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视角下合作社参与“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优势分析

2015-02-26 05:58韩振国刘启明汪力斌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193
新疆农垦经济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专用性交易成本契约

韩振国 刘启明 汪力斌(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193)



交易成本视角下合作社参与“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优势分析

韩振国刘启明汪力斌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193)

“公司+农户”养殖模式是一种提升中国养殖业规模化水平的生产模式,其促进了中国养殖业的产业化升级,然而交易和契约的不稳定限制了这种模式的进一步发展。H公司“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现实表明,市场和自然风险加剧的有限理性、交易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加剧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专用性资产投入博弈增加了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交易和契约的稳定性。而现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的案例表明:公司和农户在合作社基础上可以形成有利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合作机制,克服了传统“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缺陷,进而能够保证交易和契约的稳定。

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交易成本

一、引言

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业现代化体系的不断推进,养殖业开始进入商品化和市场化阶段,但是个体养殖的小生产却无法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分散经营也无法适应养殖产品规模化和跨区域销售的需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农户”养殖模式应运而生,其通过三种途径来改善养殖业的资源配置:第一,加入“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农户可以借助公司的购销渠道来进行产品和原料的交易,降低农户的搜寻和议价成本。第二,大多数采用这种模式的公司会帮助农户采购生产资料,并提供赊销服务,降低农户进入行业的门槛。第三,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往往会派遣技术员来指导农户养殖和防疫,降低农户因技术不足带来的养殖风险[1]。通过这些途径,“公司+农户”养殖模式得到迅速发展,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养殖业龙头企业。但是随之而来的公司和农户之间交易和契约的不稳定却使这种模式的发展陷入困境。据新华网报道,以公司加农户为代表的订单农业履约率不足30%[2]。这种现象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贾伟强等认为在“公司+农户”经营组织模式中,公司与农户是互为委托人、代理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进而“公司+农户”存在双重道德风险的发展困境,往往会导致交易和契约的不稳定[3]。郑长军认为“公司+农户”契约模式不成功的原因为专用性投资不一致与交付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及市场价格高于契约约定的价格[2]。生秀东认为“公司+农户”组织形式的出现,就是为了节省市场交易费用。但是,由于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之间存在两难冲突,事前交易费用的减少,不可避免地引起事后交易费用的相对增加[4],即总的交易费用是无法降低的。学者们不仅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公司+农户”模式面临的困境,而且也尝试提出破解困境的途径。郭晓鸣,廖祖君从契约性质、资产专用性和成员异质性三个维度分析发现,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将成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要发展趋势[5],其可以起到链接农民与公司的作用。郑少红等通过典型实例剖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契约组织模式的几种类型,认为实现“公司+合作社+农户”契约关系稳定能有效降低生产经营的交易费用,且有利于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6]。王艳,李录堂根据博弈论中的合约理论分析认为,加入合作组织后的农户市场地位提高,市场谈判能力增强,可以更好地利用合作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7]。

从学者们的研究来看,“公司+农户”模式具有交易和契约不稳定的特点,而“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则相对比较稳定,但目前的研究只是从“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整体或者合作社的某一方面来分析“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优势,而没有针对合作社这个“公司+农户”与“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主要差异因素同契约稳定性的关系进行全面地分析。因此,本文将首先从广西H公司“公司+农户”养殖模式面临的困境着手,将其同现有的几个“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来探索合作社如何影响“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交易及契约稳定性,并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阐释。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最初由科斯提出,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去发现所有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以及设计出一种契约的成本”[8]。之后威廉姆森指出机会主义行为、市场不确定性、小数目谈判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都会使市场交易费用提高[9][10]。同时,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进行了分类,他以交易为界,根据交易费用产生的时间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11]。本文将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来探讨合作社对于“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交易及契约稳定性的影响。

二、案例研究:广西玉林H公司“公司+农户”养殖模式面临的困境

前身为种鸡场的H公司成立于2002年,那时就开始采用“公司+农户”模式,但合作农户只有40-50户。2003-2005年,受到禽流感的冲击,私人养殖开始走下坡路。“公司+农户”模式发展加速。2007-2008年,公司每年出栏量达500万羽,之后逐年增长,到2012年公司的规模肉鸡每年出栏量为800万羽,合作农户有600多户。

目前,这种经营模式面临着困境,H公司和农户之间虽然制定了明确的交易规则和契约,但是双方的交易却频频出现问题。例如:在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农户往往会将鸡直接卖到市场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当行情不好时,公司则倾向于推迟从农户那里收鸡的时间,但并不会完全免费供给鸡的饲料,使得农户遭受损失,这都导致了双方交易和契约的不稳定。从交易成本的视角来看,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市场和自然风险加剧有限理性,导致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增加

