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期间侵华日军人体实验的伦理审视

2015-02-07 04:58李伦何瑛
伦理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侵华日军合理化

李伦何瑛

二战期间侵华日军人体实验的伦理审视

李伦何瑛

本文概述了1932-1945年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残酷人体实验的历史事实,认为侵华日军人体实验践踏了医学伦理和科研伦理,是违反人道主义的罪行,并分析了源于侵华日军人体实验又具有一般意义的“事后同谋”、“非人化”合理化和“权威化”合理化等问题。

七三一部队人体实验医学伦理

1932-1945年,侵华日军在我国实施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位于哈尔滨平房地区的日军七三一部队的活体实验,其令人发指的残暴程度远远超过同时期德国纳粹的实验。战后,美国为得到日军七三一部队的实验数据和资料,包庇日军七三一部队的罪行,使七三一部队人体实验的罪行逃避了法律审判,加上日本政府的抵赖,使得日军七三一部队人体实验的罪行一直不如德国纳粹人体实验的罪行那样广为人知,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审视和审判。

1949年底,前苏联在伯力城对关东军总司令山田乙三等12名日本战犯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的罪行进行公开审判。这场审判及其审判材料《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1950年)第一次以确凿的证据揭露了侵华日军在我国进行活体实验、实施细菌战等严重罪行,向全世界昭告侵华日军的犯罪事实。在此后的50多年时间里,关于侵华日军人体实验和细菌战的证据和文献陆续出现,有力地确证了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的罪行。日军七三一部队残酷的人体实验对人类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是一场人道主义灾难,也是对医学伦理和科研伦理的严重践踏。

20世纪末以来,国内外学者开始把侵华日军非人道人体实验纳入伦理学尤其医学伦理学的分析,对侵华日军在中国的人体实验进行深入的审视,这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人类理性走向未来的必经之阶。本文首先回顾1932-1945年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非人道人体实验的基本事实,然后对日军的医学暴行进行伦理审视,分析源于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又具有一般意义的伦理问题。

一、1932-1945年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的人体实验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侵略我国东北。1932年3月日本在我国东北建立伪满洲国傀儡政权,日本军医石井四郎随后进入刚成立的满洲国,在哈尔滨市背荫河设立关东军防疫班,从事细菌战毒气战研究,开始实施在日本国内无法实施的人体实验。1934年9月,有被关押的中国人从背荫河逃出,日军担心人体实验的秘密被暴露,关闭了防疫班。1936年5月,日军在哈尔滨平房地区建立正式部队——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开始大规模地实施人体实验,开发细菌武器。1937年“七七事变”,日本开始全面侵略中国,进一步推动了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的建设。1939年,在对俄发动的诺门罕战役中,日本关东军命令石井四郎带领一支敢死队,进行第一次细菌战实战。石井四郎在诺门罕战役表现突出,使关东军更加支持他鼓吹的生物化学武器的开发。1941年,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改为密匿番号,被称为七三一部队。[1](P58-61)这支部队共设有8个部:研究部、实验部、防疫给水部、制造部、教育部、庶务经理部、通信联络部和医务部。在8个部之外设有5个支部和两个野外实验场,总人数达到3000余人。[1](P114-116)

日军七三一部队的人体实验是严加保密的,日军战败撤退时又销毁了大量证据,加上美国对七三一部队罪行的掩盖,关于人体实验受害者的人数难以统计,但至少有3000人。七三一部队第一部部长川岛清少将在伯力受审时供述:“每年被押进监狱里用作实验材料的有400~600人。每年因受实验死去的至少有600人,从1940年到1945年至少有3000人被用作人体实验材料,至于1940年以前被杀害的人究竟有多少,那我也不知道”。[2](P265)为了迅速生产出能够用于军事目的的生物和细菌武器,七三一部队进行了大量各种各样的甚至难以想象的活体实验,正如藤井志津枝提到的:“凡是人类能想象的任何方法,在七三一部队都被实施用于‘圆木’身上,直到他们不能呼吸为止。”[1](P217)概括起来,侵华日军七三一部队的人体实验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活体解剖

