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光军
(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三个维度
万光军
(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般与具体、理论与现实的相结合,是“依”之手段性与“以”之主体性、良法与善治的相结合,是形式与实质、法治约束与道德自律的相结合。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P17)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2](P41-62)再一次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长期受到关注,不同的时代、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对之做过众多探讨,拓展、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除了激进地简单地对立对抗二者、以一方完全排斥另一方的极少数观点之外,看到二者互补、要求结合二者的立场还是明显占了多数(主德与主法虽有主次之分,也可广义上视为结合二者),结合二者的立场为历史与社会所接受,长期成为中外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
一般与具体、理论与现实总是辩证联系在一起的,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问题上也不例外。从一般的、理论的维度,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包含两个方面,各有特点、各有优长、各有侧重;从相互结合的维度上,二者似乎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交替领先。然而从具体的、现实的维度,在不同的时间、地域、学派、人物那里,二者的结合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大体上,中国两千多年儒学为主流,道德意识浓厚,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事实上是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相比而言,西方律法意识较为浓厚、道德相对并不突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际上法治就一直居于主流。在中国早期,有“以德配天”、“天生德”、“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仁且智”,[3]德的突出是很明显的,在长期历史中德为主也就可以理解与接受;在西方,上帝首先给摩西颁布了十诫律法、还有“美德即知识”(所谓美德竟然被知识所抵消、美德就难免沦为空洞),德的地位也就不会很高,在长期历史中,律法为主也就渊源有自。
笼统而言,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理解,在西方可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例,在中国可以儒学和法家为例。
柏拉图提出了“哲学家王”、即由哲学家来当王为最佳。不难体会,在柏拉图的理解中,道德要与政治相结合,同时道德是核心、是实质、是主体,或者用现代的话说就是人治优于法治。亚里士多德则与之相反,他以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4](P167-168)当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虽有形式上的差异与对立,也不难看到其中也有联系和沟通。二人都多少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只是孰主孰次的问题。还有,用现在的话语来说,柏拉图的哲学家王侧重了“良法善治”中的“善治”、是直接指向了“善治”;而亚里士多德看到一人之治的缺陷、批评僭主政治(也未必否定哲学家当王的合理性)、以为良法可以克服一人之治、自然是突出了“良法”。二人对法治与德治、良法与善治的理解路径、侧重、结论不同,但都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践行做出了贡献,后来对法治与德治、良法与善治的理解与践行往往受惠于此二人。
在传统中国,儒学与法家分别对德治与法治做出了自己的思考。儒学看到了道德与传统政治都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二者具有结合的必要与可能,看到了君主不但应有形式上的地位更应有内在的道德威望、只讲外在形式上的地位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在道德与政治的结合中更加侧重道德、德治。如孔子讲:“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显然孔子是侧重道德的,但他并不因此废弃政治,所以道德与政治、德治与法治在孔子那里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孟子有著名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细致而言,徒法之“不能”与徒善之“不足”相比,孟子还是潜意识地认为“徒善”只是“不足”、但尚能成立,也就是“徒善”没有大问题、只是有些小问题,而“徒法”则是“不能”,就是有大问题、不能只讲法;从总体上,通过孟子此话,德治与法治、良法与善治相结合的必要与可能是很明显、很直接能看到的。当然,也要看到,道德与人相连,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其中的短暂性、地域性也是不难看到的,或者说在普遍与长久方面,道德、德治是有不足的。法家看到了道德并非万能、情感太盛可能有损理性、注重部分(家庭)未必有利整体(国家)、从实用(耕与战)的维度道德有缺陷,从而法家制定颁布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开、公平、连贯。如:“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韩非子·显学》)“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治乱。”(《韩非子·显学》)“父之孝子,君之背臣。”(《韩非子·五蠹》)法家的认识有其存在的角度、其批评有其一定道理,不宜简单否定和拒绝;同时法家也暴露出另一方面:不讲感情往往把人动物化功利化、理性太盛容易使人冷漠无情甚至残酷残忍、忽略部分(家庭)则未免着力点不牢、形式上是普遍之法实质上却是一人之法、形式上有法律实质上却无法治。[5](P167-168)现实中,秦朝的强势崛起、统一天下证明了法家理论的合理性,秦朝的冷漠自私、迅速灭亡也彰显了法家理论的局限性,对其评价“仁义不失而攻守之势异也”也就是对道德、德治回归的呼唤。后世认可了秦朝强大的经验也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少有肆无忌惮只讲一面的。汉元帝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就是汉武帝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质上是阳儒阴法、是儒法合流、也就是德法合流。从此,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
