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维晨
桂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论依法治校视角下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的实现机制
郭维晨
桂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研究生权益保障这一话题自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依法治校所提出的法治观念为全文主旨,以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为切入点,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为指导办法,综合分析研究生在当前形势下侵权被动现状,提出以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及利益平衡机制为核心途径的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试以此从运行机制及时间维度上来解决用研究生权益屡被侵犯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依法治校;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实现机制
实行依法治校不仅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在教育部于2003年7月17日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2013年1月16日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即是推行依法治校理念的具体体现。
一、研究生非诉讼保障机制的内涵
“非诉讼解决机制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ADR),泛指法院诉讼程序之外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等。”[1]非诉讼机制作为研究生权益保障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权益保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则是以非诉讼保障机制为核心,以研究生学生会、研究生学代会等机构为执行平台,以除法院诉讼程序以外的方式致力解决研究生权益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
1.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的系统化
在具体执行中,研究生权益保障非诉讼机制从行政调解及自发调解两方面来建立建设完备的保障体系,做到一体两面,积极挖掘了机制间的联系,从而达到更好发挥系统性功能的目的。
具体来讲,研究生权益保障非诉讼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即以大学学术自治体系为依托开展的行政调解制度以及研究生开展的自发调解制度。第一种制度行政调解,是指大学自治委员会或其所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当事人可通过向大学自治委员会提出意见、诉求或救济请求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它能够承载多方面的功能,如行政救济及纠正行政违法等。第二种制度为自发调解制度,即以学生或具有相当资历的老师担当调解员,在法律基本原则框架内,尊重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规范(如情理、公共道德等)作为纠纷解决的基准,以更具平等性、灵活性、符合具体情况及文化传统的方式来调解。比如研究生学生会、便是自发调解制度的具体体现。
2.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的长效化
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的路径固然包括事发后的对损害权益行为的应对措施,但更包括事发前的预防措施以及事后的完善跟踪。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体系的动态化突破了以往发生问题才解决问题的固有心态,主动出击,将保障重点放在预防、调解及事后落实的过程上,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是长效化的执行机制,从纠纷爆发的全过程来跟踪处理研究生权益的相关纠纷,从而达到对于纠纷的全面了解及控制。不仅靠纠正,更要靠预防。
3.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的多元化
研究生纠纷解决机制是由各种制度、程序、机构、人员构成的,其存在及其运作状况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对于解纷途径的选择利用,也决定着纠纷解决的总体效果。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就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核心,引入更多解决问题的平台及途径。研究生解纷机制越完善,其多元化程度就会越强,当事人选择的机会和余地也就越多,越有利于公正及高效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纠纷发生时,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的效果、当事人的偏好、关系和能力等不同需要,可以及时启动不同的解纷机制、程序或途径,对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存在的问题
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是一种动态发展的保障机制,各地各校都在以各自的方式对其注入新的功能和价值,并不断拓展其应用形式及范围。然而,尽管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资源与传统极为丰富,但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当前高校在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的制度确立、建构及保障方面相对落后。非诉讼权益保障机制的执行效力偏低。在大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中,大多只明文规定了研究生在权益受侵后,有权进行申诉或向上级机关进行反馈,而对其他调解,特别是非诉讼机制调解的效力尚未明确,如研究生会及学代会常驻理事会的调解权未予明文认可。许多高校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时很少进行整体设计机制,尤其是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更未予以足够重视。有时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做出的调解决定甚至被学校行政机构或法院诉讼直接否决。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就导致研究生非诉讼保障机制效力不足,不受公众认可,缺乏权威性。
目前为止,研究生非诉讼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是针对学生间的纠纷而设立的,其特点是通过人格感召、事先布控等方式将学生间的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初始阶段,且大多行之有效。但这类机制在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纠纷,特别是高校与研究生个体之间的争议时,作用相对有限。一旦高校作为纠纷一方的当事人或利益与其相关,调解机构往往难以维持其中立态度,或为维持校方利益压制研究生,或为避免冲突升级委曲求全,放弃原则。研究生本身的权利受到极大侵犯,而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在其中难以起到预定权益保障作用,公私权力界限模糊化。
在实际执行中,研究生权益保障机制还尚未实现多元化。行政调解、自发调解及司法调解的衔接没有理顺。尤其是自发调解不仅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还在被继续削弱,流于形式。很多以研究生学生会为主体开展的调节活动,不得不以行政调解的方式加以包装,打着高校的幌子才可发挥研究生学生会的作用。现有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的发展和运用。一方面,专门性非诉讼权益保障制度如医疗纠纷、实习纠纷、师生纠纷、公私纠纷等专门性的调解与裁决机构等未制度化,甚至继续向单一化发展,单一机构包打天下。而另一方面,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仍只关注权益保障中的维权环节,忽视事前预防及事后跟踪机构的建立,未从整体来构建研究生权益保障制度。
