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与依法治国

2015-02-14 09:07:52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家道家儒家

王 随

(中共岳阳市委讲师团,湖南 岳阳 414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讨法治,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转变。法治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紧密相关的系统问题。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认为:“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生活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所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响。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们认识、阐述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历史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古人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先秦法家韩非子对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嬗变有个辩证统一的观点:“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进入新世纪,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国家治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结合发展需要,合理利用传统文化精髓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已成为时代必然。

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一)法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后起的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术派别,因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故称“法家”,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韩非等。他们大都出身于平民阶层,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因此,理论较其他学派更富于实践色彩。

1.重视法律权威,反对儒家礼制。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坚决反对在 “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有其客观性和稳定性,法律一旦颁布生效,就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变化,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2.明确法律作用,保持法律稳定。认为法律作用之一是“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一旦确定就不能争夺,否则将受到制裁。法律的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使不法之徒感到恐惧,从而达到富国强兵,取得战争胜利的目的。“法莫一而固”,“一”指的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指保持法的稳定性,认为“朝令夕改”是亡国之道,反映了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转变。

3.主张法自君出,扩大国家权力。法家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家)手中,建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主专制的封建法律制度。法家提出的“强国弱民”理论主张“无限地扩大国家权力而缩小人民的利益,助长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无民间力量”。正是由于这一点,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压迫,国民性极其淡漠。

4.支持重刑主义,严厉处罚“将过”。法家认为人们在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处罚“将过”实际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和有犯罪行为二者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惩罚,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5.主张锐意改革,反对复古思想。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的进化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是运动发展的,法律制度因势而立。”商鞅明确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进一步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那些故步自封,反对变革的“守株待兔”之人必将被历史的大潮所淘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最为重视法律的一派,提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方法,为后来秦朝建立中央集权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和法律体制,成为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二)儒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儒家是春秋末期由孔子创立的民间学术派别,以尊卑等级仁爱为核心。儒家提倡“仁者爱人”,主张社会各阶层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天下统一、安定有序的大同社会。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我国文化修养和民族精神气质的塑造无不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

谣盐: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9.0级大地震后,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漏;由于外界盛传服用碘盐可以抵抗核辐射,从而引发中国大陆民众大量抢购、囤积碘盐。类似“服用碘盐可以抗辐射”及“此后一段时间内生产出来的盐将受到核污染”的说法并无科学依据,只是一部分人制造的谣言。又因为此事与盐有关,并且“言”与“盐”谐音,故以“谣盐”代替“谣言”。

1.主张“为国以礼”,反对“以力服人”。 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孔子一方面严厉谴责各种破坏和违反周礼的言行;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改良的方法缓和社会矛盾。儒家主张从宗法观念出发主张建立一个统一开明的家长式政体,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达到以礼治天下的理想社会。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若违反“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孟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需要对儒家学说做出了变通,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主张仁者王天下。

2.强调“为政以德”,重视道德教化。儒家的“德治”主张以道德去教育人,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感化。这种心灵上的改造是最彻底、根本的教育方式。在这种价值引导下,倡导人性之美,通过教化实现以德治国的伟业。当然,儒家学派从未否定过刑罚的暴力作用。孔子认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主张宽容(道德)和严厉(刑罚)相互补充,后人将其概括为“德主刑辅”。

3.主张“为政在人”,提出“人治”主义。儒家从“人性向善”出发,认为人可以通过对自我与外界的深度反思体悟到自己存在的价值,进而以道德和社会责任要求自己的行为。“人治”偏重德化者本身,主张贤人政治,统治者应树立民本思想,实行“仁政”,惟有天下归仁,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孔子重视社会上层阶级特别是君王的个人表率作用,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倡导“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的人治,提出“惟贤者宜在高位”。

总之,儒家常以一位长者的态度关注于现实的民生,这与现代西方福利国家的家长式作风有诸多相似之处,这为法治建设中实质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资源,值得探索与研究。

(三)道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道家是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创立的重要的思想学派,提倡道法自然、自然无为,因其以“道”为世界最后本源,故称之为“道家”。道家思想以其独有的对宇宙、社会、人生的感悟,在哲学上呈现出强大的价值和生命力。

1.崇尚无为而治,主张“绝圣弃智”。老子最先提出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说明自然与人为的关系。崇尚无为而治,否定有为的人定法。道法自然,统治者切忌过分压榨人民,最终实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为无为,则无不治”。另一方面,又主张“绝圣弃智”,排斥有为,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民无欲无知。提倡复古倒退、惟道是从,以至于一般地否定法律和道德的作用。

后来的黄老学继承了道家的无为政治,提出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思想,同时也吸取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儒家的礼仪仁爱思想等,提出刑德并举、恩威并施,是无为与有为的结合,在政治上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老庄的消极无为思想。

