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调查*1
——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中心

2015-02-08 03:31:38贾丽娜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同意权侵权责任法责任法

于 娟 刘 旭 石 雪 薛 鲁 贾丽娜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吉林 长春130021

“过度医疗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调查*1
——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中心

于 娟 刘 旭 石 雪 薛 鲁 贾丽娜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吉林 长春130021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篇中第63条规定了过度医疗,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使过度医疗问题在法律层面得到应有的重视。到目前为止,该法实施五年有余。其实施效果究竟如何?本文的调查目的,就是考察吉林省医患双方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认知情况,分析该法的实施效果,进而提出完善过度医疗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议。

法律规定;情况调查;侵权责任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调查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采用入院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吉林省6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调查。针对患者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61份,有效回收率88.42%。针对医务人员发放问卷70份,回收有效问卷70份,有效回收率100%。

(二)调查方法

调查数据的录入统一采用Epidata3.1软件,由参与调查的本专业学生进行双人重复录入及核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有效性;数据的统计分析采用SPSS13.0软件,α =0.05为检验水准。统计方法为一般描述性统计分析,参数检验用卡方检验,非参数检验选用秩和检验。

二、结果与分析

(一)关于过度医疗的现状

关于过度医疗的现状,主要从过度医疗的表现程度加以区分。调查中,在回答“您自己或身边的家人、朋友有过过度医疗的经历吗?”这一问题时,有41.1%的患者有过度医疗经历。将患者按年龄分层可得,29岁以下的患者中33.3%的人有过度医疗经历,是这四个年龄段中的最小值;30-44岁的患者中48.9%的人有过度医疗经历;45-59岁的患者中47.9%的人有过度医疗经历;60岁以上的患者中超过一半有过度医疗经历,占55.6%。经过卡方检验表明,不同年龄段患者是否有过度医疗经历的差异具有显著性(P= 0.001),x2=31.627。可能有两种因素影响了过度医疗发生率在不同年龄组的差异:一是年轻的患者没有较为严重的病情和就医经历,只是由于一些较为简单的疾病而就诊,预后良好,很少出现医疗纠纷,故不涉及过度医疗;二是年轻患者的理解能力稍高、维权意识强,一旦出现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在早期化解矛盾,见表1。

表1 不同年龄段患者是否有过度医疗经历

(二)医患双方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知晓及了解程度

回收的有效样本在回答“您了解《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规定么?”的问题时,极少数医务人员完全不了解过度医疗,为2人,占所有被调查医务人员的2.9%。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融入了医务人员的意识中,第63条规定起到了普及、警示作用。

对患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完全不了解该规定,为432人,占所有被调查患者的40.7%。将患者按年龄分层可得,35.6%的29岁以下的患者完全不了解该规定,随着年龄的增加,该比例逐渐增加,60岁以上的患者中61.6%的人完全不了解该规定。对这四个年龄段进行秩和检验后,结果表明不同年龄段患者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认知差异有显著性(P=0.000),H=-13.413。(见表2)这说明患者、特别是高年龄组患者对该规定的认知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

表2 不同年龄段患者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认知情况

(三)医患双方对过度医疗表现形式的知晓情况

关于过度医疗的表现形式,我们设计了“您认为过度医疗包括哪些类型?”的问题,据统计,大多数医务人员认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属于非合理的诊疗行为,比率分别为80.0%、90.0%、88.6%,且相差不大。只有14.3%的医务人员认为防御性诊疗是不合理的,这反映了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心理和对防御性诊疗行为危害的认识不足。患者中认为过度用药属于过度医疗的人数最多,为881人,占83.0%,认为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属于过度医疗的人次之,分别为760和748人,分别占71.6%和70.5%,认为过度保健属于过度医疗的人相对最少,为502人,占47.3%。这表明患者对过度医疗类型的认知还是比较正确的。

(四)被过度医疗的患者就医过程中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情况

针对知情同意权这一概念的认知情况,我们设计了“您是否知道知情同意权?”这一问题,据统计,所有的医务人员都知道知情同意权,占100%。大约有一半的患者知道知情同意权,占47.4%(164/346),有一半的患者不知道知情同意权,占52.6%。