西方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起,中国自儒家、法家之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继续被多维度探讨、多形式呈现。二者的大体关系,从缘起、性质、形式、地位、表现、作用等维度可以大体做些简单归类: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性善为基础与性恶为基础(情感与理性)、自律与他律(内与外)、隐性与显性(不成文与成文、无形与有形)、主动与被动(积极与消极)、向上与向下(底线与高线)、软与硬(教育与强制)、前与后(鼓励与禁止)、立地与顶天,等等。以上诸多维度及其观点,大大丰富与深化了人们对法治与德治问题的理解,成为理解与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借鉴。
一般总是离不开具体、理论总是离不开现实。不讲一般会失去整体把握,变得无知狂妄、目空一切,不讲个别难免教条空泛,难以切实可行、有效前进;不讲理论缺乏应有训练、必要指导,难免行之不远、验之不深,不讲现实则难免浮泛空洞、无的放矢。学习前人有其必要,立足当下更是必须。知晓一般、理论有其必要,立足具体、现实更有针对。当前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其现实背景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1](P12)如果立足于一般的理论分析,在一个抽象国家的任一阶段,其治国理政的可选措施似乎法治与德治可以等量齐观、均可自由选择(如果立足中国过去,似乎还要倾向于德主刑辅),然而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特定具体现实背景,措施就不再任意、而是逐渐明确、甚至唯一。换言之,当下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结合具体现实背景、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意其主要方面、即依法治国是主要方面。当前突出讲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是一般的理论思辨,而是有特定具体现实背景的,这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把握这两个方面就会避免空谈和泛谈,就会明白重视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反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在当前就需要运用法治力量、法治思维去加以维护和推进。广而言之,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是常规的法治与德治关系之外的新话题,然而不是无关话题、不是细枝末节话题,而是当下的具体话题、一段时间以来的中心话题。既要在一般理论上分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又要在具体现实上侧重关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在当下尤其要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仅仅满足于、停留于一般理论的抽象分析往往与具体现实隔膜和陌生,难免有落伍有迂阔之嫌,不能使理论不断丰富发展,对于一般理论本身是有害无益的;而如果撇开理论,隔断过去从而完全陷入具体现实不能自拔往往实现不了眼界的高远和借鉴的丰富,难以避免在现实中陷于支离和停顿,对于具体现实也是有害的。要言之,结合不是死水一潭、不是陈陈相因,而是在现实中不断丰富、不断推进。在当前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既是对法治(与德治)的持续关注、又是对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及时推进,既丰富扩展一般理论、又关注推进了具体现实。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可以多角度进行。与自然经济的分散、封闭相比,市场经济无疑是统一的、开放的;与计划经济的有为、僵化相比,市场经济显然是无为、灵活的。与道德彰显高姿态、谦让、奉献、无私相比,经济更重视平等、可行、普遍、长久;与德治自上而下、相信政府、依赖政府、为民父母相比,法治自下而上、限权政府、约束政府、领导是服务,也就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法治使每个人普遍地、长久地、公开地、平等地处在法律之下,享受法律的保障、受到法律的监督,敬畏法律、无怨无悔。法治的主体地位也就是不求而至、不树自立。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换、认识到从让市场起辅助作用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经济建设、治国理政领域实现的一系列来之不易的重要举措,它们将会长久地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尤其是后两个方面: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以往经济建设、治国理政中前所未有的新课题、要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是传统法治与德治所不能完全提供现成答案的、既要学习前人又要超越前人。时代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课题、大舞台,时代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以往多关注“法”与“德”两个字,这两个字是关键之处,这样做当然是十分必要的;进一步,细致一些也要看到,还有一个方面未加注意:就是“依”和“以”也是有所不同的。细致说来,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原来存在着两个维度:既有“德”与“法”的区分、又有“依”与“以”的区分;重视“法”与“德”的区分是非常必要的,重视“依”与“以”的区分也是必要的;以往多注意了“法”与“德”,现在还应该关注“依”与“以”;在关注“法”与“德”区分的原有基础上继续关注“依”与“以”的区分,体现出人们认识的延续和深化,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更为细致地理解与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重要问题。
