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的内部治理:教育正义的视角

2015-02-28 08:35解瑞红
现代教育论丛 2015年5期
关键词:相关者正义利益

解瑞红

论大学的内部治理:教育正义的视角

解瑞红7

大学内部治理是对大学内部各种利益主体关系的协调。教育正义是大学治理最基本的价值前提,大学内部治理应当以教育正义为依据。但现实中大学对功利的追求、行政的泛化、依附的文化导致大学内部治理中教育正义缺失,需要通过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和评价大学内部治理以及大学章程的制度保障来确保大学内部治理始终以教育正义为价值依据。

大学内部治理;教育正义;价值依据

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假设和理论基础之上的。从西方公共治理理论被引入大学改革以来,大学治理问题一直处于高等教育研究的核心位置。众多的学者对大学治理的逻辑、程序、背景、制度、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探析,取得了众多的研究成果,但关于大学内部治理的理论假设和价值依据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拟从教育正义的视角分析大学内部治理的价值依据,分析哪些因素导致大学内部治理中教育正义的缺失,用什么方法来保证大学内部治理对教育正义的实现。

一、正义、教育正义与大学内部治理

(一)正义与教育正义

在西方古典教育哲学中,正义主要体现为一种宇宙的等级秩序和理性法则,它是用来表达个人心灵和城邦中各部分之间整体和谐的概念。[1]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个人和城邦都能“各安其事”,按照各自的天性从事自己的而非旁人的事情。亚里斯多德则将正义视为社会评判的标准,“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从这个角度上看,古典哲学中,正义被称为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中暗含着一种价值评价的排序。《辞海》中的正义是公正的道理。牛津字典中正义包含三个层次的涵义:一指公正、正义,二指正确的事情,三指审判。中国古典思想中的“正义”解为依据自然的天道行合宜之事,这就是善好的。[3]古典的正义观认为,“善好”的合法性来自于“宇宙自然”或“天道”。也就是说,判断教育是否正义,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了自然天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对正义含义的表述略有差异,但无一例外的,正义都被表述为一种价值判断,表明了人们在处理事务时背后不可言喻的合理性。依靠这种合理性,人们就可以在纷繁的事物中推演一种正当性和公平性,而这种正当性和公平性本身又依托于最终的至善。因此,可以概括的说,正义是指向善的正当性和公平性的一种过程。

教育正义是“正义”在教育领域里的延伸。它表现着教育领域里面最高阶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是一种涉及高远的根本性的价值理念。从来源上说,教育正义属于社会正义谱系中的主体地位,它既表现为社会正义又可以促进社会正义。就层次来说,教育正义有宏观和微观的解析,宏观层次的教育正义主要体现为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主要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如何用制度化的形式对教育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配置。这种视角体现着国家教育政策的逻辑起点和国家对教育价值、教育战略的审视和判断。从宏观视角看,教育正义处理的主要是政府、社会、大学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公平的配置资源,平衡各种利益。从微观视角看,教育正义主要指教育实践过程中教育的正义性,它具体指向的是大学内部各部分之间利益主体的关系,旨在通过一种有效的协调,公正的处理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故而,微观层面的教育正义体现为平等、尊重、善。“教育正义的典型特征是关注到每一个教育中的参与者,关注到每一个参与者的完整性,如果受教育者不能够平等地参与到教育现场,如果受教育者的完整性得不到尊重、礼遇和引导,那就是非正义的教育。”[4]因此,教育正义本身也是一种对正当性和公平性的追求,而判断它的主要依据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视角,教育正义都是一种价值判断,都是一种对合法性寻求的手段。

(二)大学治理与大学内部治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直接引发了新一轮的治理思潮和社会治理变革。作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内政府传统的管治模式的突破和超越,治理更加强调公共事务管理中主体的多元化及其间的平等对话、民主协商、伙伴关系和互动合作,因而内在地蕴含着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意涵。[5]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Co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里将治理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管理其一般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使冲突和多元利益得到妥协并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过程。[6]治理理论引入教育领域后,引起了学界关于大学治理的共鸣,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关于大学治理的概念,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公共管理学的学者认为,大学治理是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介入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7]经济学学者则强调大学生内部治理中大学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与权力搏弈的均衡。[8]也有学者从大学本身的特点出发,认为大学治理是对大学运行的顶层设计,规定着大学的基本架构,对大学的运行和发展具有战略导向作用。[9]而更多学者则把大学治理视为一种价值的协调过程。大学治理即大学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要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它关注的是政府与大学之间在与大学相关事务决策层面的民主协商。[10]虽然定义略有差别,但可以归纳出大学治理的几个主要的特点:第一,大学治理中涉及到的主体是多元的;第二,大学治理的主体是平等的;第三,大学治理的主体间存在着一种协商的关系;第四,大学治理主体活动在大学这个共同的场域之内,有一定的共同目标。大学治理包含着两个层次,一是宏观层次,主要指国家对大学的管理方式,以及大学和大学之外的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可以称为大学的外部治理,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及各种利益主体对大学事物的参与和投入;二是微观层次的大学治理,主要指大学内部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协调,可以称之为大学的内部治理。在以往的治理理论中,往往以宏观的大学治理为研究对象,探讨大学、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随着国家不断放权和大学自治的深化,大学内部治理问题即如何协调大学内部的关系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文的大学内部治理主要指大学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

