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君,李武生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今社会却广泛存在诚信缺失现象。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近些年来,围绕社会诚信问题,理论界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对于诚信的内涵,学者们从伦理、经济、法学和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
理论界普遍认为,诚信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两者既是相通的,同时又有区别。“诚”和“信”追求的都是真实、实在,不过,“诚”强调的是主体的自我修养,而“信”则是主体通过实践体现的一种内外统一的道德品格。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天之道就是自然之道。自然界的一切,宇宙万物都是实实在在的、真实的,没有虚假。“思诚”就是追求“诚”。追求“诚”是做人的根本要求,而这种追求的实践表现就是“信”。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言必有信,说到做到,不讲假话,不欺骗,不作弊;否则,在社会中就不能有立足之地。因为“凡人之情,莫不爱于诚信”。“故以诚信为本者,谓之君子;以诈伪为本者,谓之小人。君子虽殒,善名不减;小人虽贵,恶名不除。”(《臣轨·诚信章》)西方社会契约论把诚信视为人的承诺、履约的道德规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继承了“诚”的范畴,肯定诚信是社会公德中的一个重要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诚信主要的道德要求逐渐明晰为:忠诚、老实、正直。“诚信的实施是由内而外,推己及人的,其基础在己。”[1]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信守承诺就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有的学者认为,诚信也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它就会发生作用,它对一切参与的市场主体具有强制性[2]。诚信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基础是利益,人们所追求与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源于罗马法,由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世纪末,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得以普遍适用。1907年施行的《瑞士民法典》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以诚信为之。”后来欧洲各国普遍效仿,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了民法或合同法中,成为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最具影响力的最具约束力、适用最普遍的原则。我国《合同法》也有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社会学的有关研究关注社会诚信面貌、风尚习俗、社会舆论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问题。在社会学家看来,诚信是对以各种规章制度所体现的社会契约关系的承认和自觉遵守。社会诚信不仅是个道德观念 ,而且是一个社会行为的操作系统。诚信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与其他道德规范一样,主要是风俗习惯、家庭和社会教育、社会舆论、人们内心信念以及自愿的实践等四种因素来维系,同时又必需社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3]。有的学者认为,诚信是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道德和习俗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有的学者认为,诚信是建立在理性的法规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4]。
一些学者对诚信意识、诚信行为发生的内在机制进行了深刻剖析,从而把诚信理解为人对情境的一种反应。也有学者将诚信理解为个人人格特质的表现,认为它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4]。
学者们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诚信缺失现象进行了研究。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诚信问题并不突出。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缺失现象逐渐增多。银行的一些贷款到期收不回来,成为呆账、坏账。偷税、漏税、骗税,合同违约、合同欺诈,企业财务报告失真。工程招标中自欺欺人,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在食品和药品生产销售领域都大量存在。虚假广告满天飞。失信风气蔓延,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政治领域的诚信缺失现象则严重影响了领导干部和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一些领导干部为出政绩而大搞形式主义、面子工程。一些党员干部在台上高喊执政为民、廉洁奉公,在台下却大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勾结地产开发商骗取居民拆迁补助。
文化教育领域,许多文化人在作假的时候脸不红来心不跳。中考、高考以及各种职业资格技能考试的考场上,作弊现象屡禁不止。科研学术界,抄袭、剽窃现象普遍。博士导师的学术成果也有造假的。大学毕业季,许多学生“被就业”。文化市场上,盗版大行其道。大型晚会中有歌唱明星敢假唱,直播的赛场上也有球星敢打假球。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上,都会不时出现假新闻。
社会领域存在各种各样的诚信缺失行为。见义勇为者常常为被救者所敲诈。城市街道与乡村公路上都有“碰瓷”的。有假结婚、假离婚,逢年过节还有“租对象”。有的非政府组织,常常“挂羊头卖狗肉”。一些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组织和基金会,他们从社会募集的资金去向不清楚,令人置疑。
学者们认为,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国民人均收入依然偏低,社会主要矛盾依然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经济领域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竞争。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依然存在。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明显滞后。许多人仍然挣扎在贫困线上,为了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而忙碌奔波。市场经济主体为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择手段,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道德建设处于低水平状态。
