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序与效率”式审理
杨婷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517000
摘要:随着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的变迁,日本民事诉讼法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继受法的双重变奏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现行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上做了很大的修订,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规则和制度,对日本的诉讼程序理论和民事审判带来深远影响。笔者现以比照“五月雨”式审理为视角,浅析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序与效率”式审理简要介绍日本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主要特色以飨读者。
关键词: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序与效率”式审理;举措
中图分类号:D931.3
作者简介:杨婷,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法学教师,华南理工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日本民事诉讼的审理特点
“五月雨”的内涵取自五月是日本的黄梅季节,连绵阴雨一直在下却总也下不透之意。由于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的程序主要采用“证据结合主义”和“随时提出主义”的做法,这很大程度上继受了德国诉讼法的以“口头辩论一体性”为特征的程序模式,从而给“五月雨”式审理的出现形成创造了程序方面的条件。①由于诉讼延迟和自由主义诉讼观,将古典辩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本质,强调完全的当事人自我责任等原因的长期影响,日本的民诉程序的主要特点体现在程序方面强调“随时提出主义”,不过多考虑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的问题,没有时限和次数的概念。作为支撑着诉讼实际运作的人力资源,日本的法律专门职业实行的是颇为极端的“少而精”的原则,具有法律专家资格的人数非常有限,法官对整个审理程序的进路及样式没有明确的指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对程序的进路进行时间上的细化,当事人和法官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把握主观性较强,没有规定的时间框架和程序进路的样式。
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扩充了提诉前的证据收集程序,导入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为新设了计划审理制度作了该制度运作的前提准备;这在确定大致的判决宣告时间基础上,对诉讼各个阶段的进程做出了合理安排。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具有专门化特点案件的审理,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保证了计划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计划审理制度除了具有实现诉讼审理的妥当与迅速化的本来机能之外,还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可视性”与“透明性”的效果,这也使得日本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逐渐向“有序与效率”式的方向发展。
二、当事人的辩论活动与法官的作用
口头主义在日本被理解为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判决的正当性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中,要求当事人诉讼行为所采取的形式必须以口头为原则,书面形式在起诉等少数情况下被作为口头原则的一种必要前提,而大部分情况下则被视为不过是这一原则的补充而已。该原则在日本民事诉讼当中主要强调的是口头陈述和口头辩论两个方面,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口头辩论可以由若干个不同的期日组成,即“口头辩论一体性”的原则。无论开多少次庭,从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开始到最后一次开庭结束被视为一个完整的口头辩论过程。(2)口头辩论期日呈现出多样性,没有严格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3)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之前或复数的口头辩论期日之间,除了当事人和法院以书面形式在法庭外进行的这种准备外,还存在一些形式与口头辩论非常相似,但在制度上却不被视为口头辩论的程序。②所以,日本民事纠纷在进入诉讼过程后的进路是多种多样的,千差万别的具体案情都可能左右程序实际的展开,这也就在潜移默化中贴上了“五月雨”式的标签。
口头原则首先反映在,当事人的请求和其特定最低限度的事实主张,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陈述后法院才能够用判决的方式来给予审理。当事人提起的诉或反诉,作为要式的诉讼行为都要求采取书面诉状的方式,但为了得到法院的判决,记录在诉状中的请求和事实主张原则上应当在口头辩论时以口头方式再次进行陈述。笔者翻阅了日本诉讼制度发展方面相关的史料,证实了口头主义原则强调口头陈述和口头辩论两个方面,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项原则的贯彻无所不在。实质意义上的口头辩论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在法庭上的辩论来确定审理的争点和证明对象。③它所要求的复数的开庭期日、指定辩论期日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导致整个案件审结冗长的关键因素,但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了多次的修正并未将其摒弃,反而更为注重和宣扬。笔者认为,这正是日本民事诉讼法重视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的体现,同时也是“有序与效率”的一方面体现。口头主义原则它创设的初衷是强调公平与公正的司法精神,因为只有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才能更为全面的出现案件的过程与细节;同时,口头的便捷与言论表达的自由度给予当事人争取权利的机会,审判人员也能更好的展开质证和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很大程度上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在对案件的审理的最终的审判追求是为了寻求审判结果与正义的相互和谐。笔者曾经在日本学者的著书中看到一段很深刻的话:“法律应当是有坚硬的牙齿,对问题能够咬得有效;如果条文中没有牙齿,那么就会认为法律就等于空文。”④那么,对于日本的整个民事诉讼结构而言,它的审理模式究竟是“五月雨”式还是“有序与效率”式,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就显得尤为关键了。因为,有“牙齿”的法律的价值是控制在法官手中的,他可谓是整个诉讼进程快慢的控制者和指挥者;当然,这主要是强调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的层面。
