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2015-02-20 09:00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办案

赵 靖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71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赵 靖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711)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和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等并没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最高检于2013年11月18日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破解民事执行难题提供了方法,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和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但是,从司法实践统计调研的结果来看,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稳步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考察

(一)重庆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考察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和市院的工作部署,全面正确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狠抓执法办案,加大推进监督格局多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3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着力规范执行行为。全市民事行政部门重点加强了对超期仍未执行、执行对象错误、超标执行等案件的监督。如某基层院抓住机遇、转变理念、调整思路,既抓个案监督又抓监督机制的构建,积极转变监督方式,推动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7件,并与同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意见》。另一基层院与同级法院建立了信息共享、适时介入监督、书面监督落实、情况通报四项机制,形成了“在沟通中达成共识,在监督中减少对抗,在配合中完成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水平的提高。2013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712件,人民法院采纳并纠正698件,采纳率为98%,有力促进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开展。

2014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开展,全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重点加强了对执行程序中执行对象错误、超标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共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95件,人民法院采纳并纠正387件,采纳率为97.9%。某基层院与同级法院在共同协商基础上对两院原会签的《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意见(试行)》进行了部分修改,重新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规范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某分院与某中院召开座谈会,重点就执行监督范围、执行卷宗借调、法律文书的送达、办案与回复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协调并达成共识,保障了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考察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继续强化办案工作,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履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稳步推进执行监督工作。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民事执行案件共提出检察建议41 069件,法院采纳39 164件,采纳率为95.4%。比如,某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做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7种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和检察建议的处理要求,有力推动了执行监督工作,全省审查处理执行监督案件11 929件。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以《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坚持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多元化,注重各种监督方式和手段的综合运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推动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初步形成。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3 107件,法院采纳30 967件,采纳率为93.5%。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成为除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之外的重要监督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格局也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生效裁判监督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全面发展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如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通过调查发现存在案外人员使用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起诉、伪造证据、违法启动执行程序、侵占受害人款项等诸多违法情节。该院一方面对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后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本院反渎部门办理。最终,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枉法裁判罪、伪造证据罪等罪名对一名法官及三名法律工作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二、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稳步实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从实践统计调研的数据来看明显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检察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办案人手不足、履职能力较弱,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还无法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性较差。

第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不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具体工作制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建立;通过案件评查和复查,各地发现了一些办案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个别规定落实不够到位。部分检察院未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未及时转变监督理念,工作思路陈旧,偏重于民事诉讼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尚未打开局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措施落后,监督方式单一;部分地区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个别规定落实不够到位,如“受审分离”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依职权监督案件范围把握不够准确,审查期限的规定未能严格执行,执行监督工作开展力度不大等。

第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状况参差不齐,地区发展不平衡比较明显。虽然目前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已初步形成,但从整体上看,不少地方还未能完全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在地域上,与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相比,一些地区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较少,没有形成必要的监督规模和态势;在案件结构上,一些地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还停留在一般程序性瑕疵或工作制度漏洞等事项的监督上,没有取得应有的监督效果[1]。

第五,检察机关面临的息诉罢访压力明显增大。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从审判环节进入申请监督渠道的案件增多,因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决定而到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情况明显增加,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大。

三、健全、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制度的当务之急。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树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威,推动民事执行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形成检察系统内部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检察人员办案责任制度

要全面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网上办案工作机制,充分认识科技信息化在推进和深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巨大作用,深刻转变思想观念、办案方式和工作方式,积极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落实“全员、全面、全程、规范”的应用要求,落实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工作,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检察人员办案责任制度。

(二)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定期沟通制度

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动态,应建立由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制度。法院每个月应定期向同级检察机关报送执行工作动态和信息,如执行案件受理情况、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法院报送的执行工作动态和信息,并参与当地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或者疑难案件的研讨[2]。

(三)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机制

如果提起执行监督的检察院对法院的反馈意见不满意,且认为有必要继续监督使其纠正错误的,应当建议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纠正意见书。收到纠正意见书的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成立的,应当责令下级法院立即纠正错误,并将纠正结果及时向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回复;如果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不成立的,也应书面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并说明纠正意见不成立的具体理由[3]。

(五)建立完善民事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

民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控告、案管部门的沟通,认真贯彻《监督规则》确立的“受审分离”原则,促进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流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与自侦和刑检等业务部门的协作,制定部门间案件移交协作制度,保证民事行政部门发现的犯罪线索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增强民事行政检察的权威[4]。

(六)健全、完善案件质量同步评查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和标准,对检察机关受理并办结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同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对评查活动中发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执法不规范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从而推动民事执行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七)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反馈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还要有相应强硬的反馈机制作为保障,否则检察监督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应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法院必须受理。法院受理并调查后,如果执行行为确实有错误应及时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如果法院认为检察监督理由和事项不成立的,也应在一定时间内将监督不成立的理由书面回复给检察机关[5]。

(八)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就检察监督中的具体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推进、共同落实,进一步营造良性互动关系。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推动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构建设,在优化队伍专业结构和从业结构同时,注重研究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合理配备问题,通过调整、引进等方式充实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力量,积极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人员,特别是要吸收一批精通民商法律的专业人才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九)完善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制度,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答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监督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 金园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方式有待细化[N].检察日报,2015-01-22(3).

[2] 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32-47.

[3] 肖正磊,刘玉强.澄清模糊认识准确适用法律[N].检察日报,2014-06-27(3).

[4] 张熠星.论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J].公民与法,2012(11):27-29.

[5] 韩静茹.民事检察制度的体系化革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3):63-72.

(责任编辑 何培育)

Study on Mechanism of Civil Execu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ZHAO Jing

(Beibei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ongqing City, Chongqing 400711, China)

The revisedCivilProcedureLawestablished the civil execu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2012.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is conducive to restrict adjudicative and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However,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did not make detailed and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cope, principle, method and procedur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main problems of civil execu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work, we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the civil execu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civil action; civil execution;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working mechanism

2015-07-01

赵靖(1978—),男,法学硕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赵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9):97-100.

format:ZHAO Jing.Study on Mechanism of Civil Execu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5(9):97-100.

10.3969/j.issn.1674-8425(s).2015.09.018

D925.1

A

1674-8425(2015)09-00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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