“依”与“以”,是“HOW”与“WHO”的关系,也就是“手段”与“主体”的关系。分析而言,“依”是手段,而“以”是主体;“依”一般在主体之外,是依赖、依靠、借助的手段,而“以”直接就是主体自身、本身(如常规讲“以身作则”就是指主体自觉自愿地按照高标准而行)。结合而言,主体一定是需要手段、需要途径的,手段一定是为主体所需要、所服务的,这是最通俗不过的道理。在传统文化中,孔子很早就说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很早就认识到“工”与“器”的相结合,也就是主体与手段的相结合。常规也有“磨刀不误砍柴工”,也是注意到了工与刀、主体与手段的相结合。在当今学术界,中国伦理学会会长、著名学者万俊人教授曾指出:依法治国中的“依”解决的是“手段”问题(如何治国理政的问题)、而以德治国中的“以”解决的是“主体”问题(谁有资格治国理政),手段与主体二者是应该结合、也可以结合、可以结合得很好。他还说:法制是建国立国的必要条件,而道德伦理和文化是建国立国和兴国的充分必要条件。[6]万教授的敏锐洞见体现了学者的真知与灼见、得到了包括相关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各界人士的认可与肯定。
过去,人们往往直观地仅仅局限于“法”与“德”(相对忽略了“依”与“以”),以致于在理解和把握“法”与“德”相结合中遇到了很多尴尬。因为“法”与“德”不仅有“相结合”的可能、还有“相对立”的可能;由于有两种可能,以致于人们在讨论二者“相结合”这一可能时往往有所顾忌,不能理直气壮、名正言顺、正大光明地讨论二者的相结合;现在加入“依”与“以”的维度,则柳暗花明、问题就出现了转机、讨论二者相结合完全一顺百顺、合理合法了。现在完全可以这样说,如果说“法”与“德”还有对立的方面、多少影响到二者的相结合的话,那么“依”与“以”则根本没有对立、则相结合就合情合理合法了。如果说“法”与“德”还有孰主孰次问题的话,则“依”与“以”就完全不存在这一问题。关注“法”与“德”使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得以出现,关注“依”与“以”使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易言之,依法治国之“依”的手段性与以德治国之“以”的主体性关系的揭示超越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内与外、消极与积极、被动与主动的对立对抗式的理解,使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结合既属必要又属可能、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大大推进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问题的理解与践行。
继续深入一下、全面一些,还要看到,“依”与“以”的相结合不但有“性质”的问题(应该相结合、可以相结合)、还有“程度”的问题(如何相结合、相结合的程度)。“依”与“以”虽然是手段与主体的相结合、这使得二者的相结合成为可能,这是单纯从结构上说。如果加上内容,则要严格许多、要求很高,意味着主体一定是有高尚道德之人、手段一定是最有效之手段,是有高尚道德之人运用最有效手段、或者说最有效手段为有高尚道德之人所运用,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又紧密相连(与之相关,主体不应是无德缺德之人、手段不应是无效手段、不能是无德缺德之人掌握运用手段或者手段掌握在无德缺德之人那里)。在此具体问题上,“依”是与“法”相连、“以”是与“德”相连,实质而言,就必须是“良”法与“善”治的相结合。如孔子讲“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其中的事也是“善”事(不是恶事)、其中的器也是“利”器(不是钝器),也就是早就认识到:目的要善、善事是目的、善事最需要利器,手段要最有效、利器是有效手段,利器必要为善事所服务(就是常规的“磨刀不误砍柴工”之中也是讲要用刀、刀要磨、要磨得快)。可见古人的认识与思考是很完整很深刻的,真正做到做好一件事,要求是很完整很高深的。广而言之,可以说,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认识到了法与德有相结合的必要、或者把法与德“为什么”相结合的问题揭示了出来;孔子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则深入认识到二者(法与德)应该结合、并提供了二者如何相结合,也就是把(法与德)“如何”相结合的问题解决了。
“依”与“以”相结合,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良法”与“善治”的相结合,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P8)意味着国家已有的法律得到良好地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是制定的最好的法律;意味着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是良法之目的(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P199)一方面,法律必须是“良法”,只有“良法”才最能实现“善治”之目的,与之相对,恶法就不能实现“善治”之目的;“良法”来之不易,“良法”应被遵守、甚至被“尊”守、甚至被信仰,体现了人们对“良法”的辛苦追寻与努力维护,而恶法就要被淘汰、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善治”,只有“善治”才能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善治”是善良人(或有高尚道德之人)在治理,相对而言,无德缺德之人就要退出历史舞台;“善治”也需要有效手段,“良法”也就成为不二选择。
现实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翻身得解放、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人民通过中国共产党来治理国家,如此就解决了治国理政的“主体”资格问题(谁来治国理政);主体资格解决之后,“手段”问题(如何治国理政)就成为新的严肃而急迫的问题,依法治国、法治就成为学习与借鉴古今中西成功与失败的最佳选择。换言之,中国共产党是两个先锋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目的是“善治”;中国共产党逐步走上依法治国之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良法”。在常规思维中,人们往往不自觉地把“手段”与“目的”相比,这自然能凸显“目的”之于“手段”的重要性;与之相关,潜意识中人们往往附带认为“手段”并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细致说来,“手段”还是很有讲究的,“手段”之于“目的”有一定的相对性,但“手段”之于自身还是有丰富内涵的、不能简单一带而过;“手段”还有层次之分、似乎可以自由选择,但对于“最优手段”又使人无可选择、这又显示了(最优)“手段”的重要性。