(三)教育正义是大学内部治理的价值依据

大学内部治理体现为一种利益关系的协调,那么首要考虑的问题是以什么依据去进行协调,或是大学内部治理建立在什么样的价值基础之上——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从大学的发展来看,无论以政治的、经济的或是文化标准为价值依据都没能解决大学内部问题,反而加剧了一些问题的产生。当以政治标准为依据时,大学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大学内部治理变成了政府运行模式的复制;当以经济标准为依据时,大学变成了一种产业,大学内部治理成为一个“赚钱”的过程,丢失了大学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当以文化标准为依据时,文化的模糊性也造成了大学内部治理的模糊性。那么,大学内部治理应该以什么为价值依据来进行内部利益关系的协调呢?笔者认为,大学内部治理应该而且只能以教育正义为价值标准。

大学的存在价值基础之一,首先在于其正义的指向性,即大学表明正义、追求正义和代表正义。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是大学的根本宗旨。而面向社会正义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必然要追求教育的正义。教育正义正是处理大学治理中的价值问题和权益问题的主要价值依据。一方面大学内部治理推崇什么样的价值标准,追求什么样的程序是表现教育正义的根本方法。另一方面大学本身是否在教育活动中保证了教育个体平等的权利,也是大学追求教育正义的表现。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建立必然保证教育正义的实现,只有大学内部治理是正义的,大学内部的环境才是正义的,教育和教育的过程才能达到正义。大学只有以教育正义为治理体系建立的基本导向,才能给每个大学主体以平等的参与大学事物的权利,才都使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按照教育本身的逻辑而不是教育条件的逻辑进行变革。

二、当下大学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功利的追求破坏了大学内部治理的价值逻辑

教育正义应该是大学内部治理的价值逻辑起点。但现实情况中,教育正义的缺失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却成为一种“常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功利的追求对教育正义的破坏。有学者曾经对当下教育正义进行了质疑,认为当下不存在真正的教育正义,其原因有二:一是当下对教育正义的关注都是证成性的。当下对教育正义的谈论主要源于一种历史的惯性,一种理论的延续。现代人谈论教育正义是一种合法性寻求的手段。[11]二是教育正义表现出功利取向。现代人提教育正义不是为了表明对善的追求,现代教育正义是出于一种功利的目的,为了通过教育正义来证明当下教育制度中各种合理性,教育正义的价值逻辑已经被置换了。这种被置换了的教育正义已经背离了正义的初衷。当大学内部治理以此为依据进行建制时,事实上是以一种不“正义”的正义为价值起点的。功利的取向是导致正义价值逻辑起点变化的主要原因。教育正义成为证明大学内部治理合理性的主要手段。从目的到手段的变化使得教育正义的价值逻辑发生了根本的转向,也促使大学内部治理价值逻辑的转向——从以善的教育正义的追求为目的变为以教育正义为手段来达到功利的目的。

(二)行政导向破坏了大学内部治理的正当程序

大学内部治理是大学主体平等的参与大学事务,协调分配利益的过程。从教育正义的视角看,该过程应该使利益主体公平、合理的参与大学治理。在西方大学的内部治理中,大学治理本身就被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12]。在我国当下的大学内部治理中,尽管已普遍在建设学术权力系统,但因学术权力所治之“学”的界定过于狭窄,其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相当有限,大学内部仍然是行政力量绝对主导的权力结构与治理结构,不仅学术生产者对大学重大决策的参与有限,而且学生的治理参与权也无法获得制度化的表达。[13]“大学习惯于以行政化的方式实现内部的决策,以行政化的手段干预教学和科研,获得并支配各种资源;以行政化的标准衡量大学内部的各项绩效,习惯于以权威的方式整合内部矛盾纠纷和不同意见。”[14]这就使大学内部治理的程序和路径发生了变化。大学本质上是一个教育研究机构,其主要的职能是进行知识的发现和传递,这是大学的重心,也是大学组织存在的依据。那么,大学中的一切工作应该围绕教学科研这个中心展开而不是其它,这是大学的组织属性决定的。但当前的情况是,大学的行政权高于学术权,大学以行政为中心,而不是以教学科研为中心,这就导致大学内部治理的程序发生了异化:本应是多元参与的,变成了单一命令的;本应是相互协调互动的过程,变成了一方主导其他方被动的过程。这种情况下,教育正义被理所当然的变成了主导方意识观念的诠释。