三、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实现机制
目前,我国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已初见端倪。但在自发性与行政性非诉讼保障机制的功能与分工上仍应继续进行整合。从而最终实现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本体的衔接与互补机制。
研究生权益受侵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触动了既得利益者的“蛋糕”,试以论文署名权来说明,核心期刊文章署名权直接关系到奖学金、职称晋升、考博需要等利益。如若落实依法治校,则既得利益者利益受到触动,所以便一味反对。由此便导致了研究生权益保障问题中多元主体权界的模糊与摇动。
在明晰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的多元主体权界的问题上,最大的障碍就来自于机关内部部门、学院管理机构及研究生、研究生自治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力及利益之争。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就在于以研究生群体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经济、快速和便利解决纠纷为共同目标,实现各权力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因此,在依法治校视角下推行研究生权益保障非诉讼机制,首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明晰权力边界。不管是高校还是研究生,首要都要合法行使自身权力。高校及相关机构不能“因为权力侵蚀性而越界”[2],研究生也不能因事不关己而放弃自身合法权利。管理者“拍脑袋”下决定的人治被诟病,更应通过法治来求取高校及研究生利益调节的“最大公约数”。
如何明晰多元主体权界呢?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为宣传研究生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让当事的利益攸关方都自觉以法治观念来切实指导自身的利益抉择,让依法治校的理念进大脑,进实践。其二为加强制度设计,促进学院及研究生信息公开,将行政的每一个环节都暴露在阳光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做到任何举动之前都有法可依;实行研究生民主表决制度,每次当有涉及到研究生群体利益的会议或决策时,研究生应当列席参加。
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的建构往往需要改革一系列现有机制或制度,事关重大。大力推行依法治校视域下的研究生非诉讼保障机制实现机制,就需要汇聚合力,创造条件努力创造非诉讼机制的实现。因此,我们应在顾及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条件下,统筹兼顾,以事实为准绳,以法治精神为指导,落实非诉讼机制的实现。在非诉讼保障制度建设中,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建构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
1.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置入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
高校在构建本校根本规章制度时应从整体入眼,把握全局,将非诉讼权益保障机制放入根本规章制度中,确立其重要地位。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中,首先要在规章制度中确立非诉讼权益保障机制的合法地位,让研究生及执行主体在维权及权利救济时有法可依。其次,要做到确立研究生团委学生会、基层党组织的非诉讼权利保障执行主体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基层调解及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到上传下达,尽力替权益被侵害的同学挽回损失,也尽力管制研究生个体依法行事,合理表达自身诉求。第三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学生代表大会及听证制度,推行利益相关人监督、换位监督、换位调解,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还权与学生,加强研究生对于学院人员的监督力度,打通上下交流渠道,坚决不让权利救济落到空处。
2.建立多元化研究生非诉讼权益保障机制
建构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应建立多元化研究生非诉讼权益保障机制。在建立保障机制基本框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在运作方式上应分为公益性与市场性两种基本类型。研究生非诉讼权益保障机构不仅要包括基于高校本身建立的非诉讼保障机构,如研究生学生会、研究生学代会、研究生基层党支部等,也要鼓励校外盈利性的法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等参与到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的机构中来,为非诉讼保障机制的建构提供学理及行动保障。
其二,在运作机构性质方面应分为专门型与混合型两种基本类型。研究生非诉讼权益保障问题错综复杂,在实际工作中,以研究生学生会为代表的混合型非诉讼保障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了专业程度不高,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特别对于医疗纠纷、实习纠纷、师生纠纷、公私纠纷等专门性的纠纷,在处理方面的确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此基础上就应推行专门型非诉讼保障机构,以更好的促进研究生权益保障机制的确立。
3.建立研究生权益非诉讼动态保障机制
在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中,解决纠纷被视为一种动态过程,从其发展过程,行为方式来讲,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落实。
其一,加大宣传力度,处置潜在矛盾。在研究生权益保障中,纠纷初期“当事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忍受、回避等方式,使其保持在潜在状态或归于消灭,但也可能采取向对方提出问题的方式使其尖锐化。”[3]在这一阶段,就应以法律宣传的方式,大力推广让权益受侵的研究生懂得以合法途径来化解问题,不得已时学会维护自身权益。其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亦应以法律思维来解决权益受侵的问题。通过研究生权益非诉讼保障机制,以辅导员、班委或学生会等人员或机构作为平台来解决纠纷或进行权利救济。其三,纠纷解决后,更要维持非诉讼机制长久运行,常态存在。我们必须通过不断的利益调节来维持非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我们在稳定机制时,要严格按章办事,按法律办事。通过依法治校来使权力界限保持鲜明稳定;来使依法治校概念持续出现,以宣传的效果深入人心;来使研究生通过自主充分行使规章权力来进一步培养其民主法治观。
总之,高校以及研究生要切实实行研究生权益保障非诉讼机制的话,就要坚定不移的用法治方略做指导,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及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来解决研究生利益冲突中的权益保障问题。这既是实现研究生权益保障非诉讼机制的正确途径,也是通过系统的、联系的眼光来看问题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无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还是行政管理,都应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研究生权益保障的能力,切实维护好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振明.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1.
作者简介:郭维晨(1993-),男,汉族,山西长治人,桂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伦理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7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