养殖行业同时面临着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意味着公司和农户需要应对市场价格的变化,生产资料的价格波动会影响养殖的成本,产品价格的变化则会影响养殖的收益,市场风险使养殖产品向货币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惊险的跳跃。一位农户提到:“上一批鸡养了13000只,每只鸡的纯收入是3元,我得到的利润是39000元。现在正在养的这批鸡,也是进了13000只鸡苗,是母鸡,养殖周期是120天。但是现在已经超过120天了,H公司还没有过来收鸡。H公司说卖不出去,以前也有延迟的现象,这次可能是与香港禽流感有关。现在鸡已经不增重了,延迟一天来收鸡,我们就要担上一天的成本。这种延迟情况,我一天亏2000到3000元”。随着养殖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整个养殖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养殖过程中疫病频发,一场大型的疫病就可能使农户血本无归,虽然“公司+农户”养殖模式通过技术员“下基层”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疫病风险,但是,这种疫病风险依旧存在,H公司所在T镇的畜牧员谈到:“目前鸡的发病率为20%-30%,养鸡时间长了,病毒变异,病情变得复杂。鸡的死亡率也比8%-10%的正常死亡率有所提升。这几年尽管防疫水平提高了,但是由于规模大、密度大、管理难,药物的滥用等原因使得鸡发病率和死亡率比较高”。市场和疫病的影响会使农户和公司在合作前签订的契约产生不确定性,加剧了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具体而言,决策的合理性应当考虑人的基本生理限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其相互影响的限制,进而交易主体之间无法完全事先预测未来的情况,产生有限理性[12]。而对于目前的“公司+农户”来说,市场和疫病的影响导致交易更加难以预测,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为此,双方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在交易合约的制定上,来应对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这是事前交易费用的体现。即使这样,在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时,双方违约的情况依然无法避免,这就需要双方在交易后进行协商来分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成本以保证交易的公平,这就增加了事后的交易费用。

(二)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事后交易费用的增加

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和农户通过合作谋求更多利益,但是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双方则是竞争的关系。一方面,公司具有较强的财力、人力、物力,较农户更容易接触一些新知识、新信息,控制着生产资料购买渠道的公司在同农户交易时有更多的话语权,使其容易采取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在养殖药品的使用上,农户普遍有一种观点:“公司的药不好。像一些药,一种物质的含量应该是99%,但它的药的含量也就30%。公司规定1只鸡要用7毛钱的药费,你用不完到时候也是扣掉,不给你退。”因为公司掌握着交易的主动权,这种情况往往也只能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农户是畜禽的直接掌控者,其往往具有处置畜禽的便利,也使其具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便利。例如,“有的农户因为鸡的死亡率高,把死鸡卖掉,卖的价钱超过押金。少部分农户用公司的饲料喂自己偷养的鸡,甚至有些农户因为市场价格高,而卖掉公司的鸡。”这种情况公司也有所了解,但是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的成本过高,公司对这种行为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多只能断绝合作关系。这些都揭示了公司和农户之间处于脱节状态,使对方容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且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这就导致了双方事后交易成本的急剧上升。

(三)专用性资产博弈导致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增加

专用性资产是指这种资产一旦投入就只能用在固定用途上,成为一种沉淀成本。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会投入资金购买很多专用性资产,比如说养殖设备、鸡舍等设施。同时,公司也要求农户投入一些资金来购买养殖所需物资。这些投资对合作双方具有锁定作用,增加了双方的违约成本,是双方长期合作的依托。但是,双方都不愿投入过多的专用性资产,农户专用性资产投入过多会使农户缺乏话语权,而公司专用性资产投入过多使公司投资缺乏灵活性,所以双方都希望对方多投入一些专用性资产,以避免在产品交易过程中被对方“敲竹杠”。例如H公司规定了农户的养殖条件,还会派技术员去考察,作为合作的重要基础。然而,农户行为以利益为导向,往往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难以使养殖的专用性资产达到最优状态。为此,公司和农户经常会进行商讨和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前的交易成本。同时,当一方专用性资产投入过多时,缺乏机制约束的另一方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选择敲竹杠,进而也会导致交易双方对于利益的博弈,即事后的交易费用随之产生。

H公司“公司+农户”养殖模式表明,对于这种传统的“公司+农户”养殖模式,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养殖资产专用性过高促使这种模式的事前和事后交易成本处于较高水平,进而使交易和契约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合作社介入“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作用机理分析

“公司+合作社+农户”与“公司+农户”养殖模式最明显的区别为合作社的介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介入使公司和农户之间的治理结构产生变化,提升了公司和农户合作的绩效,降低了两者合作的交易成本。