(三)依附的文化破坏了大学内部治理的独立属性

大学内部治理过程始终伴随着一定的文化取向。这种文化取向表现为某种价值依据。当大学把自己作为政治或经济的附属物时,其文化取向必然是政治的和经济的。在大学的历史发展中,我们似乎很容易找到大学的政治和经济属性,而大学作为大学的独立的属性似乎除了19世纪前的大学以外,越来越少的出现在大学的话语体系中。大学独立属性的丢失导致大学充满了一种依附的文化。当大学以“政府附属物”作为文化导向时,必然按照政府的逻辑结构来设计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最主要的特点是在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充满了“官僚科层体制”的影子;当大学以“经济附属物”作为文化导向时,必然按照营利组织的逻辑结构来设计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最主要的特点是大学内部治理中随时进行“成本-效益最大化”的价值判断。依附文化导致大学内部治理中独立性缺失,大学难以彰显其作为学术机构的本质属性与逻辑特征。其最终的结果是: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大学的首要价值是行政(科层)价值,而非教育与学术的价值。[15]而作为大学本质属性和价值基础的教育正义则处于“失语”的境况下。

三、从教育正义视角推进大学内部治理

(一)大学主体的多元自治

教育正义关注每一个教育参与者,强调参与的整体性。从这个角度说,大学内部治理必然也要求所有的利益主体都参与到大学活动中。事实上,大学校园中存在着多个利益相关主体,其中包括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还存在着教授会、董事会等多个利益团体。一方面,这些不同身份和性质的大学利益相关者有各自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诉求,他们期待通过参与大学决策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这些不同利益群体共同参与到大学决策中有利于大学内部治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获得,从而保证大学活动的教育正义性。此外,大学内部各种力量参与到大学内部治理中有利于大学与外界环境关系的平衡,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价值关系保持平衡。在这种背景下,大学就需要建立平衡各利益主体关系的责权利结构、制度框架与运行机制。[16]大学内部治理应是实现平衡各利益主体相关关系的载体。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体制机制的创新激活大学内外部的多元利益相关者,赋予其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权能,调动其参与大学治理的能量。大学内部治理要实现主体的多元自治,必然要从两个方面准备:一是减少强势利益主体的力量,如传统中行政权力的影响力;二是增强弱势利益主体的力量,如学生、教师以及家长、校友等相关群体。这样才能达到力量的平衡。当各种利益主体能在平等的场域中合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时候,才能达到一种教育的正义。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利益相关者协会”的形式来实现多元主体对大学内部治理的参与。多元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在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下,遵守“分享权力,保障利益”的良性互动,最终形成一种自主自治的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削弱行政权力对大学内部治理的破坏,从而保证大学内部治理程序始终是合理的和合法的,保证教育正义的实现。

(二)利益相关者的质量评议

当前的大学已经成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的发展以及大学发展的质量不仅直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有赖于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与参与。[17]如何保证若干的利益相关者切实的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到大学的内部治理中呢?笔者认为,这需要采用评价的“指挥棒”。当前大学评价中外部评价高于内部评价、外行评价多于内行评价、政府主导的单一评价高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多元评价。在这种评价体制下,必然导致大学只关注外部条件、外部标准和政府导向,而其它的利益相关者则由于在大学评价中没有话语权而被忽视。所以,保证多元主体对大学内部治理的有效参与,必须要使多元主体具有同等对大学进行评价的权力,并需要一定的制度建构保证这些多元利益主体的评价对大学产生切实的效果。以“利益相关者的质量评议会”的形式来保证多元主体对大学内部治理的参与效度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多元利益主体都能有效的参与大学评价将避免教育正义被功利化为某一方强势主体的话语权,将会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到教育正义的诠释中来,使大学内部治理更贴近于教育正义原本的内涵,也使大学内部治理更加趋向于教育正义的目的。

(三)大学章程的制度保障

大学和大学章程是相伴而生的,大学章程规定着大学的内外部各种主体的权利和职责,是指导大学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大学章程是否规范是判断一所大学治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学的各种规范都是以章程为依据进行设计的,它起到大学法律的效用。大学章程又承载着大学基本的价值规范,是大学价值观的主要载体。所以,在大学价值观、大学章程、大学内部治理中就形成了一个互相作用的关系:大学章程蕴含和体现着大学的价值观,是价值观的具体化、形式化,大学章程的落实又有赖于大学内部治理。三者是互为统一的关系。教育正义位于大学价值观谱系的最高阶,大学章程的制定、实施必然要以教育正义为依据,是教育正义的法律化体现。只有如此,作为大学章程具体实施方法的大学内部治理才能具有正义性,也才能实现教育正义。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法律依据,规定着大学最根本的属性,当大学内部治理以大学章程为依据而不是以政府章程或企业章程为依据时,大学内部治理就能摆脱对其它组织形态的依赖而真正的独立起来,才能真正的实现教育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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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lue Basis of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Educational Justice Perspective

Xie Ruihong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 is the coordination of various interest subjects in universities. Education justice is the basic value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ducational justice. But in reality, the pursuit of utility, the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the dependent culture leads to the lack of education justice in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of universities. Through the multiple interests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university internal control and evaluation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university regulations of the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 has always been based on the value of education justice.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 educational justice; value basis

G640

A

2095-6762(2015)05-0045-05

(责任编辑 李佳)

2015-09-15

解瑞红,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江苏南京,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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