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录 李文中
关于公共道德意识内涵的探讨,基于“何谓公共道德?”这一问题的认识很有必要。对“公共道德”这一概念的把握难有较深的道德“共识”。在此,我较为认同高湘泽的观点:“如果把事关私人事务(privateaffairs)和私人生活(privatelife)领域的道德称作‘私人道德’(private morality),那么,与之相对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便应当可以被理解为事关公共事务(public affairs)和公共生活(public life)领域的道德。”显然,公共道德最突出的特点是公共性。只有包含在公共生活领域当中的那些具有普遍含义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关涉社会基本结构、社会生活及公共事务的道德观念才能成为公共道德。然而公民如何作出相应判断以达成“应该”与“不应该”的一致,这就需要作出某种明确。事实上,公共道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个人德性、私人行为、个人信仰等非公共因素,尽管这些非公共因素与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在产生某种相关性时,才会进入公共语境。公共领域凸显的现代社会,需要得到不断强化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参与”,刻不容缓。
那么何谓“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概括地讲,“即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对与自身在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领域中所扮演的角色身份及所拥有的权利(right)或能威(power)相联系的自己在道德上的‘份内应做之事’或‘应当为没有做到份内应做之事所担当的道德过失’的自觉体认”。[1]
“公共道德责任感”与“公共道德责任意识”既相互联系,又在自觉程度和基本内涵上相互区别。就自觉性而言,“公共道德责任意识”高于“公共道德责任感”:公共道德责任感一般是指公共道德主体对自身所应承当的公共道德责任的感悟或体认,它可能是自觉的,也可能是自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则是一种自觉的理性认识。就基本内涵而言,公共道德责任意识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明确认知或体认:其一,公民对自身作为公共道德主体所应担当的公共道德责任“是什么”;其二,公民对这种道德责任之基于公民自身的理由“为什么”。其中,第一方面内容所解决的是作为公共道德行为主体的公民在一定的道德情景中“需要做什么”的问题,它明确了公共道德主体行为的任务和方向;第二方面内容则回答了“对作为道德主体的‘我’这个公民来说,为什么应当履行或承当如此的公共道德责任?”它解决的是公共道德行为主体的公共道德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论证问题。事实上,将这两方面内容结合起来,也较好地回答了当代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研究关于 “‘是’与‘应当’能否沟通?”这一基本问题。这将促使主体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超越“他律性”而转为积极的“自律性”,并进一步成为促进公共道德主体自觉践行其“应当”担当的公共道德责任的强大动力。这对于公共领域凸显的现代社会十分重要,因此,必须不断强化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
在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公共生活空间也日益扩大,这使得公共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方面起着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为重要的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建设,以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的自觉来促成公民公共道德行为的自律,正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公民权责关系状况,社会道德生活境况,以及在此境况下形成的公民道德选择特点等共同决定的必然要求。
(一)强化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自觉。如前所述,公共道德最突出的特点是公共性。而理解公共道德时,又不能不提到公共领域,它是公共道德赖以存在的场所。公共领域的明确定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现代学者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领域之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其中一部分由各种对话形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公众。”从这个解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理解公共领域的前提是承认主体的多元化和差异化。[2]这样一来,在此作出把通过交往与对话,以将多元化的“异识”整合成为一个具有共识的共同体结构理解为公共领域,把具有多元差异的共同体看成公众的判断是可接受的。因此,在公共领域中,“共在”是最基本的事实,“彼此承认对方是具有差异权利的平等主体”是最基本的原则。基于这种理解,我们有必要强调强化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的普遍自觉性,使多元差异的个体主体“异识”能够成为一种具有高度的个体主体普遍认知的“共识”。
(二)彰显公民公共道德责任意识的普遍主体必然性和合理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3]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人作为行为个体是独立的、充分自由的,但同时又是复数的,社会性或公共性的。个人的活动只有自觉地从“类”意识出发,才能控制自己的狭隘的本能欲望,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人的社会性或公共性的实现,离不开突出公共理性的社会制度和责任伦理建设,同时公共意识的启蒙、公共理性的构建和公共精神的塑造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人本身是意志自由的,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在公共领域当中,个体应当为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的人。这是公共道德存在的绝对基石,是限制个人任性的最高条件。[4]也就是说,作为个体的公民对公共道德的自觉遵守,在表达了一种个人权利和社会民主价值原则的同时,也体现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地位的认可,以及他人利益的承认,这包含着尊重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精神。公共道德体现出了人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念。
(三)促成高度自觉的公共道德自律行为。真正使人的社会性得到充分实现的公共活动领域,是一个每位公民都可以通过积极的言论、行为,特别是公共道德自律来展示自我、成就他人、增进人类自由和幸福的场域,而不是协商私人利益的竞技场,也不是仅以职缘、血缘为纽带的社群。基于上述认识,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共理性社会,一个人究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结合具体的时空情境、具体的社会伦理关系才能准确把握。也就是说,道德“自律”是在具体分析境遇,扬弃其抽象性的前提下作出的恰当的道德选择。
[1]高湘泽.公共道德责任意识建设: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共道德建设的一项突出任务[A]第14次中韩伦理学讨论会论文集[C].2006.
[2]廖加林.现代视域下公共道德基础的研究[D].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1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4]徐海锋.试论公共道德存在的价值基础.理论界,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