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主政西南时期社会治理施略探微

2015-02-25 18:53郭锦杭
学术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协商会议工作

郭锦杭

邓小平主政西南时期社会治理施略探微

郭锦杭

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对工人失业、烟毒、干部婚姻和劳资关系等社会问题提出了设法分散解决,协商合理解决,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和信守法律等重要施略。这些社会治理施略对我国建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邓小平;西南时期;社会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邓小平主政西南,虽然主要任务是改造国民党投诚部队、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稳定政治和恢复经济工作,但与此同时,他对当时西南出现的社会问题提出了设法分散解决,协商合理解决,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和信守法律等重要施略。这些社会治理施略对我国建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一、设法分散解决问题

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除了完成改造国民党投诚部队、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政治、经济任务外,面对广为存在的工人失业、烟毒、干部婚姻和劳资关系等诸多问题,他提出“逐步地加以解决”,“分散解决”,“纠正这种现象”,“禁绝鸦片烟毒”和“处理劳资关系”等回应社会问题的主张。

一是失业问题。西南解放初期,有90万国民党投诚部队和40万旧有人员需要安置,工商业停滞,加之“三反”、“五反”造成大量工人失业。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在经济尚未恢复和发展情况下,邓小平认为失业问题必须“逐步地加以解决”。1950年2月18日,他在给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并报中共中央的《关于西南情况和今后工作方针的报告》中指出:“与之密切关联的是为广大的失业群众谋出路的问题。”[1](P102)5月 16日,他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说:“对失业人员,要妥善安排和救济。”[1](P155)7月22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半年来的工作成绩使我们开始摆脱被动状态》报告中申明:“失业工人和知识分子的救济业已开始。”[1](P208)众所周知,失业人员不妥善安排和救济,游手好闲,没有劳动收入,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动荡。对失业问题如何解决?邓小平认为,首先,在恢复和发展生产过程中逐步地加以解决。他在《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失业的问题只能分散解决,不能集中解决,集中起来就成了一个大问题。”[1](P107)其次,创造就业机会。1950年1月2日,他在给中共中央《关于西南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四川盐、糖两大行业也处于危机状态中。这两个行业,关系着几百万人的生活,我们正研究适当的办法,准备收购一批糖(可以赔本)和加强盐的运销。”[1](P45)政府收购企业产品和加强运力,无疑有利于提供就业机会。同年5月14日,他在致毛主席并中央、各省区市党委《关于剿匪和征粮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各个城市普遍困难,而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小工厂、作坊的倒闭……必须从指导转业与另谋出路中加以解决。”[1](P149)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出路方面政府加以引导非常重要。1952年2月22日,他在致毛主席、中央并陈(云)、薄(一波)李(富春)《关于处理“三反”、“五反”新问题的请示》中申明:“‘三反’、‘五反’造成大量的建筑工人失业,重庆失业人数已达两万三千人。更严重的是由于工商业的停滞,影响到大量的城市贫民的生活……如不迅速设法解决,将使我们陷于被动地位……据此我们决定了如下紧急措施。一、立即恢复一些房屋修建,因为缺乏设计人员,故决定扩大技术简单的工人宿舍及营房的建筑,重庆市也修整一些路面,这样可把两万三千失业建筑工人安置下去。”[1](P491)这些经济活动表明,扩大房屋和道路建设能扩充大量就业机会。同年6月12日,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情况给中共中央并毛泽东的《当前的经济工作和三反五反运动后的建设工作》中,在谈及调整劳资关系时,他说:“西南失业工人现约八万。如果我们把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计划迅速订出并提早施工,就可以很快地解决这个问题,并可附带地解决现有的半失业的二十万城市贫民的问题。”[1](P526)同理,加大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力度,可以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实践证明,如邓小平所言,政府必须担当起解决失业问题责任,而且只能分散解决和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来实现,除此别无他路。

