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5-02-07 03:33叶青,林江,杨涛
财政监督 2015年28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聚焦互联网金融监管

背景材料: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话题热度不减。近日,“2015金融中国峰会”、“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国家监管下的互联网金融之路”主题圆桌论坛等的密集举办,更是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推向焦点。

早前,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此互联网金融结束了“三无”(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状态。《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紧随其后,7月27日,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多项政策相继发布,明确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多项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监管布局初见端倪,互联网金融“紧箍”模式正式开启。

《指导意见》首次从政策上明确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结束了其草莽身份,也使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时代成为过去。互联网金融迅速成长的原因是什么?为何在此时密集推出监管政策?这些政策会给当前互联网金融及传统金融带来什么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点是什么、如何布局?当前的监管实施细则大多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如何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现有的监管体系有何异同?如何构建协同的监管体系?本期监督沙龙聚焦互联网金融监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监管新政:如何解读?

主持人:近年来,除了传统金融机构都在积极介入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企业巨头更是深入布局金融业务,服务的客户规模日益庞大。据报道,目前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约有1亿实名认证用户,阿里下支付宝有3亿实名认证用户,支付宝沉淀资金即备付金总额已达约1100亿元。您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成长的原因是什么?蕴藏了哪些机遇和风险?

林江:我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增长的原因是,作为正式金融的银行业受传统管理体制的限制较大,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积极性不够高,既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要,也无法满足普通百姓让自己的存款保值增值的要求,更难以提供合适的投资机会让老百姓对自己的财富增值保值,而互联网金融作为草根金融的组成部分,迄今为止,其受到的监管约束较少,故得以迅速增长,另外,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敢于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条条框框,在诸如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产品的创新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故成为互联网金融迅速增长的重要助推器。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不少机遇,例如,互联网金融会助推O2O(即线上对线下)行业的发展,随着消费越来越O2O化,消费模式越来越趋于个性化,如此一来,以网上支付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将为拉动内需作出重要的贡献。当然蕴藏的风险也不小,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商根本没有被纳入为正式的金融机构的范畴,他们不是金融机构,但是又在提供金融服务,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况且目前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保险法,对互联网金融都无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有法律缺位的风险;其二是监管可能缺位,因为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政府部门可能无法知道该如何去监管互联网金融,故此行业很大程度上属于灰色地带。

叶青:互联网金融即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善了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同时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起金融生态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风险与控制的新课题。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一是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比如,阿里的淘宝快速发展之后,必然带来资金上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也就应运而生了。二是由于实体金融存在各方面的问题,比如,利息高、成本高、“欺贫爱富”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存在,现在终于有了互联网金融来冲击一下。三是小微企业、创业者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通过互联网金融,可以满足其需求。四是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方向。一个小额资金的所有者,除了把钱存在银行,购买国债之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新渠道,投资项目。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主要是找到了金融市场的空白点与难点,与银行相比,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信用程度上。

唐云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飞速发展,简单点说,首先就是基于现实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是市场引力引发的民间资本逐利行为的结果;其次是传统的金融不能满足当下市场的需要,更直白点说,是我国以四大行为主侧重传统业务的金融服务体系,不能很好地适应与满足网络时代的商业模式,即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年轻人的基于电商模式下的金融服务与理财并举的个性化需求;最后是由于当前的实体经济下滑,企业与民间资本没有很合适的出口,更愿意寻求制度空间可操作性大点的市场机会。而我国当前金融领域的政府管制与垄断市场特征,恰恰符合资本对市场空间与制度漏洞都有较大潜在机会的取向,所以企业尤其是民间资本喜欢从这块寻求突破。至于机遇主要表现大家所说的,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创新,这首先是金融业务内容的拓展,同时也确实很好地体现了金融为经济,即电子商务服务的现实;要说风险,主要表现为人性贪婪导致资本疯狂逐利中的过度投机,同时也可能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现实的金融监管制度与能力滞后,使缺乏有效监管而发展过快的互联网金融有可能酿成系统性金融危机。

杨涛:进一步来谈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风险: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一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存在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二是由于网络融资平台未将客户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中介也存在资金挪用风险,整体存在信用风险。三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活动易产生操作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法律风险、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造成的损失易带来信息科技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这些人群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其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一旦其参与的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即产生“长尾”风险。

主持人:如背景材料所述,自7月份央行联合十部委公布《指导意见》以来,多项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相继密集发布。如何解读这些政策?互联网金融监管筹备已久,为何选择在此时推出?这些政策会给当前互联网金融及传统金融带来什么影响?

