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体系下醉酒驾车犯罪①
——以明尼苏达州为视角
李惠雯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大大提高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引起了社会的全面讨论和关注。虽距“醉驾入刑”已过去4年之久,但是醉酒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驾驶的行为仍然在公路上上演。美国作为在道路安全走在前沿的国家之一,对危险驾驶的规定更明确,更有经验。本文将以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相关法律为出发点,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对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以及处罚,希望有助于对我国的醉驾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14-03
作者简介:李惠雯(1990-),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
一、中国“醉驾入刑”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机动车的数量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猛增,与之相伴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大幅上升。其中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数量及危害尤其突出。据公安机关统计,2009年1-8月,全国醉酒和酒后驾车肇事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②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修改后的《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如何认定醉酒驾车,我国采取以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为标准的认定方式。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后驾驶。而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醉酒后驾车属于犯罪行为,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美国法律体系下的“醉驾”
(一)联邦层面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会与州的权力界限由宪法规定。对于一些属于州管辖但却关乎全国一般福利的问题,国会不会直接将规定强加给各州,而是采取给予各州一定资金奖励的方式来推行其政策。③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亦是如此。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美国政府逐步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断强化了醉驾的法律规制,很多目前通行各州的醉酒驾驶法律,都是从那时起在实践中反复试错中形成的。在早期,执法人员主要通过观察驾驶者的身体症状来判断其醉酒程度,而到1939年,很多州通过化学测试来判断驾驶者是否醉驾。④此后,为督促各州加强醉驾立法,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全国交通与机动车辆安全法》(全称为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简称《道路安全法》),授权交通部,即现在的全国高速路安全部门(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简称NHTSA)⑤制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以及机动车安全的标准。该法的通过是顺应当时的时代背景——自1925年以来交通事故死亡率增加了六成,机动车数量增加了1.1倍。⑥根据该法的授权,交通部对那些未能遵循道路安全法规的州,可以拒绝给予联邦道路资金。200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afe,Accountable,Flexible,Efficient Transportation Equity Act:A Legacy for Users(SAFETEA-LU)⑦法案。该法案包含促进汽车安全的预算,是每年2864亿美元巨额交通预算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鼓励出台新的安全法规,以减少在高速公路上的汽车碰撞,并加强执法,控制酒后驾车。SAFETEA-LU法案中资金方案在其颁布后被数次修改,最终在2012年被国会通过的Moving Ahead for Progress in the 21st Century Act(MAP-21)⑧法案所取代。联邦政府投入1050亿美元用于改善高速公路安全以及其他领域。在《美国法典》的“高速路安全项目”⑨一节中规定,各州应有相关高速路安全法案,并且遵循联邦制定的统一指导。在这些指导中就包括“减少机动车驾驶者在驾驶时因酒精或其他控制物质而导致能力受损造成的伤亡”⑩。在“高速路安全研究与发展”一条中,联邦政府还对高速路安全的研究进行自主,其中就包括防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研究。在同一条款下,联邦政府还对相关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酒精受损驾驶(alcohol-impaired driving)”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高于法定限制”。“法定限制”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08%,或者由联邦,州或地方规定的百分比限制。”
(二)明尼苏达州
1.《明尼苏达州法典》的规定
对于醉酒驾车问题,明尼苏达州同其他州一样,采取了“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态度。根据2013年修订的《明尼苏达州法典》(2013 Minnesota Statutes,以下简称“法典”)中169A章第20条,即“受损驾驶(driving while impaired)”中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在本州或本州水域内驾驶,操作或物理上控制任何章节169A第3款第15项规定的机动车辆,是一种犯罪,当(1)人处于酒精的影响之下……(5)驾驶者在驾驶,操作或物理控制机动车之时,或两小时之内测试,酒精含量达到0.08或更多;(6)当机动车是商业交通工具时,驾驶者在驾驶、操作或物理控制商业交通工具之时,或两小时之内测试,酒精含量达到0.04或更多……”关于刑罚,第三款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款规定可按照169A章24条(一级受损驾驶),169A章节第25条(二级受损驾驶),169A章节第26条(三级受损驾驶)或169A章节第27条(四级受损驾驶)判决。”如果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即面临着撤销驾驶执照的处罚。根据法典规定,如果驾驶者触犯了169A章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受损驾驶犯罪”,则驾驶执照将被撤销不少于30天。如果违反了169A章第20条第二款关于“拒绝提交化学测试犯罪”,驾照将被撤销不少于90天。如果驾驶者在十年内未有受损驾驶事故,在酒精测试时或违法行为发生两小时以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法律限制的两倍,则驾照将被撤销不少于1年。如果驾驶者在过去十年以内发生超过一起的受损驾驶的事故,根据发生的次数以及严重程度,将面临着驾驶执照被撤销不少于3年、4年甚至6年的处罚。如果记录显示受损驾驶造成了其他人员伤亡,则应在上述时间段上再加90天。