二是婚姻问题。针对解放初期部分干部在婚姻方面存在的轻率离婚和男女关系问题,邓小平认为这种现象对社会影响极坏,会影响工作,损害党的声誉,降低甚至丧失领导机关威信,必须予以纠正。1950年6月6日,在中共重庆市第二次代表会议《克服目前西南党内的不良倾向》报告中,他说:“还有一个干部婚姻上的问题,现在到处在闹‘改组’。这种人往往引婚姻法作根据,说婚姻法上规定有婚姻自由,于是不管政治条件,不管儿女幸福,不管道德不道德。这种现象如不纠正,不但影响工作,损害党的声誉,而且要垮掉一些同志。”[1](P170)同年9月11日,在给毛泽东并给中共中央《关键是把党的组织整理好》报告中,他讲:“有少部分县团以上的干部利用婚姻法闹离婚;一些高级干部出现男女关系问题,使领导机关丧失了威信,大大地妨害了工作,影响亦极坏。”[1](P240)的确,无论何时,作为共产党的干部特别是一些较高级的干部如果在婚姻和男女关系方面不检点和不严肃守纪,势必会损害干部的形象和声誉,败坏社会风气。如何解决干部在婚姻方面和男女关系存在的这类问题,他认为要加强管理。26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南局组织工作会议《关于西南党的组织发展和巩固》的报告中说:“有的乱搞男女关系,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得不管,我们必须把这种人从‘防空洞’中拉出来。”[1](P251)诚然,加强对干部婚姻情感的监督和引导,这对干部坚守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烟毒问题。解放初期,西南鸦片烟种植面积之广,吸毒人数之多,为全国之冠。其流毒之大,非言语所能形容。鉴于此,邓小平提出要“禁绝鸦片烟毒”。1950年7月31日,他为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起草《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指出:“吸食烟毒之人民,应定期登记,由当地人民政府定出分期戒绝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应以县为单位设置一处或多处戒烟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禁烟戒毒委员会。该会由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成,民政部门负组织之责;亦得由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组成之。各级人民政府协同人民团体,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一切科学文化教育机关,亦应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使人民充分切实了解,而达到彻底禁绝烟毒之目的,各县、市人民代表会议应作专题讨论,作出切合于当地之决议,交由禁烟禁毒委员会施行。”[1](P214)在此,邓小平提出禁绝鸦片烟毒,应该多管齐下,既要研制戒烟药方,又要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既要强制戒烟戒毒,又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可见,其治理戒烟戒毒的理路与当下别无二致。更值得一提的是,他远见到戒毒的关键是控制毒品的源头,从禁止种植着手。1951年1月25日,他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作《一九五一年的任务》报告时说:“禁烟问题从坚决禁种开始,已经逐渐深入。”[1](P330)禁毒从禁止毒品种植这一源头抓起,真可谓一语中的。不仅如此,邓小平认为,禁毒不能各自为战,必须合力通盘考虑,而且要拟定计划。1952年5月27日,在给云南省委并报中央《对昆明市“五反”退赃计划的意见》中,他强调:“云南是禁毒运动重点之一,请各省委通盘考虑,拟定计划,昆明市对烟犯打击是否够痛,也须研究。”[1](P521)现代禁毒实践表明,禁毒行动单枪匹马、局部为战难以收效,必须通盘考虑合力构建禁毒防治网,同时决不手软,狠狠打击,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摄之势。

四是劳资关系问题。资本家生产的目的是追求利润,工人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工资,他们之间的利益往往是矛盾的,因此必须两者兼顾平衡。邓小平认为,处理劳资纠纷的原则是“两利”,即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工人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团结和鼓励资方积极生产和经营。1950年1月29日,他在重庆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团结起来战胜困难》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府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总是按照两利原则的,也只有按照两利原则才易于解决问题并利于发展生产……事实证明,只要真是按照两利原则,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1](P81)邓小平不仅指明了处理劳资关系的原则,而且提出了解决劳资纠纷问题的方式是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他强调:“我们在一定时候还要建议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做到了这一步,就可使劳资关系较好地稳定起来,这对于克服困难和发展生产是有极大好处的。”[1](P81)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形式,事前把双方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这对平衡劳资双方关系和维护双方权利具有重要意义。1952年6月12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情况给中共中央并毛泽东《当前的经济工作和三反五反运动后的建设工作》报告中说:“劳资关系也需调整。在工人中,一方面要充分保护工人热情;一方面要用说服的方法,教育工人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和鼓励资方积极生产和经营。”[1](P526)邓小平对劳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既兼顾工人合理和可能的要求,也注意资方利益的维护,这对调动双方积极性是有利的。