日本军医在中国做了大量活体人体实验,不仅用病菌在活人身上做实验,而且在实验对象已经发病但尚未死亡的时候对他们进行活体解剖。更有甚者,把健康人解剖后用来做标本。参加过活体解剖实验的原七三一部队队员田村良雄战后回忆道:在解剖室里,一个被注射了樟脑液和用脚镣手铐固定的中国人,在20分钟里便被分割完毕,滴着血的肉块散乱地丢在解剖台上。[3](P27-29)

2.细菌感染实验

细菌感染实验是将细菌传染到人体,包括空气接触、吞服菌体和菌液注射三种方式。(1)空气感染实验。为了进行空气感染实验,七三一部队特别设计了一个“八面房”,用于细菌空气感染实验的观察。这是一个直径约3公尺,高约2公尺的八面型铁制密闭室,每一面上有大约30厘米×50厘米的观察窗。实验时,将实验对象关进八面房,将混合有霍乱、鼠疫等细菌烟雾剂经由铁管注入八面房,受试者被细菌烟雾剂包围。(2)强行灌菌实验。捆绑被实验者,强行往嘴里灌入鼠疫菌液、霍乱菌液、伤寒菌液和白喉菌液。(3)菌液注射实验。菌液注射实验是将菌液直接注射到人体内。[1](P204-206)

3.毒气实验

七三一部队每年至少进行百次以上的毒气实验,毒气实验的对象大多是已经做过其他细菌实验或冻伤实验的人。七三一部队的毒气实验室设有大小两个房间,实验时将实验对象关在小房间内,将毒气从大房间经由管子输送到小房间。每次实验约二十分钟,然后将实验对象放置室外观察一个小时,若实验对象已经停止跳动的心脏重新恢复跳动,实验则会继续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直到实验对象死亡为止。除了室内毒气实验,日军还从事野外毒气实验。[1](P207-209)

4.冻伤实验

日军入侵我国东北,面临东北寒冷天气冻伤的威胁。为了研究冻伤及其治疗,七三一部队用活人作冻伤实验。这类实验通常选择在每年最寒冷的月份进行,深夜时分将实验对象赶到寒冷的室外,强迫他们将手放入冷水,然后将手拔出,直到湿漉漉的双手在零下三四十度的气温下被冻伤,将他们赶入房内,先将脚伸入零下五度的水中,再逐渐提高水温,以找出治疗冻伤的方法。冻伤实验也在实验室内进行,室内温度可以调至零下75度,从手、脚趾、耳、鼻、睾丸等开始实验,实验结束后,用刀切除冻结的部分,或用锯子锯掉手或脚。[1](P210-211)

5.高空医学实验

七三一部队为了解高空受伤的伤势变化情况,用活人做高空医学实验。军医命令“圆木”坐在圆筒室里,调节圆筒室内空气密度,使其产生相当于海拔一万公尺或八千公尺的气压,然后在离圆筒室约30公尺处,用机关炮进行射击,模拟高空受伤的情景,研究在一万公尺高空的气压下受伤者跳伞的死亡率。七三一部队还利用这个设备进行真空实验,将活人关进真空室,观察人体在接近真空时的生理变化。在这种真空实验中,人体的内脏会从眼孔、口腔、肚脐、肛门等挤出体外,惨不忍睹。[1](P214-215)

6.人体生理实验

除了旨在研发细菌武器的人体实验外,七三一部队还做了大量满足好奇心、了解人体极限的残酷的生理实验。这类实验包括测试仅喝水不吃食物能活多久的饥饿实验、测试仅吃面包不喝水能活多久的断水实验、将人体干燥至干木乃伊测量人体水分含量的干燥实验、将活人绑在电椅上致人体烧灼的感电实验、将热水浇到裸露的活人身上致人烫伤的热汤实验、向活人身体注射空气的静脉注射实验、将活人倒吊致死的倒吊实验、将活人放入高速旋转的离心机致人死亡的离心实验、将尿或马血注入人体的肾脏实验、将猴血或马血置换人血的换血实验、抽干人血测量人血含量的抽血实验,以及X光照射实验、筋肉实验、高热实验、步枪贯穿实验、战车内火焰喷射实验等活人实验。[1](P216-217)

