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发,鞠成伟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2.中央编译局,北京 100032)
法学研究·治理变革与法治秩序专题·
论党委决策法制化
李江发1,鞠成伟2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2.中央编译局,北京 100032)
党委决策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端,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为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确保党委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正确指导,减少党委决策的失误,必须使党委决策的有关重要环节、步骤、体制和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未来,要加快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党委依法决策提供依据。重点是建立健全决策体制,规范决策程序。
党委决策;依法决策;决策立法
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明确提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这是中央第一次对党委依法决策作出部署,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重要的亮点之一。实现党委决策法制化,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就如何构建党委决策法制化体系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我们的党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普通政党,党的领导权也不是西方宪法框架下普通执政权。西方国家一般是先有国家、政权,后有政党,是宪法、宪政孕育了政党;而我们是党通过领导革命取得政权并长期执政,是党缔造了国家、塑造了政权。党不是几年才活跃一次的选举动员力量,而是渗透到中国社会最基层,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常态化领导力量;党的权力也不是占据议会席位、担纲组阁,而是全面领导国家、军队和社会。所以,与西方国家权力生态不同,在我国,在一般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之外,还存在一种处于元治理地位的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在抽象理论上和宪法规范中,人民享有主权;在政治实践中,党享有治权,全面领导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社会权等。
与党的领导权相对应,作为党的领导权的常态化体现方式,党委决策权在我国决策体系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党委决策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端,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党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分为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党组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非党组织等的领导机关成立的小组。在本文中统一简称“党委”。党委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地域、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在本地域和本单位中,党委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党委进行领导的最重要方式就是决策。从政治上讲,党委决策构成了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基础。与政府决策权相比,党委决策权是一种更为重要的权力。在一个地方,党委书记通常被称为“一把手”,行政首长被称为“二把手”,形象地体现了党委决策和行政决策的关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以法律控制权力。从改革开放以后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依法行政”,再到“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等,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向前推进,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也不断取得新成就。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行整体部署,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快车道。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很多地方政府还制定了《行政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等,对行政决策权力进行规范。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顺利推进,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管控进一步加强。在依法行政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强调依法执政,用法律约束党委的权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依法执政,实现党委决策法制化,是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第一,党委决策法制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美国学者福山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多重要素,但最基本的是以下三点:强有力的国家、法治和负责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中,决策权必须要受到法治和民主责任的制约。治理现代化要求决策者负责又有效,民众需要的服务能获得及时和高效的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极向往这样的社会:其政府既负责又有效,民众需要的服务能获得积极和高效的满足。”[1]如何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制度,使得决策权虽然强大,但又遵守规则、承担责任,是现代国家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方面,党委决策失误现象屡见不鲜,这对加强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通过法律等制度,对党委的决策权进行规制,使其既高效运行,又承担责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第二,党委决策法制化,是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的紧迫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还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同依法行政相比,依法执政建设进展缓慢,党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邓小平曾指出,建国后我们过去政治体制上的最大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通过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权力受到了相当的制约,但对党委领导权力的制约,尚缺乏根本性突破。没有党委依法决策,政府依法决策就会流于形式。党委的领导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度管控,时常损害法律权威、影响法律实施、破坏司法公正,阻碍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生活中的法转变,成为法治向纵深推进的瓶颈。法治建设推进到今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步入正轨,法治社会建设也在有条不紊推进,剩下的艰巨任务就是推动依法执政建设。只有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快推进党委决策法制化,才能尽快建成法治中国。
