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信仰抓住“关键少数”是关键
李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河南郑州450042
摘要:培育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前提和内在动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键少数”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关键少数”要培育法治信仰,必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坚持虚功实做。
关键词:关键少数;法治信仰;虚功实做
中图分类号:D920.0
作者简介:李敬,女,汉语言文学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讲师。
2015年2月2日,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此后,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一再被拿出来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培育全民的法治观念,使全体人民都忠实崇尚、自觉遵守、坚定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关键也是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把依法治省贯彻到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各个方面,就需要这个“关键少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省一起努力,不断推动法治河南建设。
一、培育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灵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培育全民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蕴含的公平、正义、秩序、权利等内在价值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于法律的神圣崇尚和高度信任,是法治认知、法治情感和法治意识的有机统一和结合。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人民从心底深处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才能形成一个自觉遵守、坚定捍卫法律的法治社会。如果没有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发育。
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社会公众对法治化的理解和接受有一个循序渐进、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基本模式是“自发阶段(具备了良好的法治意识)——自觉阶段(具备了良好的法治观念)——能动阶段(具备了良好的法治信仰)”。可以说,只有全社会发自内心的信仰法治,方可形成法治思维,进而才能善运法治方式,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如果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非但合理性、公正性会遭到怀疑,更重要的是必然难以实现其所蕴含的全部价值。所以,真正能保证法律有效运行并稳固法律权威地位的方法,在于人们能理解、接受、信仰现行法律制度。法律只有被信仰,变成坚定的信念,方可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
二、抓住“关键少数”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关键环节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培育全民的法治信仰是一项系统工程。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培育法治信仰的“牛鼻子”。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引领“最大多数”。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关键少数”身先士卒,方能一呼百应;只有“关键少数”以身作则,方能上行下效。“关键少数”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形中在社会上营造一种风气、提倡一种追求、引导一种方向。“关键少数”的法律素质、法治信仰情况,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国理政、依法决策办事的水平,对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具有重要的导向、引领和示范作用。
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是“关键少数”的立身之本。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既是领导干部素质构成的重要方面和政治合格的重要表现,又是其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更是其拒腐防变的基本保障。只有当“关键少数”树立了法治信仰,养成了法治思维,才会固化出依法执政、行政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模式。法治信仰强调解决问题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法”的标准,只有把法治作为一种自发的思维习惯和自觉的心理需求,使“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必须依法”变成较为稳定的常态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伟大目标。
“关键少数”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不仅重要而且紧迫。“一些领导干部不敬法、不懂法、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有的法治意识淡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目无法纪、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恶作为;有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把法律当摆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有的胆大妄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随意插手司法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使法律法规变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既有官本位意识、权力至上的权势思维的作祟,也有既得利益藩篱的桎梏,既是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表现,也是法治权威不彰、法治价值不显的结果。所有这些,都损害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导致部分群众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不相信可以按程序依法依规办成事,而是认为要办成事就必须依赖权力,找关系、托门路,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最终必将危害到党和人民的事业。
三、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虚功实做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这使我们认识到要实现法治领域的价值重建,要为社会文明进步注入强大动力,为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必须依靠法治信仰的树立,必须让法治成为一种主流信仰和全民信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促使其法治信仰的确立,是实现法治领域价值重建的核心工程。“关键少数”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培育法治信仰,必须坚持虚功实做。
尊法是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要做到真正从内心深处尊法,必须要摆正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树立以下几个理念:一是“尚法”理念。在思想上实现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的转变,在行为上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法律的实施的过程其实也是使权力行使理性化过程。权力的行使必须摒弃个人意志,时刻把法律法规作为最高崇尚的标准。二是“职权法定”理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权力民授”理念。权力民授是权力来源的科学阐释,正因为权力是人民所授予的,所以党章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宗旨,在任何时候不允许出现凌驾于群众之上的权利。四是“权力制约”理念。有权必须肩负责任,用权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膨胀和走向腐败。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就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行政监督问责机制,并且广泛开通各种渠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学法是前提。注重教育与学习,学习法的基础和理论,树立、增强法治理念。学法不是为了熟记法的条条框框,而是为了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增强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在这里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在学习内容上,应突出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的教育与传播。很多领导干部在学习中呈现“两多两少”现象,即较多学的都是行业法,较少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律;较多学的是如何“依法治民”,对于如何“依法治权、治官”学得少,从而导致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二要把提升法治能力作为出发点,不断创新法治教育的形式。“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治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这就要求我们党校在依托课堂讲授进行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学基础知识灌输的同时,不断创新培训形式,突出实效。如果仅仅局限于部照本宣地科传达法律条文,收效必然不大。所以可探索“菜单式学法”(把法治相关内容做成菜单供领导干部选择)、“领导讲法”(邀请领导干部走上讲台讲法)、“以案释法”(研讨或模拟本地、本单位典型实例)等方式,将所学到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等融会贯通,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学习的实效性。
守法是基础。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人民能够真正遵守法律,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关键少数”必须注意几个要点:一是要带头守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准绳”就是规矩、尺寸。既然立了规矩,就需要人人遵行。领导干部更应该抛却权力、贡献、资历等等比较,清醒认识到不存在法外之人,自觉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义务,决不允许出现不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事情。二要认同法律价值。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秩序、权利等法的内在价值,在守法中塑造自己的法治信仰。三要大力倡导守法精神。只有当领导干部把自身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以法律红线时刻警醒自己,并自觉维护法律,法治和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形成。
用法是要求。良法贵在善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为此,必须完善领导干部法治运用能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履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科学界定权力边界、责任界限和义务要求,形成运用法治监督领导干部用权的“新常态”。同时,要养成用法的习惯,将用法融入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永远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对权力、责任怀有敬畏之心,时刻牢记“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用人是导向。“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①不断改进干部考察识别方式,在选人用人中突出法治素质。一是从组织路线上引导领导干部依法治国理政。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能力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必要条件,重视提拔法律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领导干部。二是把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指标逐渐转移到依法提高公共治理和基本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来,将领导干部是否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标准,将守法、尚法作为领导干部晋升或降职的重要考核标准。
做好“关键少数”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与义务,扮演好“关键少数”在依法治国中的角色是领导干部的神圣使命,培育好“关键少数”的法治信仰方可为依法治国贡献更大的力量。若想法治中国早日实现,“关键少数”永远是关键。
[注释]
①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5-2-25.
[参考文献]
[1][法]声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治现代化[A].法制现代化研究[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1996.
[4]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