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问题及其实现途径

2015-02-12 11:51王锋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劳动者公平政府

王锋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问题及其实现途径

王锋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高校毕业生人数近年来持续增加,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在普通家庭大学生深感就业日艰之时,各地不时爆出有关“官二代”“垄二代”“富二代”等的就业丑闻。相比庞大的待就业人群,就业岗位稀缺,就业公平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新热点。本文对就业公平概念进行了初步的理论分析,并提出实现就业公平的途径,认为市场对就业具有基础性的配置作用,政府对就业公平具有宏观调控作用,法治是就业公平的最终实现途径。

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实现途径

大学生,曾经的天子骄子、国之栋梁,今日的继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之后的又一特殊群体“蚁族”。把这个群体形象地称为“蚁族”,是因为该群体和蚂蚁有诸多类似的特点:高智、弱小、群居。据统计,仅北京一地“蚁族”就有至少10万之众,加上上海、广州、西安、重庆等大城市,全国至少达到百万之众。根据有关数据,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而2014年将高达727万人,加上先前未就业者,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在中国经济增长速度长期领先于世界各国的情况下,“求职难”仍然成为国民最纠结的难题之一。抱怨求职难的最大最沉重的一个群体,是那些辛辛苦苦考上大学、迈入社会精英行列后,却因没有好爸爸、“关系”和金钱而不能找到与付出成本和期望成正比的工作的那些大学生。他们留在城市里面住“蜗居”、做“蚁族”,而“官二代”“垄(垄断行业)二代”“富二代”等,虽然其文凭含金量不高或根本没有文凭,但大都通过各种手段或“量身定做”的招聘条件,进入了门槛最高、最需要年轻精英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垄断企业。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经济力量的差异使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总是遭遇种种不公平的对待,例如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口歧视、外貌歧视、残疾人歧视等。就业公平问题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广为关注①。

一、就业公平

公平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政策、道德等标准,正当合理地待人处事,不偏袒某些社会阶层、群体或个人。从横向看,公平指公民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活动。从纵向看,公平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就业指劳动者从事合法劳动,创造经济社会价值,并获取一定报酬,就业公平指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就业过程和就业结果方面的公平。就业公平“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雇主雇佣劳动者和劳动者受雇的行为或状态。”

(一)就业机会公平

根据公平的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划分,公平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实现阶段。作为事前原则,就业机会公平要求所有劳动者平等地享有参加就业应聘的机会,不因户籍、性别、外貌、身高等因素,或其父母、亲属等的关系而受到特殊优待或不公正待遇。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无法为每个劳动者提供令其完全满意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就业岗位,仍是稀缺资源,无法满足所有劳动者的就业需要,国家应出台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劳动者应聘机会公平,能参与到就业岗位的平等竞争中去。而当前社会,由于就业竞争的加剧,许多莘莘学子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到各地赶场“应聘”,但由于各种原因铩羽而归,或只能选择不尽如人意的工作,住“蜗居”、做“蚁族”,或进一步深造。而“官二代”“垄二代”“富二代”等,由于其父辈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其无须经过激烈的就业竞争,就可以“继承”父辈的岗位,引来社会的极大关注与不满情绪。究其实质,这是因为“代际效应”的影响而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平等。

(二)就业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指根据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多少而获得相应份额的分配,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为实现分配公平,应特别注重分配的尺度合理,不会因为个体差异而劳动者要求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产生本质上的不同。目前,由于体制性原因,例如户籍制度、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使得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分化越发明显,各地频发工潮,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为了自己及后辈更好的发展,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也要报考公务员,或者闯进垄断性行业,如电力、银行、烟草、盐业等。这并非说明高校毕业生觉悟更高,更加愿意为人民服务,而仅仅是公务员岗位劳动强度低、报酬优厚且受人尊重,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公共权力。削尖脑袋想进垄断行业者,或许是自认没有实力角逐公务员岗位,或许是碍于因为公务员凡进必考的限制,在无法谋取“权力”的情况下,转而求其次,谋取“金钱”。因为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其职员收入远远高出其他行业的水平。正如温家宝所言,“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就业保障公平

在就业机会、分配公平的前提下,保障制度的公平也至关重要。就业机会公平有利于各地区、各行业、各岗位挑选到优秀人才,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与其能力素质相应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人尽其才。分配公平,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供劳动效率,促进生产和创新。就业保障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完善的就业保障有利于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应积极改变当前的不合理的就业保障措施,使劳动者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劳动创造之中。