二、侵华日军人体实验践踏了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

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假借科学、医学之名对人进行蓄意杀戮、折磨和残害,是对人道主义的肆意践踏,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医学暴行。

1.违反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的最初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到文艺复兴时得到进一步阐发和确证。人道主义主张人格平等,提倡尊重人,确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提倡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然而,侵华日军全然不顾这一古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进行残酷的人体实验。

日军为开发细菌武器,获得他们所需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利用活人做实验,并将实验对象称为“丸太”。日语“丸太”的意思是指圆形木材,即“圆木”。1938年日军发布了第58号密令——“特殊输送”,规定对于因“违法”而被捕的中国人,只要宪兵队及满洲国警察等机关认为其涉有重罪,即可不经过审判迳行申请送往石井部队进行细菌实验。[4](P95)所有被送入特设监狱的人失去自由,失去人权,被编上一个号码,成为无姓无名、无发言权、无人权的“圆木”,注定要面临无法活着离开的悲惨结局。也就是说,日本军医为了达到自己的实验目的,不惜使用活体进行实验,并将用于实验的活人视为可以任意切割的“圆木”。在他们心中,活人只是科学的“实验材料”,他们不再把充当实验对象的人当人看,当作人来对待,严重违反主张人格平等、尊重人、人是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原则。

早在1929年7月,国际社会在日内瓦缔结了《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受伤或患病的武装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强调保护不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放下武器的战俘。日本于1934年12月18日递交了批准书。被日军七三一部队称为“圆木”的人均是未武装人员和平民,根据日内瓦公约倡导的人道主义原则,这些人员至少不应受到虐待,但是,他们在七三一部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的活体实验。

战后,日军七三一部队队员中有人以科学性为借口替自己辩护。当问道为什么不经麻醉就解剖人体时,石井四郎自我辩护道:活体解剖应当在正常的状态下进行,使用麻醉将影响人体器官和血管,所以没有实施麻醉。日军的人体实验是否具有真正的科学性,值得深究。即使具有所谓的科学性,侵华日军进行的人体实验,其研究过程的残酷程度已严重践踏了人的尊严,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在一切情况下尊重与保护放下武器的俘虏和平民,因此,借口所谓的科学性进行残酷人体实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科学研究旨在通过探索真理,造福人类,科学研究不得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诚然,为促进科学的发展,应维护科研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不可超越人道和人权的。科学研究自由并不意味着科学高于一切,不意味着有了科学的名义就什么都可以干。科学研究必须为人类服务,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给每个人应有的全部道德尊严,不能把人仅仅作为手段。不能因为科学能够做到,就必须那么做。违反人道主义,科学能够做到的也不应该去做。当科学研究面临冲破人道主义的边界时,不当利益、好奇心和冒险意识必须让步。因此,石井四郎以科学研究为由进行残酷的人体实验违反了人道主义,是无法如他所愿得到辩护的。

2.违反医学伦理

自希波克拉底时代以来,医学和医疗领域就形成了为病人谋福利、不伤害病人的医学伦理传统,确立了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倡导医者一切以病人利益为中心,至少不伤害病人。“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是《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箴言。希波克拉底在《流行病学》中也强调要养成做两件事的习惯:“有利,或至少不伤害”。可见,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是希波克拉底医学伦理传统的基本原则。“医乃仁术”是中国乃至东亚医学伦理传统的核心观念,要求医者要有仁爱之心,以仁为本,关爱患者,不管在何种情况都应做有利于病人的事,决不伤害病人,更不能用医疗技术损害病人的健康。

希波克拉底医学伦理传统对世界医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久远的影响,日本医学也不例外。东亚医学伦理传统对日本医学更是具有重大影响。在日本医学教育中,也有医学伦理的教育。日本关东军医官棍琢隆二在为自己作最后的辩护时,承认参与细菌战的备战工作违背了医生的“神圣职责”:“我学医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为了人类的利益。我作为一名医生,一名人道职业的从业者,没有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作为医者的职责,反而走上了另一条路,一条以细菌为武器、为发动细菌战而备战的路,这是非常可耻的。”[5]

