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汉译中原文风格的再现
——UCP600两个汉译本的对比研究

2015-02-13 22:28陈小丽
关键词:长句信用证译本

陈小丽

(盐城工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法律英语汉译中原文风格的再现
——UCP600两个汉译本的对比研究

陈小丽

(盐城工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法律语言具有特殊的风格特征。一个高质量的法律文本译文要在完整传递原义的基础上准确再现原文风格,同时实现语义和风格上的对等。UCP600的两个汉译本在风格再现上各有特点,不过同时也存在一些翻译的不妥之处。

法律英语;风格再现;UCP600;对比研究

法律文本包括法律法规、条约公约、合同文书、国际惯例等,其使用对象为从事法律工作或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律对法律实践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而这种法律功能和价值是通过法律语言实现的。也就是说,“法律语言的使用效果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法律所发挥的功能及其法律价值的体现”[1]。因此,法律语言必须要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准确严谨并具有鲜明的法律语言风格特征。而法律文本中所使用的语言包括词句篇章结构等正是为了体现其特有的风格特点,从而实现其社会功能和价值。对于翻译工作者来说,能准确地把握法律文本的风格特征并在翻译中通过各种方法完整地将其再现,是至关重要的。

一、英汉法律文本的风格特征比较

法律文本客观规范、正式严谨,具体体现在词汇、句式及篇章等方面。从风格角度讲,法律语言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清晰简练,表达清楚而不含糊,简洁而不繁冗;二是精确严密,表述准确不产生任何歧义,严谨缜密;三是正式庄重,杜绝使用一切非正式语体,措辞专业规范;四是规范统一,选词谋篇规范地道,前后表述准确一致。风格在语言中显现,从语言又可以识别其风格[2]。翻译涉及到至少两种不同的语言,在法律英语翻译中既要准确无误地传达原文内容又要保持其风格特征,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两种语言之间的差异,准确把握其结构特征,这样才能准确自如地再现原文的信息和风格。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要从词汇和句法两个层面来分析。从词汇层面讲,法律英语有较鲜明的区别于普通语言的特征,具体为:(1)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指的是公元1500年前使用的从拉丁语、希腊语和法语中借来的法律词语。如aforementioned(前述的),hereafter(此后),thereon(关于那),moreover(此外)等,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正式、刻板和严肃。(2)拉丁语单词和短语,如prima facie(表面的),stare decisis(服从前例)等。作为欧洲现代语言之母的拉丁语,在法律学科中使用体现出其严肃性和权威性。(3)法语词汇,如suit(诉讼),record(诉讼记录),assigns(受让人)等。法语词汇的法律意义比较专一,因此许多法语词已经成为基本的英语法律词汇。(4)正式词汇,如in accordance with(依照),for the purpose of(旨在)等形式复杂的介词短语,区别于非正式用词,显得正式严肃。(5)专业术语,如to honor or negotiate(付款或议付),confirming bank(保兑行),issuing bank(开证行)等,每个术语都对应专门的含义,表述精炼、准确而规范。(6)动词名词化,英语中由动词转化而来的名词使用频率极高,显得语言简练、客观而严谨。(7)模糊词语,如similar、otherwise等词,意义上看似模糊,却是为了完整精确地表达更丰富的法律内涵。在句法层面上,法律英语的特征主要有:(1)长句,即由多个句子成分(如修饰语、并列成分、插入语等)和多个复合句构成的语法结构复杂的句子,大量的信息包含在一个长句中,句子虽然长却毫不冗余,意思表达完整清晰,很好地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精确严谨的风格。(2)被动语态,如may be returned,will be disregarded等,较好地体现了法律语言的客观性,同时在句式上更利于平行结构的使用从而有利于信息表达的完整性。(3)平行结构,包括词、短语、分句和段落的平行结构,使得层次丰富清晰、逻辑顺序分明,在有限的字数中将有效信息表达得完整清晰而严密。(4)If结构,法律的规则和条款利用if结构表达的假定和处理含义恰到好处地体现出来。(5)惯用句式,如provided tha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等短语,用在一个句子的开头,使得语言正式规范。