(一)合作社与风险保障机制和培训教育机制的形成

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管理和服务的一个重要目标为降低农户养殖经营的有限理性与经营风险,这样可以将公司和农户之间部分交易费用转化为管理成本来进行化解。进而,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需要同农户进行一对多的联系来进行合作,公司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接洽团队,导致公司与众多分散农户打交道的成本非常高。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只需同合作社进行一对一联系,合作社通过自管来衔接广大农户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直接与分散农户打交道的成本[13],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这样使公司改善农户理性和减轻农户经营风险在经济上具有了可行性。

金坛三德利养鸡专业合作社①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由三德利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牵头发起,是一家以公司为依托,以合作社为纽带,并将周边地区广大养鸡户紧密结合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出栏商品鸡1000余万羽,户均产出6万只,户均年增收近10万元,实现销售总额近亿元。公司负责生产前苗禽、物料等的供给和成鸡的销售;合作社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与社员的关系和养鸡的技术指导;社员则一门心思负责商品鸡的饲养。为了让合作社社员安心养好鸡,合作社同扬州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结成合作关系,相关专家多次来合作社为社员授课,合作社从此对接上国内最前沿的养鸡育种技术。要彻底化解农民养鸡的后顾之忧,教给养殖技术是一方面,风险防范也不得不考虑。由合作社按每只鸡提5分钱、农户拿3分钱设立养鸡风险基金。如一养殖户搭建的鸡棚因电线老化着火,烧死6000余只鸡,鸡棚、鸡群加起来损失达15万元,但通过保险补贴,他又拿到了15万元。两年中,合作社已发放风险补贴215万元,社员真正实现了养鸡“零风险”。

公司和农户合作的重要内容为信息共享与风险共担,为此,公司首先需要对农户进行培训,以提高农户的养殖技术与管理水平,其次公司需要向农户提供一定的经营保险机制。在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培训的成本较高以至于次数很少,而最主要的保险措施即为保价机制,但其在面临风险时的作用微乎其微。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支持合作社对农户进行培训和教育,合作社可以成为农户学习养殖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常设组织。同时合作社能够成为一个设立农业保险的载体,农业保险可以集中公司和农户的力量来共同应对农户养殖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因此,合作社可以大大缓解农户和公司合作的各种风险,及其加剧的有限理性,进而降低了两者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

(二)合作社与利益分配机制和稳定约束机制的形成

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为道德困境和约束机制不完善,但是其根本原因为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公司往往掌握利益分配的话语权,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往往会将分配的天平向己方倾斜。同时,目前公司和农户的合作约束机制也不完善,农户在利益分配不均的前提下大多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这些都会破坏交易的稳定性。而“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促进利益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分配的合理化,同时稳定约束机制也可加强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公司和农户之间合作的稳定性。

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②成立于2002年,由78户饲养大户和立华畜禽公司共同发起成立。进而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目前已有近500户农户加入了合作社,饲养面积从最初的10万平方米发展到60余万平方米,年饲养量近2000万羽,出栏销售额达到2.2亿,农户收入2300余万元,解决了当地1700多个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合作社处于公司、农户之间,是公司与农户联系沟通的纽带,是公司意图的传达者和贯彻者,同时也是养鸡农户的代言人。

在立华“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中。合作社提升了农户的话语权,农户通过合作社与公司协商制定了三个层次的利益分配方式:第一,农户和公司交易成鸡可以获得收益。第二,农户可以通过持股合作社获得红利收入。第三,公司会根据每个年度的超额利益情况对农户进行额外利润的奖励。同时,“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采用合同契约和经济手段的双重约束来抑制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合同契约约束机制通过合作社和农户签订的养殖合同发挥作用,并以虚拟高价法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而经济手段主要指合作社是由公司和农户共同参股成立的,这使公司和农户在合作社基础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不仅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天然的约束作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14]。

总的来看,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农户基本是独自与公司联系,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强势的企业资本和弱势的生产农户在产业链中存在着不对称问题[15]。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中,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集体“谈判”条件而产生制度成本较低的“可维护契约”[16]。合作社通过农民的抱团提高了农户的话语权,使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结构趋于平衡,公司和农户之间形成的“可维护契约”提高了公司的违约成本,进而减少了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合作社的集体话语要求合作社内的农户严格按照要求生产和交易,以避免对社内其他农户的消极影响,这种集体话语促进农户之间的相互监督,对搭便车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抑制作用。因此,合作社的出现有利于减少公司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公司和农户之间事后的交易成本,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