医生和医学研究者应当坚持尊重人、不伤害和有利等伦理原则,坚持造福人类的医学目的原则,不能进行仅满足好奇心的无聊实验,即使是正当的实验,也应当选择最佳的实验方案,尽量减少对受试者的伤害。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无权伤害和践踏生命。在人体实验中,当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始终是第一位的。人体实验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达到发展医学、增进人类健康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必须坚持将受试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基本伦理原则。日本军医这种为战争而进行的人体实验置医学目的于不顾,违反不伤害等基本原则,毫无道德性可言,是严重违反医学伦理的罪行。

从实验对象的获得、实验的手段、实验的方式和实验的后果来看,侵华日军在我国的人体实验均违反了医学伦理的基本要求。日军通过秘密的“特殊输送”方式将未经审判的反日抗日人士和平民,关押到七三一部队的特设监狱,用这些健康的受试者进行各类残酷的活体实验,在实验的过程中手段极其残忍,故意折磨和残害受试者,直至死亡。在日军的人体实验中,“圆木”先是用于研究细菌的效力与应用,在经过各种细菌实验后,人体机能无法正常运作者,即被施以冻伤实验。冻伤实验后,五官受损的“圆木”尚有剩余价值,即被送去做毒气实验。[1](P210)

进行残酷人体实验的研究人员是军方从日本国内一些主要医学院校招募来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在人体实验中,他们违背医学伦理,丧失良知、同情心和人性,沦为杀人机器。原日军1644部队部队长佐藤说:“我所犯的罪恶是与医生职责相抵触的,是与医学道德相抵触的。这种罪行是反人类的。”[2](P565)曾担任日本军医的汤浅谦在战后接受访问时,承认在二战期间曾参加过7次活体解剖,有5次是手术演习,1次是活体解剖教学,1次是新兵教育。在接受访问时,这位80岁的老军医“咬着牙,竭力控制着眼里的泪水说‘自己无情呀'”[6](P15-19)。与其说这些是曾参与人体实验的军医的自我忏悔,不如说这是七三一部队违反医学伦理进行残酷人体实验的明证。

三、侵华日军人体实验的再审视

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违反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的是与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直接相关但又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这些问题由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引发,但又不局限于此,可引申至人类生活的不同场景。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将有助于深化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中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事后同谋”、“非人化”合理化和“权威化”合理化等。

1.“事后同谋”的危害和归责

二战结束至今,侵华日军在中国的人体实验和细菌战等罪行没有得到清算,人们甚至对真相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日军战败撤退时销毁证据、战后日本政府抵赖和美国故意掩盖。七三一部队将参与实验者的尸体焚烧,败逃时将几乎所有档案销毁。战后美国对日本的细菌武器研制感兴趣,在以美国为首的远东国际军事特别法庭的审判中,美国借“国家利益”为日本军医的罪行辩护并为其掩盖,免除对日本军医的起诉以换取他们的数据。[1](P337-338)因此,战后除山田乙三等人在内的12名日本战犯在前苏联的远东城市伯力受到审判外,大部分人由于受到美国的保护而免予起诉。战后日本政府极力抵赖,否认七三一部队的人体实验。更有甚者,许多回到日本的前七三一部队的队员战后过着荣华富贵、飞黄腾达的生活,有些甚至成为医科大学等高校的校长、医学会会长、大学教授和医生,等等。这是美国掩盖和日本抵赖的直接后果,是对残酷的人体实验的直接认同和纵容。美国对日军人体实验的掩盖和日本政府的否认实质上都属于“事后同谋”。

