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2015-02-06 20:25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租船海商法出租人

李 红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定期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29 条将其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理论界至今仍未形成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的一致定论。有的学者认定其为财产租赁合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性质。总的来说,归纳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该问题的论著,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问题集中存在三种学说:即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说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1 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是双务、有偿合同。该理论的代表学者有英国的John Wilson 先生和我国的张丽英教授,他们都在其编写的著作中提到定期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因在于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其主要条款比如船舶载货能力、出租人对货物灭失的责任、货物装卸工作由谁安排等,都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运输货物。而且自始至终是由出租人实际控制船舶的占有权、航行和管理权,所以说定期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财产租赁合同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2 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如郭萍教授通过对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定期租船合同往往更接近于租赁合同。徐义兵教授主张将定期租船合同定位为财产租赁合同更能体现其法律本质。

这些学者认为,从法律的实质意义来看,谁对船舶享有指挥权和支配权是衡量谁对船舶享有占有权的真正的判断标准,而非谁在船上工作。以这为判断标准得出的结果恰恰就表明船舶的占有权已归属承租人。尽管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以配备船员的方法为承租人提供管理和服务,但这一特征无法改变定期租船合同仍属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

(三)混合合同说

集合几种经济关系为一体的混合合同说将定期租船合同认定为混合合同。具体来说,混合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混合说,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混合说以及其他混合说。在此笔者主要介绍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混合合同说,这也是目前混合合同说中的主流观点。我国有很大部分学者都是主张这种观点的。如张湘兰教授,田田学者都曾提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双重性质。

持混合合同说的学者的理由是定期租船合同中一系列租用、停租等事项不仅体现了租赁合同的性质,由于其中很多重要的条款都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同时又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因此,定期租船合同是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

(四)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之笔者观点

在介绍了这几种观点之后,笔者谈谈自己在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上的认识。在这几种观点里,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学说,即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说。

首先,定期租船合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因有三:第一,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编排来看,对定期租船合同的介绍安排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并没有放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从中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虽然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运输货物。尽管其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但是不能因此就将其简单的归为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虽然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但仍具有许多与租赁有关的条款。如果只将其片面的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将无法解释这些条款。

其次,定期租船合同也不是财产租赁合同。第一,定期租船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由出租人占有,承租人未取得占用权。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定期租船合同与财产租赁合同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第二,定期租船合同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尽管如此,其尚且不能评价为货物运输合同,就更不别说仅仅只有部分条款是与租赁有关,就将其认定为财产租赁合同。

简而言之,定期租赁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但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特征但不是财产租赁合同。因此,将其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更为适宜。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丽英.海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陆玉.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D].大连海事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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