(三)合作社与产权激励和标准化控制机制的形成

“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利益结构体现为公司和农户的对立,而“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的利益结构为公司与农户的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这项规定,涉农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作社的团体会员[17]。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农户和公司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双方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困境有明显的改善,公司可以通过代建和监督的方式来提高农户养殖环境的标准化水平,避免了双方在专用性资产方面过高的议价成本以及之后的约束成本,降低了双方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③发起成立了沂水县佳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东志养鸡靠德山,一棚就挣七八千”,这是合作社社员的顺口溜。该合作社积极协助、扶持成员对落后的棚舍及设备进行改造,引导成员建设标准化鸡舍。现有85%的成员进行了鸡舍改造,改造后鸡舍坚固、顶厚密封性好,大大提高了养殖成功率。

目前,中国养殖业疫病频发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关键是养殖业基础设施和圈舍建设的不科学以及配套设施的不完善,而建设资金不足是大多数农户所面临的问题。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农户通过与公司的合作减轻了资金压力,但是,为了防止被公司套牢,很多农户不愿将多余的资金投在设施建设之上。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中,公司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缓解了被对方“敲竹杠”的压力,双方可以积极投入专用性资产,避免了双方在专用性资产上的囚徒困境。同时,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社的平台来改善农户养殖设施的标准化水平。因此,合作社机制能够帮助公司和农户在专用性资产投入方面达成一致,降低双方事前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保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良性运转。

(四)合作社与国家监管和支持机制的形成

在“公司+农户”养殖模式中,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交易方式多样,国家往往难以进行监管和支持。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中,合作社为国家提供了介入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因此,通过合作社将公司和农户的交易规范化,有利于国家的监管,进而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合作社对农户进行补贴和扶持。

在白河县茅坪镇大山村,几十幢白墙蓝顶的标准化鸡舍落成,这些都是特困户们依托贷款和扶贫资金修建起来的。随着与养殖公司牵头成立的汉旺养鸡合作社协议的签定,大山村18户贫困户、特困户也将以此作为建设资本,投入到村养鸡合作社的产业发展。根据协议,一位养殖户算了一笔账:两个圈舍,循环饲养,一年至少养1万只鸡,按合同上写着4元1只回收,至少净挣4万元,还不算卖鸡粪的钱和厂家给村民留出的7%的损耗。3-5万元的贷款,则在两年内还清。

这些养殖户得到的贷款是以三个人为一个联保小组,必须要用于产业。这里面还有个前提,要想得到此项贷款,首先必须要组建合作社,即使三人为一个联保小组,没有合作社也不能放款,合作社要做个总担保。全村一共有18户贫(特)困户投入到这项产业中,共贷款90万元,每户平均贷款五万元。为扶持大山村的标准化养鸡,县上还为这18户贫困户按特困户1.5万元,贫困户1万元的标准,支持扶贫资金26万元并解决每年贷款利息近9万余元。

养殖业需要较多的投入,当农户加入合作社时,国家可以通过对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进行补贴和支持,同时通过对合作社管理机制的完善来降低农户的经营风险。合作社提供给国家一个对“公司+农户”养殖模式进行支持和监管的平台,有利于保证这种模式交易和契约的稳定。

四、结论及启示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来看,传统的“公司+农户”养殖模式是不稳定的,首先,养殖业中公司和农户交易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加剧了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需要事前进行规划和事后进行协调,提升了双方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其次,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机会主义行为,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双方需要进行谈判甚至借助外部规制,进而增加了双方事后的交易成本。再次,养殖业要求生产者投入专用型资产,然而为了避免被对方套牢和敲竹杠,双方会尽量减少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增加双方达成一致合约的难度,而一方投入较多专用性资产,处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另一方往往会敲竹杠,导致事后的利益博弈,进而提升了双方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总之,传统的“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交易成本是较高的,一旦总成本超过总收益便可能导致交易和契约的不稳定,整个模式缺乏可持续性。而“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能够有效地克服以上的这些问题,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和农户在合作社基础上形成的风险保障机制和培训教育机制能够实现对有限理性的控制,利益分配与稳定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而产权激励与标准化控制机制则能够促进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进而达成抑制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合作社的平台对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合作进行监管和支持,进一步保证了交易和契约的稳定。因此,将传统的“公司+农户”养殖模式改造为“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将是一个提高交易和契约稳定性的有效途径。最后,“公司+合作社+农户”养殖模式的可持续性还决定于合作社能否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通过合作社建立一种长期的、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有利于这种模式的健康发展。例如周期性地举行社员会议,邀请公司共同参与,探讨生产和经营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同时,随着养殖业经营的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公司和农户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种冲突。当遇到冲突时,合作社应当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使双方突破追求短期利益的囚徒困境,保证这种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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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仲)

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加拿大外交、贸易和发展部(通过加拿大国际健康研究所),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资助项目(105509-030)。

韩振国(1988-),男,山西晋中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国际发展;刘启明(1968-),男,河南新乡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学;通讯作者:汪力斌(1967-),女,湖北孝感人,教授,研究方向:扶贫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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