“事后同谋”的危害性常常容易被人忽视,尤其是日本政府否认残酷人体实验和美国掩盖日军人体实验的危害性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审视和批判。事实上,事后同谋的后果极其严重,在一定意义上讲,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同谋的事件本身,因为事后同谋意味着对该事件尤其该类事件的赞同和支持,甚至可以说是容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美国谢尔顿·H·哈里斯教授认为这造成的恶果主要有四个:第一,许多理应受到惩罚的战犯成为战后日本的“社会精英”和“民主领袖”,这样的日本社会很难正视二战中的战争罪行。没有对战犯进行正当的惩治,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罪行就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因此战后才会出现日本右翼势力企图篡改历史等行为。第二,原本应该被审判的日本战犯在高校、研究机构、学术机构里占据领导岗位,至今影响着日本社会。如为牟取暴利出售带有艾滋病毒的血液制品,致使日本国内至少有2000人以上感染艾滋病毒的绿十字公司即由七三一部队核心成员内藤良一创办。[7]第三,美国为获取日本的细菌战秘密,与日本的细菌战实施者达成秘密妥协。第四,七三一部队不仅在战时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伤害,在战后依然留下了恶果。1945年日本战败后,七三一部队将大量带菌生物释放,战后围绕在七三一部队细菌工厂的附近数次发生鼠疫,并将大量化学武器和化学战剂或是掩埋或是倾倒于河流中。[8](P87)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一起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芥子气泄漏事件,43人中毒1人死亡。[9](P426-432)

另外,美国“事后同谋”初看起来与日军在我国的人体实验没有直接关联,因为美国并没有在中国做过人体实验,美国掩盖与日军人体实验似乎是两件事,但实则一件事,是一件事的前后两个阶段,我们应当将对美国掩盖日军人体实验的审视与对日军人体实验的审视放在一起。因此,正如日本政府应当为战时在中国的人体实验进行道歉和赔偿,美国政府也应当至少为战后掩盖日军人体实验进行道歉。

2.“非人化”合理化与开脱责任

侵华日军在进行人体实验时将实验对象称为“圆木”,将其视为可以任意切割的木头。面对木头,无从谈起人的尊严和权利,不必顾及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原则,从而使残酷的人体实验合理化。聂精保等认为,实质上这是一种“非人化”的思维,将“人”视为“非人”。有人认为这是日本军人实施集体暴力和集体屠杀的道德与心理机制之一,通过借助“非人化”之幕,遮蔽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利剑的光芒,缓解犯罪的心理负担。这其实并不重要,因为这并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行为时心理是否内疚以及如何减轻内疚,无关乎行为本身的性质。残害人就是残害人,不会因为感到内疚或借助某种机制缓解内疚,就不再是残害人了。我们认为,这其实是日本军人对自己罪行的一种借口和狡辩,也可称之为“非人化”合理化。这种“非人化”合理化显然毫无基础,因为他们否认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事实上他们面对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木头,是中国人,是俄国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谴责日军的医学暴行时,也往往将实施暴行的日本军人称为“日本鬼子”,认为只有魔鬼才可能实施这样的暴行,人类不可能实施这样的暴行。也正如当今一些日本人不敢相信他们的先辈会实施如此残酷的人体实验,不相信如同他们一般的先辈怎么可能实施这样的实验。在他们看来,只有“非人”才可能实施如此残酷的人体实验,“人”不可能干出这样的事情;如果说是人干的,就不可理喻;如果说是魔鬼干的,就顺理成章了。因此,这些看法正是通过“非人化”合理化,使残酷的人体实验成为可以理解,从而使之合理化。

除了将侵华日军称为“日本鬼子”的“非人化”外,还有一种类似的合理化,即将他们视为疯子,说他们丧心病狂。这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常人化”合理化,即将行为诉诸于非正常人就不难理解残酷的人体实验为什么会发生,因为正常人是不可能实施如此残酷的人体实验的。这种情况在德国纳粹那里也存在。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人艾希曼曾经亲手签发处死上百万名犹太人的命令,也被称为虐待狂或精神病人,即“非正常人”。阿伦特认为,他并不是虐待狂或精神病人,而是普通的“正常人”。按照法理,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一定必须为自己在患病期间的行为负责。将一个“正常人”如此“非正常人化”,其实质就是为正常人的罪过开脱责任。