杨涛:《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相关活动的基本规则,对实现服务效率与风险控制、安全稳健等目标协调、推动传统金融业与新兴机构共同致力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填空白”、“打地基”。但需要看到的是,虽然《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策空白,但是从“承前启后”的视角来看,该意见更多体现为“承前”,即落实政策层提出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但在“启后”方面还有所不足,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完善。例如在行业管理思路、与国际主流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接轨等方面须作进一步改进,同时应更加着眼于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林江:我认为央行联合十部委公布《指导意见》以来,这么多的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反映了一方面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发展,希望出台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让此行业得到更平稳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有效管理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诞生的历史不长,可是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乱象,足以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甚至一些诸如互联网金融的跑路事件等已经危及到公共利益,无论是对传统银行业的升级还是现代金融业体系的构建都有深远的影响,因此中央政府适时密集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措施,希望能够尽快把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到风险可控,并得以规范发展。选择在此时推出,主要是近期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显示包括场外配资、众筹、P2P等方式在这次股市指数大幅波动的过程中影响深远,必须当机立断推出监管政策措施。我认为这些政策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及传统金融的发展还是影响很大的。对传统金融来说,中央出台政策规范互联网金融,并非要打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因此,传统金融必须要积极开展创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来提升传统金融的服务水平,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规范的过程中也许会让部分过去曾经风靡一时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会有所收敛,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可以让市场参与者更加清晰中央政府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更加明确政府部门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哪些风险、哪些运作环节,这样对整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是一个正面的促进作用。

叶青:多项政策的相继发布,明确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多项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监管布局初见端倪,互联网金融“紧箍”模式正式开启。互联网金融的规模越大,给市场主体的便利也越大,同时,金融风险也越大。因此,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最近的“泛亚资金链断裂事件”就是明例。诱发泛亚交易所整体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其相关投资产品不能正常兑付,最早缘起今年4月份。当时,其一款名为“日金宝”的理财产品开始不能正常运行。据其投资者早先介绍,4月起,他们投资在“日金宝”的资金开始无法取回。7月时,放在泛亚账户的个人资金全被冻结。出台并严格执行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目的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只有在合法的道路上发展,就不会有很大的问题。有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传统金融。通过规范,使得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互相补充,共建共赢。

唐云锋:选择这个时点推出,跟今年6月以来的股灾给社会与金融系统带来的巨大冲击有关。作为指导意见虽然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政策空白,但还只是一个政策性的指导方向,而非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而且无论思路还是具体规定界定中,均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在传统分业监管的思路下,如果利用强势行政手段进行监管,虽然效果不错,但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性。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利用网络进行及时公开信息的思路,针对互联网金融倒是比较对路的策略。其实如前所述,这次意见公布是在股灾的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是附带着行政紧急状态使命的味道,尽管只是意见性指导,但对整顿当前的金融乱局,无论是对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会有一定作用的,但至于要说其具体影响,感觉还不好确定,还需要继续观察。

监管新政:如何落地?

主持人:相较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覆盖更广、层次更多、行为跨界、不受区域所限等特点,这给监管部门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众多P2P平台极易成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工具。《上海市检察机关2014金融白皮书》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市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6件,集资诈骗案14件,案件数量相较于2013年分别上升195%和75%。其中,借理财产品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继2012年首发、2013年集中爆发之后持续高发,多达27件,案值27.1亿余元,与2013年的11件15亿元相比,案件数和案值分别同比上升145%和80.7%。其中,多起案件的理财产品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销售。您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反映出什么问题?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谈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难点何在?对于《指导意见》中“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等原则应如何落实?