法律英语以其特有的语言特征体现着法律语言既简练又严密,而且规范不失庄重的文体风格。同样,汉语的法律文本也有其鲜明的语言特征,主要体现在词汇和句法两方面。

从词汇方面讲,法律用语中经常使用古汉语或文言词,如“谨此、兹、系、之、其”等词,某种程度上使语言显得正式庄重。此外,汉语中动词的频繁使用也是一个特征,相反,英语中动词的含义常常用名词或形容词来表达。

在句法方面,汉语的法律用语有其区别于英语的特征。这些区别首先体现在时态和语态上。英语中丰富的动词时态在汉语中通常通过“着、了、过”或“现在、将来”等词体现出来,但是在法律语言中这些口语化的词却有失正式严肃的风格,因此几乎不用。上文提到法律英语中被动语态使用频繁,但是在汉语的法律用语中却很少使用被字句,这是因为在汉语中“被”字常隐含着一种消极不愉快的意思,所以汉语中通常使用不带主语的主动语态,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客观性又避免了被字句的使用。法律英语汉译时不能简单地将被动语态直接翻译成汉语的被字句。汉语的法律用语中比较常见还有“的”字结构,比如“构成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孙懿华认为,汉语的法律条款通常由法律假定、法律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3]。“的”字结构所陈述的内容正好形成了一个法律假定,比用“如果”、“假如”等字眼更简洁正式。除此之外,法律汉语中也有包含“不得”、“禁止”、“须”、“应”等词的特殊句型和语法成分复杂紧凑的长句。由此可见,汉语的法律用语在风格上精确规范、严密庄重,迥然不同于文学文体和其他普通文体。

二、法律英语汉译中风格的再现

法律翻译工作者必须要对法律英语和汉语的语言及风格特征了如指掌,充分理解原文的内涵意义和风格特点,然后才能运用最恰当得体的表达方式使译文在内容和风格上做到与原文等值,使读者能接受到与原文相同的信息。本文中笔者对比研究了UCP600(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两个汉译本,一本是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翻译的译文[4](以下简称“译本1”),另一个是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天津财经大学陈国武教授主编的《解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一书中的译文[5](以下简称“译本2”)。笔者发现两个译本在对原文意义和风格的再现上各有特点,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法律语言精确风格的再现

1.词的翻译。法律语言的精确主要体现在用词的精确上,翻译者要选择最能恰切表达原文内容的词汇,不产生歧义,不引起误解,同时在风格上又能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UCP600第十七条有两个短语one original of each document 和an apparently original signature, 这两个短语译本1和译本2分别译成了“一份正本”、“原始签名”和“一份正本”、“正本签字”。这段文字中的两个original,在英语中虽为同一个词,但表达的意思却不同。第一个original指的是单据的正本,做名词用,而第二个original修饰signature,作形容词用,表示原始的签名。译本2将第二个original翻译成“正本签字”,令人费解。这里的原始签字是与签字的复印件相对应的,绝不能用正副本来表达。这样由于对原文理解的不足而造成的翻译失误显然影响了法律文本的精确风格。

2.短语的翻译。请看一例:

Any signature by an agent must indicate whether the agent has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or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Article 21)[4]122

译本1:代理人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4]123。

译本2:代理的签字必须表明其是否作为承运人还是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5]。

以精确的标准来衡量,原文行文严密。短语for和on behalf of意思相近但又有细微差异,for意指代理人帮船长签署海运提单,on behalf of 是指代理人作为船长的代表来签署海运提单。两个词叠用意思表达完整且毫无疏漏。译本2将其译为“作为……的代理或代表”,尽管原意是想完整无缺地表达原文的含义,却显得含糊而复杂,不够简练,失却了法律语言的严谨庄重风格。事实上,原文的两层含义没有必要明确地表达出来,汉语中也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词汇,所以“代表”二字足矣。

名词化结构也是短语翻译的一个难点。名词化结构的使用压缩了冗长的法律条文,意义表达更加概括全面,也使语言显得准确简练。比如:

Partial acceptance of an amendment is not allowed and will be deemed to be notification of rejection of the amendment. (UCP600 Article 10,e)[4]213

译本1: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4]213。

译本2:接受部分修改内容是不允许的,并且将被认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5]179。

