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明的伦理范式及其建构

2015-02-26 07:46姜安,傅鹤鸣
学术交流 2015年12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人学城市

城市文明的伦理范式及其建构

姜安,傅鹤鸣

(深圳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摘要]当今国际社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城市间的竞争,而城市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城市文明的竞争。城市文明的基本要义之一就是城市伦理范式及其构建。从城市正义、城市“人学”、市民社会、道德理性和市民权利五个维度研究城市文明的建构,以此赢得城市尊严和城市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文明正义;城市“人学”;市民社会;道德理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F299.21;B82-05[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10-0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

[作者简介]那瑛(1977-),女(满族),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博士,从事理论与文化社会学、质性社会学研究。

当今国际社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城市间的竞争,而城市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城市文明的竞争。城市文明的基本要义之一就是城市伦理范式及其构建。本文拟从城市正义、城市“人学”、市民社会、道德理性和市民权利五个维度,探讨城市文明的伦理范式及其建构,以益于中国的城市文明建设。

一、城市正义:城市文明的价值标杆

正义是现代城市文明体系建构的核心价值标杆,是现代城市精神系统中关乎道德良知的本质要义,是城市获得教养和赢得尊严的最高文化规范,也是城市文明体系中最具标志意义的价值坐标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代社会,究竟什么是城市正义?如何实现城市正义?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巨著《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理论,对破解现代城市正义难题具有较为强大的理论关照力和现实指导意义。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在这里,罗尔斯强调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60-61事实上,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实现正义”这个双重命题,罗尔斯给了我们基本答案:正义即公平。公平就是包括自由、机会、尊严以及收入与财富等所有社会价值,都能在社会共同体内部进行平等分配。其基本诉求就是人的自由与自尊的平等。依照罗尔斯的逻辑,城市正义就是以实现“人”的公平、自由和自尊为目标,谋求城市文明进化的最高价值标杆,是现代城市精神信仰和价值体系的至善之塔。[2]

应当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构建城市文明的现代范式依然具有方向性与标杆性的价值与意义。原因在于不管是城市市民,还是城市本身,它们不仅仅是一种现实性存在,同时也是一种超越性存在。就此而论,我国城市正义的现代伦理范式应表达如下价值诉求。第一,作为理想主义的城市正义,应当优先于以城市效率和福利为主体的现实功利主义。这种基于城市正义而生成的价值理想主义诉求,应当成为城市文明的现代成长方程。它要求城市共同体追求以下价值诉求:必须鄙视和抛弃简单或者过度追求城市现实功利主义,而应当将城市正义的价值理想主义追求作为始终的理想目标。正义的价值理想主义追求应当成为城市文明世界建构的崇高道德理想,并成为城市文明发展的终极信仰。第二,以正义制度实现城市文明建构的顶层设计。城市文明理性化是现代城市文明的显著特征,也是进行城市正义制度顶层设计的基本原则。城市不再是由个别团体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也不再是由个别行业组成的职业共同体,而是在理性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全体城市市民的联合体。第三,以理性化的制度安排、发展机会、市民权利和价值观实现城市正义。城市制度的理性化会明确城市市民在城市结构中的角色与地位,在复杂的城市关系谋划自己的未来与预期,并良性地孕育城市发展的秩序基础;充满希望的发展机会,会使市民对未来充满期待,对城市怀有忠诚和感恩之心;权利的满足,会使市民对城市怀有文化认同和归属意志;而共同价值观的确立,将使市民具有共同的理想目标和集体向善的意志。