第三,党委决策法制化,是有效推进反腐斗争的客观要求。“权力易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腐败的产生主要和公权力的运作相联系。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倚仗其权力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官员公款挥霍消费,官商利益输送,等等;窝案、串案频发,系统性腐败扩散,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近年来腐败多发的规律性现象也生动地说明:腐败固然和个体的贪欲有关,但我们的权力运行体制确实是出了问题[2]。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权力过大、权力过度集中、行使缺乏民主、缺少法律制约等是主要原因。这就启示我们:靠整风式意识教育、说教式官员自律、运动式高压惩处,可以收反腐败的一时之效,却并非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要在体制机制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在权力的产生、授予、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环节上用法治的方式进行系统治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3]党委决策法制化,就是要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党委决策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反腐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
党委决策法制化是党依法执政在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党委决策作为我国公共管理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成败得失。为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确保党委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正确指导,减少党委决策的失误,必须使党委决策的有关重要环节、步骤、体制和程序规范化、制度化。这便是党委决策的法制化。党委决策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其中,科学化、民主化是对党委决策的实质性要求,制度化则是形式性要求。
(一)党委决策科学化
现代公共决策与传统决策的重要区别在于,传统决策是一种个人化、经验型决策,决策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决策者个人素质、水平和能力,决策者个人的决策失误会造成整个决策的失败。现代公共决策是一种科学型决策,其决策过程是依据现代科学原理,对决策客体进行系统分析和缜密计算的过程[4]。现代工业社会的纷繁复杂性决定了只有科学决策,才能确保公共政策的妥适性。科学决策,可有效确保决策质量,最大限度预防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害,已成了对现代公共决策的最基本要求。党委决策亦不例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决策科学化,首先意味着信息要对称。真实、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离开这些信息,科学决策就成了空谈。这就要求决策者要注重调查研究,在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决策。对问题的现实情况和历史情况不清楚、不了解,自然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瞎子摸鱼”式决策是危险的。毛泽东认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作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他强调:“系统的周密的社会调查,是决定政策的基础。”[5]在获取决策信息时,要注意充分借助科学手段,尽量使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辅助决策。例如,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大数据管理等。
决策科学化,还意味着决策要尊重科学规律。党委作出的决策,要尊重和符合自然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人类行为规律。过度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而盲目决策,往往会带来损失。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有很多。人可以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但却很难忽视自然。我们大跃进时期为实现钢铁产量“赶英超美”的目标,作出在全国实行土法炼钢的决策,结果损失惨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同样值得决策者重视。刚解放时,我们企图跨过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直接从落后的农业国“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结果国家经济进入到崩溃边缘。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开始正视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现实,采取符合国情的发展政策,才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此外,决策者需要重视的规律还有人类行为规律。在美国,为改变国民的喝酒习惯,政府决定动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禁酒,为此还在1920年颁布了宪法第18号修正案,结果却彻底失败,于1933年废除了宪法法令。
决策科学化,还意味着决策者要理性、慎思。理性、慎思意味着对激情、偏见的有效遏制,决策者绝对不能感情用事。决策者要充分地权衡利弊,对各决策方案的优缺点进行谨慎的判断,均衡考虑决策的长远目标和眼前利益。决策者还要善于协调不同群体、利益集团的利益纠葛,要在决策涉及的各类主体利益、各种价值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平衡点。要充分认识决策所涉及的不同利益,用正义的标准对这些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判断,最后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保最为重要的利益得到优先保护,并妥善照顾其他利益,最终达到公平和均衡。在各种纠葛的矛盾对立中,决策者一定要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对任何一方进行偏袒。
(二)党委决策民主化