林江:我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增加是必然事件,由于我国依然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诚信社会,而金融,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是以信任和信用为本的,因此,出现一些金融乱象不足为奇。例如多起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销售理财产品,就说明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于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不到位,或者明知有问题,但是却视而不见,这些都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互联网金融监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一是取证困难,因为不少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不一定会有足够充分的交易凭证,而且法律对于这些网络交易凭证的认可度还尚待观察;二是互联网金融单笔的交易金额可能不大,所以不少人尽管在交易中因为被骗而蒙受损失后也不太愿意举报,从而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三是互联网金融既然属于草根金融、平民金融、大众金融之列,其与高大上的正规金融,例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到底有何差异,如果差异不大,会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果差异大了,等于我国就得建立两套金融管理规范,一套是专门监管正规金融的,另一套是专门针对非正规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标准可能会造成市场从业者新的不平等;四是既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特色甚至要高于传统金融,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应该从学历、素质上都要优于传统金融的从业者,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如果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造成该行业的金融风险越来越高,监管也越来越困难。因此我认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应该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化的业务上以及人才资源的配置上。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原则我认为只是原则性意见,还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加以落实。例如互联网金融的信贷与传统银行业的信贷肯定是有差异的,但是差异是金额上还是信用评估体系上以及信贷审批体制上,如果这些差异化的业务范畴和边界清晰了,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调监管、创新监管才显得有现实意义。

叶青:社会人也是“经济人”,人们的逐利心理,导致人们很容易跌入 “金融陷阱”。同时,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也是一个原因。“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等原则的确立,说明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互联网是虚拟社会,但是又是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的。这些监管方式很有必要。这里的关键是,要确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业务边界。

唐云锋:随着网络对人们生活方式全方位的颠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金融领域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与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等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让人眼花缭乱,也让人们真切地感受到互联网金融随时都在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强大的压力下,作为反击与回应也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消费金融、微银行和非接触“闪付”等涉及互联网的新业务,而理财产品的销售也是其中之一。这反映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中一方面想急起直追,但迫于体制等原因,对新业务的创新显然有点滞后;同时想利用传统的平台优势积极开展各种中介业务,这才是银行工作人员介入了这些案件中的主要原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其实跟传统金融也差不多,首要目标自然是防范金融秩序混乱与过度投机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难点是较之传统的分业金融,互联网金融因业务主体之繁多与交叉,业务内容变化快,而且边界模糊。这种复杂与瞬息万变的金融现实,与现实监管机构的分业设置与监管思路存在着几乎不可克服的矛盾。也才造成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也有点 “一收就死,一松就乱”的现实,对于“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等原则,作为思路尚可,但对于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与机构设置,如何把握好什么是适度?可能是个十分棘手的事情。在分类的事实前提下去议有效协同,在当前的体制下也确实是个难题,创新更是个口头上表述符号,在落实中也难以发挥实际指导作用。

杨涛: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我认为如下三个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与监管体系的重点。一是细分不同业态、制定监管细则。实践中诸多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特点不同、风险各异,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因此,需要进一步合理划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制定相应监管细则,跳出监管主体分割等传统思路,真正建立以功能、业务为主的监管模式,解决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二是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三是构建多层次监管协调机制。横向来看,许多互联网金融业态诞生于不同监管部门视线交叉或空白领域,难以简单纳入现有分业监管框架,因此加强部门协调就成为重中之重;纵向来看,许多投融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无法纳入到现有自上而下的监管框架中,而且各地方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的介入也非常重要,重在明确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主持人:我国当前正处于金融深化改革进程中,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只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市场约束等机制。如何引导行业自律,创建互联网金融市场约束机制?

杨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以自律监管为重中之重,一方面,制定和完善法律予以约束往往是最终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其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另一方面,在各国都面临互联网金融形态不断变化的时代,“一步到位”的规则显然难以形成,更需要以自律来构建良好的发展生态环境。

林江:行业自律不论对于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非常关键的。可是正如我前面所说的,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言有影响力的行业领袖去引导行业指导自律意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业务的运营模式还很不成熟,如果太早出台市场约束机制,很可能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而我认为,没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去探讨行业监管是不现实的,也不可取的,因此,在现阶段,我们需要尽快出台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尽快加以完善,而不是单纯出台监管政策去限制其发展。总之,规范是需要的,但是规范的前提必须是这个行业已经有一定的发展规模了。