显见,上述工人失业、烟毒、干部婚姻和劳资关系等问题,如果治理不当,将危及社会安宁。

二、协商合理解决问题

现代社会发展表明,政治、经济问题一般靠国家、政府、政党自身力量能较好解决,但社会问题未必能如此,它往往需要社会有关各方参与者平等民主协商。邓小平认为,遇事不能一方单独决定,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任何时候都要充分运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方法”,“坚持运用各种人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去进行各项工作”。1949年11月12日,他为第二野战军前委起草给第五兵团司令员杨勇、政治委员苏振华和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徐运北等并报中共中央《在贵州新区工作的策略》电报中指出:“一开始我们就在事实上同他们合作,遇事同他们商量,倾听他们的意见,采纳其较好的意见,并积极地耐烦地向他们做工作……我们这样做,一定会发生良好的影响,很快同贵州各方面联系起来,对于各种问题的解决,一定比较容易些,至少阻力要少些……我们一进入城市就有许多困难问题摆在面前,如货币问题、物价问题、工资问题等等,在乡村首先就有很大的借粮问题和货币问题、治安问题等等,迅速召开代表会议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但比在党内解决好,而且也比座谈会的方式好。”在谈到给旧员工规定先发短期维持费时,他说:“其具体数目应在到达后与旧员工共同讨论决定,不要简单地由我们党内去决定,这点很重要。”[1](P32)众所周知,遇事商量、倾听意见、耐烦解释的工作方式,在解决问题时肯定会少些阻力和比较容易。1950年1月2日,他在给中共中央《关于西南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说:“重庆金融问题的各项处置,各界尚感满意。对我们遇事同各界商议和慎重处理问题的态度,也无话可说。”[1](P45)代表会议如何组织和协商?邓小平认为,一是“共产党员要善于与党外人士共事”,二是应成立有代表性的协商委员会。同月29日,在重庆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团结起来战胜困难》讲话中,他说:“遇事用协商方法以求合理解决……团结的最好形式,就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要选出一个协商委员会进行经常的协商工作。我们相信这件工作做好了,就一定能够继续解决许多问题。这里必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或协商委员会的工作能否做好,关键之一是共产党员要善于以谦逊诚恳的态度与党外人士共事,这是值得共产党员注意的。”[1](P85)为何要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形式以及代表应是何人,邓小平认为,“代表要有代表性”。3月6日,在中共川东区委扩大会议《学会管理城市加强农村工作》报告中,他指出:“因为可以在会议上解决许多问题。有时我们对稍不顺眼的人就不要他们参加会议,这是不对的。代表一定要有代表性,说话人家相信,否则便不能起代表作用。”[1](P117)12月21日,《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他强调:“用代表会议的方法去组织、团结和教育市民,参加城市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应好好贯彻。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联系群众、解决问题、巩固统一战线的最好形式。各地应总结经验,使之开得更好些,发挥的作用更大些。”[1](P296)由此可见,协商的方式、代表会议的方法在邓小平眼中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剂良方。

协商的方法除了召开代表会议外,说服、劳资双方协商等也是其方法之一。在《团结起来战胜困难》讲话中,邓小平指出:“在劳资纠纷中,固然有些是因为工人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总是向工人进行说服工作,求得合理的解决,既能保障工人的最低生活,又能维持生产并使资方有利可图。但是有些纠纷则是由于资方实行一利政策。对于工人合理要求不予接受的结果,有的还是由于资方使用不正当方法如收买分化欺诈或贱视工人等行为而致引起工人忿怒的结果,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总是说服资方,接受与可能接受的要求或改变自己的不良作风,以求合理解决,达到团结生产的目。”[1](P81)1951年11月25日,他在给毛主席并中央《关于三个会议情况的报告》谈及解决粮食短缺问题时指出:“我们已决定用动员方式说服农民卖八亿斤给国家,能否办到,要看工作情形而定。”[1](P464)问题协商不成时,尽可能说服一方作出妥协让步,以求问题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不失为权宜之策。说服比压服永远要强和有效得多。

