上进行演讲与他在旅行途中跟陌生人的交谈,他发表同样的观点,很可能得到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丧失了授权地位的人,会使得神秘气氛荡然无存。
六、对布迪厄语言理论的省思
布迪厄的语言理论当然远不止这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布迪厄花费了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委婉化的语言现象。他甚至指出,所有的语言都会涉及委婉语的各种形式,也就是在形式与信息之间的争斗,是由生产的社会条件所调节的。在《海德格尔的政治存在论》中,他写到:“委婉化的一般过程是将某个词(通常是具有词典意思的词)替代为另一个,或者要么通过明白无误的警示(例如加上引号),要么通过独特的定义,从而导致普通意义明显失效。在这样的过程中,海德格尔所推行的乃是建立一个词素上内在勾连的语词网络,在此网络之中,普通词语既是同一个,又已被改变,从而获得一个新的身份:他由此要求进行一个词素的和复调的解读,这种解读能够同时召唤和撤销日常意义;能够在暗指着它的同时,又以某种轻蔑意味在表面上将它贬入到粗鄙的理解秩序与粗鄙的‘人类学’理解秩序之中。”Bourdieu, P., The Political Ontology of Martin Heidegger,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1991, p.76.关于委婉化策略的意义,有学者作出如下评论:“语言资本,得之于个体社会轨迹,影响的是能够带来符号利润的估价。这样的利润能够‘购买’社会空间的位置。所以,毫不奇怪的是,诸多策略例如委婉化,过强修正,过弱修正,被接受为一种对于语言行为进行资本化的途径。”语言得以建构的方式及其效果也会塑形对于我们自己以及世界的思考。如果我们知道关于社会、历史和文化强制的词语,这对我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Grenfell M.,Bourdieu,Language and Linguistics,in Grenfell M.et al(eds.),Bourdieu,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p.62。。限于篇幅和时间,我这里只能挂一漏万。但是本文所讨论的布迪厄语言观本身已经值得驻足观赏。对他提出的这些命题和看法,当然会引起许多评论者的兴趣。不消说得,这些评论有时候是基于对他理论的误解。我本人曾经就认为,他的支配—被支配的语言理论模型太过简单。在中国大陆,合法语言可能是普通话,但是在许多城市,会讲标准普通话的外地人常常不得不努力学会自己所居住城市的方言,以免遭遇各种可能的歧视。此外,在许多革命电影中,伟大的领袖常常使用有他们的家乡口音的普通话,这倒反而是一种特权。我当初认为,布迪厄对这些问题可能难以回应。实际上,就前者而言,应该如前文所述,应该关系主义地、语境化地对合法语言的意义进行具体勘定,就后者而言,布迪厄实际上也在一个地方作出了特别的说明:“神圣化的特权之一在于这一事实,即通过授予被神圣化的个人以一种不可否认和无法抹去的本质,它授权了一种越界,而这种越界如果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遭到禁止。确信自己的文化身份的人可以玩弄文化游戏规则;他可以坦言他喜欢柴科夫斯基或者格什文,甚至有勇气说他喜欢查尔斯·阿兹纳乌尔或者‘B类电影’。”*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第108页。
不像麦克卢汉说的那样,媒介即是信息;语言乃是一种社会实践,而不止是客观中立的媒介,布迪厄这一观点其实也并不新颖。正像有的学人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尼采就曾经指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语言与权力相关,尽管他将权力只是置于个人精神的范围之内;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游戏乃是一种心智活动和生活形式,在一定稳定的社会模式中语言游戏才能获得其意义与基础*关于布迪厄语言观与尼采、维特根斯坦语言理论的比较,斯诺克认为,布迪厄对他们的发展表现为,语言不仅仅是个体的一种表达,它还是人类赖以实现其目的的社会行动,还是群体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正如群体通过被命名来获得现实,个人因而也通过被允许进行命名而获得权力。群体只是在被命名的时候才存在;命名者只是被作为群体的代表(代理人)而被认可的时候才是重要的。”可参见Snook,I.,Language,Truth and Power,in Harker R.,Mahar,C.,and Wilkes C.,(eds.),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The Practice of Theory,pp.160-179。;而且,布迪厄的同时代人福柯也研究了语言与权力的关系*关于布迪厄语言观与福柯语言理论的比较,伊克指出,尽管他们有诸多共同之处,福柯强调得更多的是我们把握认识对象的方式以及我们与真理的当下关系,这些本身也是当下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而这是必须予以颠覆的。这样,福柯就采取了一种含糊、暧昧的语言风格,相比而言,布迪厄就要好理解多了。可参见Eick D.,Foucault and Bourdieu,in Grenfell,M.,and Kelly,M.,(eds.),Language,Culture and Education:Theory into Practice,pp.85-94。,但是,布迪厄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利用经济学的方法(比如利用市场、价值、价格、利润、生产、消费等概念)和符号暴力的理论把这些五花八门的观点巧妙地改编到一个系统化的语言学剧本中去了。