二、城市“人学”:城市文明的哲学表达

从哲学角度看,当今中国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城市“人学”的到场,以避免城市化发展中的种种“不是以人为目的,而是以人为手段”的“现代性城市陷阱”。为避免“现代性城市陷阱”,需要对城市“人学”进行诠释。在这一方面,作为西方城市文明的母体,古希腊城邦文明的“原生态”可以为现代城市文明的样式提供某种历史借鉴。作为耸立于希腊文明转折点上的思想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正是通过城市“人学”的哲学表达,对希腊城邦文明进行了理性分析,并对人类城市文明的进程及其样式具有启发意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与《尼各马科伦理学》两部著作中集中展示了他的城市“人学”理论,即基于文明体系建设,以“城市为界限、以人为对象”而生成的城市“人学”。其本质就是以人为本而完成的对现代城市文明样式的哲学思考和思想表达。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今天,重读亚里士多德的相关论述,人们依然可以获得城市“人学”方面的诸多启示。第一,城市文明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逻辑前提是为什么大多数现代人必须过一种城市生活?如果说,在工业革命之前的人类社会,城市曾经只关联着少数人,而现如今,随着人类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栖息”于城市已成为越来越多现代人的第一选择或必然选择。这是因为,现代都市已经成为当代人类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主要场域,规定和影响大多数现代人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说,在以城市文明为现代文明主体的当今社会,越来越多人的社会问题,即“人之为人的存在”这个形而上学的古老命题,只有在城市生活中才可能得到解决,否则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市民问题,只能回到柏拉图理想主义的旧路上去。由此不难看出,人类文明史的必然走向是:城市文明不但要从历史舞台的“边缘”走到“中心”,更是以现代市民为终极目标的现代文明的题中应有之意。第二,城市文明何以永续?为确保城市文明得以永续,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强调指出: 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人为着某种善而建立,旨在追求某种善,城邦是“最崇高、最有权威”的共同体,是“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善”。[3]怎样维系城市共同体的善呢?亚里士多德明确主张,通过实现市民平等来成就城市之“善”。由此,市民平等就是城市的主要伦理向度,也是城市文明的基本伦理原则,是城市文明得以永续的伦理基石。第三,城市“人学”的原则界限在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文明必须以城市市民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市民平等分享城市资源与权利的方式实现城市文明。否则,城市“人学”极可能蜕变成一种概念的表达与观念的想象。就此而言,所谓城市“人学”,其实就是“一种关于当代城市市民的哲学”,是“一种以当代城市市民为目的而产生的城市哲学”,也是现代人文精神在城市这个特定时空领域中的最高彰显。可见,作为现代城市文明目的的“城市市民”,绝不是对人的一种概念抽象与主观建构,而是作为在城市中实现了一切资源平等占有与各种权利平等分享的“存在者的存在”。毋庸置疑,构建我国现代城市文明范式必须立基于城市“人学”这一伦理立场上,通过现代城市的系统性制度架构与政策安排,以平等的方式实现市民在城市时空中的“主体占有”。

三、“市民社会”:城市文明的基本要义

城市文明的基本要义是建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基本要义在于:在城市市民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互动中,应最大限度地促使市民在具有城市空间及其网络关系意义的“城市公共领域”内,围绕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城市公共事务,以城市共同体精神至上为信仰,以协商民主为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铸造城市新文明。

现代城市文明的第一个基本要义是追求城市共同体精神至上原则。在现代城市公共生活中,市民的存在方式更具聚合性与多元性,其利益表达更具博弈性和冲突性,市民对城市共同体整合的政治诉求更具颠覆性和破坏性。麦克弗森(C.B.Macpherson)称之为“占有性个人主义”,即“个人被看作是他本人的人身或各种禀赋,他们绝对没有得益于社会,个人被视为既不是一个道德整体,也不是一个更大的社会整体的组织部分,而是他本人的所有者”[4]。基于人性弱点及市民间的排他性与冲突性,城市市民社会中必然具有多元主义的矛盾性。因此,为克服这种矛盾性,现代城市文明的基本要义应是培养城市市民社会的共同体精神,应以城市共同体精神培植城市文明的伦理生态。在这一城市文明生态中,将充满差异与冲突的市民个体欲望和利益需求,以城市共同体精神的方式进行有效化解与实质融合,从而超越个体利益与个体意志对城市文明大厦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契合城市自由精神和市民自治精神,化解市民个体利益与城市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建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至上的城市共同体文明。

