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制度在实践中的效用与完善

2015-02-06 23:12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惩戒信用

代 义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321000

一、引言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就有很高的道德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道德的现象,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颇深。国内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赖”)大量存在,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对外开放形象,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冲击着我们的诚信大厦。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作用重大,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紧迫。

二、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主要是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后而形成的一系列对失信人惩治的制度。具体指的是被执行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效用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推出,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一步,具有现实的重大作用。体现在:(一)对今后不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行为的被执行人加重惩戒及约束作用;(二)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三)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塑司法公信力(五)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自觉履行,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六)强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

四、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制度的好坏往往决定于他的执行阶段的力度。就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阶段而言,目前的实施力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所以目前这项制度存在的显著问题就是:制度好,实施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高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为公众的所知程度不高。公众要么不知道有该项制度,部分民事主体因此放纵自已的失信行为;要么认为这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且专业性强,公众难以知晓并发挥作用,因而关注度不高。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以失信为主题的文章的数量不少,但所占总体数量的比例不大,网民关注程度的比例也不高。

(二)异地执行难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是由人民法院来具体实施的,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的通力配合,很多时候,也需要异地司法机关及相关机关的全力配合才能完成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异地的机关往往会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或推诿或拖延提供相关的配合,降低了该制度执行的效率与效果。

(三)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仍不够

虽然,如今的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了部分高消费行为,且有着其他一些限制。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被执行人总是千方百计寻找漏洞与机会在转移财产,逃避法律约束,如以他人名义办银行卡,完成转移财产或者高消费的需要,还有其他一些笔者所不知道的手段,让执行法官们防不胜防。就目前这项制度的实施与管制而言,仅仅停留在使用身份证的前提下,只要失信被执行人不使用身份证或者只使用现金还是一样可以进行高消费。

另处,罚力度过低,对失信被执行人不构成实质性的惩罚;我国人口庞大,难以做到普及率100%;中国人的安土重迁思想使群众不愿接受新鲜事物,即便接受,适应过程较西方来说更长,难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的制度。

笔者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执行力较低,普及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1)宣传不够到位。目前公布主要方式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上公布较少,有关部门没有切实把群众利益和这项政策结合起来;新媒体的宣传力度不够。(2)惩戒措施不易实施到位,其他部门及企业、高消费场所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应付、惩戒。(3)当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水平还不高,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初建阶段,如制裁打击面过大,可能会影响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稳定。

五、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社会失信信息的共享。目前我国各部门,各产业的信用信息非常分散。各地各政府职能部门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影响,未能形成良好的传递和共享机制。执行该制度,应有必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银行、知名酒店、高级消费场所等企业联系,共同制定、落实好限制措施的具体可行办法。

(二)建立严密处罚体系,执法严厉化。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恶意规避逃避,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律的藐视,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惩戒的充分运用,产生强大威慑效应.让每个被执行人明确知晓,如果违反执行法律制度,惩处便会百分百兑现。尤其是针对党员、公务员、及领导干部等主体与政府公信力密切相关,就应采用更为严格的评判标准,如将特殊主体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作为任职评优的考核依据。并且这样的通报制度可以逐步采用,尽可能扩大到各个人群,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积极完成义务。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删除和退出机制。及时消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及时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及时恢复被执行人的信用,消除失信信息的存在对被执行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被执行人继续从事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提高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同时保护与被执行人同名同姓人的权利和名誉。

(四)确立明确的相关问责制度。强化刑事制裁。要使国家权力被完全适用于保障民事执行,使民事执行的强制性特征真正得以体现,最终还需要刑法作最后的保障。应该完善征信体系,使被执行人不能隐匿财产。即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也能被法院及时发现.固定犯罪证据。

六、结语

在诚信社会建设的大前提下,我国应以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为主,中行征信系统为辅。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诚信制度,最大力度上的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力。逐步建立起“守约易,失信难”的社会价值观,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顽疾。

[1]黄宁晖.浅析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J].暨南大学,2014.

[2]李晔.城西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惩戒常态化[J].党的生活:青海,2015.

[3]刘克梅.失信黑名单:提升社会正能量[J].上海企业,2013.

[4]王运佳.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效果及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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