针对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情况,我们设计了“您认为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据统计,患者认为自己有权知道病情、治疗和检查方案、治疗检查方案的效果和风险等基本知情权的比率最高,分别为82.9%、85.3%、87.0%,认为自己有权选择检查和治疗方案、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治疗的比率次之,分别为75.1%、65.0%,认为有权知道医疗费用的详细情况的比率再次之,为59.8%,认为自己有权选择医生或护士的比率最低,仅占42.5%,不足一半。这说明患者整体的权利意识尚可,但仍有待提高。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内容的认知程度很高,几乎所有的医务人员都知道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患疾病及病情、知道医务人员给自己提供的检查和治疗方案、有权选择检查和治疗方案、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治疗;但仅有27.1%的医务人员认为患者有权选择医生或护士,说明医务人员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

(五)被过度医疗的患者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情况

据统计,患者遭遇过度医疗后,仅有12.2%的人选择沉默,剩余87.8%的患者会选择不同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1.8%的患者要求经济赔偿,24.0%的患者选择进行法律诉讼,13.1%的患者会要求院方道歉,8.9%的患者会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按年龄分层分析可得,9.8%的29岁以下的患者选择沉默,11.7%的30-44岁的患者选择沉默,15.0%的45-59岁的患者选择沉默,22.2%的60岁以上的患者选择沉默。经过卡方检验,不同年龄段患者对遭遇过度医疗后如何处理差异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P= 0.002),x2=30.912。这说明不同年龄段患者在遭遇过度医疗后选择维权的途径不同。

三、讨论

过度医疗行为一方面会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卫生资源的极大浪费。然而,调查表明,41.1%的患者有过度医疗经历,这一结果远远高出了我们的预期,这说明《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实施后,过度医疗的问题依然严峻,也体现了当前的医疗环境与患者理想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调查所反映的具体问题如下:

(一)患者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定的认知情况有待加强。调查表明,绝大部分医务人员知道该规定,而有40.7%的患者完全不知道该规定。

(二)法律对过度医疗类型的规定有待完善。调查表明,只有14.3%的医务人员认为防御性诊疗是不合理。同时,调查发现,多数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都认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均属于过度医疗,甚至患者中认为过度用药属于过度医疗的比例高于过度检查属于过度医疗的人数。过度医疗类型多样性这个结果与我国学者的观点大体上是一致的,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过度检查,而不涉及过度用药和过度治疗等方面。

(三)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认知上有待加强。调查发现,所有受调查的医务人员都认为自己知道知情同意权,但仅有27.1%的医务人员认为患者有权选择医生或护士,表明医生群体对患者权利的认知亟待提高;更出乎意料的是,有超过一半的患者从来没有听过知情同意权这一概念。

(四)遭遇过度医疗后患者解决纠纷的途径较为单一。调查表明,遭遇过度医疗后,大部分的患者选择“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要求院方道歉”解决纠纷,甚至有患者选择“沉默”。事实上,发生过度医疗后,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双方很难通过协商来达成协议。选择“要求经济赔偿”、“要求院方道歉”这两项的患者很可能是通过“医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由于患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信任、对诉讼途径的高成本等因素导致的。

四、结论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过度医疗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对过度医疗等相关问题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不同年龄段的患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完善过度医疗侵权的法律、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过度医疗的类型、权利救济予以规定,强化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自我规制、增强患方对过度医疗的监督和应对能力、建立多元的过度诊疗纠纷协调机制和救济途径是解决过度医疗问题的当务之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改革的深入,过度医疗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1]陈钊,张震霞.探析过度医疗之现状及医患法律关系中患者的基本医疗权利[J].社科纵横,2008(6).

[2]孙佑海.侵权责任法适用与案例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D923

A

2095-4379-(2015)13-0042-03

于娟,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师;刘旭、石雪、薛鲁、贾丽娜为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事法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本文章为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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