政府职能错位,部分领导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政府与市场界限划分不明确,破坏了政府的信用。政府职能错位破坏了社会诚信,加剧了诚信缺失的状况[5]。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与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形象对社会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市场的逐利性与外来文化影响。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着国人的传统生活方式与观念。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潮,以各种形式不断地渗进来,严重冲击着我们长期形成和坚信的许多价值观念[6]。市场经济也诱发人们的求利心理,一些人总是想用最小的投入来满足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置良心与道德不顾,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导致人们对诚信意识的背离。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不平衡。转型期,人们的消费需求发生改变,再加上房价不断攀升、物价飞涨,使得人们的压力增大,产生不安全感,因此人们也极易失去诚信的道德抱负。
道德教育与法制建设滞后。长期以来,我们的道德教育太过抽象空洞,教育方式过于枯燥乏味,忽视道德教育的基础以及教育对象的不同层次,一味注重应试教育、高分教育,忽视人格培养。在许多人连最起码的品质都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却要求其信仰崇高的道德理想[7]。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厉。一些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一些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人员也缺乏法律意识。对于重大的信用缺失问题没有有效的治理措施。
政治民主建设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诚信缺失与历史上封建专制的长期压抑也有关系,这种压抑造成诚信意识扭曲[8],“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被认为透着一种智慧。有人认为,诚信缺失是“文革”遗风之一。“文革”中“个人崇拜”与“人治”达到极端,老百姓长期生活在险恶的环境中,不能也不敢表达真实的想法和意见[9]。人治或缺乏程序规范的权力,会对被动参与者造成不确定性。这种政治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影响和制约着公民诚信和诚信机制建设的推进[10]。
社会诚信建设必须过好“五关”:经济体制转轨关、政府职能转变关、法律制度完善关、道德理念重塑关和信用体系构筑关[11]。
深化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必须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进各级政府机关为民办事的作风和效率。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官员应做到实事求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政府制定政策应尽可能公开透明,充分接受人民监督批评[7]。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基层领导和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深化改革是提高诚信水平的关键,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政府行为,加强道德建设[12]。
加强法制建设,让法律为诚信保驾护航。加强民事立法,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发展诚信经济,建立诚信制度,既需要市场自身的保障,更需要政府诚信的建立与规范。应该大力推进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经济法建设[13]。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选择违约,主要以违约成本的高低来衡量,当违约成本低时,便会选择违约。可以通过提高失信成本的方式,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制裁,从而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14]。要学习、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国际市场信用规则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起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查询的个体、单位和公司法人的信用记录档案[15]。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马克思主义诚信观。马克思认为经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列宁认为,诚信就是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纪律,为巩固和完成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这是共产主义的道德基础。宣传学习传统诚信文化,要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将马克思主义诚信观与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结合起来。“我国传统诚信文化观念与马克思主义诚信观本身并不冲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有可能,而且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最佳时机。”[6]还有学者提出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从多元信仰教育中探寻解决社会诚信的路径,利用人们对信仰的虔诚来完成自我约束[16]。
当代社会,诚信关系的形成基础是大家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生命的开始和进行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因此,诚信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要使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目标真正成为公民的共同理想。
[1]郭清香.论诚信的道德基础[J].江海学刊,2003(3).
[2]冀春贤.从多维视角看现代诚信的内涵[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3]韩道品,玄云贵.诚信问题多维度研究综述[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
[4]蒋旭.我国诚信问题研究综述[J].兰州学刊,2005(6).
[5]卫兴华,焦斌龙.诚信缺失的成因分析及其治理[J].教学与研究,2003(4).
[6]冯颜利,吴兴德.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廉政文化研究,2012(1).
[7]左强.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探究[J].黑河学刊,2012(1).
[8]徐艳秋.略论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其对策[J].学术交流,2003(6).
[9]纪新华.关于“诚信危机”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0]李新市.社会诚信机制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连干部学刊,2007(9).
[11]邱思胜.诚信建设要抓根本[N].湖北日报,2002-10-10.
[12]杨瑞龙.关于诚信的制度经济学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5).
[13]徐孟洲,侯作前.市场经济、诚信政府与经济法[J].江海学刊,2003(4).
[14]阮赞林.区域信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5]焦国成.诚信的制度保障[J].江海学刊,2003(3).
[16]韩学军.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从多元信仰教育中探寻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新路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