2.主张精神自由,追求天人合一。庄子在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上将其进一步发展,追求人精神的绝对自由。认为人对客观自然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安时而处顺”。但他又极端地不满于现实,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的解脱,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

3.批判既存制度,支持“虚无主义”。庄子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的阴阳观并将其极端化,形成了相对主义的哲学观点,并以此为武器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他认为“彼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庄子对礼法的抨击有助于加深对统治阶层虚伪本质的认识,但他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思想的发展有消极影响。

道家哲学有出世化的气质和不与当政者合作的态度,往往倾向于批判专制主义和封建宗法制度,带有显著的自由主义色彩。道家追求自由的思想使后世失意政客与低层农民具有了藐视和批判既存制度与文化的勇气,成为其追求个人独立与反抗暴政的思想武器。

二、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积极作用

(一)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与法律的公正平等

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从法,这是大治的社会。商鞅主张:“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自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凡不服从君主命令、违犯国家法禁、破坏国家制度的人,都要依法治罪。法家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实行法治的社会处理事情以法律为准,不受个人情感和亲疏贵贱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的公正平等正在逐渐彰显。以当前反腐败斗争为例,十八大报告反腐旗帜鲜明,明确提出:“不管涉及什么人,无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周永康、徐才厚等高官被查处,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十八大以来,99名副部级以上高官和军级以上干部先后落马,也正是不殊贵贱皆从法的体现。

(二)儒家“民本”思想与法治社会“以人为本”理念

儒家思想归根结底是通过“礼”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样,法律也是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儒家的“民本”思想与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相互促进。儒家的“民本”思想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有人文主义的特色。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坚持法律以人本主义为其哲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保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2004年,岳阳市委、市政府尊重民意、集中民智,提出了“民本岳阳”的执政和发展理念,强调改善民生、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关注的利益问题入手,围绕人民增收、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利民惠民实事下大力气。同时,致力于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进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这是对源于中国优秀政治传统的“以民为本”的继承和发展。

(三)道家思想与“大道至简”的政府宣言

道家思想创始人老子在《道德经》中阐释了“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道家虽然并未正式提出“大道至简”,但是通过“大音希声、大象无形”等哲理,我们足以领略到“大道至简”的思想精髓。2015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一语既出,引起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强烈反响。“大道至简”源自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也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中国智慧,体现了政府大力简政放权,敢于自我革命的决心。所谓“无为”,并非“不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达到善治的最终目的。

三、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负面影响

(一)无视个体生命价值与暴力执法

法家无视个体生命价值,认为战争是统一天下的唯一途径。根据《史记》的《秦本纪》和《秦始皇本纪》记载,商鞅变法后的秦惠文王七年至秦始皇十一年,光是在秦攻三晋的战争中就斩杀百万余人。“当法家的法治与专制主义结合,压迫就变得无比粗暴残酷,使尚存的个体生命处境极为恶劣。”近年来,暴力执法新闻爆发式地冲击着公众眼球,暴力式拆迁执法“辽宁张剑拆迁命案”、暴力式城管执法“城管打死瓜农”、暴力式计生执法“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等等,这些对生命权的肆意侵犯,公众并不陌生。中国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从古至今,集体权力一直被人们所尊崇。“中国人对生命的定位,是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石之上——即群体的生命高于个体的生命。”受到传统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的人权保护力度,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法家“人治”与“以权代法”

古代中国引情入法,重人情轻法律,行政长官兼管司法,判案不需要熟悉法律,只要合情合理即为公正。容易使法律审判形成情绪化的 “舆论审判”。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排斥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儒家思想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权力裹挟司法导致舆论容易沸腾,权力绑架舆论导致司法难以独立。”药家鑫案是舆论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案中关于“富二代”、“官二代”捕风捉影的传说及地位卑微的受害人家属把 “不判死刑不葬妻”作为谈判条件的辛酸事实,都说明审判不能独立的现实。

(三)道家“无为而治”与政治参与度低

道家学者主张安时处顺、复古倒退,这种出世化的哲学使民众漠视政治,缺乏“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其次,道家主张无为而治,鄙夷有为的人定法,认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以至于一般地否定道德、法律的作用,这是消极的。受此影响,我国公民的政治自主意识严重缺乏,虽有法律属性的“公民”称号,但骨子里缺乏主人意识、权利意识。在网络与日常生活中,“被幸福”、“被平均”、“被代表”等一系列被动语态的流行,也反映出政府施政与公民参与政治之间的失衡。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优秀的传统文化支持,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充分尊重传统文化背景的前提下寻求解决办法。中国有独特的社会特点,无论什么样的法治引入中国都必须加强与本土化的连接与适应。一味批判传统文化,主张摒弃传统“全盘西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应当在甄别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糟粕中,有效利用传统文化的合理价值促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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