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遭遇伤害,雇主难脱干系

2015-02-23 11:09杨子
老年世界 2015年2期
关键词:阿英阿秀周某

杨子

保姆遭遇伤害,雇主难脱干系

杨子

家庭保姆主要分为家政公司指派与家庭私下雇用两种,一些独身老人只知直接请保姆可节省中介费等费用,殊不知一旦所雇保姆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作为雇主即使无过错、无责任,也往往难脱干系。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四种情形下,雇主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姆于劳务中受伤,雇主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47岁的阿秀经熟人介绍,到曾老先生家中从事保姆工作。2013年11月初的一日上午,阿秀清理完厨房后,在更换主人房间内上下铺床单时不慎摔伤至左腿骨折。被送医院住院治疗39天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秀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未果,阿秀将雇主曾先生告上法庭。尽管曾老先生再三强调阿秀是自己注意不够造成伤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以曾某作为雇主提供安全保护、完善保障义务方,便存在一定过错,应按50%的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共赔偿阿秀损失费3万余元。

[评析]阿秀在曾老先生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作为人过中年的阿秀到上铺更换床单是存在一定危险性的,而作为雇主的曾先生既未告知其注意事项,也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未对保姆从事工作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存在一定的过错。阿秀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预见到更换上下铺床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其自身伤害,其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二、保姆旧病突发身亡,雇主需担公平责任

[案例]朱阿姨到周家从事保姆工作没多久,一天下午3时许,朱阿姨突然身冒虚汗,意识到是旧病复发之时,朱阿姨立即给周某打电话,待周某赶到时,朱阿姨已意识不清并呕吐,被急送至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两天后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查明,朱阿姨有高血压及动脉瘤的病情)。事后,经朱阿姨的女儿以母亲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周某夫妻理应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夫妻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周某

夫妻对她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同时,综合考量被告周某夫妻是朱阿姨提供劳务活动的接受方与受益者,最终责令被告周某夫妻给予原告3万元的经济补偿。

[评析]显然,本案朱阿姨在做保姆时隐瞒了自己有严重的高血压及动脉瘤的病情,且病发时为休息时间,因此雇主周某夫妻对朱阿姨的身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责任(朱阿姨隐瞒旧病之过错并非导致病发之过错),它不是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是根据损害后果加以确定。公平原则体现的是公序良俗与适当爱他人的司法救济之社会导向。

三、第三人致保姆伤害,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案例]经他人介绍,阿英到刘家做保姆。2013年12月5日上午9时半许,一名身着保安制服、自称是本小区保安的男子敲开门后,迅速将阿英捆绑起来,而后窃得3万元财物离开。直到雇主妻子中午回来发现后,将被捆绑的阿英解救。阿英因长时间被捆绑导致脖颈部、右胳膊严重挫伤,经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盗窃犯罪嫌疑人才某虽被抓获归案,所窃财物早已被挥霍一空,且才某独身一人,没财产可赔偿受害人。经法律人士指点,阿英以雇主刘某夫妻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万余元。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调解,刘某夫妻一次性赔偿阿英损失4.3万元。

[评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刘某夫妻虽不是伤害案件的侵权人,但作为雇主有责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雇主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的第三人追偿。

四、保姆失手伤他人,雇主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保姆小芹在雇主李女士家阳台外侧晾晒衣服时,不小心致使晒衣服的竹竿滑落,正巧砸在楼下行人张老人身上,造成张老人受伤,用去医药费3900余元。事后,因李女士与小芹均拒不赔偿,经张老人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全额赔偿张老人的损失共计4100余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保姆系李女士家雇员,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小芹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判决由雇主李女士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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