布迪厄的语言理论遭遇到的批评和他在别的领域上遭受的批评没有太大差异。批评他只是在发生条件这一理论与实践的接合部思考的人,指出他并没有对语言学本身说什么,比如说,他根本没提到语言和现实究竟是什么关系,因为显而易见,语言是不能化约为权力的。布迪厄看来是用功能主义的立场取消了这个问题,但是这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认知好奇心*参见Snook I.,Language,Truth and Power,in Harker R.,Mahar C.,and Wilkes C.,(eds.),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The Practice of Theory,p.178。。批评他决定论倾向的人认为布迪厄把语言实践化约为阶级条件,资本构成,习性,场域效果等因素,这些因素非不重要,不过只强调它们难免片面,关键的是,布迪厄并没有准确描述客观可能性与主观期望究竟是如何发生辩证关系的*参见Collins J.,Bourdieu on Language and Education,In C.Calhoun et al.(eds.),Bourdieu:Critical Perspectiv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p.134。。还有人质疑布迪厄把语言视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而没有反过来看到具体的语言力量构成了社会生活,因而无法清楚地解释语言资本自身何以能够发挥分类斗争的作用,因而看来还是提出“话语秩序”概念的福柯更有说服力,因为他提供了把话语秩序与社会秩序连接起来的可理解的理论梁津*Chouliaraki L.et al.,Language and Power in Bourdieu:a Response to Hasan's "The Disempowerment Game",in Linguistics and Education,1999,10(4):399-409. 当然这种批评有点令人费解,因为讨论语言如何塑造社会生活,看起来更像是语言哲学命题而非社会语言学问题,至于福柯的路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布迪厄共享的,因为布迪厄也描述了语言受到场域的塑形(即所谓审查机制,与福柯谈论的社会对于话语的排斥机制之类非常相近)而发生变化,话语与权力的共生关系应该也不在布迪厄视域之外。。更有人指出他没有为改变符号统治提出解决办法,有人因此甚至想出一个馊主意,以为德勒兹和瓜塔里张扬的精神分裂者、块茎、游牧者的立场是一个超越俄底修斯压抑、颠覆语言习性中固有限制的好办法*参见Schubert J.D.,Anti-habitus:Schizophrenia and Symbolic Violence,in Grenfell M.,and Kelly M.,(eds.),Language,Culture and Education:Theory into Practice,pp.97-107。,但是这种无政府主义的浪漫抗议看起来更像是花哨而不实用的个人表演,本身倒有可能以其解构立场强化统治者的统治。
对布迪厄还有许多其他角度的批评,有位学者讨论了布迪厄的语言理论与批判话语分析、后现代主义与常人方法论三种理论流派的交锋。我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后结构主义者巴特勒对布迪厄语言理论的批评。巴特勒认为,由于布迪厄认为语言应该从属于社会力量,因而他对于语言和身体性的关心被削弱了。语言本身由身体所构成,因而,也是行动者在话语实践中具有反思性能力的一个本质性组成部分,并能够监视行动者的行为。奥斯汀认为述行性依赖于语言常规。布迪厄认为述行性可以定义为社会性设置的符号权力,宣称高级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本将会赋予行动者命名权,并被承认具有命名权。巴特勒则认为,由于这一点,布迪厄具有一个对于语言习性与场域关系的模仿观,也就是在全部社会规范内部深处存在着某种含糊暧昧之处。巴特勒认为:对于规范的模仿性获取既是条件,由此条件某种对规范的抵抗也得以生产,就规范不会完全实现的限度而言,身份不会发生效力。换言之,主体从来不会完全占据或认同某些规范,此为暧昧之处。理解模仿需要重视重述与引用行动的临时性,例如,要重视身份与社会位置如何服从于重述(不仅仅是接受或者适应的单一过程)的逻辑。正如德里达所表明的那样,模仿总是不稳定的,含糊的,可中断的。而话语中断于既定的语境,才构建了话语的力量。有断裂才会出现重述。德里达解放了代码,让它获得结构性运作的相对自主性。布迪厄认为身体是由规范所控制的,话语实践与述行性首先从属于更大的语言场的社会形成(例如新自由主义)。巴特勒则认为身体是易变的,是规范混乱之源。习性的许多发生方面,根据诸多语境以许多方式被征用的能力,但是依然在语言能力范围之内,但是这一点却被布迪厄所忽视了。应该说巴特勒的批评既对也错。