现代政策的公共性决定了决策必须要民主化,决策民主化是现代决策的应有之义。政治乃众人之事,参与经济社会管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党委决策往往与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不仅有知情权,还有参与权,决策理应有民主参与。决策民主化还是科学决策、确保决策质量的必然要求。高质量的科学决策一定是建立在准确的信息、全面的认知基础上的。任何一个决策者都难免会有价值偏见、理性局限、认识盲区、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借助民主决策,让更多人参与到决策中,以有效避免独断与偏见,群策群力,提升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从根本上说,决策权力的腐败是决策权力私有化的结果。如果决策者可以受私利驱使任性决策,必然会造成决策使少数人获利而使多数人受害的结果。
决策民主化,首先要求领导体制更民主。就党内而言,决策民主化最主要的障碍,是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包括决策权在内的领导权,大都集中在党委一把手中间,权力专断,很难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邓小平曾指出,“权力集中,会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6]321。权力过分集中的决策体制有很多弊端,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决策民主化,首先要通过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主要是设计更科学合理的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等,对主要领导的决策权进行监督制约。此外,还要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旧的决策体制,建立权力下放、分层决策的民主决策体制。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理顺决策权力结构,减少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积极性。
决策民主化,还要充分实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决策,是人民当家作主在经济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决策的民主化,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扩大公民参与。当前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存在参与体制不完善、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法制不完备、参与主体不成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政策的质量[7]。这一问题,在党委决策领域更加明显。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党委决策视为“党内之事”“闭门之事”,很少向社会公开,更很少让公众参与。未来,必须转变观念,重视党委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实现党委开门决策、透明决策,让决策过程畅通、规范、透明和趋向完善;让有关利益攸关群体和个人能实现实质参与;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让决策在宽松、自由和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中进行。要突出重点,推进党委决策中的协商民主,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三)党委决策制度化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确保决策质量的必要条件,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本身还需要制度的保障。没有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可能得到实现。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6]333党委决策制度化,就是用法律等制度手段,对党委决策的权力配置、范围、必要步骤、责任等进行系统的规范,防止、减少或纠正决策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异化行为,确保决策质量。
决策制度化,要坚持法律至上逻辑。建立健全党委决策法律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对党委决策进行规范。法律规定是党委决策法制化的基础。党委决策制度化的另一个面向是以符合法治要求的党内法规对党委决策权进行规范。党内法规是党委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根本宗旨而制定的适用于本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系列规范。规范党委决策,既要有国法之威,也要有党纪之严。要正确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做好二者的衔接和协调。法律的权威决定了党纪可以严于法律,但是不能违背法律。决策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
决策制度化,要坚持权力制约逻辑。这一思维的前提是人性恶假定,认为人性具有软弱的一面,不一定总能抵挡住伴随权力而来的贪欲和诱惑。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8]决策制度化强调要控制决策权力的任性,排斥决策权力的随意性和特权,强调法有职责不可卸、法有程序不可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归责不可脱。
决策制度化,要坚持程序刚性逻辑。讲求规矩先定、依程序进行。不仅要讲求决策的实质后果,还要讲求依程序行使决策权力。程序刚性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决策权力行使的程序本身正当,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程序必须遵循,不可绕过制度规定的程序运行权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程序的传统决策思维,把违反程序规定行使决策权力的纳入违法追究范围。三是程序救济,对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追究责任,保证程序实施。
决策制度化,要坚持有责必究逻辑。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这是和权力约束逻辑相衔接的,强调的是制度的刚性。“软弱的制度不仅放任公民和官员寻求非法利益、逍遥法外,而且当人们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寻求保护时,这种制度刺激了更多的腐败”[9]。要实现权力运行制度等决策制度的刚性,就必须落实责任。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让一切违反制度规范的决策行为都得到追究。要通过制度明确责任承担的要件;严格责任追究,不允许例外;责任追究司法化,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化程序追究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厘清了党和法治的关系,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并对推进党依法执政进行了系统部署。未来,我们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通过制度创新推进党委决策法制化。
(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党委依法决策提供依据
