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赫南
国家司法救助:不仅是名称的变化
郑赫南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各方力量的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2014年可以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2014年12月26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称申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这一年的司法救助工作发展平稳、成效突出,带来了很多变化。
“今天在检察院领取了6万多元救助金,特别感激检察官。”2014年11月4日,王飞的母亲王菊萍在她写下的一封感谢信中这样说。
原来,2013年5月的一天,在山西省沁县火车站用中型货车拉运货物的工人张某,不慎撞到了在拧火车门螺栓的工人王飞,导致王飞身体八级伤残。但经审查,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并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然而张某、王飞的家庭均十分困难,张某无力提供民事赔偿,王飞亦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检察机关认定,王飞属于应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的‘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山西省检察院申诉处处长丁国军告诉记者,2014 年7月,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最高检4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以及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帮王飞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在最高检申诉厅有关负责人看来,《若干意见》带来多个方面变化: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优化了机制,整合建立统一救助机制等提高救助效率;要求对涉法涉诉信访“参照执行”国家司法救助,贯彻了法治思维;要求财政预算支持、鼓励公益捐赠等,对救助资金保障更到位。
记者了解到,2014年,最高检加强组织指导,从三方面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进行工作部署,《意见》印发后,第一时间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抓紧学习培训,实现平稳衔接等;制定《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能分工、细化程序等;通过组织各省级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培训、派员授课等开展业务培训。
河北省一位农村妇女,在丈夫被杀害后独自抚养3个未成年子女,因犯罪人无力提供民事赔偿,生活陷入窘境。“根据2014年7月河北省6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北省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我院认为这种情况属‘生活困难’,应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帮其申请了救助金。”河北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郭炜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在河北省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等;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助等。
“各省级检察机关推动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增强了可操作性。”最高检申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多个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救助程序。如对《意见》中“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吉林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立案5年以上仍无法侦破”为案件无法侦破。山西、山东、湖南等省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实际损害情况及后果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经济来源证明等。
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的年轻女孩小吕,在一个夏日的傍晚遭遇刁某抢劫时被刀捅伤,导致双下肢截瘫,但家里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刁某被判处死刑,但没有民事赔偿能力。
“为了最大程度救助小吕,我们采用了三级联动救助方式。”浙江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王菊芬告诉记者,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三级检察机关分别向本级政法委申请了救助金3万元,小吕合计获9万元救助金,缓解了生活困难。
“这种联动救助新模式,将救助资金向下倾斜,有利于解决上级救助资金与救助案件数量不匹配的矛盾,化解基层单位救助经费保障不足问题。”最高检申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若干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的体现。
记者了解到,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救助案件。内蒙古、宁夏等12个省(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数实现同比增长,其中,浙江、福建、四川、云南、陕西5省在原救助案件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内在要求,也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表示,在新的一年,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