人们在谴责侵华日军人体实验时,有意无意地使用“非人化”合理化思维。这种“非人化”合理化思维极具隐蔽性,且广泛存在。这种“非人化”合理化思维极不利于对日本七三一部队罪行的谴责和反思,更不利于国际社会吸取教训,理性走向未来。聂精保等认为,应将所有的人,不管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对等地视为我们的同类,这将有助于防止类似的人为悲剧的再次发生。[5](P0)当我们将日军视为“鬼子”,这无异于将他们的暴行引入到了非人的领域和非道德的领域,无异于对暴行的认可和容忍。这种思维不利于针对过去和面向未来的伦理反思,不利于吸取教训和防止类似暴行的发生。我们应当将实施暴行的日本军人视为普通的军人和研究人员,视为人。七三一部队人体实验是人针对人的暴行,不是“非人”针对“非人”的暴行。施暴者是人,受害者也是人。只有在“人”这一层面,战后的反思才具有本真性和普遍性。

3.“权威化”合理化: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的优先性问题

战后,在对日军人体实验的伯力审判中以及对原七三一部队队员的询问时,不少人声称自己不过是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而已,认为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所以他们不应受到审判和制裁。实质上这就是所谓的“权威化”合理化,即将自己的行为诉诸于权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服从上级命令的结果,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开脱自己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时,许多纳粹分子也是如此自我辩解:身为军人,服从命令是天职,军人不可违抗军令,否则会被军法从事。例如,纳粹分子艾希曼在接受审判时反反复复说自己“一切都是服从命令”,称自己“只不过是齿轮系统中的一支,只起到传动的作用罢了”,企图以此为自己开脱罪责。

这种“权威化”合理化背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的优先性问题。道德包括公共道德和社群特殊道德等。公共道德是所有人应当普遍遵守的道德,正如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所指出的:“公共道德是约束所有地方所有人的道德规范”,“所有在乎道德的人都认同的一整套规范合称为公共道德”。社群特殊道德是“仅约束特定道德社群成员的社群规范”[10](P5),职业道德就属于这类道德。职业道德是业内人士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且仅适用于该职业的成员。从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的这种关系可以看出,公共道德是应当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仅是业内人士需要遵守的。所谓普遍遵守,就是指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守,包括职业人士在内的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守,这意味着公共道德的权威高于职业道德,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遵守公共道德。

然而,也有人认为,职业道德是额外的要求,是超出公共道德之外的要求,它的要求高于公共道德的要求,因此职业道德应得到优先遵守。这种观点似是而非,职业道德的确是超出公共道德之外的要求,但是,额外的要求不等于应优先遵守,额外的要求不是最基本的要求,相反这意味着遵守职业道德应建立在遵守公共道德的基础之上,否则,职业道德就无所谓额外的道德。

从理论上讲,当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遵守公共道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相反的情况。有时也许是出于认识原因,将职业道德混同于公共道德,正如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所指出的:“有时,自以为可以用权威性的道德口吻说话的人,常常是在错误信条即自以为拥有公共道德(即普遍道德)权威的指导下行事的。这些人所代表的特殊的道德观也许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称道的,但是,这些道德观可能不能约束其他个人或社群。”[10](P5)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高度职业化结构化的现代社会中,职业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职业道德在社会的普遍丧失意味着职业的消解,个体丧失职业道德常常意味着失去职业,个体失去职业意味着在这个高度职业化结构化社会中的边沿化,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中存在的合理性的丧失。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在高度职业化结构化的现代社会中,职业道德是个体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的来源,因而具有极高的地位。因此,职业道德容易受到职业人士的高度关注。但是,这并没有改变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的关系,它仅表明在高度职业化结构化的社会里,有越来越多的人除了需要遵守公共道德外,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公共道德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所谓底线道德,正如比彻姆和邱卓思指出的:“在道德生活中,没有比这更为基本的规范了。近年来,在公共话语中最受欢迎的指称这一普遍道德核心的概念是人权。”[10](P5)这些观点完全适用于对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的审思,侵华日军违反了人道主义,侵犯了人权,违反了应当优先遵守的公共道德。