二、就业公平的实现途径

(一)市场对就业公平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狭义上的市场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上的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市场的规模即市场的大小,是购买者的人数。市场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劳务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独立自主地进行交易,最终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均衡,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只能实现等价交换,只能是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平等精神,这有利于促进效率,促进进步,但市场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会导致市场失灵,影响社会生产效率。

1.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决定其交易条件及交易对象。在就业领域,为了自身利益及喜好,雇主往往聘请比较优秀的劳动者,而条件差些的劳动者获得较低报酬或处于失业状态的不利地位。在市场主体自利性的作用下,雇主完全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劳动者,会导致比较普遍的就业不公现象。

2.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意思自治是契约的精髓,雇主和劳动者作为就业市场的主体,按照各自的利益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在就业领域,雇主是否聘用劳动者,聘用什么条件的劳动者,或聘用哪位劳动者,都取决于雇主自己的意志,这使得雇主在就业关系中牢牢掌握着主动权,而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发挥微观主体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从而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也要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缺陷,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必须发挥政府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克服市场缺陷,解决市场失灵,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二)政府对就业公平的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的“失灵”现象无法依靠市场本身得到解决,当社会不公平现象越来越凸显时,人们便寄希望于作为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是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机构。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基础、配置资源、稳定宏观经济和收入再分配。其中,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尤为重要。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指的是通过政府部门的收支活动以及相应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实现对社会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结构与流向的调整与选择。

1.政府的公共性。政府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己任,公共性是政府的首要属性。在现代社会,政府通常是根据民主原则组建,其组成人员通过选举产生,工作人员通过考试录用。营造并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是评估政府行为的核心准则之一。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政府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雇主的自利行为,使雇主在雇佣劳动者时受到有关法律的限制,以弥补市场自利性导致的不足。

2.政府的强制性。作为管理机关,强制力是国家对社会公平进行有效管理的坚强后盾。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如果不服从政府管理,就会受到政府的惩罚。如果放任雇主、劳动者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进行交易,即就业活动完全由市场自行调节,必然导致市场的失灵,危害整个社会的就业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市场、就业秩序等进行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雇主的自主性,使其不能再任意地交易,以弥补市场自主性的不足。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维护市场有序运转职能,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二)法治对就业公平的保障作用

“法制”与“法治”是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合的社会状态。

1.约束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市场主体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对自己有益的决策。只要有机会,市场主体就会追加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冒着杀头的危险也在所不惜。就业市场也毫不例外,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雇主完全自主地聘用劳动者,则就业歧视不但不可避免,而且会越演越烈。如果放任就业歧视的发展,则市场秩序、社会公平都将荡然无存。但是,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力不能直接授予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因为其可能滥用该种权力,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作为保障自由和公平的利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具有约束市场主体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2.约束政府的权力。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对就业至关重要。但是,因为政府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或特殊利益考虑,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或政府部门本身就成为就业公平的破坏者。例如某些官员为解决“官二代”、“垄二代”或“富二代”的工作问题而导致的就业不公平现象等。而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对社会行为包括就业行为具有规范、调节作用,各级官员必须遵守。只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就能很好地约束政府、政府官员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就业的公平。

结束语

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持续增多,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各种就业丑闻层出不穷,就业公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多方面采取措施,为就业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一是积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但同时,应注重防范市场的失灵现象。二是积极发挥政府在就业公平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解决好政府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做好就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守夜人。三是注重法治建设,加强就业相关法律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培育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环境,争取就业公平的早日解决。

[1]中国教育在线[EB/OL].http://www.eol.cn/html/c/2014znjyn/index.shtml.

[2]“求职难,难在就业体制不公平”,[EB/OL].http://edu.ifeng.com/opinion/detail_2011_01/20/4365427_ 0.shtml,2011-01-20.

[3]董琳,就业公平之法理学界定,法制在线,28-29.

[4]汪伟,富人穷人距离多远[EB/OL].中国证券报,2010-08-13,http://www.chinasecurities.com.cn/xwzx/ 03/201008/t20100813_2550573.htm.

[5]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3/15/content_19612372.htm.

[6]市场作用和政府调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N].人民日报,2010-12-15(01).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注 释】

①另外可以参见“是比能力还是比父母—大学生就业公平遭遇挑战”,就业时报,2006年8月10日第1版;及“形形色色的就业‘坎’”,法制生活报,2007年7月23日,第006版。

(责任编辑 王慧倩)

D669.2

A

1009—9352(2015)02—0085—03

2014-12-29

王锋(1976—),男,湖南桑植人,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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