该句中使用了名词性结构partial acceptance of an amendment和 notification of rejection of the amendment来表示“对修改的部分接受”和“通知拒绝修改”,显得简练,意思表达完整并且配合被动语态的使用免去了人称主语的繁琐,突出了语言的客观公正性。在翻译中,这种客观简练的风格也应该突显出来。译文1将原文的意思和风格如实地表达了出来,并且做到了简练准确。但是译文2却显得随意,“是不允许的”、“被认为”等词都显得口语味太浓,不够客观权威。

3.长句的翻译。UCP600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长句的使用。一个长句含有复杂的语法结构和多个复合句,句子成分也相对复杂,会有多个修饰语、插入语以及多个并列成分[6]。翻译长句时首先要分析句子的各语法结构,理清各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完整把握原文要表达的涵义,再按照汉语的表达习惯和方式将其转化为合乎汉语法律语言及风格特征的语言。请看下例: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transshipment means unloading from one means of conveyance and reloading to another means of conveyance (whether or not in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during the carriage from the plac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ment to 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stated in the credit.(Article 19, b)[4]290

译本1:就本条而言,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者发运地点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一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4]291。

译本2: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从发运、接受监管、装船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个运输工具卸下再重新装载到另一个运输工具上(无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方式[5]187。

该句中stated in the credit是作为定语修饰the plac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ment and 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译本1如实地将定语与被修饰语的逻辑关系表达了出来,而译本2则将其理解为modes of transport的定语,翻译成了“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方式”,这不仅是对原句的曲解,而且另一方面,“运输方式”之前的超长定语也违背了汉语的表达规律,虽看似正式规范却并没有将句义表达清楚,反显繁冗。

(二)正式严肃风格的再现

法律语言在行文风格上倾向于使用正式书面体,因而明显区别于口语化用语和日常用词。UCP600中涉及许多金融银行领域的专业用语,翻译时要寻找在汉语中意思对等并前后统一的表达就显得至关重要。《惯例》的第二条中有两个available,该词一般作“适用的”解释,但在此句中信用证在银行适用有专业的表达词汇“兑用”。译本1将其译为“兑用”,合乎金融用语的风格,而译本2将其翻译成“适用的”,显得既随意又不够专业,在日常的话语表达中也许可行,但用于出版的正式规范性文本就有失斟酌了。再比如to advance funds,reference分别被译成了“预付款项”、“援引”和“提前付款”、“涉及”,哪种翻译更合适,一眼就能辨得出来。

被动语态的翻译也影响着一篇译文的语言风格进而影响到译文的质量。和一般的法律文本一样,为了强调或客观描述某个行为规范及惯例,UCP600中也使用了大量的被动语态。这些被动语态如果单单对应地从字面上将其同样转换为被动语态,是不宜的。前文中提到,汉语的被动语态常带有一种消极不情愿的情绪,无法表达英语语言中客观正式的风格。惯例的两个译本对被动语态的转换各有不同。比如Unless required to be used in a document, 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be disregarded.(Article 3)[4]译本1: ……将被不予理会。译本2:银行对……将不予置理。原文中为了强调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诸如 “迅速地”、 “立刻地”或 “尽快地”等词语)而使用被动语态。译文1对原文的语态没有更改,依然使用了被动语态;而译文2将语态变更为主动语态,并且为了防止语义上的模糊,增加了动作的施动者“银行”,这样的表述在汉语中更显正式,语气更庄重。

(三)规范统一风格的再现

法律语言和文学作品不同,前者用词规范,句式没有丰富的变化,缺少多种修辞手法的运用,而代之以大量表面看似生涩却信息含量巨大的程式化句式。同一文本中相同法律含义的表述上下前后完全一致,不会为求丰富多变而放弃重复。所以一个高质量的法律文本译文也应该保留原文中高度规范统一的风格,而不应为求多变而将其译成四不像的文体。Presentation一词在UCP600中指“交单”,规则第二条对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和presentation(交单)分别作了定义,译文1将两处的presentation统一译成了“交单”,而译文2将前一个presentation译成了“提示”,后一个又译成了“交单”,显然失去了前后一致性,读者会误以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影响对惯例的理解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两个汉译本在风格再现中的不足

翻译的任务是在尽可能发挥翻译的社会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尽可能完善的意义转换,寻求尽可能准确的意义对应,即译作与原作风格的有机统一[7]。翻译的最终目标是在再现原文语义信息的基础上准确再现原文的风格特征,这也是翻译者追求的一个目标。UCP600的两个汉译本各有特点,但从风格再现的角度看,还存在一些有待斟酌的细节。