协商解决问题有何作用?邓小平认为,不但“使各种情况更容易了解,各种意见更容易集中,少出乱子”,而且可以避免“犯错误,碰钉子”和“主观决定问题”。1950年7月21日,在欢迎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讲话中,在谈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要不要派干部,以什么名义派时,他说:“这要跟他们商量。”在讲到少数民族地区要不要减租和土改时,他申明:“不是我们从外面给他们做决定,而是由他们自己做决定……通过代表会议征求意见,商量研究,可以避免主观地决定问题。我们的工作方法就是刚才谈的,一切事情和他们商量,用开代表会议的方式解决问题。”[1](P202)31日,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五次大会《当前西南工作的五个问题》讲话中,他指出:“成立减租反霸退押委员会,我认为可以考虑,各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里面有一个协商委员会可以起这种作用。在减租运动中,应该充分地运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使各种情况更容易了解,各种意见更容易集中,这是少出乱子的一个重要方法。”[1](P221)1951年7月1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30周年发表《紧密地联系群众是我党的光荣传统》文章中,他提出:“不同群众商量,坐在上面发号施令,因而犯错误,碰钉子……党与群众永远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是中国人民事业胜利的保证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生命的源泉。”[1](P417)现代社会治理实践表明,解决社会问题单靠发号施令肯定是行不通的。邓小平不仅意识到协商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性,弥足珍贵的是他远见到这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应然要求。显然,党与群众保持最密切联系,凡事不是命令而是商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

三、发挥群众组织作用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中流砥柱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成立的政府在恢复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得以彰现,但这不表明,新中国的建设,单有共产党执政党、军队和政府的作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就能稳定和发展。邓小平认为,要“建立各种群众团体”,发挥它们在各自领域中的独特作用。

依照我国法律,工人、学生、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是我国的一般社会团体,它们在协助政府工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50年10月1日,在《开国一年在西南》文章中,邓小平指出:“工人、学生、青年、妇女及其他群众已有初步的组织,这些群众组织在协助政府各种工作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P254)同年12月21日,他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提出:“我们的青年团、妇联、合作社、文化团体等都必须把工人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1](P296)我国的工人、学生、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就是政府的助手,为政府架设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

针对当时集中突出的社会问题,邓小平对农会、工商联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尤其关注。1950年2月6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说:“在屯粮和剿匪反霸的斗争中,组织强有力的农民协会。各地应尽速地准备成立农协筹委会……党对农运的指导完全经由农会去做。”[1](P94)1951年11月9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一九五二年的工作任务》报告中强调:“妇女青年等项工作仍由农会领导。在农会领导之下,形成经常的妇女代表会议制度。”[1](P449)在中国农村,农民协会是联系农民各家各户的纽带,是解决自身问题最有效的自治组织形式。不仅农民协会具有重要作用,工商联的作用也“应该加强”。1950年12月21日,他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提出:“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应该加强。”[1](P295)1951年4月1日,在给各省区党委并报中央《减租退押运动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到如何退押时,他说:“在方法上应普遍采用阆中的经验,即经过工商联的组织。需要耐心地向农民解释清楚。”[1](P366)当下,我国工商联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帮手。对于工会作用,邓小平一样重视。1951年3月29日,在重庆市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讲话中,他指出:“工会就是依靠工人团结职员的组织。工人是经过工会来管理工厂,在私营工厂中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协商,所以必须加强工作。工会应该特别注意到应该办而又能办到的任何一件事,哪怕是一件小事,党团组织也应该注意。我们要经常关心涉及每个工人利益的每一件事。”[1](P362)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组织,不论工人利益大小都应尽力争取,这样才能得到工人的拥护和支持。同年12月26日,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城市的民主改革和增产节约》讲话中,他说:“工会也应争取与促进资方改革。必须解决群众的问题,如就业、福利……福利的事不交给群众和工会去讨论;群众工作不经过工会去做,以致领导与群众脱节,群众把它叫做‘行政的尾巴’……问题还是得不到很好的解决。”[1](P473)诚然,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劳资关系协调、在党政群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很多时候是党和政府部门包办不了的。

