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思想

2015-02-21 17:22:06马晓颖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麦金太尔公共利益

马晓颖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公共利益是近年来十分流行的概念。虽然麦金太尔、桑德尔、泰勒等社群主义者的公共利益也缺乏一个统一的概念,然而关于公共利益的思想,直接影响着对社群主义对权利、责任等看法的理解,因而是研究社群主义时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与善

总体上看,社群主义者所说的公共利益与善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按照社群主义的观点,每个人都应该追求实现一种良善生活。按照沃尔泽的话说,“共同体本身是一种善——也许是最重要的善。”[1]因此,他们所强调的真正的善就是一种共同体的共善或共同体的整体性利益。沃尔泽就认为,像罗尔斯那样把社会当成契约也许合理,但是如果想让这种契约成立,这必须满足人们的需求,特别是有关共同体的整体性需求。[2]

(二)不同的善或利益是可以合理安排的

麦金太尔指出,城邦内部善的秩序化首先是一个按等级秩序来安排善的问题,即“通过把某些善理解为只因它自身的缘故来评价的善;把另一些善理解为既因其自身的缘故也因某种更高善的手段来评价的善来安排善的问题。”[3]通过追溯,麦金太尔指出“公共善”即是“最善”、“至善”。他曾一再申述这种公共善。在麦金太尔看来,城邦共同体“关注的不是这种或那种特殊的善,而是人类善本身……这种人类善可能是最善的生活形式。享受最善的生活即是享受繁荣,享受幸福。”[3]49这里,公共善是一种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他又说,“在结构化了的共同体生活内部,其他形式的活动善也被秩序化了,以至于城邦的目的既不是此善,也非彼善,而是这种善和这种最善本身。”[3]63这里,公共善又是共同体的目的。因此,在麦金太尔的眼中,“共同的善正是对那些共有价值的追求,它要求限制个人选择和追逐其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4]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不是所有私人善的交叉总和,也不是共同体的特殊利益的交叉总和,而是先在于个人的利益。

(三)善的取向是自我身份的组成部分

与麦金太尔一样,泰勒强调对于善的承诺或者对于善的取向是自我身份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他主张人类生活只能根据它的叙述形式——对个人走向(或者离开)善的过程的叙述——加以理解。他提醒我们生活中有许多善,但这些善有时(或常常)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因此,任何人都需要把诸多的善加以排序,以使他能够识别在他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善或利益。在众多的善中可能存在着某一种善相对于其他的善有着“超级的重要性”。比如,某些人可能认识到了自我表达、正义以及崇拜上帝和家庭生活的价值,但是她可能认为其中之一是最重要的。在善的序列中,排在更高序列的善就是泰勒所指的超级善。而在对爱国主义的分析中,泰勒进一步说明了公共善问题。在他看来,爱国主义是一种共同善。用他的话说,爱国主义是一种“不可化约的社会善”[5],它使我们在“我”、“我的”之外,认识到还有“我们”、“我们的”存在。

社群主义所说的公共利益有着非常广泛的外延。沃尔泽从社会物品的角度出发指出,社会财富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因此它理应由所有成员共同拥有,“世上的物品有着人们共享的含义,因为构想和创造都是社会过程。”[6]但按照沃尔泽的社会物品理论,属于公共利益的物品不仅包括地产、资本、食物、衣服等物质物品,还包括出身、血统、教育、神恩、国家权力等非物质物品。[6]4在社群主义者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比较明确概括的是新社群主义的代表伊兹欧尼。伊兹欧尼在《共同善》一书中指出,公共利益“是一个自明的概念。它意味着那些为我们所用的物品,以及我们分享和拥有的机构,如国家保护和健康环境。”[7]这个概念显然仍是一种外延式的定义。他与麦金太尔有一个相同的观点,那就是公共利益不是所有私人利益或个人善的综合,但伊兹欧尼强调公共利益“包括的是那些无差别的提供给每一个人——如保护国家遗迹——的东西,而且它不仅服务于这代人。”[7]1显然,他所说的公共利益是可持续性的。

总之,社群主义者所说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有时指的是是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有时也可以指公共福利等一些同样是外延宽泛的普遍概念。除了直接使用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或common goods),有时,他们也使用普遍的善(universal goods)、公共善(public goods)、社会善(social goods)、整体福利(general welfare)、“最善”(super goods)等概念。但不管使用哪一个具体的概念,对社群主义者而言,这些概念指向的都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比界定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二、对公共利益优先性论证:自由的选择,还是共同体的共识?

