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文涯 吴旻昊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宜兴214206
本文主要通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及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分析,从而帮助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有效改善。
1.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存在多种叫法和概述,其中大致有三种最为主要的观点。首先是标准合同,这种合同存在另一种叫法附从合同,这项合同可以由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其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所有条例;也可以由合作双方的一方法人、相关组织机构或者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其次是格式款项。定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主要是合作一方的法人由于自身的多次需求提前制定款项,并且合同需要由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进行监督,合同在确立过程中不能够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1]。
2.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是企业法人在合同制定时常加到的条款,这主要是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这项免责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从广义上讲,免责条款指的是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的款项,而在狭义上来说,就仅仅是指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这主要是为了以后的合同执行中,免去或限制法人的责任,在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这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
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成本。但格式合同也有其不利的一面,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法人在制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由于自身处于绝对的市场和经济上的地位,在合同内容的制定上经常出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土地管理条款、免责条款等,对于施工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承担,在合同不平等的分配。这样一种情况下,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其所有想要的,而相对较弱的一方也只能顺从,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一方抗争,从而失去了所谓的平衡。现代法制社会下,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法律等的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强制性条款规制是不考虑法人的主观意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效运用。这一条款规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民法方面。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所在,这包括了所有有关民众的法律法规。一般的法律法规都需要遵行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在基础诚信、民事行为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在制定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的生效受民法的保护,其相关内容的制定受着民法的约束,要本着不危害他人以及公众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例,进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如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范围,则法律上不予以生效,并且在以后发生纠纷时,法律也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
由于法律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合同条款的详细制定规范,而这种法律上自身的局限性,就成为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任何规范的法律都有其所顾及不到的地方。要合理的改善法律这一方面的局限性,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形式上面有所选择,主要对能够细化的条例就加以细化,而且重要的法规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充分实现内容的具体、详尽,那些比较难以涉及的部分就可以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规定。根据这种制定形式,就出现了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定时需要采用明文条例明确规定合同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概括性条款规制是在法律规定时采用概括性、模糊化语言进行合同的规范。例如,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这种规定就是整体上概括规定,从而规范某种行为,它不是具体到每个合同,而是对所有合同有着规范。条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在法律运用上,往往不会分开规制,而是两者互相结合,从而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加强民商法规制的力度,能够有效规范其市场行为,从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1]吴霞.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复旦大学,2008.
[2]刘姗.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3]刘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4]高茜.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D].湖南大学,2011.
[5]薛贵滨.免责条款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