现代城市文明的第二个基本要义是市民利益大于市场利益原则。简单而功利化的城市市场机制为现代城市文明带来三个根本性的挑战。其一,城市自由市场的趋利性与竞争性;其二,自由市场的无政府性和失序性;其三,城市自由市场的非平等性和非公平性。可见,以简单而功利化的市场原则构建的城市社会,事实上会导致零和博弈,这与以追求城市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现代城市文明是相悖的。这要求城市文明建设必须遵循一个重要法则,即市民利益大于市场利益原则。这一城市文明的价值指向,实际上是规定了城市发展的道德方向。在通向城市市民福祉的道路上,城市市场利益只是实现城市市民利益的手段或者机制,而不是它的目的和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会纠正城市文明发展中的“拜物主义”和功利主义,真正实现以市民利益为本的城市文明进化。

现代城市文明的第三个基本要义是以“协商民主”促进城市政治文明。 “协商民主”是指在一个共同体中,平等、自由、理性、知情的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政治社会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目标是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为城市市民社会提供必要的对话平台,实现以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的“协商政治”。对于现代城市而言,构建现代城市文明的社会基础不是选择城市精英以控制城市权力,而是以“协商民主”的形式造就城市文明。“协商民主”是现代城市文明的政治合作与对话方式,是实现城市市民利益表达的有益机制和平台。只有在“协商民主”机制下,城市公共治理不同利益和价值偏好可以实现有机的沟通、妥协和转换,市民才能以平等、理性、自由参与的方式,获得决定城市公共事物及其相关利益的表达机会。通过将市民理性协商引入城市民主过程,可以实质性地实现所有市民在城市公共决策中高度的参与性和广泛的协商性。因此,以“协商民主”为对话平台的城市市民社会的构建,可以有效集中和反映城市市民的利益需求,转化为城市公共政策决策,确保城市程序正义最大化。

四、道德理性:城市文明的道德诉求

道德理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价值及其追求的自觉意识,它在实质上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价值和存在意义的体现、忧患、呵护、憧憬、建构与追求的自觉意识”[5]。它思考道德、诉求道德,以道德为内容和聚焦点。“它更多地关联着向善的过程”,是一种对秩序的追求与建构。从这一意义上讲,道德理性关注的是人类的修养、尊严和未来。同样地,理性道德决定一座城市“文明与否”以及“文明的高度”。就构建我国现代城市文明而言,城市道德理性的建立决定着城市文明的高度、厚度和发展程度。我国现代城市文明的最终构建需要城市道德理性的到场,否则现代城市文明就缺乏灵魂与脊梁。因为,现代城市文明要作为一种城市人文精神长存而不坠,必然要对城市自然主义、城市功利主义予以彻底的否定,而保有城市道德文明之根基。由此看来,现代城市道德理性的确立,实乃现代市民过上一种道德生活之必须,也是一切现代城市文明样式之必须,因为道德生活即内在于一切城市文明生活之中。就此,城市道德理性体现了城市特有的伦理取向与道德气质,是一种以文明集合体共同向善的伦理态度与精神风貌。就此而论,城市文明中道德理性的确立,将深刻而长远地影响我国城市文明建构的发展方向,并决定其在世界城市文明坐标体系中的地位与高度。

构筑具有中国特质的城市文明应具备下列城市道德理性。其一,市民道德理性。构建我国现代城市文明,首要的就是让每个城市市民都确立现代道德理性。作为现代市民的现代道德理性,核心要素在于市民个体对城市的爱与忠诚、责任和参与。其二,伦理道德理性。它应该包括三个界面:一是市民与城市利益共同体之间的伦理互动,即市民利益服从于城市共同体利益,城市共同体利益服务于市民利益;二是市民利益服从城市公共发展愿景,公共发展利益以市民利益为工作原点;三是市民家庭伦理与城市公共伦理有机互动,共同营造城市共同体良好伦理生态。其三,经济道德理性。经济为现代城市生存之基础,也是现代城市文明的物质保障。现代城市文明中的经济道德理性应更注重经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中的伦理向度,从而打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人文经济和伦理生产方式。经济道德理性的核心要义在于:在经济市场性、功利性和效率性与城市共同体正义、平等向度之间的道德理性选择。其四,治理道德理性。作为人口聚集和矛盾冲突的现代城市,应当以现代道德理性的彰显,建构城市治理的伦理平台。同时,强化道德的影响力是确保城市治理中协调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利器。赋予城市法治治理以伦理关怀,能确保城市治理的价值关怀和文明方向以及城市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五、市民的义务和权利:城市文明的逻辑归属