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观点来看,“政府不应该强加给公民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而应该让他们尽可能自由的去选择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和目的,并与其他人持有相似的自由。”[8]这就是自由主义常说的中立的政府和自由选择的个人。按照这种观点,“我是我自己选择而成的那种存在。如果我愿意,我总是能够对那些被视为我的存在之纯粹偶然的社会特征提出质疑。”[9]桑德尔认为,在上述自由主义的理路里,自我是优先于目的的,而这意味着我并不是由我的目的和归属界定的,但是这个自我却经常能站在目的和我们所依附的共同体之后进行评判,并对其作出修正。因此,“作一个自由而独立的自我,就意味着选择的自由……如果自我是优先于目的的,那么权利必然优先于善。”[8]112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指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一)人与共同体相关联

社群主义认为,我们不能像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完全与我们的目的和联结相互隔离的人。他们认为,“我们的角色部分地由我们的身份——如一个国家的公民、一场运动的成员、一项事业的拥趸者——组成。如果我们是部分地由居住的共同体决定的,那么我们也必然与这些共同体的目的和结果相关联。”[8]112比如,麦金太尔在他的《追寻美德》一书中就这样写到:“我是某个人的儿子或女儿,又是另外某个人的表兄或叔叔;我是这个城邦或那个城邦的公民,有是这个或那个行会的成员;我属于这个家族、那个部落、这个民族。因此,对我来说是善的东西必然对占据这些角色的人来说也是善的。”[9]279总之,我既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也作为特定的社会身份承担者与我所从属的社会环境打交道。按照社群主义的观点,正是这些不同的身份和社会联结“形成了道德差异,而不仅仅是心理差异。”[8]112而我们依此生活,并拥有了自身道德的特殊性。麦金太尔认为,这些社会关系既是我们的道德的起点,也是理解我们的责任和利益的依据。

(二)共同体的共识

按照社群主义的观念,自我行为的准则是共同体的共识。沃尔泽认为,“在现代社会,共同体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性的存在。”[10]早在1977年,在《正义之战与不义之战》中,沃尔泽就强调了群体成员对某个概念的共同理解。在谈及书中“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等等代名词的使用方式时,他称自己属于“为数更多的群体”,即那些能理解美国人对越战进行谴责的人。因此,这本书中有一个最重要的假设:“这些较大群体的成员分享一个共同的道德概念……我们共享战争的道德议题……而且我们面对着同样的难题、说着同样的语言。”[11]

在社群主义看来,共同体意味着要有所共享,不仅有共同地域、共同的生活,还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情感、共同的意识、共同的价值观念,以及共享的利益和共享的义务。这是因为“任何共同体都是由具有不同特性的个人所组成,要成为一个共同体,他们不只要有关连,还必须‘有所共’。”[12]而后者才是共同体得以存续的真正基础。所以“我们”大概是表述这种整体状态的最简单的形式。每一个个人就生活在这种团体的情感中,并在这种情感中实现自己的融化于整体的目的。对此,泰勒说明指出,公共善不但是出于公共意识,也具有“共享”的性质[13],建立在公共意识的基础上。正是这种出于公共意识的共享关系使共同体成员认识到一种共同命运感,从而促使他们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把自己与共同体利益联系起来,甚至是与整个共同体同呼吸共命运。