毛泽东曾指出中国共产党要“自觉当工具”。相信一个政党不但认可当“工具”、还能“自觉当工具”,其境界一定很高。如当下正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最优手段就是“法治经济”,这也是不二选择。如在法治国家中,权责法定、权利义务对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活动,法律这一手段还要“尊”、还要“信仰”,不容践踏、不容小觑,法律这一手段所拥有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在“善治”的理解上,当前越来越认识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P2)“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P5)“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P42)坚持党的领导,不是固执和僵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而是要确认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是偏离和背离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是对党的领导和执政的确认和改进;不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是错误的、会犯方向性的错误,不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也是有害的、会耽延进程的步伐。在追求“良法”的进程中,人们的很多认识正在逐步调整、逐步完善。如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如设立国家宪法日。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如提到“尊法”(从过去的“遵法”到现在的“尊法”、一字之差,开始体现出人对法的敬畏、权对法的敬畏)。如提到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注意法治与道德的互补。还有诸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当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1](P8)我们有理由相信和期待,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道路上,良法善治将大大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依法治国必然涉及到法治与政府、法治与执政党的关系。《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P9)“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1](P15)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法治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执法主体。”[2](P56)
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相信政府、配合政府的学派,如儒学;也有不相信政府、疏远政府的学派,如道家、隐士。现实而言,有不同的声音与态度是自然的;当然,哪种声音与态度成为主流、代表方向是有不同意义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趋势来看,大体呈现出从传统社会相信政府、依赖政府逐渐发展到近现代社会限制政府、监督政府。近代以来,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人民主权”与“限权政府”等观念,其中心立场就是:对于民众,若无禁止,一切皆可为;对于政府,若无授权,一切皆不可为。卢梭指出,(法治的本质是)“用公民秩序的理性原则限制官员的权力”。“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7](P48、132)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8](P154)阿克顿指出:“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9](P342)法律的底线思维对于民众与政府是不同的:对于民众是相信、对于上级是恰恰构成了限制、限权。约束、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公权力)从而切实保障人民主权,这是认同、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时代的要求,是重要的理论自觉。就民众而言,由一人之治到众人之治、由被动依赖等待到主动自我担当、从感恩政府到批评政府,民众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主体地位逐渐彰显。就政府而言:由信任政府到不信任政府、由放任政府到监督政府、由有为政府到无为政府、由管理到服务、由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立场、意识、措施等众多方面的转换,给转型时期的政府提出了重大挑战。细致说来,在制度上,在管理、甚至统治时,认为自己是标准、自己是对的,而下层群众是无知、甚至是错误的,从自己是标准或自己正确出发往往就是有罪推定,这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是见惯不怪、习以为常之事。在服务中,如顾客是上帝,是默认了顾客的要求、甚至挑剔都是合理的、是必须满足的,这也就是无罪推定,这也就默认了顾客是标准,顾客的要求是合理的、是必须实现满足的。从标准在上到标准在下、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是一个巨大变化与挑战,它在不断促使上层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提供更优质服务,更使普罗大众获得了尊重、激发了活力,从而引导和推动着人类社会更好更快向前发展。在观念上,中国传统有“为民父母”“父母官”等朴素观点,政府也容易产生高高在上的姿态;现在要求政府服务、无为、对之进行约束与监督,相信这一挑战应该是格式塔式的转换。易言之,从传统的相信政府、依赖政府、甚至放任政府到现代的限权政府、约束政府、甚至监督政府的转换是巨大的、明显的,这要看到、承认和接受,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依然是主体、是中心、是对象所在,这依然还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执政而言,形式上提出要求与能否做到、被动做到与主动做到是有区别的,但也不是不能结合。
