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应与廉政新规一致
去年12月底,我参加了中纪委的一个专家学者座谈会,征集关于反腐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我提出来的一个重点建议就是修改《纪律处分条例》。当时,中纪委领导就回应说已经着手修法,同时也指出了《纪律处分条例》和《刑法》重复的内容比较多。
《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是整部法规的核心内容,分为10类违纪行为,不过分类标准比较混乱,一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其余多数都是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只要构成违法,那么就肯定构成违纪。所以党内法规不必再重复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是应该解决一个问题:违纪但不违法的行为包括哪些?如何处理?党纪与国法不能等量同归,党内法规应该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有些同样的行为,在廉政新规中的要求比《处分条例》更为严格。《处分条例》认定在工作时间赌博是违纪行为,中央政治局“六项禁令”中,则严禁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处分条例》将公款旅游作为违纪行为,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扩大细化到“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处分条例》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中央“六条禁令”提出更为严格的“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
(摘自《文摘报》2015年6月16日马怀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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