四、信守法律程序途径

毋庸置疑,民主协商是化解社会问题的最佳方式方法。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社会问题往往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结果。此时,是用统治、管理的统领、指挥和管控思维强制推进还是依法进行?邓小平认为,“法令要切实执行”,“采取法律程序解决”,这就是说,要相信坚守法律,走循法律程序。1950年5月2日,在西南军区高级干部传达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现阶段西南党组织的三项工作》报告中,在谈到整训干部问题时,他指出:“要向同志们灌输政策思想,人人要做执行政策法令的模范。政府通过的法令,党员一定要好好学习,切实执行,不然就一定要出乱子。”[1](P135)14日,在给毛主席并中央、各省区市党委《关于剿匪和征粮情况的报告》,在言及对剿匪过程中一些地方乱杀人现象时,他强调:“有些县、区干部,认为报到上面反正不杀,不如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这种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应严格纠正。必须认真执行杀人必须经过批准和法庭判决的规定,才能少出乱子。”[1](P147)文明社会,杀人即剥夺他人生命权是一种最严重的刑事处罚,必须慎之又慎,必须依法进行。邓小平认为,民事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法庭解决。同年7月15日,在起草中共中央西南局复中共川北区党委《在减租中退押租的办法》请示电时,他说:“遇有争议,由人民法庭判决。似乎预收租谷问题也可适用这个办法,请你们加以研究。”[1](P191)31日,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五次大会《当前西南工作的五个问题》讲话中,在谈(退押)退不退得起问题时,他讲:“必须了解任何一个细则都不可能解决一切具体问题,具体问题只有在运动中由政府、农民协会去解决,农民协会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法庭解决。”[1](P221)民事争议,靠行政强制和群众运动方式解决是不可取的,通过协议、调解、法院裁判等法律方式解决纠纷才是根本。同年7月14日,在西南财经委员会召开的西南工商局长会议上,他申明:“税收工作人员必须改进工作方法,开辟税源,坚决同逃税现象作斗争。只顾完成任务忽视执行政策是错误的,只有认真执行税法,才能完成税收任务。”[2](P929)税收是国库的源泉,认真执行税法,防止偷逃漏税是确保国库收入的根本保证。1951年6月20日,在起草中共中央西南局致中共云南省委电时,他强调:“你们对于民族杂居的腹地,在实行土地改革时,采取召开民族代表会议讨论解决的办法和只搞减租、退押、分土地,不搞清算、违法赔偿,也不采取群众斗争的方式,而采取协议、调解、法院裁判等方式。我们认为这个方针是正确的,惟‘和平土改’四字含义不大准确,以不采用为当。”[2](P994)的确,协议、调解、法院裁判等都是解决纷争的方式方法之一,它们各有各的优点。8月10日,在审阅全国总工会西南办事处关于贵州大成煤矿资本家虐待工人、不给饭吃、破坏生产等问题的报告时,他批示:“如事实属实,则就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不能因系统战人物而不加处理。自然,方法上注意是对的,但法令是必须执行的。”[2](P1003)现代法治社会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得以切实遵守和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治社会法律功能显现的内在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是法治社会的大敌。

五、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社会治理思想启示

20世纪末期肇始于西方的治理理念开创了社会发展新模式。其倡导的参与、回应、协作、透明、责任和合法[3](P287)治理社会理念已成人类共识。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就西南突出的工人失业、烟毒、干部婚姻和劳资关系等社会问题提出设法解决、协商解决、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和严格执行法令等思想与现代治理理念不谋而合,它对我国实现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有重要启示。