对于法治与执政党的关系,除了直接涉及到法治、还间接涉及到道德。所谓德,在政治上就是执政者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或者说人民群众对于执政者的评价。[10](P161)从道德的维度,《尚书》中有“玩人丧德”之说。春秋时期齐景公作为君主十分富有却未能惠及百姓,孔子称其“无德”(“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民无德而称焉”)。当代毛泽东同志曾创造性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加以详解:“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11](P285)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26日视察曲阜时还提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在当今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讲道德至少有几方面的特点:有优良传统、有比较优势、有制度要求、有清醒自觉。
在优良传统上,党在革命斗争和建设中总结出“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党的几代领导人都有过论述。如毛泽东讲:“吃苦在别人前头,享受在别人后头,这样的同志就是好同志。”[12](P1162)如陈云同志讲:“在赤军行军中发生困难时(如粮食及宿营地缺乏等等),共产分子必让非党分子之赤军士兵先吃先宿;作战时共产分子则冲锋在前,退却在后。”[13](P87)如陈毅讲:“人民解放军的班长,打仗冲锋,班长是第一个……这个领导,是带头。分东西班长最后分……吃饭,人家装满了,班长才去装了来,什么领导?你要讲领导,就是要带头,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所以现在领导这两个字,要加以正确的解释。”[14](P533-534)邓小平同志更是多次讲,如“过去我们党的威力为什么那么大?打仗的时候我们总是说,一个连队有百分之三十的党员,这个连队一定好,战斗力强。为什么?就是党员打仗冲锋在前,退却在后,生活上吃苦在先,享受在后。这样他们就成了群众的模范,群众的核心。就是这么个简单的道理。”[15](P268)江泽民同志曾注意到:“战争时期我们党提出过一个口号,叫做‘冲锋在前,退却在后’,曾经鼓舞了许多共产党员英勇奋斗;建国以后的五六十年代,我们党也提出过一个口号,叫做‘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也曾经鼓舞了许多共产党员艰苦创业。这两个口号当年都是很深入党心民心的……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能不能也提出一个响亮的口号,来鼓舞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去为人民的利益,为建设和改革建功立业。”[16](P46)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今天,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有客观标准的,那就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能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17](P129)与之相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以身作则等标准在领导人著述中更是常见。
有比较优势。严以律己和宽以待己,高标准与低标准、严要求与松要求,所带来的效果自然不同。如当下有人重提共产党毙黄克功与国民党赦张灵甫这一重要差异。[18]当年毛泽东就深刻认识到:“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9](P39)
有制度要求。“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写进了1980年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还写进了1982年的党章、一直延续至今。进一步,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道德上就是德才兼备的一种表达(既要有厚德还要有高才、要顾自己更要顾别人)。德才兼备于1982年写进党章,以德为先于2012年写进党章,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自己的党员干部提出了很高的原则要求和道德要求。
有清醒自觉。“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P36)“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身率下。”[1](P37)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讲: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律人先律己,从中央做起从我做起,把权力关进笼子,等等。从现代法治的维度,“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P43-44)“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2](P55)
《决定》指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对于政府,若无授权,一切皆不可为;对于民众,若无禁止,一切皆可为。《决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正在使中国真正走上现代法治之路。现代法治往往要对上级(政府和执政党)进行限权、监督,对于上级的限权、监督在法治的条件下有其制度上、形式上、程序上要求的一面,有其被动的一面,这似乎不太符合传统自上而下的常规路径、似乎是不尊重上级,但这却属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必要的、常态的;再说这对于上级并非完全异质、完全对立、完全做不到。现代法治在西方大体如此,西方不太注重道德,道德资源可资借鉴不多;在中国有着悠久丰富的道德资源,可资借鉴甚多。在西方法治要求的限权监督对于上级而言虽是必要的、常态的,但也是被动的;在中国还有另一面,被动与主动是可以转化的。