在对纳粹分子艾希曼的审判中,法庭驳回了艾希曼“服从命令”的辩护理由,认为判定一个人对其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是看他否是服从命令而是看他是否出于良知,良知才是最高准则。显然,法庭支持的观点是:当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冲突时,公共道德优先于职业道德。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二战诸多罪恶源于当事人错误的选择,让职业道德压倒了公共道德,让特殊利益压倒了普遍利益。

退一步讲,即使承认日本军医选择尊重职业道德具有某种境遇性,但他们的选择仍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日本军医至少具有两重职业角色:军人和医生或医学研究者,但他们为自我辩护时,诉诸的是军人职业道德,而不是医生或医学研究者的职业道德。他们知道医生或医学研究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必须保护病人,尊重病人,至少不伤害病人。显然,诉诸于医生或医学研究者的职业道德,将不利于他们自我辩护,因而选择诉诸于军人职业道德。可见,即使诉诸职业道德,日本军医也无法毫无矛盾地替自己的残酷行为辩护。

透过侵华日军1932-1945年在我国实施的残酷人体实验,可以发现其中有些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有些是隐蔽的;有些即时性的,有些是延时性的;有些是泾渭分明的,有些是似是而非的。战后他们对自己

残酷行为的种种辩护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境遇性,但是都经不起推敲。即便如此,这些辩护所引发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审视,需要我们立足历史事实,坚持正义原则,认真辨别和分析。诸如“事后同谋”、“非人化”合理化、“权威化”合理化,以及“恶果善用”、“诉诸战争”等问题如果得不到澄明,那么对侵华日军残酷人体实验的罪行就无法得到充分的揭露和审判,类似的行为就可能重复且振振有辞。这些问题也具有某种一般性,除战争和暴行等特殊境况外,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也是需要进一步审视的。

[1]藤井志津枝.七三一部队[M].台北:文英堂出版社,1997.

[2]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R].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

[3][日]中国归还者联合会.三光——日本战犯侵华罪行自述[M].李亚一,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4][日]常石敬一.消失的细菌战部队[M].东京:海鸣社,1981.

[5]聂精保,[日]土屋贵志,李伦.侵华日军的人体实验及其对当代医学伦理的挑战[J].2005,26(6):37.

[6][日]野田正彰.战争罪责——一个日本学者关于侵华士兵的社会调查[M].朱春立,刘燕,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7]方淳.吸血鬼绿十字公司源出731细菌部队[J].海内与海外,1996,(5):70-72.

[8]辽宁省档案馆.罪恶的七三一、一〇〇——侵华日军细菌部队档案史料选编[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 1995.

[9]肖丽峥.浅述日军七三一部队对中国人民的战后影响[A].中国及太平洋抗战与战俘问题研究——中国及太平洋抗战与战俘问题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10]汤姆·比彻姆,詹姆士·邱卓思.生命医学伦理原则[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中国伦理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征文通知

“中国伦理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暨第二届学术成果奖颁奖典礼”定于2015年12月4~6日在北京举行,自即日起向全国伦理学人、道德教育工作者及相关领域研究者征集参会论文。

一、会议主题

伦理学与中国发展

二、论文要求

1.请围绕会议主题撰写论文,字数限8000字以内;

2.论文格式:

论文题目(宋体3号);论文作者(楷体4号);摘要(楷体5号);关键词(楷体5号);作者简介(含通信地址、邮编,楷体5号);正文(宋体5号);引用性文献采用脚注(页下注)。

三、论文提交

请于2015年11月10日之前将参会论文发送至本次会议专用信箱:zgllnh2015@126.com。

四、论文评奖

会议将组织专家对参会论文进行评审,学会将向获奖论文作者颁发“中国伦理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获奖证书。

五、联系人:王老师、韩老师

电话:010-51768443 51768444

(信息来源:中国伦理学会网站)

B82-052

A

1671-9115(2015)05-0011-07

2015-07-20

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移植技术中的生命伦理与法律问题”(12ZDB6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高科技伦理问题研究”(12&ZD117);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卫生研究伦理学项目课题“The Influence of Japanese Criminal Human Experiments in China 1932-1945 and the American Cover-up on Postwar Research Ethics”

李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

何瑛,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哲学与科技政策研究所博士生,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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