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新形势下反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15-02-07 00:52项利华王卫兵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侦查证据程序

项利华 王卫兵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台州 318000



反腐新形势下反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项利华王卫兵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00

摘要:反贪工作是惩治腐败、净化风气、弘扬正义的必要手段,而反贪工作是检察院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实现,以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长期以来,侦查手段的匮乏、侦查能力不高、办案依赖口供等状况制约了反贪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当前反贪工作又面临着诸多困境,对此,本文分析了当下反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有效应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反贪工作;侦查;程序;证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并把反腐工作列入决策重点,从战略上予以高度关注,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打出“组合拳”,注重顶层整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扎实推进反腐败行动。几年来,我国反腐成果显著,民风党风有较大改善,但是,腐败顽疾一日未根治,反腐工作一日不得停息。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战斗的一线部门,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应正确理性分析当前中国反腐败现象和形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一、新形势下反贪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问题

1.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近年来,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飞速发展,行贿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日益不能满足打击行贿犯罪的需要,甚至因为很多行贿行为没有满足“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导致有“罪”不能究,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行为,滋生了腐败。另外,对于反腐败来讲,受贿当然要打,但对于行贿也不应纵容,要一视同仁。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本质的联系。但在行贿罪中,刑法把“利益”界定为“不正当利益”,而在受贿罪中,则包含了“正当利益”。若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打击受贿犯罪而姑息行贿犯罪,有失公允,不利反腐败的深入人心。

2.职务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和新型化。随着社会发展,当前职务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犯罪行为更加专业和隐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犯罪方法。

3.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和意识不断增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不断进化,犯罪形式更加隐秘,口供突破难度不断加大。举行贿案件来讲,许多行贿人认为只要守口如瓶、坚守口供,检察机关就会束手无策,“乖乖放人”。又如,受贿人与行贿人的“权钱交易”不马上兑现,而是承诺一定时间,将收钱与办事的时间人为拉长,故意掩人耳目。

4.逃避刑法规定,打擦边球。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完全及时地涵盖全部犯罪行为,故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认真“研究法律”,掩盖犯罪行为。如为逃避受贿罪中“干股”的处罚规定,受贿人未实际出资,而采取以自己名义银行担保贷款的方法达到“出资”,钻法律空子,逃避制裁。又如以高息放贷的形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超出正常利率的利息将钱借给他人,获得高收益。

(二)困难

1.律师会见制度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会见的制度,且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本着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律师会见制度本意虽好,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例如在某检察院办理的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故意干扰侦查机关正常讯问犯罪嫌疑人,频繁会见犯罪嫌疑人。又如,在某案件中,律师怂恿犯罪嫌疑人翻供。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这种有违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形象增加和深挖扩线的难度加大。

2.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七日内报请逮捕,过于仓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侦查部门应在拘留七日内报请审查逮捕,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十四天,可延长一日至三日。在侦查实践中,七日内报请逮捕的要求过高。

(2)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执行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拘、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懒于或者不愿意执行,导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基本由自家执行,处于程序“违法”状态。

3.办案力量弱,侦查手段落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面广,犯罪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特别贿赂案件对口供要求极高,因此,案件的初查、审讯、外调等工作要求办案部门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由于编制不到位、财力有限等原因,反贪部门长年人手不足、侦查力量弱、装备落后,无法全力面对新形势反腐败的高要求。另外,近年来,在科技强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装备落后的问题仍然很突,侦查信息平台建设仍不理想,如移动定位装备、身心监护仪等实战设备仍未配备。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4.案件信息保秘难度大,查处、取证困难。案件办理涉及部门、环节重多,而保秘工作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涉及纪律、道德、技术等诸多因素,因此案件保秘工作难度极大,以致走漏风场、案件信息泄漏的情况难以避免,导致被调查对象事先准备、出逃、隐匿证据等问题的发生。例如,在近年我市查办某市副市长的案件时,由于该案涉及多单位、多部门、多人员、多环节等,难以避免的造成案件信息泄漏,以致本案相关证人为逃避责任出逃境外或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发生,给案件的查办、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一)依法文明公正办案,规范执法行为

依法办案既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又是对反腐败部门的自身保护。在新形势反腐败的高标准严要求下,依法文明办案,显得尤为重要。如在温岭烟草局长蒋某某“洗澡死”事件中,死者家属聚众闹事,声称死者系被刑讯逼供致死,但经多部门严格调查,发现该案查办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并无违法违规办案行为。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完善会见制度

坚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确保依法文明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保障其律师会见权利是新形势反腐败、打击职务犯罪的必然要求。但面对频繁发生的律师怂恿犯罪嫌疑人翻供拒供、帮助被辩护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在保障律师会见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完善相应的律师会见监督等机制,以促进权利的合法、合理行使。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得陪同不被监听,在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同时,建立律师行业自查机制,监督律师会见,以防律师会见时“胡言乱语”,发表不负责任言论。

(三)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合理运用手段

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诸如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多种强制措施,我们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同时,出于办案实际的需要,也应合理灵活运用强制措施。(1)灵活运用强制措施期限。如刑拘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诉法的刑拘期限做了更深入的规定,规定侦查部门在刑拘后七日内报请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但在实际办案中,七日大限要求极高,是否可以考虑向侦监部门“借”时间,延长报捕时间。(2)规范强制措施执行。对于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在实际中,处于“违法”状态,往往由检察机关自已执行,而不是公安机关执行。这种“违法”执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应及时规范强制措施执行,杜绝隐患。(3)合理运用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办案中,出于安全、成本、财力等多种考虑,基本没有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可以说是“自废武功”。

(四)加快科技强检强侦,整合办案资源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传统的侦查手段和审讯谋略日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的需要。加快科技强侦建设、丰富侦查手段、加强侦查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应用,成为当务之急。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要以反贪、反渎部门为主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侦监、公诉、法警、技术、监所、政工、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在调动检察院侦查力量的同时,应加强与纪委、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整合反腐败可利用资源,不只把反腐败当作纪委检察的职能工作,实现在全民反腐败。

(五)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侦查水平

打铁仍需要自身硬,反腐还需要人来反,具体工作只得相应的人去做。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侦查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犯罪手段,反腐败队伍应及时充充电、升升级。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反腐利剑需常磨,反腐斗士须自省。总之,虽然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充满未知和荆棘,但是相信在人民群众和法律的支持下,我国反腐败战争一定会取得圆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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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项利华(1984-),男,汉族,浙江临海人,法学学士,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二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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