党在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于律己)的基础上,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出了很多合理认识(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这些合理认识化被动为主动、以严于律己超越了限权监督,从而经受住了时代的检验、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而,现代法治在制度上、形式上对上级的限权、监督与党在实践上探索、践行的主动严格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于律己)是根本一致的、是完全能够统一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质就是以人民为先、就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严于律己是对上级而言,就是对于上级的限权监督化被动为主动之举)。从对立的维度似乎有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从相结合(严于律己)的维度,这根本就不是问题。[20]对于执政者而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于律己既是法治的要求,又是道德的自律;既存在于传统道德,又活化于现代法治;既是被动要求又可以主动自觉;既有法治的底线又有道德的高尚;既有法治的惩处又有道德的感召;既有法治的无为(限权)又有道德的有为(提升);既是尊法又是律己。可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于律己是沟通法治与德治、传统与现代、形式与实质、被动与主动的钥匙。换言之,法治的底线思维是对上级的基本约束、对于上级有些被动,但如果上级主动约束、更严约束、更高约束,这些基本约束完全可以做到、甚至可以说比基本约束做得更到位。从另一角度,对自己的主动约束、更严约束、更高约束在道德上就是按照更高以致最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就是有德的表现、甚至德高望重的表现。可见,法治条件下对上级的被动约束与道德上上级的主动约束完全可以统一。在此,道德在法治条件下也不过时,而是内在地更合乎法治社会;道德不是与法治相矛盾,而是仍然能引导社会风气向前向上进步。道德不是法治社会的对立面、多余物,而是法治社会必要组成部分、甚至最为期盼最应具备的部分,执政党真正做到了道德的主动自觉、严格自律,法治精神也就有了良好开端、法治社会也就为期不远。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同志又提出了“四个全面”和“三严三实”,其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属于法治的范畴、“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基本属于“德治”范畴,这既是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继续充实和完善,又代表了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统而言之,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维度,不难看到,在中国大地上,理论与现实是相结合的、手段与主体是相结合的、法治要求与道德自律是相结合的。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传统道德自律焕发了新春,现代法治要求接上了地气,我们完全有理由走得更加自信从容、走得更加踏实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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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万光军.仁且智:孔子圣人之道及其文化意蕴[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4,(4),115-128.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戴木才.现代政治视域中的“法治”与“德治”[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6]万俊人.道德何以兴国立人[N].光明日报,2013-12-13(1).
[7]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0]万光军.德才兼备通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
[11]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陈云.陈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陈毅传编写组.陈毅传[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
[1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6]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18]军报对比“蒋介石赦张灵甫,毛泽东毙黄克功”[N].解放军报,2015-01-30.
[19]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0]习近平.用宪法回答:党大还是法大[N].人民网,2015-02-05.
(责任编辑 梅焕钧)
Three Dimensions on the Combin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WAN Guangjun
(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Shandong,250014)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uts forward the combin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Since the nature of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is based on law,the combin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is a about general and specific,theory and practice,method and subjectivity,soun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form and essence,and law restriction and moral self-discipline.
Rule of Law;Rule of Virtue;The Fourth Plenary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D25
A
1672-2590(2015)05-0106-08
2015-08-10
万光军(1973-),男,山东新泰人,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