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瑜萍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广东 中山)
劳务报酬具有征收范围广、税率高特点,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税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这些应税项目往往存在变通性,这就为高校教师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雇主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获取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畸高的收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 万元的,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 20%)×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收入额越大,其适用税率就越高。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筹划思路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尽量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关系,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后者不存在雇佣关系,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因其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就为利用税率差异预留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例:小陈是某高校讲师,每月基本工资3000 元,由于暑假工资太低,其在A 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3800 元。(暂不考虑各种补贴、五险一金等)
其一,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
(1)不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分开纳税。由于其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 元,低于个税起征点3500 元,不用纳税。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800 800)×20%=600(元);此时合计应纳税额为600 元。
(2)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3800 3500=3300(元);应纳税额=3300×10% 105=225(元)。
结论: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应该与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税375(600 225)元。
其二,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例:老张是某高校教授,每月基本工资为8000 元,其在暑假期间应B公司邀请,为该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获取报酬6000 元。(暂不考虑各种补贴、五险一金等)
(1)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分开纳税。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8000 3500)×10% 105=34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6000×(1 20%)×20%=960(元)。
此时合计应纳税额为1305(345+960)元。
(2)不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6000 3500=10500(元);应纳税额=10500×25% 1005=1620(元)
结论: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高的时候,在可能的时候,不要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开纳税,这样可以节税315(1620 1305)元。
高校教师提供劳务时,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改由对方作为福利提供,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例:赵教授受聘为某公司高管授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赵教授支付授课费3 万元,其他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 万元)由赵教授个人承担。”
筹划前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 30000 ×(1 20%)× 30% 2000=5200(元);税后净收入=30000 5200 10000=14800(元)。
若将合同约定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授课费2 万元,同时为乙方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 万元)。”
筹划后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 20000 ×(1 20%)× 20%=3200(元);税后净收入=20000 3200=16800(元)。
由上得出,筹划后赵教授少缴税2000(5200 3200)元,即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2000(16800 14800)元。
有些劳务报酬项目是按照支付次数进行纳税的,支付次数越分散,允许扣除的费用就越多,这样就有利于高校教师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负担。
例:年底,王教授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兼职3 个月,合同约定,由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劳务报酬12000 元,共36000 元。
筹划前王教授纳税情况:每月应纳税额=12000×(1 20%)×20%=1920(元);3 个月合计纳税=1920×3=5760(元)。
若双方商定,年终的劳务费36000 元由事务所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给王教授每月3000 元。则王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月应纳税额=(3000 800)×20%=440(元);12 个月合计纳税=440×12=5280(元)。
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480(5760 5280)元。
税法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劳务报酬是可以分开计算纳税的。高校教师若一次性取得较高的劳务报酬,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项目分别纳税,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
例:单教授为某家装修公司提供多项劳务,共获取报酬5 万元,其中:讲课费1 万,设计费3 万,咨询费1万。如果将各项报酬加总起来纳税,则:应纳税额=50000×(1 20%)×30% 2000=10000(元)。
不同类型的劳务报酬纳税项目按规定可以分项纳税。讲课费应纳税额=10000×(1 20%)×20%=1600(元);设计费应纳税额=30000×(1 20%)×30% 2000=5200(元);咨询费应纳税额=10000×(1 20%)×20%=1600(元)。总共纳税=1600+5200+1600=8400(元)。
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1600(10000 8400)元。
劳务报酬的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定相对比较复杂。高校教师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通过合理转化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合理设计劳务合同、合理安排支付次数以及分项目纳税等避税方法,将应纳税额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1.李芳芳.高校教师工资外收入纳税筹划操作.西昌学院学报,2010,24(2).
2.王树锋.纳税会计与税收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梁俊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李世刚.浅析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当代经济,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