关于测试的时间,法典中169A章第20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比较模糊。在这个问题上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of Minnesota)在State v.Banken案中,认为虽然法典中的169A章第20条第一款第5项语言模糊,但是根据其他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测试(as measured)”是指驾驶者酒精检测被准确地计算、确定的时间,而不是得到样本或计算的时间。因此,法典规定的受损驾驶犯罪采用的决定驾驶者酒精含量是否超标的呼吸测试样本可以是在驾驶发生的两小时以后得到的。
关于测试的程序,法典169A章第40条至48条有详细的规定。主要规则是:当治安官(peace officer)有理由认为驾驶者违反的法典的规定进行了受损驾驶,则治安官可以要求驾驶者提供呼吸样本用于初步审查测试;初步审查的结果用于决定是否逮捕驾驶者以及是否需要其他检查(血液或尿液);初步审查结果只有在几种情形之下才会作为证据用于法庭之上;如果治安官没有委任状,但其有理由相信存在驾驶者构成一级受损驾驶或二级受损驾驶,或19岁以下三级受损驾驶,或其他加重情节,或驾驶者驾驶资格被取消等情形,想要继续刑事起诉受损驾驶者,则可以将驾驶者逮捕并拘留,直到第一次法庭受审;除了几种列举的情形,在治安官逮捕并拘留受损驾驶者后,治安官可以没收机动车。法典还对于受损驾驶规定了行政条款,包括酒精检测的方式及要求,检测行为规范,拒绝检测时治安官可以撤销驾驶执照,撤销执照后驾驶者可以申请行政审查或司法审查以及司法审查的听证要求等。
对于违反受损驾驶相关规定的驾驶员,除了在一段时期内撤销驾驶证,法典还规定了刑事处罚。根据法典169A章节第24条至27条的规定,受损驾驶刑事责任分为四级。其中一级最严厉的处罚规定,属于重罪(felony),主要处罚之前就犯过受损驾驶,或者其他机重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驾驶员可被判最高7年的监禁或最高14000美元的处罚或两者并罚。二级受损驾驶和三级受损驾驶都属于严重的轻罪(gross misdemeanor),须受到非重罪的强制惩罚以及长时间监视。严重的轻罪按照法典169A章第3条的规定,面临最长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最多不超过3000美元的罚款,或两项并罚。四级受损驾驶是轻罪(misdemeanor),驾驶者可能面临最长不超过90天的监禁,或最多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2.醉酒驾车的“双重追诉(double jeopardy)”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禁止双重追诉”原则,即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罪行进行二次追诉,并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将该原则扩大适用于各州。纵观美国各州关于醉酒驾车的规定,大多数采用的是撤销执照与刑事犯罪起诉两种处罚并行。关于这两种处罚是否是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双重追诉”,理论界一直在不断讨论。联邦最高法院在“双重追诉”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态度倾向于限制这个原则的使用。在Hudson v.U.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双重追诉”原则不是禁止其他额外的处罚,对于处罚的性质理解应该是对成文法结构及立法目的的理解。
明尼苏达州对“双重追诉”的理解与联邦最高法院一致。明尼苏达州认为醉酒驾车引发的撤销驾驶执照以及刑事起诉不构成对驾驶者的“双重追诉”。在State v.Hanson案中,被告是两名摩托车手,他们因受损驾驶被撤销执照90天,同时被刑事起诉。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认为撤销驾驶执照是补偿性(remedial)的,不是联邦宪法以及明尼苏达州宪法规定的“惩罚(punishment)”,因此撤销驾驶执照并不会禁止其后的刑事起诉,也就不构成“双重追诉”。随后的State v.Nelson一案也遵循了Hanson案的判决,即该案中的行政性的中止驾驶执照,从本质上以及历史上来说不是惩罚,而是补偿性的,因此不构成“双重追诉”。
三、结语
与中国相关法律相比,明尼苏达州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体系规定的更细,更完善。从检测的方式到设备,再到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罚标准,明尼苏达州细致的规定不仅让醉酒驾车的处罚更容易操作,同时使得民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对民众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明尼苏达州的法律是美国各州法律的代表,其他各州对醉酒驾车也都有着各自的规定,但是基本各州都会有一套完善、细致的法律规定醉酒驾车。我认为这是我国可以借鉴的,也会是我国醉酒驾车犯罪规定更加系统化、科学化的趋势。
[注释]
①本文的外文文献参考来源主要来自于Westlaw法律检索数据库.
②最高法: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将统一裁判标准[N].成都商报,2009-9-9.
③国会基于全国一般福利(general welfare)而对各州获得联邦基金设置条件并不违反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South Dakota v.Dole,483 U.S.203,107 S.Ct.2793(1987).
④杨志琼.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J].法学,2011(2).
⑤NHTSA前身是National Highway Safety Bureau(简称NHSB).
⑥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Traffic_and_Motor_Vehicle_Safety_Act.
⑦Pub.L.No.109-59,119 Stat.1144(2005).
⑧Pub.L.No.112-141,126 Stat.405(2012).
⑨23 U.S.C.§ 402.
⑩同上.