从逻辑角度看,城市正义的彰显、城市“人学”的到场、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及城市道德理性的确立,其最终逻辑都应集中归属于“人”,即现代市民。因为,在最终意义上讲,现代城市文明不属“物化”范畴,而是属于“人化”范畴。因此,在权利时代的今天,我国现代城市文明的内在本性与逻辑归属必须凸显并实现广泛的市民权利。基于城市文明与市民权利关系而言,现代城市的文明样式应当实现从“市民应该做什么”向“市民可以成就什么、市民有权成为什么”转变。在城市市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市民应该做什么”属于义务型城市文明,而“市民可以成就什么、市民有权成为什么”属于权利型城市文明。在现代城市文明范式中,市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本文重点关注城市市民的权利与城市文明之间的关系互动。就城市市民权利而言,我们赞同资格论,即主张市民权利就是一种城市主体资格。这是一种“我可以是什么、我能够是什么;我可以拥有什么、我能够拥有什么;以及我可以拒绝什么、我能够拒绝什么”等等的资格。对此,麦克洛斯基(Macloskey)强调指出,“对于我们,权利是去做、去要求、去享有、去具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享有、有权要求……我们谈到我们的权利是‘对什么享有权利’,(比如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幸福的权利),而不是如常常错误地主张的那样是‘根据什么而享有权利’。”[6]尽管这一阐释是针对一般权利概念而来的,但它对现代城市市民权利也同样适用。如果说,从市民个人角度看,市民权利主要是一种“资格”的话,那么,从城市治理者角度说,市民权利则是城市治理者的一种“伦理应当”,即城市治理者有义务通过自我限权的方式,来确保市民权利主体资格的获得以及不受损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民权利主要是针对城市治理者而来的,是市民应对城市治理者、并确保自己权利主体资格不受侵犯与损害的“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7]。换言之,市民权利的获得,不是通过城市治理者对市民的确权方式来获得的。相反,它是通过对城市治理者的限权方式来达致的。我国现代城市文明应该属于以“市民权利”为立言宗旨而构建起来的现代城市文明样式。它必须具有这样一种终极关怀:现代城市的文明样式,其终极关怀不仅仅是成就城市经济和创建城市制度,而是以城市为界限实现和满足现代市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就是说,城市经济、城市制度、城市精神、城市文化等建设,必须以广大市民权利的实现作为终极目的。同时,作为现代城市文明终极关怀的现代市民本身,它不是抽象概念,也不是观念预设,而是享有种种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权利的市民,是市民权利的“合成”。

因此,我国现代城市文明实践意义上的圆满性在于,对市民权利的敬畏及其持久全面的实现。可以这样说,构建我国城市文明的历史前提是城市文明共同体中市民文明的持续建构,市民文明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市民集体向善的持续,而市民集体向善的前提在于城市对市民权利的敬畏及其持久、全面的实现。就时间性而言,市民权利是城市文明永恒追求的最大的“善”,它必须超越任何阶段性的城市规划或者短期目标,并成为城市文明的终极实践关怀与逻辑归属;就其空间性而言,关照市民权利的阳光应当普照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我国现代城市结构和系统中,所有市民能以“自由人”的身份获得法治秩序下最基本的权益保障,能以平等的身份获得城市资源和福利分配中的“最惠国”待遇,并在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的基础上赢得尊严。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姜安.正义与城市伦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0-29.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苗力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52a1-6.

[4]C B 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 Hobbes to Locke[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69.

[5]杨国荣.理性与价值[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2.

[6][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92.

[7][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序言21.

〔责任编辑:曹金钟孙琦〕

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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