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波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成波
近年来,因信访引发的各种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现象,既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又影响了正常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对此,中央审时度势,自2013年开始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作出了顶层设计,收到了明显成效。同时,两年多来的改革实践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但由于历史观念、配套措施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得改革实践进展不尽如人意。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不规范。实践中如何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使之与一般信访相分离并不容易。很多信访案件诉访交织,信访中夹杂着法律问题,难以截然分开;有的上访人意图通过控告工作人员渎职等,以实现自己诉讼案件方面的要求;还有的信访事项牵涉的多个部门,有时相互推诿,等等。据统计,政法机关2014年登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比上年大幅上升,但受理数量却明显下降。说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导入不畅或门槛偏高,一些案件还不能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纠错仍有一定阻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有的出于认识偏差、工作考核、自身政绩、保护干警等考虑,不能及时客观公正纠正案件错误或瑕疵,导致上访人持续缠访闹访,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信任度受到影响。某地政法部门去年纠正错误和补正瑕疵案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0.6%。这说明推动信访事项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目标离现实仍有一定差距。
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不畅。如果按规定终结的案件不能顺利导出司法机关,案件就会终而不结、严重积压,从而消解整个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功效。2014年某地政法机关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占受理总量的0.3%。按照规定,完成终结程序的案件应移交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但对于接收的部门、如何移交、如何接收以及如何分配责任等重要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细化规定。一些地方的维稳任务已经很艰巨,让其再承担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维稳工作,移交难度较大。
4.上访处置机制落实不到位。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缠访闹访案件,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访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更多要求。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意见中,对处置缠访闹访提出了要求,公安机关也出台了具体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处置此类上访行为。但事实上,这一规定的落实存在困难。公安机关普遍对适用行政拘留等措施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原因一是认为一些上访人因诉求久未解决釆取过激行为情有可原,二是予以行政处罚后,上访人转而因不服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从而将上访诉求指向了公安机关。因此,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缠访闹访人多以口头训诫为主,较少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缠访闹访人的威慑力度不够。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系统的配套措施。下一步应在诉求导入、依法纠错和终结退出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责任,切实理顺信访法治化流程,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推动信访改革取得实效。
1.积极导入,提高矛盾纠纷的可诉性。一是扩大司法机关立案受理范围。司法机关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
解决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事项,应当畅通入口,依法及时导入法律程序,避免群众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二是建立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对党政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就信访管辖存在的争议,各级信访联席办应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以免信访问题久拖不决。
2.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数是对司法处理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权利救济类型。对此类案件,应当加强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依法纠正错案、补正瑕疵案,使被侵害的公民权益能够得到救济。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应将监督制约与分工配合同等看待,不能只强调配合而放弃制约,以保证准确惩罚犯罪,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保障公民权利。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也应建立规范的信访案件评判机制,定期对在司法机关内部存在分歧、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信访案件进行审查评判,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提出质询,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办理。
3.积极畅通出口,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序终结退出。一是以法律程序结案,维护司法权威。缠访闹访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应严格遵从信访改革的方向,对导入的信访案件,依法穷尽法律程序,以程序的终结促进信访的终结。二是应细化终结案件外部移送机制。对已经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仍不断信访的,政法委、综治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应建立协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移交给信访人居住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由其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教育工作。各地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终结案件的接收单位,明确相关单位的释法说理和救助维稳工作的责任分担,避免相互推诿、案件终而不结的情形。
4.把握原则底线,依法处理缠访闹访行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机关应当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疏导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在“四个到位”的基础上,依法推进信访终结。对于终结后仍不断到政法机关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对于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应依法惩处,努力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机统一。
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群众的权利意识觉醒,维权意愿高涨,同时由于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尚未树立,其维权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上访人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到依法上访、逐级上访,有序信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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