社群主义者强调,共同体的道德共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这种共识,不仅个人选择无法单独实现,整个社会的目标也很难达至。在这个意义上,塞尔兹尼克对共同体的界定更能体现共同体在道德共识意义上的涵义。他对共同体的界定如下:“就一个群体包含许多利益和活动的范围意义上,它就是一个共同体;当一个群体考虑所有人,而不只是考虑那些特殊贡献的人的意义上,它就是一个共同体;就一个群体共享承诺的约束和文化的意义上,它就是一个共同体。”[14]而根据日裔美籍政治经济学家福山的看法,信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信任程度越高的社会,安全感与依赖感也越高;反之,则容易相互猜忌、无法团结。从这个观点来看公共利益,个人若对于他人或政府缺乏信任感,不但无法共同合作,不能站在他人角度以取得问题的共识,更容易导致对公共事务的冷漠与卸责,如此一来,想要谋求公共利益则是难上加难。

三、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分析

“各派伦理学在确定了自己的道德根据之后,都必定要把主要精力花在怎样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上。”[15]社群主义亦不例外。

(一)“我”的利益与“他”的利益一致

在自由主义者那里,什么是我的利益,什么是他的利益,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因为“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于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16]在他们看来,集体都是由个体构成的,离开个人的权利就没有集体的权利。罗尔斯就认为“一切利益必须是某一主体的利益”。[17]因此,不管是为了什么原因,政府都无权强迫个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他人或集体的福利。

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我的利益与共同体内部其他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用麦金太尔的话来说,就是“我作为一个人的善(利益)与那些在人类共同体中和我密切相关的他人的善(利益)是同一的。我追求我的善(利益)绝不与你追求你的善必然冲突,因为这善(利益)既非我专有也非你专有——善(利益)不是私有财产。”[9]290这种观点是对亚里士多德城邦有机体论的继承。

(二)“我”的利益和共同体的利益一致

社群主义不仅强调我的利益与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一致,更强调在构成性共同体中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一致。他们认为,社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联合体——由孤立的个人相叠加而成,而是一个共享的共同体——由拥有相同资格和平等地位的成员构成。我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的成员把共同体的利益放在心上,并为其利益而行动。对社群主义来说,这不是一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因为在一个真正的共同体内部,共同体成员会强烈认同其所属的共同体,“把社群的利益看作自己的利益。”[18]

社群主义认为,一个人的生活是与他所属的共同体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共同体是一个人生活的大背景,这种背景构成了我的属性的一部分。丹尼尔·贝尔认为,共同体是“隐蔽的手”,通常决定我们多数人做什么,而我们从来都觉察不到。共同体是“隐蔽的手”自然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它指的是社会惯例——那些我们的社会生活教给我的行事规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下意识地按照社会管理所规范的方式行事。比如,我们可能不自觉地让自己为家庭的利益考虑。[17]221

桑德尔指出:“‘共同体’或‘参与’可以指一种生活形式,共同体的成员发现他们处于共同的境遇之中,并开始这种形式的生活,他们的共同性更多地在于他们发现的相互依附而不是他们所介入的关系。”[17]183桑德尔所说的“依附”意在指明个体并不独立于共同体之外,而是构成共同体的成员。换句话说,个体的存在和共同体的存在是同一的,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是一致的。也正是从这个考虑出发,他特别强调“‘共同体’不可能毫无损失地被翻译为‘联合体’,‘依附’不可能完全被翻译为‘关系’,‘分享’不可能被翻译为‘交互性’,‘参与’不可能被翻译为‘合作’,‘共同的’不可能被翻译为‘集体的’。”[17]183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社群主义强调我的利益就是“他的”利益和共同体的利益。但是他们也看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着这不可避免的“分歧”。比如解决争端和分配资源等,就涉及二者之间的冲突。而共同体本身也既有优势,也有缺陷或危险。对此,社群主义者并不是没有意识到。他们尝试做的是重新思考自我与社会的联系,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社群主义者反对高度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认为对自我利益的过度追逐会破坏我们赖以依存的社会关系网络。而如果没有共同体的保护,个人权利自然就难以保障了。既然不能将个人与共同体分割开来,那么一个人就应该淡化自我权利,而追求集体概念。这正如桑德尔所说:“一旦自我的边界不再固定,不再被预先个体化或不再被预先定为先验的,原则上我们就根本不能说,哪种类型的经验能够塑造或再造它们,我们也就根本不能担保只有‘私人的’事务才能想象为是决定性的,而‘公共的’事务却永远不能想象为是决定性的。”[17]221