在日本,法官的释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为了防止法官因为接入过于深入而产生预断,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制审前程序中释明的范围及释明的方式。法官通过对当事人采取释明措施或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等行为在程序进行上发挥主导的作用,当事人则在此时并非消极无为,其与法官互相配合协作。也就是说,法律将相应的权限委于法官的同时,也给予当事人推动程序进行的手段和机会。日本民事诉讼法对对法官的权限进行了调整,即一方面为了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而加强了法官对案件的程序进行实施早期管理的权限,同时又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出发,适当地强化了在程序进行方面当事人拥有的发言权。
三、“有序与效率”式审理的举措
现行法将准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这三者整合成为了争点整理程序。这样的做法在实现诉讼高效性目标的同时还放弃了原来审判实务中的那种反复消耗时间的方式,即所谓“五月雨式”的审理样式。
准备性口头辩论是将日本旧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以下规定的用在整理争点的口头辩论予以法律化的产物。现行法中的辩论准备程序一方面沿袭了旧法的准备程序;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了问题的解决,对旧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加以整合,对理论界对它的合法性存有争议点但实务中却频繁运用的辩论和解形式作为争点整理程序予以提纯和整合。除了准备性口头辩论外,书面准备程序也是修订中新引进的一项程序,主要让分处异地的当事人无需亲临法院直接通过提出和交换书面材料或使用网络或电话会议系统来实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这样一来即能在节省当事人出庭时间的同时完成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也能充分体现从立法到司法环节上提供有效的保护。日本民事诉讼法对口头准备程序的完善从实质意义上使得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的脉络变得清晰,更为重要的是将审理的时间大大缩减,提高了诉讼效率,改变了过去“三分钟辩论”和“五月雨”式的拖沓进程;其目前所呈现的是案件在审理前及审理中的“有序性”。
现行日本民诉法在扩充提起诉讼前证据收集程序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制度层面:提诉预告通知制度、当事人照会制度和证据收集处分制度。
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是指在起诉前准备提起诉讼的一方(通知者)对将成为被告的一方(被通知者),以提诉预告书的形式予以通知的一种制度。为了实现在诉讼提起前扩充证据收集程序,预告通知作为利用提诉前证据收集程序的前提条件,在存在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准系属状态”,在其成为正当诉讼当事人系属前赋予其当事人诉讼法上的义务,使提诉前证据的收集程序正当化。
当事人照会制度,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准备举证的需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直接交换书面文书来直接获取对方诉讼请求信息的制度。该项制度一方面是使得当事人通过照会的形式尽早提出诉讼请求及证据方法,为当事人早期进行争点整理和证据集中调查提供充裕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法院做出判决完成案件审理的结案效率;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机率,也被认为是当事人照会制度能够发挥作用之所在。
在进入诉讼审判程序之前,约有一半的民事纠纷已经通过调解或和解的形式得以解决。相比诉讼审判程序的高成本诉讼,针对小额和简易纠纷建议采用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分流。一方面是要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体制,如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审理工作应当在第一次口头辩论的当天结束,即可实现“一日审理”的原则。同时,对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采用简易法院的普通审理(除特别上诉的情况外,对有异议的判决不得提起上诉程序)。另一方面是引入专门委员制度,如知识产权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及劳动关系等需要专门知识的专门化诉讼案件,结合其审理难度大和周期长的特性,采用计划审理制度导入以提高诉讼效率。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在针对专业知识的专门化案件审理的期限提出了减半的目标,同时对专门委员制度导入的方法进行修正,作为强化专门诉讼案件的对策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
四、总结
随着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的变迁,日本民事诉讼法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继受法的双重变奏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现行日本民事诉讼法带有浓重的诉讼竞技的色彩,强调形式正义及口头主义原则;笔者现以比照“五月雨”式审理为视角,浅析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序与效率”式审理特色,归纳总结了“有序与效率”式审理的举措以供借鉴。
[注释]
①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11.
②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01-103.
③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76.
④田中英夫,竹内昭夫著.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8.
[参考文献]
[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11.
[2]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01-103.
[3]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76.
[4]田中英夫,竹内昭夫著.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