认为她对,是因为布迪厄哪怕谈论的实践的逻辑是模糊的逻辑,但是还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具有决定论色彩的习性的概念让他的主体性相对稳定;认为她错,是因为其实任何一个理论家不可能以上帝的视角来全景式叙事,他只能强调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从而付出忽视其他方面的代价。模仿是有含糊处,身体是有易变处,主体是不会完全占据规范,重述、引用、断裂、颠覆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都是事实,但是相反的事实也同样存在,甚至是更明显而有力的存在。当不可不察*参见Myles J.F.,Bourdieu,Language and the Media,Houndmills:Palgrave Macmillan,2010,pp.32-52.以及:Butler J.,Excitable Speech:A Politics of the Performative,London:Routledge,1997,PP.141-147。。
最后,我们还可以像别人批评奥斯汀将言语行为等同于言语效果一样*顾曰国的评论,参见J.L.Austin:《如何以言行事》,第F34-F36页。,来批评布迪厄只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来表示悲观失望,他没有很好地思考被统治者是否就一定全盘接受了强加于自己身上的控制,他看不到反叛的可能。布迪厄有时也把自己的语言理论用来夫子自道,比如说,在他就任法兰西学院教授的演说中,他对自己作为一个合法话语的生产者,作为一个受到体制庇护的学人,也就是对作为具有一定权威的言说者的身份,具有充分的自省意识*见Bourdieu P.,In Other Word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1990,p,177。;但是,另一方面,他的另一些语言理论又不能反思性运用于自身。比如说,他揭示出的知识分子的部族秘密之一是,学术话语之所以预设某种误解,其隐秘的功能是为了保障老师对于学生的优先性,或者说得更明确一点,是为了维护一种社会区隔,它其实往往只是自我指涉的一种语言游戏,比如拉丁文。然而,布迪厄本人使用的正是一种极其佶屈聱牙的语言,其实这种拗口的语言在访谈中就很大程度上消失了,然而他的理论的清晰性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这或许可以说明,他的理论其实用这样的语言也很难说不是出于一种区隔的策略,而这本来是他应该反对的。
(责任编辑孔凡涛)
Economic and Symbolic Power of Language Exchange:
Mapping Bourdieu's Language Theory
ZHU Guo-hua
(Department of Chinese,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critics of tradition linguistic theories,Bourdieu pointed out that it should be noted from the external conditions rather than internal form of language to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performative sentences.There is no universal language practice, but there is a legitimate language guaranteed by the state system.To understand language practice,we must not only consider the language habits of social actors and their own language capital,but also consider the language market among the actors.Only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hree factors is the discourse analysis effective. Language market has various forms of power relations.Naming can produce the symbolic power of the world.Thus,Bourdieu's theory of language is worthy of further critical exploration.
Key words:performative sentence; language markets; language habits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5)06-0022-10
作者简介:朱国华(1964- ),男,江苏如皋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文艺理论研究》副主编,主要从事西方当代文化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课题 “当代西方前沿文论研究” (14ZDB087)
收稿日期: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