叶青: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的金融业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除了需要外部的监管之外,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合作,都是很重要的。行业自我管理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9月21日,“2015·深圳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促进沙龙”在深圳克拉咖啡成功举办。数十位知名互联网金融高管出席本次沙龙,就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防范市场风险等话题展开深入讨论。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可帮助监管机构区分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非法机构,提高监管效率;也能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公众形象,避免受到不法平台拖累。同时,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何加强自律,提升实力,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也是与会高管们讨论的焦点。

唐云锋:要说市场约束机制,个人觉得主要在保证监管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对市场准入门槛从严把关,特别是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及时公开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协调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与条例。更关键的是从外部环境给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比如说以税收优惠与降低行政收费,及通过给务工人员提供廉租房等措施,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来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只要企业发展好了,资金自然就会流向实业,这一方面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难题,这也符合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资金预期的流向期望;同时只有实体经济向好的情况下,企业资金才会回归寻求稳健的项目投资并减少在金融领域的投机炒作。

主持人:《指导意见》以及各类监管细则的出台,打消了各金融机构此前存在的种种疑虑,纷纷深度布局互联网金融。有人称,这次监管政策的密集颁布,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对此,您怎么看?对于接下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走向您持何种观点?谈谈您的看法。

林江:我认为各类监管细则出台,的确让不少金融机构眼前一亮,至少明确了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即支持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态度,因此,这次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的确给互联网行业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往深度去想,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应该考虑如何在一个单项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上作出成绩,例如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众筹业务,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油轮市场,以众筹的方式购买一艘油轮后再长期出租给一家远洋运输公司,以收取稳定的租金回报,如此一来,就有可能颠覆我们的一些传统智慧,包括认为航运业一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换言之,通过互联网金融之众筹机制,可以使得航运业从过去被定义的重资产行业巧妙转变为轻资产行业,从而实现航运业的华丽转身。可见,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对现代服务体系甚至先进制造业的定义可能需要修订了,这是互联网金融在现今时代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因此,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路虽然荆棘满途,但前景却是风光无限。

叶青:一种制度出台,要得到全面的实施,还要有一个过程。“政策——实施——效果”,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加强政策的落地,是一个需要提前思考的根本问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经过爆发式增长,需要一个调整期。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监管力度的增强,公民诚信教育的加强,互联网金融会进入一个健康发展的通道,规模将会有所减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放大,互联网金融将进入新的发展机遇期。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和互联互通的优势,最有利于建立金融服务所需的信息充分和信用增强。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的基础是充分、有效、对称的信息。互联网平台建立起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和信息披露的极大便利,使交易信息趋于充分,可以十分便利地了解对象的商业活动状况和征信信息,并建立起相关关系人群落,增加对交易对手的了解,并形成更广泛的监督。大数据分析可以使大量碎片化的信息整合成重要的相关关系和分类信息,有助于交易者做出正确判断;异常分析可以及时提醒人们对金融欺诈的防范;过程和动态的监测信息可以刻画事物运动的轨迹,提示人们及时做出反应。任何交易活动都会趋向于有助于增强信息和信用的方向,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是必然的。

唐云锋:至于是否能带给互联网金融一轮新的发展机遇,个人不太乐观。因为金融是为实业服务的,但金融的健康发展是以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的,当前实体经济整体形势的严峻,不具备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至于对于未来的互联网金融走向判断,个人不主张追求互联网金融过快发展与所谓创新,毕竟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只有基于实体经济的良好基础与有效监管能力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信用才是可靠的,鉴于当前金融局势,稳健仍是首要任务。

杨涛: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的冲击,更多还是保留在金融基础设施领域,如信息提供、支付清算等,尤其是基于大数据的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而对于资金和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领域的挑战,互联网金融还远没有呈现出颠覆性特征,其重要性可能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光鲜眩目。一方面,我们不能忘记金融所依托的实体部门本身,而陷入全民“搞金融”的热潮;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很多矛盾,根源不在于金融自身,而是财税体制、收入分配、政府与市场关系等老生常谈的问题,缺少了这些制度性的“水利设施”,“金融之水”即使拥有互联网这一渠道,灌溉也无法真正达到顺畅。应更加理性地看待技术带来的金融变革,避免陷入新的投机、泡沫或狂热。■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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