党委依法决策,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党的领导虽有宪法抽象性规定,却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依,依法决策没有实现载体。此类法律缺失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党内法律虚无主义的阻挠。苏俄模式的社会主义运动受法的虚无主义影响颇大,认为: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专政的领导者,更是不受法律约束。中国革命是在俄国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法的虚无主义也因此进入中国。尤其是1957年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先是停滞不前,后是急剧倒退,到“文化大革命”时,法制建设成果已被破坏殆尽,法律虚无主义危害甚大。苏东剧变,不是社会主义主张本身错误导致的失败,而是执政党奉行法律虚无主义酿成的悲剧。二是固守西方法治传统所形成教条式法治理论的阻碍。正如美国学者李侃如曾指出的:“许多西方社会科学的概念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经验,所以了解中国就更具有挑战性……这个空前巨大和多样的国家,正不可避免地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态度和条件的混合体。”[10]中国学界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一点,长期沿袭西方法治理论,以国家为中心,把政党权力排除在法治分析框架之外,忽略、回避党与法律关系问题[11]。
改革开放以来,从“法制”到“法治”,再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近年来,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依法执政,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专门对此进行了部署。这些都表明了党与法律虚无主义彻底切割的坚定决心,决心依靠法治来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这既是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第一次,也是我党脱胎换骨式的自我革命,体现了党独特的自我调适与革新能力。意味着从此我们要从“党要管党”“依规治党”向“法要管党”“依法治党”过渡。学界也应把握这一革命性实践,从理论上进行研究。
未来,要研究制订《党委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党委决策权。一方面是“承认”和“赋权”,把党委决策权法律化、明确化;另一方面是“规范”和“制约”,对党委决策权进行控制和约束。这样,就可以把党委决策权和行政决策权及其关系处理放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中,就可使党委领导权从传统的不受限制状态,进入到受约束的状态。党委决策立法,核心是把党委决策的权限、范围、途径、方法和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是科学界定党委决策权,实现党委、政府决策权力配置的最优化。目的是形成一套党委决策权与政府决策权高效协同的公共决策权力体系。我们要在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政党领导权的基础上,科学厘定党委决策权的权能,使党的决策权与政府决策权形成既相互约束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关系。重点明晰党委的一些决策权力:确定国家大政方针;建议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立、改、废;推荐、任命各级重要领导干部;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决策,等等。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加强与党委决策有关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同时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
(二)建立健全决策体制,规范决策程序
党委决策立法的重点是建立健全决策体制,规范决策程序。“所谓决策体制,是指关于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关系、决策权力配置、运行机制及决策方法、程序规范的总称。在决策体制中,决策结构、决策方式和决策机制是三个最主要的相互关联的部分。”[12]建立健全党委决策体制,主要应从决策结构、决策方式和决策机制三方面着手。
调整党委决策结构。这主要涉及党委决策纵向权力的调整。现行的党委决策层级间权力分配还不规范,权力收放主要取决于上级意志、博弈无序。决策权往上集中、事权往下转移现象比较严重,地方党委推进改革面临着动力不足、权限不足甚至是合法性不足的多重困境。需要借助党委决策立法,从整体上、自上而下地构建制度化分权体制,合理划分各级党委的职责权限,按照权力分层、权责匹配、高效协同的原则,把党委决策层级结构、法律地位、权限等规定清楚。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中央的权威性和各级地方党委的自主性,使地方党委逐渐从中央和上级党委的“代理机构”转化为地方公共管理的“责任机构”。
调整党委决策方式。这主要涉及党委决策横向权力的调整。目前,党委决策权存在过度横向集中的问题。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集中于几个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的权力集中于第一书记。要借助党委决策立法,完善党委内部决策规则,加强对决策者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的制约,解决权力过度集中、权力专断问题。设计科学、合理、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实行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各级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制搞好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和反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处理好领导者与组织原则之间的关系,集中决定问题时,主要领导只能拥有一票的权力。要加强对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出现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种问题。要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党内民主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
调整党委决策机制。党委决策事关中央和地方工作全局,公共性极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党委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通过举办专家座谈会、论证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针对特定问题的研究课题组等形式,充分发挥智库和专家在决策中的作用。对专家的专业意见不予采纳或考虑的,要进行合理说明。实行党委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建立党委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决策要经党委常委会或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建立党委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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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宏宇 马 琳〕
D251;D902
A
1000-8284(2015)06-0077-06
2015-02-0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
李江发(1983-),男,湖南嘉禾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从事诉讼法、检察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