第一,问题回应。现当代人类社会发展表明,社会问题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减少和止步;相反,有时还有可能愈演愈烈。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西南地区出现的失业、烟毒、婚姻和劳资关系等问题,在今天并没有随着时间的位移而消解。不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上述社会问题还会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更为凸显。半个多世纪前,邓小平提出“对失业人员要妥善安排和救济”,“失业问题只能分散不能集中解决”,“失业问题要设法解决”;“婚姻‘改组’必须纠正”,“男女关系须端正”;“禁绝鸦片烟毒”,“禁烟从禁种开始”,“禁毒要拟定计划和通盘考虑”;“处理劳资纠纷坚持‘两利’原则”,“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等等,这些思想和公共治理理论揭示:公共治理机构必须能够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地了解社会公共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方案,集中充分社会资源,帮助社会公众脱危救困、协作进取的理路是一脉相承的。其对当下的启示意义不言而喻:社会问题必须正视,必须设法解决,必须及时解决,不能懈怠,不能回避,不能掩蔽。唯有如此,矛盾才不会越积越多,社会才会由此得以安宁。

第二,协商解决。在我国虽然很多时候有不少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方法解决,但有时候有些问题却行不通。特别是现时社会矛盾凸现期,民主协商才是消解社会问题的惯常方法。现代公共治理理论显明:民主协商是公共事务治理新的理念和思维路径,它要求作为主导者的政府要以对话、商谈方式,以真诚、合理的态度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即政府从统治、管理到“掌舵”引导转化,公民从被排斥、隔离、被动接受到被吸纳、主动参与转化,企业从仅仅为赚取商业利润到积极肩负社会责任转化。可见,邓小平主政西南时期,提出“遇事合作商量”,“倾听采纳意见”,“积极耐烦做工作”,“充分运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决定”等化解社会问题的理路与当代社会治理民主协商理念是完全契合的。他的这些思想昭示我们:党和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不能依赖传统统治管控思维定势即发号施令解决问题,而是要铭记协商求解方是良策。因为它可以使我们更容易了解各方情况,更容易集中各种意见,更容易把握较为精准信息,从而少出乱子,避免犯错误、碰钉子和主观决定问题。

第三,多方参与。传统社会,社会问题由统治者、管理者一手独揽自行解决,将管理对象排斥在外,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只能接爱被支配、被控制的命运。现代社会,参与原则是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统治者、管理者和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建立一种新型平等参与关系,让多数人都有资格观察、参与和发表意见,行动在平等互动中展开。中外发展表明,社团组织有别于政府组织,它是互益的民间组织,它的成员具有广泛性,它往往发挥着统治者、管理者不能替代的“第三行政渠道”[3](P228)作用。半个多世纪前,邓小平提出“建立各种群众团体”,“充分发挥工人、学生、青年、妇女、工商联及其他群众组织作用”,“组织强有力的农民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应该加强”,“工会工作必须加强”等,阐论了社会群众团休在破解社会问题方面的重要独特作用。他的这一思想告诉我们:不论党和政府的作用多么地强大无比,都不能轻易地替代群团组织作为政府助手的作用。相反,经由群团组织自主解决更能收到奇效。

第四,依法行事。文明社会是法治社会,合法性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的重要标准。现代公共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治理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治理必须在合法的轨道内进行,即合法律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人民在具体公共政策过程的广泛参与、互动和支持,不允许特殊的政策行为。社会问题若能协商解决当然是一种最好的方式方法,问题是这种方式方法不是时时事事都行得通。当协商不能时如何解决问题,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提出“人人要做执行政策法令的模范”,“政府法令要切实执行”,“遇有争议由人民法庭判决”,“采取法院裁判方式”,“法令要遵守”,“采取法律程序解决”等严格遵守法令、依法办事的思想告诉我们:在解决社会问题时要秉持法制理念,强化规则意识,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单纯依赖行政强制手段,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要把遵循法律程序、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作为求解问题之根本路径,否则,容易出乱,欲速则不达。

[1]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

[2]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3]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胡彩芬]

郭锦杭,广东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广东梅州514015

A849

A

1004-4434(2015)03-0121-06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资助“毛泽东、邓小平社会治理思想比较研究”(JD710021)

猜你喜欢
协商会议工作
《八七会议》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不工作,爽飞了?
论协商实效与协商伦理、协商能力
Rheolog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tructure of Printed Circuit Boards Modifed Asphalt
ISO/TC8/SC8 期间会议在沪召开
以政协参与立法深化协商民主
选工作
协商民主与偏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