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忠 吴贵斌
浦城县人民法院,福建 浦城 353400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探讨
魏忠吴贵斌
浦城县人民法院,福建浦城353400
摘要:当今社会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保护公民民权是世界性的主题,沉默权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拒绝回答警察、法庭的询问,有保持合法沉默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的是有罪的。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能够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人格与人权的尊重、保护,也有助于促进刑事诉讼的公平合法。本文就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
沉默权是被追诉者的重要权利,是权利约束权利的生动展现,是国际司法准则中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立法机关也确立了有限制的沉默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有着很好的体现。
一、沉默权的概述
学术界依照一定的标准,将沉默权分为广义和狭义沉默权。广义上的沉默权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说什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狭义上的沉默权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拒绝回答警察、法庭的询问,有保持合法沉默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明示沉默权是执法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时,要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默示沉默权是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默认有不回答或是沉默的权利。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沉默权分为审判好审讯沉默两种[1]。审判沉默就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沉默句式审判前,面对侦查人员的审问,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综上,沉默权可以分为三层含义。第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法庭提供将自己陷入不利环境的证据和证词,追诉方不能通过不人道的或是损害被告人人格的方式逼迫被告人为一件案件提供证据。第二是被告人可以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回答询问人员的提问,保持沉默,并且警察、法官等需要及时告知被告人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就将被告人陷入不利境地,或者是做出不公正的裁判。第三就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自愿作出有利或不利自己的陈述,并且能够知道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能使用外力强迫其作出陈述。
二、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利与弊
实施沉默权能够凸显控方举证的责任,需要警察等执法人员要收集到除了被告人口供的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被告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证明自己无罪,也没有责任帮助警察证明自己的有罪。施行沉默权制度,将警察询问的权力缩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弱势群体,给予其沉默权,能够使审讯双方的权利保持平衡。
之所以出现非法询问,主要就是受到证据制度中的“口供主义”的影响,将口供作为最完整的证据,这种过分强调口供证据的诉讼制度会造成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但是赋予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后,审理案件中口供的地位就被取消,没有口供也可以定案,警察也就不需要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会对破案和指控造成一定的阻碍,但是由于不再依赖询问,就可以增加警方办案的经费,改善设备,使办案的效率得到提升,避免出现刑讯逼供。
沉默权也有其不利的以免,沉默权的施行使得无辜者的保护得不到维护,反而会使罪犯逍遥。其实对于真正没有犯罪的人来讲,最需要的就是进行陈述辩护,犯罪的人才会通过沉默来掩盖自己的罪行。刑事诉讼具有双重作用,能够保护人权,并且惩罚犯罪行为。沉默权是保护弱者,当犯罪人员犯罪时,被害人就成为弱者,真正的犯罪人由于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逃脱罪责,被害人的权益没有人来保护。
在法律规范中,对于知情人拒绝作证的现象是没有办法的,作证后,知情人不但没有奖励,还会影响到自身的安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这种规定没有对鼓励和强制证人作证产生约束力,犯罪人员都有权保持沉默,证人更应有权保持沉默。
在审讯过程中,口供对于破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沉默权的施行使得很多流窜作案、毒品案件、杀人案件以及暴力恐怖案件无法彻底的查明。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的规定
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将第43条内容改为第50条内容,将内容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条规定中将非法获得口供不再列为法院定罪的依据,这是对沉默权的肯定。刑事诉讼法中说明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法定证据,口供的作用并不是无视,法律中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能认为是默认沉默权。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体现着我国施行的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四、结语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程序逐渐朝着文明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刑事诉讼不断进步,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得到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进。
[参考文献]
[1]戚威.关于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25:49+51.
作者简介:魏忠(1988-),男,福建浦城人,福建工程学院本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研究方向:执行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