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
于秀云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之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然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实现审判权的真正独立行使,而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因此如何实现法院独立是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也是核心问题。本文就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法院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法院;司法改革;顶层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6
作者简介:于秀云(1991-),女,汉族,山东文登人,青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法院独立是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现行宪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①中国当前面临着严峻的法治挑战。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使得中国人治思想盛行,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依据受到行政干扰,司法依据的政策化,对法院的中立客观和公正产生了不利影响。法院司法人事权受到行政干扰,法院依然按照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规定对法官进行管理,法院司法财政依赖于地方行政,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政治地位。最后,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机构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在实际操作中,各种组织形式之间未形成明确的职责范围。德国与我国同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及法理基础原则上与我国有类似相通的地方,在审判机构的设置上也有近似的地方,我国司法改革可借鉴德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设置。
二、法院独立历史意义
法院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而存在的。法院独立的意义就在于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的实施,法律不被践踏,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出现的腐败现象,一些冤假案件的悲剧都是因为我国的法院不独立,法院没能起到制约政府权利,保护人民的权利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深水区,法院独立的实现也对我国以后的政治体制的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实现司法独立,法院首先要独立。②如果我国的法院不能独立的话,依旧保持我国的现状,是不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的。首先,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一个独立的法院,它的法官必定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预和影响,尤其是党和政府方面的因素影响,保持中立,仅仅依靠自己的良心并完全遵从法律的正义和规定去审理案件。
而我国的现状是我国的法官并不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受到外部因素尤其是来自政府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法院仅仅是一种“技术部门”,仅是党和政府办事的一个工具,而不是用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这样的一种观点已经成了我国的一种传统的观念。我国的法官法中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的权利。我国的法官法仅仅把不受外部因素的干预放到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之中,而并没有把它定义成一种不可动摇的规定,一种义务。而且,也只是对这三个主体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其他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应该规定法官只服从于法律,这样才能保障法官独立,才能不使外部因素影响法官。美国的法官制度就很好,法官完全独立,有效的防止了外部因素对法官的影响,而且法官的权力也很大,法官有一定的立法权,这样可以很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官独立还意味着法官还必须有专业的知识。我国法官的学历水平在提高,但我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些法官中还有许多并不是法学类专业的。并且,除了这些有一定学历水平的法官之外,剩下的法官就很可能是一些政府官员担任或是通过一些关系进入法院系统担任法官。这些人根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缺乏专业的知识也缺乏法官应有的素质,易受到诱惑。
独立的法院还必须注重程序的正义。我国的传统就是只重视结果,不重视程序,从而导致在审判过程中人民的权利被侵害。
三、建立符合国情的独立法院构想
在法律上,法院是独立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偏驰。法官也是独立法院还受人大,党委的领导,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独立之路很远。法官也是独立法院还受人大,党委的领导,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独立之路很远。
对于法官审判案件,在法律上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到“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从我国目前法院四级划分的体系来看,机构设置过于重复,参照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来进行的设置。即改为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虽然现在关于法院上下级的关系名义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际很多案件的审理上,下级法院总是向上级法院请示应该怎样审理或者上级法院直接指示下级法院案件应该怎样审理,这样两审终审制就形同虚设。法院改革的重点之一应该是使法院上下级之间互相独立,案件应当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审理。中国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优化法官的选任,对于
法官的遴选资格应该加上从事多年的法律实践。通过对法院系统,结构和组成人员的改革,实现法院独立的构想。因此中国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优化法官的选任,对于法官的遴选资格应该加上从事多年的法律实践。另一方面,法官的遴选未来要由最高法院进行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脱离地方公务员考试的限制。
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经费问题存在极大的不合理和不均衡性。③因此,探讨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条件下的经费保障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司法经费是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而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同时应建立垂直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然而在目前的体制下,人民法院不可能完全公正的行使审判权。顶层设计的司法改革必须落到实处。以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推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但由于审判地方化,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法院的管理制度不科学,独立审判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④为此,如何才能保障审判独立?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以下七条作为立足点,提出自己的见解。建立人民法院隔级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理顺法院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改革法官任用制度;严格实行法官独立断案的惩戒制度;实行法官特别保障制度;实行司法经费
全国统筹使用制度。
总之,在中国的特殊情况下,司法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政治领域的顶层设计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构建健全的司法独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法制系统工程,对此必须改善相关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如果我们放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观察中国的法院改革,我们很难要求如此巨大的改革能够一蹴而就,出现一些波折和改革偏离完全是合理的。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都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司法界要尽快通过合理的改革,使法院在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慢慢地适应,不再受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实现真正的当家做主。法院能够为案件纠纷做出公正的判断,减少冤假错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适当的维护人权,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依靠才是当务之急。
[注释]
①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②张新宝.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J].法学,2012(1).
③李成道,张璐.妨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0).
④赵磊.中国司法改革刍议:困境与方向[J].法制经纬,2010(10).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张新宝.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J].法学,2012(1).
[3]李成道,张璐.妨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0).
[4]赵磊.中国司法改革刍议:困境与方向[J].法制经纬,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