但他们强调个人与共同体有着不可分割的道德联系。社群主义认为,人不是非社会的存在物,而是根植于共同体之中,不能将个人与共同体分割开来。桑德尔指出,既然人和共同体是不可分割的,那么为了实现共享的意义,达至共同的目的,共同体成员要以公共利益为其行为的导向,增益公共利益或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尽量避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群主义反对那种认为对人而言“真正重要的是生存或者欲求的满足”[19]的观点,主张个人及其自由需要受到限制,公共利益也优先于对个人私利的考量。

尽管如此,社群主义对公共利益的价值的强调并不极端,他们也并没有忽视利益对于个人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必须有某种平衡。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类型的公民身份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凭良心来说,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与对共同体的忠诚和义务之间,必须有某种平衡,不论这种平衡可能多么粗略。没有它,公民美德就将为自私自利所淹没。”[20]社群主义强调集体权利,因而相应的也强调集体责任以及对集体的责任,即他们认为个人应首先对集体负责,同时,集体也有责任保障个人的权益。换句话说,共同体既需要保护,也提供保护。共同体成员不仅仅是手段或资源,被调度、被支配,或无视他们作为个体的利益而被牺牲。[14]17

在这个问题上,阿米泰·伊兹欧尼在他主编的《新社群主义式思维》一书中进行了重新权衡。在伊兹欧尼看来,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其实毫不冲突。除应透过非正式道德对话以形成“自愿秩序”,使得社会秩序的构成能够尽量根植于共同体成员的自愿信仰上,还应以“有限自主”取代个人自由价值的至上主义,以保障个人自权利,并避免原子化个人可能导致的后果。伊兹欧尼认为,愈是严密的社会秩序,愈需要尊重个人的自主性;而个人自主性愈高的社会,则需要社会秩序加以制衡。两者是一种反向共生、相互增强的关系,而非必然的零合敌对。换言之,伊兹欧尼的看法有别于静态的功能论者,而是动态地看待社会中各种不同需要之间的均衡关系,以防走向社会或自我的极端。因此,新社群主义者所谓的“好社会”(good society),就是一个有别于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自我社会”(I-focused society),也非过于重视集体利益与共善责任的“无我社会”(We-focused society),而是一个既强调个人权利,又关切共善责任担当的“人我社会(I&We society)”,意即强调人与人间关系相互性与永续性的“社会生态(social ecology)”,并能透过强调扎根共同体的“地方共识(Local consensus)”,能与其他文化相互映照以形成自我矫正的“世界对话(Worldwide parallelism)”,还有能够对“法规程序(Procedural criteria)”的价值进行补充,使得这个“好社会”不单具备向下扎根与向上寻求的可能性,亦能透过两股力量的相互权衡,为社会带来一股得以时时保持自我更新与修正的强大动能。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但人们的利益不只有“细小的”利益,也不只有利己的利益。在利益问题上,自由主义以个人利益为取向。而社群主义者深信,公共利益才是合理的价值取向。但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生活于当代的人们变得越来越互相隔绝、自私自利、精于算计。现代人沉浸在盲目地或过度地追求琐碎的和任意选择的“私人利益”之中,而不能认识到在纯粹的个人利益之上还存在着某种共同利益,更不要说努力地去追求它了。共同体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对公共利益优先的推崇,是值得当下的我们记取的。当然,社群主义者言下的公共利益优先,对人们并不具有总规范的指导性作用。或者说“公共利益优先”只是一种倡导性的理念,并未上升到行为准则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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