(一)用词的准确性

法律语言的严肃风格主要体现在语言的正式性上,并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式且书面化的用词。所以译文的用词有时候要精挑细选字斟词酌,使原有的风格得以保留。如:An issuing bank should discourage any attempt by the applicant to include,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redit, copies of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proforma invoice and the like.(UCP 600, Article 4, b)[4]215在这句中,attempt指一切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及其他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尝试,两个译文都将其译成了“做法”,意思表达上尽管没有歧义却缺乏正式的行文风格,笔者建议译为“行为”,更符合法律用语的严肃正式性。

(二)长句的翻译

长句在法律语言中频繁出现,从形式上将法律英语和汉语的正式权威性体现了出来。但是要毫无疏漏地既保留原义又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同时能再现法律文体的风格,却是有一定难度的。UCP600中有这样一段话:

Provided that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to the nominated bank or to the issuing bank and that they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the issuing bank must honor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UCP 600, Article 7, a)[4]307译本1: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4]308译本2:在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提示的情况下,如果信用证适用以下所列条款,开证行必须予以付款:[5]267

这句话中包含有两个假定的条件,分别由provided that和if引导。Provided that原本表达的是一种假定条件,汉语中大致相当于“如果,假定”,在两译文中分别被译为“只要”和“在……的情况下”,显而易见这两个译法都不合适,“只要”强调了条件的充分必要性,“在……的情况下”又削弱了假定的含义。笔者建议此处的provided that不妨译为“如果”,并将if译成汉语中的“的字结构”,既保留了假定的含义又符合汉语法律语言的特征,同时笔者将原文的句子组织稍作改动:如果规定的单据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同时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的,开证行必须承付。

(三)冗余的翻译

长句、复杂的固定程式化句式也是法律语言的特征之一。但这里的“长”不等同于“冗长”,而是指建立在表达精确完整简练的基础之上的“复杂”,所以我们在汉译时切忌将原文的长句转换成晦涩难懂句子结构紊乱的冗长句式。前文中提到available作“可兑用的”来解释:A credit must state the bank with which it is available or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 nominated bank is also 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UCP 600, Article 6, a)[4]313译文1: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4]314。译文2:信用证必须规定适用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适用。适用于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同样适用于开证行[5]291。该例中第一句包含两个宾语从句,第一个译文有点啰嗦,表达不够简练,第二个译文却是口语体太浓,正式度显然不够。笔者建议作如下改译:信用证必须规定其兑用银行,或说明可否在任一银行兑用。在指定银行可兑用的信用证亦可在开证行兑用。

四、结语

关于风格翻译的研究历来已久,大多侧重于研究文学作品的艺术风格而忽略了一些特殊文体比如法律文体的风格。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法规亟需高质量的汉译版本,法律英语的翻译及翻译中风格再现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一个高质量的法律文本的译文要在完整传递原义的基础上准确再现其风格,同时实现语义和风格上的对等。

[1] 陈建平.法律文体翻译探索[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6.

[2] 陈小丽,郁步利.从UCP600看法律英语的语言及风格特征[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1(1):86-87.

[3] 孙懿华,周广然. 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9.

[4]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 陈国武.解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

[6] 陈小丽.风格对等与法律英语翻译[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6-69.

[7] 王晓军.论译者风格与原作风格的统一[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115-117.

(责任编辑:李 军)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Style When Translating Legal English Texts——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Two Chinese Versions of UCP600

CHEN Xiaoli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nogy, Yancheng Jiangsu 224051, China)

Legal language has its unique stylistic feature. A high-qualified translation of a legal text requires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style on the basis of completely conveying the original meaning, achieving simultaneously the equivalence of semantic meaning and style as well. The two Chinese versions of UCP600 have their own method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epresenting the original style, and there exist some defects in terms of style representation.

legal English; stylistic representation; UCP600; comparative study

2014-07-19

2012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2WWD015)

陈小丽(1977-),女,江苏东台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大学英语教育教学。

10.16018/j.cnki.cn32-1499/c.201501011

H059

A

1671-5322(2015)01-0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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